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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范文(9篇)

时间:2020-10-24 05: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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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范文(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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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推荐)一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

4、 电话安装费5000元;

5、 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

6、 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

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

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刘伟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刘伟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刘伟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刘伟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刘伟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月十五日

推荐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推荐)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甲方)

买方:_________(乙方)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系列产品由世界一流的专业研发机构设计,功能卓越,外型人性化,加之生产厂多年的制造技术和丰富经验,从每个零件的加工到组装、检验、包装都精益求精,全部产品均通过ce和tuv认证。诚挚、周到的服务更体现了____________工具“以用户为本”的思想理念。

甲方决定授予乙方上述产品的区域经销权。甲、乙双方就此事宜经过协商,依据中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互利,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乙方应领会并贯彻甲方的行销理念

随着各行业生产效率及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对_________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为用户提供优质的________产品,有力的技术支持及完善的售后服务,是本行业的必由之路。面对目前市场鱼珠混杂、盲目竞价,忽视品质的现状,我们应以长远的目光,有力的宣传,勤奋的工作推动上述品牌产品的行销,而严禁以低价竞争的手段抢市场。

二、乙方的销售范围___________。超越此范围时,应事先征询甲方意见,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销售。否则乙方应以在当地销售额度的_________%给予当地有甲方代理权的经销商作为赔偿。

三、甲方以_____________价格供货给乙方,乙方以不低于建议零售价的百分之_______价格销售,年销售目标为_________万______元。低于此额度时,另行讨论经销权。如经销权被取消,乙方应无条件清理货、款,退回甲方。

四、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开出第一批货物订购单,甲方应于接到订购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货物,运输费用由______________方承担。

五、乙方收到货物后,如规格、数量有误,应于一个星期内向甲方提出,甲方于受述三天内提出解决办法,予以解决。

六、产品包装以厂方包装为标准,甲方不予回收。但乙方退回货物应带原包装。

七、乙方首批打货自甲方发货之日起一个月(30天)开始结算,以后每月(30天)结算一次。每月最后一天为业务结算日,次月______日前将前期货款支付给甲方。

八、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协助乙方进行售后服务,甲方对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产品自乙方售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保修条款维修。

九、乙方应积极推动本合同涉及产品的销售工作,定期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甲方对乙方的销售范围和成果予以保护,必要时可以参展、广告、深入客户等方式帮助乙方促销。

十、乙方的经销权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如需修改或解除,于期满一个月前提出。

十一、乙方应对经销产品妥善运输、装卸、保管,因此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

十三、合同的变更及终止:双方可协商后变更合同,本合同双方如无提出变更或终止,即自动延期。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贴印花,签名盖章后生效。

十五、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甲方: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章)__单位名称:_________(章)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帐号: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

推荐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推荐)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交通肇事者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交通肇事罪嫌疑人陈某某,男,51岁,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简阳市某镇某村。于20xx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现向贵局简明扼要阐述不批准逮捕理由如下,请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存在自首及坦白情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等待警察现场处置、勘察,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构调查,每次均是随传随到,态度较好。以上行为表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据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非诉讼羁押、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条件。。

1、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本案中嫌疑人陈某某以前从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社会评价及当地群众口碑较好。通过本次案件,陈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本案中,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保险曾经是购买了的,但由于其粗心大意及风险意识差,未能及时续保,但陈某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所有受害人损失,截止被采取强制措施日前,嫌疑人陈某某已经向亲戚朋友借款支付了死者家属6万元,伤者家属9.5万元,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已经尽到了努力。

3、嫌疑人陈某某表示愿意继续尽到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如果能够取保,陈某某之弟愿意代陈某某向死者家属支付12万元。本案死者为农村户籍人口,按照现有相关法律规定,陈某某所支付费用已经超过农村人口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额,这充分说明了陈某某积极的赔偿态度。

4、如继续羁押嫌疑人陈某某,势必会影响到陈某某的赔偿能力和赔偿积极性。陈某某本身并无积蓄,由于其年幼丧父丧母,作为长兄,拉扯弟、妹长大成人,如果能采取取保候审,陈某某必定能够争取到亲人、朋友的支持,更好的履行赔偿义务。

陈某某本人还从事农副产品中介工作,如能取保,或多或少能够增加其收入,并保证不会因为羁押而导致客户流失。否则有可能会因羁押导致其中介工作断接,影响其生产生活能力。

5、犯罪嫌疑人亲友、所在村民委员会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6、如果嫌疑人陈某某被羁押的时间过久,有可能造成其心理发生变化,而不予再积极赔偿受害者亲属,而其亲友也有可能在心理上发生变故,最终不利于本案的和谐解决。

三、家属愿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并严格遵守《刑诉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且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的综合表现,全面分析,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正确实践。故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请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批准逮捕。

特此申请,请审查。

申请人:四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九月九日

推荐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推荐)四

( )食药许不决[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申请,因(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推荐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推荐)五

——————————:

经调查,现已查明

(事实及证据)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 》第 条 款 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推荐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推荐)六

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

20xx-11-28 10:31 来源:网络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____________[ ]号

申 请 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推荐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推荐)七

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

4、 电话安装费5000元;

5、 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

6、 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

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

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刘伟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刘伟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刘伟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刘伟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刘伟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月十五日

推荐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推荐)八

赔偿请求人:周起喜,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号),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精神伤害赔偿金700万元;

4、 20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误工费每月5223、5793、6463元;

5、 20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10500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6月21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全家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周起喜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周起喜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周起喜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月十五日

推荐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推荐)九

云浮市兴迅石料有限公司兴迅花岗岩石场:

你单位提交的《云浮市兴迅码头1#泊位工程建设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建设的云浮市兴迅码头1#泊位工程为未经水行政许可的已建工程,尚未实施整改,1#墩台附近岸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委托编制的《云浮市兴迅码头1#泊位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未达到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未阐明工程基本情况、工程与上下游关系、与岸坡搭接关系、对河道行洪及岸坡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与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关系等,在技术审查后未按规定时限补正申请材料。因此,该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以水政〔1992〕7 号文印发)第八条规定,决定不予水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魏俊彪,电话:020-38356379,

地 址:广州市天寿路116号,邮政编码:510635。

广东省水利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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