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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公告

时间:2022-11-11 1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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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公告

秋冬季来临,秸秆焚烧进入多发期。为保护全市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防范森林草原火灾,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禁止各地焚烧农作物秸秆和残膜、根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木落叶、农膜、根茬、垃圾等。

二、加强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旗县、乡镇苏木、嘎查村三级联动,建立分片包干工作制度,做到禁烧工作常态化和制度化。

三、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担本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属地责任,各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要负责落实宣传、发动、检查等各项具体工作,让全市农村居民知晓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相关政策规定。

四、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加大现场检查、巡查力度,特别是铁路、国省道及县城周边等重点区域,要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秸杆焚烧和烧荒现象。要开展群众性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责任落实到农户,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性火灾工作方案,确保能够及时灭火。

五、全市各级生态环境、公安、农牧、林草、气象、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实现禁烧工作全面覆盖、全程监管。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等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生态环境、农牧、林草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森林、草地、建筑等火灾事故的,由林草、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八、对在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欢迎社会监督,积极举报、投诉各种违法违规焚烧行为。

举报电话:110、12345、12369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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