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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中国古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 海南旅游心得感悟(5篇)

时间:2020-06-06 19: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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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中国古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 海南旅游心得感悟(5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旅游中国古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1、节目名称:《乐此一游》

2、节目版块:①旅见最鲜

②乐此一游(登木兰山)

③旅游知多少

④旅行风向标

3、节目时长:25分钟

4、收视平台:湖北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

5、播出时间:——

二、节目构思

1、旅见最鲜

展示全国各地或者世界各地最新的旅游新闻、关于旅游的奇闻轶事、景区图片等。(时长为5分钟)

2、乐此一游(登木兰山)

本期节目要向大家介绍的旅游胜地是木兰山。分古寨探秘、怪石传说、山庄花苑这三块进行体验式旅游拍摄(时长为10分钟)

3、旅游知多少

近期旅游热门排行、旅游小贴士等。(时长为5分钟)

4、旅行风向标

最近一周天气情况。(时长为5分钟)

三、节目宗旨

宣传武汉市及其周边旅游景区。

四、节目定位

以旅游、历史、文化、探秘为主。通过主持人的介绍引领观众,并让观众跟随主持人去探寻景区古迹和历史传说,深度挖掘旅游文化,以纪录片的方式展现景区特色,力争做到最及时的旅游信息,最人本的旅游关怀,最实用的旅游知识,和最到位的旅游指导。

五、节目风格

欢乐、轻松, 富有知识性,趣味性、讲求与观众互动(以主持人为主人公介绍旅游途中的神奇,和知名景点,娱乐项目和逸闻趣事,要求短小精悍,讲究精、奇,乐)

六、播出内容

(一)、旅见最鲜

主要内容:

主持人以新闻播报的形式,轻松愉悦地向观众展示全国各地或者世界各地的最新旅游新闻、关于旅游的奇闻轶事、景区图片等。

(二)、乐此一游

主要内容:

本期节目要向大家介绍的旅游胜地是木兰山。以一名对木兰山景区景点文化非常熟悉的导游做陪同,另请两位嘉宾(可以是一男一女的两位大学生)组成旅行团队,开始旅行。旅行口号:“青山揽胜、乐此一游!”

旅行人物:主持人、导游一名、嘉宾两名

观景流程:买门票——古寨区——石景区——花苑区——山庄区

作为体验式的节目拍摄形式,可以拍摄一两个在路上、车上的镜头,主持人领导嘉宾谈论关于木兰将军的历史传说,可以让观众有一路随行的感觉。

1、买门票

主持人购买门票,提示门票价格和景区级别,介绍木兰山的地理位置及历史传说。主持人要对所见所闻充满好奇,(嘉宾配合交谈)并作为一个不懂的人去对好奇的东西进行了解,并且要介绍给观众。

2、古寨探秘(古寨区)

古寨区内容简介:蜿蜒起伏于主峰祈嗣顶,海拔582米处,全长5华里。始建于南宋开元年(1259年),最早为烽火台,清咸丰三年(1853年)为防太平军加修炮楼,是一座名副其实用于军事防御性古寨。其后,随着宗教活动盛行,寺庙逐年兴建,形成不少有神奇色彩的景点建筑。

古寨区内有一天门、南天门、木兰坊、木兰殿、二天门、三天门、金顶坊、玉皇坊、玉皇洞、灵霄街、狮鼻洞等主要景点。

按照这些景点的顺序,由导游带领一一参观。

拍摄要求:

1:镜头跟随主持人,先对古寨区的整体概况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导游可以稍微介绍下)然后主持人跟随导游的指引(或者提前预设的路线)开始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要尽量把自己当做一个故事的讲述者,要时刻注意向观众传递你的所见所闻,嘉宾随时与主持人进行情感交流,摄像师要时刻与主持人进行沟通,注意默契的配合很重要。

2:拍摄要凸显古寨的神秘感。主持人和导游的交谈应表现出对景点背后故事的探究。

3:摄像师对景点内的奇观如(“木兰坊”、“木兰殿”、“狮鼻洞”)进行特别拍摄,尽量用固定机位推拉方式进行拍摄,实用移动机位一定要找准落幅点。

3、怪石传说(石景区)

石景区:此山奇石颇多,形态各异,加上民间古老的传说,身在其中颇有形神兼备的韵味。整个石景区,通过步行1090个石阶与各个石态各异的景观相串连,令游人一面登石梯,一面观赏铠甲面、人面石、凤冠石、金蟾石、棋盘石、穿箭石、大佛石、白云洞、太子洞等景点。

因石景区怪石较多,可选为重点游玩景点。尤其是棋盘石,棋盘石状太极,凌空耸立在峭壁之颠,传说木兰将军解甲归乡后,时常到这块巨石上同道人下棋。

拍摄要求:

1:拍摄时凸显奇石的奇、险的特点,主持人边攀爬边说出真实的感受,这里对嘉宾也要进行采访。

2:对怪石的神似形似之处应特写,特别是棋盘石传说,可重点表现。根据导游的介绍,传说在表现时,应去寻找相应的镜头。这样片子出来可以促使观众的好奇心和向往欲。

3:主持人对路边的登山人随机采访也可以,通表现游客的真实感受来形成互动,进行情绪渲染,增强观众的向往欲。

4、山庄花苑

山庄区:有滴水崖、龙头石、蟠龙竹与卧虎石、双龙亭、剑壁石等景点,有近20处避暑山庄。

花苑区:有古好汉坡、水晶宫、九碑石、打儿窝、三眼井、下马石等景点。

拍摄要求:

可不做重点突出。摄像机随着旅行团队移动拍摄,拍摄的角度表现可拍得大气一些。

(节目过程中可插入短信有奖互动平台)

(三)、旅游知多少

主要内容:

近期旅行热门排行、出游小贴士。

旅行热门排行:

公布近期比较适宜和最受欢迎的旅游景点。

出游小贴士:

(1)本期木兰山景区门票、路线

(2)如何选择旅游中出行方式、如何防晕车、如何防晒、如何巧带水、如何巧开零食袋等

(3)针对人们旅游中的消费进行引导性友情提示.

(四)、旅行风向标

主要内容:

最近一周天气情况。

七、节目要求

1、主持人:由一名主持人担任,有一定的旅游体验者,善于发现和探索,有较强的语言组织能力负责穿针引线。

2、导游:可以是邀请旅游区的负责人、当地老乡或对该景点十分了解的专业导游为我们介绍旅游景点,解读旅游文化,探寻旅游特色。

3、嘉宾:可以邀请两位大学生一男一女,青春阳光,喜欢旅行。

推荐旅游中国古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一、选题依据

山奇水秀甲南国,养生长寿在大明 。山林可以说是人类最早的栖息之地,随着回归自然、热爱自然、亲近自然旅游新理念的传播,国内外旅游者的热情正在转向山川,掀起一股股山地旅游热。据悉,即将于6月17日正式开幕的 20xx中国、南宁大明山国际山地养生旅游节 ,期间举行的以山地峡谷为背景的惊险刺激的滑翔伞花样滑翔表演和充满古代神秘文化色彩的 日中无影 祭祀盛典等一系列精彩活动,将向世界展示大明山所特有的壮族山地养生特色,成为今年山地旅游的一大热点。

养生产业是新兴的低碳绿色环保产业,被公认为21世纪最有希望的朝阳产业,从观光型旅游向度假型、养生型旅游转变,与旅游嫁接形成的养生旅游正成为国际旅游市场的主流之一。大明山是中国著名的长寿之乡,大明山国际山地养生旅游节由此应运而生,成为山地养生旅游的一朵奇葩。

据大明山景区管委会主任罗世敏向记者介绍,国际山地养生旅游节将以其他区域不可复制的大明山地区 骆越文化 、 龙母文化 、 天地人三气同步养生文化 等壮族传统文化为基点,并以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类自身的健康长远发展为根本目标,依托大明山温度、原始森林、大峡谷、瀑布、负氧离子、民俗文化、养生文化、区位优势、独特风光、养生食品十大资源优势,打造 南宁大明山 中国养生名山,世界疗养圣地 知名品牌,提升旅游区整体综合实力。

据介绍大明山国家级旅游景区景色宜人、交通便捷、少数民族文化独具特色,景区融森林、峡谷、险峰、溶洞、溪流等奇异景色为一体。20xx年,大明山景区获得了 最具休闲养生特色景区奖 。大明山是大自然赠给南宁人民和全世界人民的瑰宝,是 中国绿城 的生态绿肺和文化家园。南宁市将充分利用举办国际山地养生旅游节媒体聚焦大明山之机,发挥北接北京、西安、洛阳等内地,辐射东南亚、东盟地区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日本、韩国、美国市场的地理优势,形成以东南亚、东盟地区和中国港澳台市场为主体,北美和西欧市场为两翼的市场体系,构建以养生文化为核心主题,将长寿文化、宗教文化、当地民族文化相融合,融入休闲、养生、体育、娱乐、敬老爱老等内容,铸造一个横空出世、强调文化品位又贴近百姓生活的中国一流、世界有名的山地养生旅游节品牌。他表示,随着20xx南宁大明山国际山地养生旅游节的正式启动,将推出一系列富有广西南国特点的休闲养生活动,让来南宁的游客享受到终身难忘的养生休闲之旅。

中华中医药学会向大明山颁发了 中国养生名山 标牌和证书,大明山由此成为我国首个获此殊荣的国家级风景区。

二、 分析

市场定位:投资旅游景区的,一直以来,跟风现象非常地严重。90年代引入国内的机械乐园,曾引起新一番投资机械乐园热。作为一种新鲜的项目,当时也确实引起了消费者极大的兴趣,特别是少年朋友这一特殊的消费者群体,更对机械乐园充满了极大的兴趣,可以说,青少年这一消费群体,烘热了机械乐园这一旅游项目。也引得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这一行业。但机械乐园投资大,在项目更新上难以时时保持新鲜感。进而引发了机械乐园有闹哄哄中开张,落寂中退出的无言结局。几年时间下来,机械乐园倒闭的倒闭、歇业的歇业。这几年,随着人们享受意识的加强,久居都市,厌倦了都市熟悉的一切,倡导一种回归大自然亲近大自然的旅游消费观念,形成一种返璞归真热潮。正因为看准这一市场前景,华南地区各地,涌现出一批新的旅游景区,如以农庄项目为主的、以户外拓展运动项目为主的,其投资热情不亚于当年引发的投资机械乐园的趋势。面对此热潮,笔者想这批新兴的景区的命运,也必然会重蹈当年机械乐园的命运。盲目跟风在各行各业中都深深地体现出来。这种现象的出现,也说明目前的旅游项目投资者在市场运作上的一种投资短见。许多的投资进行此项目的投资,不是理性地进行市场环境的分析,而是一种近于盲目的市场进入姿态。也有些人看到什么热就投资什么,也有些人抱着捞一把就走的心态。如果单纯以这种目的来投资,注定这个企业的生命周期是短暂的。当然,大多数还是抱着创品牌路线,走百年经营的经营策略。

目前,在旅游景区分化的今天,进行市场定位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进行市场定位,锁定目标消费群体,才能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市场定位是建立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旅游景区的调查,应收集当地人群的旅游消费习性、地域环境、交通情况,以及早期进入这市场的先行者,也就是竞争对手的情况(竞争对手的调查包括:旅游项目、经营策略、价格、消费人群、以及其合作伙伴-旅行社的情况。)只有对这些资料进行调查分析,才能制定有效地经营策略与市场定位。通过市场定位,找到空白市场,这样,中小旅游景区的发展空间才大,才能获得较宽松的发展环境。 品牌的宣传

在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品牌形象的建设已成为经营策略的重点。如何通过品牌形象的建设,培育市场、培育忠诚的消费者,是品牌建设的核心。中小旅游景区的品牌建设,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还是处于一种萌发阶段,各地区都形成了区域性品牌。而没有行业中的强劲品牌。(当然,这里所指的是中小旅游景区而言,对于象 五岳 、张家界等因地形地貌形成的旅游景区,对于国内的人们来说,其不需宣传,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中都能了解其情况,这样又另当别论。)

中小旅游景区相对来说,投资规模小,资金不是很充足。因此,在品牌的宣传上,无法与大品牌巨额广告费投入相比。但只是掌握诀窍,把有限地资金用在刀刃上,对其品牌有效地进行宣传,还是可取的。这其中有以下几点:

1、 区域广告宣传:中小景区的主要客源,是在其景区附近的人群。因此,在广告宣传上,可选择区域性的媒体,集中优势,重点突破。在媒体的选择上,也是多样性。现在每个城市,针对每个行业,都有行业的dm杂志,选择dm杂志,一方面,其有针对性,免费投递到旅游社、高档写字楼、事业单位、住宅小区、酒吧等这些具有一定消费水准的准客户手中。另一方面,dm杂志相对于公开发行的媒体来说,广告宣传费用要低一些。但对中小景区的品牌宣传起到一定的作用。在节假日,可在报纸媒体上投入广告。这样,通过dm杂志的窄众传播与通过报纸媒体的大众传播相结合,能在区域品牌宣传上,形成强劲的优势。

2、 软文宣传:这就要求中小景区与媒体建立起良好的关系,通过其媒体这一平台,把中小景区的游乐项目的优势、核心的业务,运用系列化的图文结合,向消费者灌输,从而引起其注意,进而产生游玩的欲望,以拉动消费市场。

3、 户外广告宣传:户外的墙体广告,目前在一些城市在政策上是限制的,但失去这一宣传载体,并不是说户外的广告宣传就没有载体。我们还可以选择车体广告、候车亭广告等这一宣传载体。在选择这一类宣传载体时,也需考虑是否有针对性。一般来说,要考虑其客源量、地域性。

大卫 奥格威说 任何一个广告都是对广告品牌的长期投资,广告的诉求重点应具有长远性。 品牌形象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因此,在品牌的宣传上,我们应进行系统性、阶段性地对品牌进行宣传。

三、 结论和建议

市场开拓与营销策略:中小景区的市场目标群主要是开拓二个大的市场,一是针对旅游社,作为景区来说旅行社是主要客户来源;因此,景区在市场开拓上应把重点放在与旅游社合作渠道的建设上。如果能与各旅游社建设好合作关系,其市场份额也得到了保证。当然,与旅游社合作,关系到彼此的利润空间的问题,因此,景区在给旅行社定价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二是散客。随着旅游意识的提升,散客的也日益成为一个庞大的市场。为抓住这一客源,景区必须靠营销活动,才能带动这一消费群体。

在景区营销策略上,一般实行事件营销、优惠促销。事件营销因为其特殊性,常常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力。如某动物世界在20xx年春节举办 天启.星空马戏 ;某乐园举行 生存技能大挑战 。又或者有利用别人的资源和优势,比如电信进行客户推广活动、国际什么节、什么挑战赛之类的事件营销以吸引着众多的旅游消费者,这种方法也能提升品牌的形象。而优惠促销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营销手段,如实行折扣优惠,这种方式较常用,但操作的效果不是很明显。

针对目标消费群体,运用有效地市场开拓与营销手段,才能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提升服务质量: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旅游市场上,作为旅游景区一方面要提升项目与园区环境建设的硬件设施,另一方面也要提升服务质量的软件设施。对于前者,各旅游景区都在加大力度投资建设,但相对于服务质量提升的意识,其景区的投资者在这方面还有待加强。百研资记认为对一些小型的景区的服务意识的感受总体上来说还差强人意。一些小型的旅游景区,因为其投资规模小,在人材管理运作上,考虑到成本问题,招收的一些素质不高的人,招进之后,又缺乏统一系统的培训,从而导致人员的服质意识不强,对待游客态度生硬,不懂得如何处理游客与景区之间存在的问题,从而也导致其景区的形象大打折扣。而游客对于其消费的景区的好恶,直接影响着人对人的口碑宣传。

在当今旅游景区项目处于同质的时代,其服务质量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着景区的市场份额。因此,对于中小旅游景区,想要快速发展与景区形象提升,必须加大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倡导一切以顾客为中心,才能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个景区的发展,一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但同时,也必须加强内部的管理。两翼齐飞,才能塑造品牌形象,以品牌拉动带动市场的消费,才是景区的发展之道。

旅游,无论是休闲旅游还是温泉旅游,还是其他什么名目的旅游,都应该关注健康,倡导健康,让人们感受到健康。倡导健康旅游,毫无疑问会得到积极响应,因为没有人会拒绝健康。因此,倡导从休闲旅游向健康旅游转变,给温泉旅游赋予更多健康内涵,是旅游文化、旅游品质的一个重大提升。也就是说,我们要在各种旅游活动中尽量多地融入有关健康的元素。就像我们来到北京小汤山疗养院就有 不一样 的感觉一样, 以健康管理为核心,健康体检加健康疗养 ,在这里泡温泉,享休闲,还能得到 健康讲座 这样的精神食粮,品味营养药膳,体验有氧健身运动。由此举一反三,笔者也建议更多的温泉旅游胜地,也走出一条围绕健康的疗与养、游与学的综合之路。

近些年,人们常用 1 加 0 来比喻人生的附加值,前面有 1 ,增加的 0 越多,人生的附加值即越大,而前面的 1 没了,后面有再多的 0 也没有任何意义了。对于这个命题,韩院长说:重点是我们如何保护好那个 1 。人的身体就像汽车一样,必须加强定期的维护保养,所以说健康是需要管理的。同时科学证明,健康是可以管理的,可以把控的。维护和促进健康,一切要靠自己,要有这方面的知识与技能,身体力行地做到科学调整平时的饮食、运动与情绪。一位听过韩院长讲座的老警官说: 原来自己活了57岁,刚知道自己不会吃、不会动,现在要跟小孩子一样学会如何吃出健康、动出健康。比如如何做到低盐,我国的营养膳食指南要求每人每天摄入6克盐为正常,而北方人往往一天吃盐达到14~18克,高 出正常值1~2倍,所以北方人患高血压病的人远高于南方人,真是一件可怕的事。

通过旅游寓健康,提高人们的健康素养,进而达到 不生病、少生病、晚生病、生轻病 的目的。这些美好的愿望,经过一番努力是可以实现的。 人,不要死于无知! ,作为医生的韩院长在本院的健康管理、疗养、保健工作中积极倡导这样的理念是值得宣扬的,而且她还想把这些养生知识编成 口袋书 ,推荐给更多的人,当然包括游客。这些想法很好,并且期待。期待中国的旅游向健康旅游的层面提升。

推荐旅游中国古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 成交订单

1.内容

团号: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境外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

出发、返回地点:_________;

出发、返回地点: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

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

娱乐次数、内容:_________

保险项目、金额:_________

导游及其他费用:_________

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

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末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末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

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

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非过失、故意的违约。

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赔偿请求,甲、乙可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台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旅游中国古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xxx旅游局局长:

由巴州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中国新闻摄影协会主办的“首届中国新疆国际旅游摄影节暨新疆国际巴州轮台第五届塔里木胡杨节”定于20xx年10月15日至17日在我州举行。

此次活动以“金色胡杨”为主题,以巴州第五届塔里木胡杨节为载体,通过重点推出 “塔-喀-罗”(塔里木胡杨林公园,喀尔曲尕乡,罗布人村寨) 黄金胡杨观光线路,充分展示别具特色的巴州胡杨文化、罗布人文化,进一步提升我州胡杨旅游产品品牌价值,扩大产品市场份额。为此,特邀王新勇局长到会指导,诚邀您届时光临。

请贵局于20xx年10月13日前将名单传真至组委会。

联系人:xxx 电话:xxxxxxxxx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〇xx年十月九日

推荐旅游中国古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合同编号:

旅游者:__(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_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__为准”、“与__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_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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