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1月24日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为全力做好全区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1,从2月3日开始,除超市、粮油批发部、菜市场、水果店、药店、诊所、银行等事关民生的营业场所,在做好自身防护的条件下允许营业。其他营业场所必须一律暂时关停。对拒不执行关停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允许营业的经营主体必须对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检测合格且佩戴口罩的顾客才允许进店。
3.各乡镇圩镇参照执行
4.营业场所暂时关停解除时间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另行通此令由各乡镇、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执行,
区纪委监委加强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