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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坚持做瑜伽的心得体会及感悟 在宿舍练瑜伽(八篇)

时间:2020-10-24 22: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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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坚持做瑜伽的心得体会及感悟 在宿舍练瑜伽(八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关于宿舍坚持做瑜伽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宿舍是我们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宿舍环境直接影响到同学们的学习和休息的质量。同时,宿舍环境也是校园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拥有安全舒适、干净温馨的宿舍环境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为了构建和谐文明的校园,院研究生会、学生会特向同学们发出倡议:

1、请勿在宿舍内乱扔垃圾,及时清理垃圾桶,保持地面清洁。

2、请建立“宿舍打扫轮值表”,与舍友协调,轮流打扫宿舍卫生。

3、请保持书桌、衣柜内物品的清洁,定时整理书桌、书架、椅子、衣柜等家具。

4、请及时洗晒衣服,杜绝堆积脏衣物。

5、请勿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吸烟,以保障宿舍环境的安全。

6、请做到“人走电断”,为环保事业添砖加瓦。

请同学们积极行动起来,优美、舒适、安全的宿舍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让我们一起来爱护我们学校的家!

关于宿舍坚持做瑜伽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清扫员主要负责宿舍内公共部位的卫生清扫和维护。做到:地面、洁具、窗台、楼梯等全天清洁;墙面、棚面、无灰尘、无涂抹、无划痕;窗户明亮,空气新鲜无异味,洁具、窗户等设施设备无损伤;关好窗户、关好水门。

一、清除垃圾,倒痰盂,冲洗厕所,擦拭洁具、窗户窗台、洗漱台、楼梯扶手等,拖扫地面,开窗通风,保持楼内空气新鲜;

二、维护楼外和院内卫生,保持卫生清洁,没有纸屑、杂物等,积雪时注意及时清理出过道,特别是台阶的清理,保证学生出入的安全。

三、经常巡视和维护各部位卫生,保持全天洁净,检查走廊窗户、电灯、卫生间水门等无人时是否关好。

四、负责公共区域内的设施设备的维护,教育学生正确使用,自觉爱护。

五、教育学生按要求用塑料袋盛装垃圾,并按指定时间和位置存放。

六、发生跑水、堵塞等事故时,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向舍务教师报告。

七、做好工作记录,经常向舍务教师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关于宿舍坚持做瑜伽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一、目的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环境及公共秩序,创造安全舒适的休息场所,规范员工宿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宿舍居住的所有员

三、职责

1、行政部门负责员工宿舍统一管理。

2、值班人员及保安负责员工宿舍安全、消防及保卫工作。

3、人力资源部配合入住申请等相关工作。

4、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管理。

四、入住管理

1、入住人员一律凭《员工宿舍入住申请单》按宿舍管理人员安排要求入住。

2、入住人员必须遵守管理人员要求,在规定房间、床位入住。

3、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3)已在外租房者;

4、员工使用宿舍内的公司财务,由宿舍管理人员列出清单,经员工个人清点确认后签字,方可领取门钥匙。

5、员工离职时,对宿舍使用权自然终止,员工应在离职日起三日迁离宿舍。退出宿舍前一天,应通知宿管人员进行物品清点及移交,并结清入住期间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五、日常管理

1.各宿舍内应做到物品合理摆放,被褥叠放整齐,保持室内通风,防止疾病漫延,晾晒衣服应统一挂在指定处。

2.公司行政部或宿舍管理员不定期对宿舍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卫生最佳宿舍给予奖励,对最差宿舍给予50元/次处罚。

3.公司员工不得擅自调换床位及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

4.注意宿舍内安全用电,不得私接电线进行烧煮、烹饪,不准用电炉、电暖器等高功率电器,违者罚款50元/次。

5.住宿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不得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设备或大声喧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6.住宿人员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7.入住员工不得在公共场所(包括走廊、楼道、洗手间等)乱扔、乱倒垃圾,若有违反者给予30元/次罚款。

8.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或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饲养宠物。

9.严禁员工将饭菜带入宿舍就餐,严禁将杂物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违者罚款5元/次。

10.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违者将给予重罚。

11.宿舍内严禁打架、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对多次不改者,公司可予以处罚,乃至逐出宿舍。

12.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100元/次。(因工作原因或检查宿舍除外)

13.任何人不得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宿舍或留宿,违者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经行政部批准。

14.宿舍住宿人员严禁将自行车、摩托车带入楼内。

15.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监督、指挥者。

※在宿舍内赌博、斗殴及酿酒者。

※蓄意破坏公用物品及设施等。

※吵闹、屡劝不改者。

※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来人员者。

※无正当理由经常在外往宿者。

六、安全管理

1、为保障员工的安全,避免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宿舍,请员工出入宿舍大门时自觉出示工作牌,配合值班人员检查,针对不配合人员将给予重罚。

2、入住员工每人一把门钥匙,进出随手关门,保证室内人员物品安全。

3、宿舍当值人员应加台宿舍检查及管理,杜绝已辞工、解雇、自离等人员留宿,凡因当值人员值班不严,造成留宿者,给予当值人员从重处理。

七、宿舍收费办法

1、居住所耗费的电费、水费、电话费、上网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员工自理,并需缴纳住宿费30元/月/人。由宿舍管理员统一收齐后,交行政部。

2、水电费由管理员每月25日抄表公布,并按实际人员数分摊至个人。公司予以60元/月/人的水电费补贴。

3、宿舍内易耗品的更换由入住人员自行负责,空调等重大设施的损坏维修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由该宿舍承担相应费用,如为自然损坏,则由公司联系维修并承担费用。

关于宿舍坚持做瑜伽的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尊敬的公寓楼宿舍管理老师:

首先对于我们寝室同学在宿舍中违规用电的行为表示深深的道歉!对我们寝违规用电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表示深深的遗憾!对我们寝不守宿管条例给宿管老师带来管理上的麻烦并由此引发的宿管老师工作和心理上的压力表示深深的自我谴责,并致以诚挚的歉意!

20xx年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发生的宿舍违规用电引起大火造成4名女生跳楼逃命、当场殒命的悲剧事件距今也不过刚刚三年时间,而我们寝室同学却没能谨记这场悲剧带给我们的深刻教训和启示,仍然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在宿舍内使用高功率的电气设备,图一时嘴利,而致自己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这种对自己不负责任、对家人朋友不负责任、对时刻关心着我们的学校老师宿管人员不负责任的态度,实在是令人发指,有辱一名身为硕士研究生的高材生的名号。 宿舍是一个集体生活的场所,每个人都有义务去维护好这个温馨的小天地。同时,由于宿舍本身的特征,其空间小,人员多,物品集中,又是学生居住的地方,书本、床被等易燃物品相对较多,如果在平时不注意用电用火方式,很容易引起意想不到的危险发生。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由于违章用电用火而引起的火灾事故,这些都是血写的事实和教训,应当也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然而我们却疏忽了这些显而易见的常识。

有句谚语说得很恰当,叫“不见棺材不掉泪”。由于我们的年轻,我们缺乏经验,我们的戒心不足,我们常常不能注意到潜伏在我们身边可能给我们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并且注意到了也不一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去防止其可能发生的事故,往往当经历了惨痛的教训之后,才会总结经验、痛定思痛去注意这些危险,远离这些危险。说白了就是事情没发生谁都不在乎。然而就是这钟不在乎往往引发的是对自己无法预知的伤害,我们总是做什么事只考虑自身感受,却无视周围人尤其是深爱着我们、对我们的健康充满关心的人们的心情感受,往往给他们带来心理上的压力,当然这钟事情不发生最好,一旦发生不光是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带来损害,也给这些一直默默关心着我们的人带来了负担和不便。想想,确实是我们过于自私了。

无论如何,这次宿舍违规用电的行为对我们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所幸并没发生任何事故,但正如我上面说的,等到见了棺材后悔都来不及了。所以,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们一定会牢记这次违规用电的教训,在生活中防微杜渐,多考虑考虑关心着我们的宿管老师们的感受,不再贪图一时享受而将危险的家用电器拿进自己寝室。我们也会在生活中更加注意这些潜在的危险源,提醒我们的同学,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的寝室环境,让我们的寝室不仅充满温馨更是和谐而安全的!

检讨书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宿舍坚持做瑜伽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1、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与卫生习惯,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与卫生环境,使大家有一个良好的住宿环境。

2、宿舍人员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天天有人打扫室内外卫生,保持宿舍环境清洁。

3、爱护公物,损坏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工地宿舍规章制度工地宿舍规章制度。

4、墙上严禁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屑。

5、室内布置应井井有条,不得乱摆乱放。

6、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不得找任何借口争吵、打架。

7、不得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闹事。不得将外来人带到宿舍内住宿。

8、保持高度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火。

9、出入宿舍随手关门,注意提防盗贼,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10、晚上有事外出,应向上一级领导通报,并于23点前回到宿舍。

11、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线,做到人走灯灭,电源断电。宿舍内不允许用电炉,发现一律没收。

12、宿舍人员发现有偷窃行为者,一律处以罚款后开除。

关于宿舍坚持做瑜伽的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一、住宿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努力创建文明宿舍。

二、每个宿舍设舍长一人,负责安排值日,发现安全隐患主动及时上报,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

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身就寝,整理好床上被褥(整平床单、叠好被子)、衣物、床下鞋子,脸盆一律放在床下,洗漱用具放在脸盆里,毛巾双叠搭在盆边,排放整齐。

四、讲究卫生。不准向室外、室内地面泼水,不准在室内洗衣服、洗脸、刷牙、洗脚,严禁在厕所外大小便,室内每天三次打扫,每星期一下午大扫除一次,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五、谨慎保管财物,防止盗窃。不经政教处、总务处允许,不准留人住宿,不准私自调换宿舍、床位。晚上回宿舍,按时洗漱,超过时间,按违纪论处。

六、爱护公共财务。损坏公物按规定标准赔偿,故意损坏或知情不报者,加倍赔偿;对查不出损物者,由宿舍或班级成员集体赔偿。

七、室内不准乱接电、使用电器及生火器具。熄灯后,严禁用电灯、点蜡烛、燃蚊香,违者除没收实物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八、遵守就餐管理制度,不准把饭菜带回宿舍。严禁在宿舍内吃零食;严禁从宿舍向外泼水、抛弃果皮、食品袋、纸屑及其他杂物。

九、文明守纪。不经允许,不得动用别人的东西;不准乱串宿舍,严禁在室内外吹口哨、大声喧哗;严禁将运动器材、球、刀具、铁制工具等带回宿舍。

十、严禁在墙上乱写、乱画、乱踏、乱贴画相、乱钉钉子、乱拉绳子、乱挂衣物,不得损坏吊顶,严禁在室内、窗户上晾晒衣物。

十一、通过每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结果,每月评出文明宿舍和最佳舍长。学期结束评选出最佳文明宿舍和最佳舍长。

十二、凡违反上述规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外出上网、打架,不服从宿舍管理老师管理且态度恶劣的,学校还要给予严肃纪律处分。

新 市 镇 中 学

20xx年3月

关于宿舍坚持做瑜伽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关于宿舍坚持做瑜伽的心得体会及感悟八

一、总则

大学生集体宿舍既是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地方,又是学生探讨工作、交流思想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宿舍环境能给人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促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不知不觉地接受并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从而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为营造整洁、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保障单位、职工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特制订大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二、管理原则

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大学生集体宿舍管理制度,由入住大学生自我管理与外部管理相结合,并加强日常检查评比。

优质服务:单位注重提高服务质量,为入住大学生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合理分摊:大学生集体宿舍水、电费用、管理费用由单位和入住大学生双方合理分摊。

三、管理规定

入住集体宿舍的大学生要做到文明住宿、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保持集体宿舍生活和安全秩序。集体宿舍卫生、安全、秩序等由入住大学生共同维护。大学生应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个人卫生和身心健康。

(一)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1、入住人员自行安排,轮流打扫室内卫生、整理床铺,并保持厨房、厕所清洁卫生;

2、垃圾清倒在单位院内垃圾车里,不向窗外和室内公共部位乱扔杂物,不在楼道、楼梯随意泼洒脏水;

3、保持宿舍排水、排污管道畅通;

4、保持宿舍墙壁干净,不乱写乱刻、乱涂乱画。

(二)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1、按分配房间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如需调换,需到大队基地办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换,并进行登记;

2、注意爱护公物,凡室内公用设施不得私自搬走、拆毁、损坏或丢失,违者按价赔偿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3、要自觉保持宿舍内的安静,自觉维护宿舍的生活秩序。作息时间原则上自行安排,收看电视或使用音响时注意避免妨碍他人休息;

4、原则上不得留宿外来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留宿的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大队基地办批准以及其他室友同意,并进行身份登记;

5、宿舍管理费用和正常使用的水、电、燃气及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每位入住大学生平均分摊。其中,分摊的宿舍管理费用和正常使用的水、电费用由财务科到个人工资里划扣,燃气及有线电视等费用由入住大学生自行缴纳;

6、自觉增强防火、安全意识。宿舍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更改电源线路,使用电器和煤气灶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7、严禁携带易爆、化学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进入宿舍,宿舍楼内不得随意生火,临时使用蜡烛时应注意避开易燃物品;

8、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或侮辱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9、禁止在宿舍内进行赌博及其它违法活动,凡是赌博,除没收赌具外,每人予以一定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0、最后离开宿舍人员在离开之前,应认真检查,确保关闭煤气阀和用电设施、设备;

11、入住大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个人的柜子、箱子应锁好,防止钱财被盗。外出或上班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因未关好门窗而造成其他员工的财物被盗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未征得其他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动用他人的物品,否则按偷窃论处,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公共设施维修规定

1、宿舍公共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由宿舍成员之一报告大队基地办并填写维修申请表,基地办接报后派员一般在48小时内维修完毕;

2、因个人原因损坏的设施、设备而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入住人员分摊自理。

四、检查评比

由基地办、党办以及入住大学生所在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评比小组,不定期对集体宿舍文明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团结互助好、宿舍环境美、内务整理优的集体宿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卫生情况差、缺乏团结互助精神的宿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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