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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路护路心得体会六年级总结 爱护公路心得(三篇)

时间:2019-03-26 16: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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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路护路心得体会六年级总结 爱护公路心得(三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爱路护路心得体会六年级总结一

8月29日,笔者前往莲塘村一探究竟,村支书钟坤宏自豪地说:“莲塘村铁路护路有成效,因为我们有‘八个一’!”

什么是“八个一”?面对记者的疑问,钟坤宏讲述了一个故事:上半年,钟坤宏在铁路上巡防,看见有耕牛挣脱牛绳向铁路跑来,他立即上前阻拦。他牵住牛的时候发现牛绳粗大异常,颜色鲜艳。耕牛户告诉他,这是为了防止耕牛挣脱,同时如果耕牛逃脱,村民可以根据牛绳的颜色辨别是谁家的牛。

“莲塘村有养牛户13户,耕牛21头,平时耕牛上道的现象常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当年刚上任村支书的钟坤宏突然想到:护路工作就应该从防耕牛上道入手。

下半年,莲塘村把防止耕牛上铁道纳入护路联防目标管理,实行“八个一”工作制度。一是一月一排查,每月对村内耕牛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二是成立安全督察小组,每5天不少于一次上铁路督查耕牛上道问题,发现险情立即处理并对牛主进行教育;三是一村一块警示牌,在村口明显出入口设立防止耕牛上道警示牌;四是一户一份责任书,村委每年与耕牛户逐一签订加强牲畜管理安全责任书;五是一周一广播,进行一次有关法制、爱路护路、防止耕牛上道等内容的广播宣讲;六是一月一课堂,每月邀请铁路派出所、街道护路办同志给附近学校师生上爱路护路安全知识宣传课;七是一栏一块警示牌,在每一个牛栏的墙壁上或门上统一挂上一块防止耕牛上道的警示牌;八是一牛一绳,对全村耕牛发放一条有统一标志的牛绳。

同时,莲塘村强化铁路治安隐患排查和铁路护路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以“一名小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组,一个组带动一片”,使护路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如今,“八个一”工作制度在玉林市得到推广。

“现在我们还多了一个‘一’哩。”钟坤宏笑着说。随着玉林经济快速发展,莲塘村集体收入和村民人均收入大增,成为当地远近闻名的富裕村。经济收入增长了,莲塘村不忘对社会治安、护路安全宣传等方面加大投入,其中莲塘村8名护路队员每个月的工资,也全部由村委会负责,这在整个玉林市绝无仅有。

“经济发展了,村民富裕了,村风和民风得到极大改善,护路工作就会做得好,违反铁路治安条例的行为自然就减少。护路联防和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就是我们村护路工作取胜的第九个‘法宝’。”钟坤宏说道。

描写爱路护路心得体会六年级总结二

“四好农村路”是指建好、管好、养好、运营好的农村公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市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号农村路”的设施意见》和我县全县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推进会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提出以下设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东接新衢州、满城大花园”的行动要求,以农村公路主要道路为主、突出特色,着力打造“一路一景”、“一村一品”,坚持把建设“四好农村路”作为转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途径、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抓手、作为富民增收的重要体现,按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精神,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建好、管好、护好、营运好农村公路,打响古镇球川“四好农村路”的特色品牌。

(二)总体目标。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到,在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四好农村路”建设“四个领先”目标。实现我镇农村公路路网结构明显优化,对乡村振兴的支撑引领作用明显增强,达到“联城、联乡、联景、联心,更畅通、更安全、更舒适、更美丽、更富民”的目标和到2035年,全面建成具有常山特色的高水平“四好农村路”贡献出球川的力量。

(一)建好。在原有的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突出球川特色、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有序推进。一是对新建的村级路路基按标准达到6.5米、路面务必达到4.5米,双向露肩各一米具有绿化功能。二是对破损的农村公路争取项目、资金逐步进行大中修。三是对不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村级公路进行提升。四是对检测出的危病桥的桥梁进行全面改造。在工程建设中切实加强安全质量监管,落实“七公开”制度,打造阳光工程。坚持将农村公路路网完善工程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让农村公路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二)管好。一是健全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全面深化农村公路路长制,认真总结经验,推动路长制工作机制在全镇农村公路管理中得到全面落实。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镇主要领导担任球川镇总路长,其他领导担任乡级道路的路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村级公路路长。(路长名单见附件2)把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纳入我镇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形成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力争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各村要制定村规民约,发挥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群众爱路、护路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加大路域整治力度。结合我镇“四边三化”“一户多宅”等工作,充分发挥农养站作用,杜绝乡村道路边乱栽乱种、乱堆乱放现象。鼓励掩护人员、沿线群众举报涉路(毁路)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破坏路产路权行为,保障公路畅通、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三)护好。要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健全农村公路防灾、抗灾体系,实行专业养护与农民承包现结合的养护机制。

(四)运营好。我镇已经实现每个建制村客运村村通。要加强与交通部门沟通机制,齐抓共管,创新“互联网+农村客运”的营运模式,加快完善农村物流服务网络,着力培育“美丽公路+物联”的新兴业态,实现全镇建制村物流全覆盖。

(一)“四好农村公路”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牵头日常工作的开展,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合理推进“四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二)“四好农村公路”要严格工程建设要求,坚持质量安全第一。

(三)县已将“四好公路”纳入综合考核,全镇上下要齐心协力,确保镇“四好农村公路”建设顺利开展。

(四)加大“四好农村公路”建设宣传力度,营造“四好农村公路”良好创建氛围,让大家了解“四好农村路”工作的重要性,使全社会都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描写爱路护路心得体会六年级总结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属地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质监、财政、安全监管、林业、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园林绿化、水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护公路。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携带现场勘验检查器材、执法取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服装的种类、着装标准和换装年限,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着(换)装经费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分级承担。

第十条市、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协管员协助开展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聘用协管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聘用协管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聘用人员在上岗前应当进行培训。

聘用协管员的标准、条件以及管理要求,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用房应当纳入公路规划设计方案,并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新建、改建公路开工建设时起依法开展相关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的相关图表资料、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证等公路路产资料影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在建公路的安全保通工作应当和公路建设同步实施,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公路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工作经费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所辖公路实施路政巡查,并建立健全巡查记录和统计制度;其中,高等级公路实行全天分时段巡查,并不少于3次;县道、乡道、村道每周至少巡查1次。

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存在通行安全隐患时,能够排除的应当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通知所属路段的公路养护或者公路经营单位,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水务、城管综合执法、园林绿化等部门,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综合整治,美化公路路域环境。

第十七条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公路路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路养护、公路经营等单位,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按照省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管理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与公路经营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涉路施工活动涉及经营性公路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相关许可时,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对货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流动检查检测方式的,可以使用便携式称重仪进行现场取证。便携式称重仪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第二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时,应当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治超工作机构、治超成员单位及上级治超工作机构。治超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道出入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道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公路沿线村社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

本市乡道、村道限高、限宽设施的指导性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授权本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道路,参照公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3月1日颁布施行的《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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