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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时间:2021-07-30 03: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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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解决办法,切实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与登记要求的现实矛盾,有力推进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高效开展。

(二)连续稳定,方便群众。对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包括统一登记前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林权证书等,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强制

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一)坚持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原则。县政府成立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实施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稳妥有效解决。

(二)坚持首登原则,落实房地一体。用历史的眼光看待问题,客观分析房屋建造时的政策规定,科学稳妥地予以审查、认定和确权。处理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要守住底线,对列入范围的项目全部实行首次登记,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在坚持方便快捷、易于操作的同时,以法律法规为政策底线,严控范围,杜绝“搭车”办理,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小产权房合法化。在处理标准上,既要尊重历史背景,又要兼顾现实情况。

(三)坚持民生优先、并行同步办理。对于纳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范围的项目,在启动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同时,同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同步依法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手续同步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主动配合补充完善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从轻或免于相关处罚逾期不配合办理或在办理期间从中阻挠的,同时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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