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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审查申请书怎么写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需要什么资料(四篇)

时间:2023-12-25 01: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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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审查申请书怎么写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需要什么资料(四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行政诉讼再审审查申请书怎么写一

法定代表人:李,组长(村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街道文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原审、上诉审第三人:xx市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市路苑2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申诉人因土地权属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x年1月6日作出的()霞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于x年1月16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霞山区人民法院()霞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及撤销被上诉给第三人核发的吴府国用字[]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判决该证项下的土地权属上诉人。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上诉人曾于x年3月1日,提出《关于请求对原案号()霞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上诉案延期审理的申请》,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附该申请于后)。当场得到主审法官的允许。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经传召上诉人到庭,便于x年3月23日,以[]湛中法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序违法。申诉人因此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x年3月23日[]湛中法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事项:

一、撤销霞山区人民法院()霞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中法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

三、撤销被申诉人给第三人核发的吴府国用字()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判决该证项下的土地权属申诉人。

四、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法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撤销。

一、一、二审判决对第三人非法受让上景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事实,没有查明。上景公司取得出让土地后(姑且不评判该出让是否合法),未符合转让条件,将之转让给第三人,是无效的。本案第三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来源是不合法的。

原审称:“x年1月13日,被申诉人向上景公司核发吴府国用()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1月15日上景公司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转让金500万元,同年1月20日,双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判决书第7页第五行至十五行),这是正确的。”这正确的事实凸显了原审对下列行为的非法性没有查明:1、争议土地全部种有林木,该林木是由申诉人种植管护(系争土地自申诉人村民世居以来连续不间断耕种收益至x年6月份)。上景公司既没有取得土地,更没有对土地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市房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景公司不符合转让该宗地的转让条件,第三人受让该宗地是不受保护的,不能办理变更国土使用权至其名下。2、从时间节点和转让价款上,表明炒卖土地行为(国土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出让土地没作任何投入即转让牟利属炒卖),是违法行为。显然,一、二审法院认为“上景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转让权的,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也是有效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一、二审认为“基公司与上景公司共同向xx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上述土地的变更登记,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了相关的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8至11行),该认为与事实相悖,没有理据。

《土地登记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七项材料,其中第五项: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第三人和上景公司明知地上的林木是申诉人的,故意隐瞒。何谈资料齐全,何谈符合法定形式(有关资料特别是被申诉人的调查表、审批表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和内容,我方律师在庭上和代理词中已指出,不再赘述)。

三、原审认为“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土地征用及补偿是否违法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是错误的。二审则认为“原审法院在行判中直接确认基公司在涉案土地的民事转让行为中属善意取得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二行至第一行及第8页第一行)。

在民法上,第三人不是善意行为。善意,须符合两个要体;无过错和支付相应的对价。500万元价款受让近50亩商位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理是否为相应的对价,在此不予评判。但,显然的是,第三人不仅存在过错行为,而且是与上景公司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第三人明知系争土地种有林木,且该林地不是上景公司的,明知该地属于申诉人所有(明知该地存在权属争议),明知该地的权属、地上附着物现状和土地开发条件不符合转让的法定条件,而仍与上景公司非法转让,不是善意取得。

请申诉审重注:被申诉人的25号文足以表明未依法足额采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依法就不应予登记。

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依法进行,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行政行为。而对土地管理,更为严格征地涉及农民命根子,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存在善意保护(何况不是善意)。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无论以何种形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是非法转让土地,不受保护。

四、被申诉人核发的吴府国用[]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称国土证),对土地来源的违法性,没有查清。系争土地,不管是最初的x年2月3日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或x年1月5日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以至第三人受让的行为等,征地行为及其后的转让行为,都是非法的。

1、被申诉人(前身名xx县人民政府), x年2月3日统征申诉人所有的49.27亩耕地,属非法行为,因此没有实际履行。

被申诉人x年6月16日《关于征用到村49.27亩土地遗留问题补偿方案的决定》(吴府[]25号)(下称25号文)称x年1月5日,根据县规划部门的安排,由县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分别与到村在原总征用土地协议书的基础上,又分别补充签订十七份《征用土地协议书》,并报xx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这是极不真实的,是违法的。

所谓“原总征用土地协议书”,即征用49.27亩耕地的总征用协议,由塘尾区村镇建设办和塘尾乡到村于x年2月3日签订。该协议无到村印章,无责任人签名,签订时对征地方位、四至、面积、补偿单价、总价及支付方式都无约定,是空白的(事后伪造补签,无效)。协议从签约主体、到协议内容,及签约程序、审批程序(第3条约定遵守政府批复,但自始至终都没获得政府批复)。此次的征地行为,不管是依据当时的《国家建设用地条例》(x年5月14日起施行,至x年1月1日被废止),还是x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及现行的法律法规,该协议没有生效。

最重要的是,x年2月3日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没有履行。没有将协议送交审批机关审核,没有上报县政府正式批准,征地单位没有支付分文费用,申诉人更没有将地交付使用。特别是村民极力反对征地,地权属申诉人所有。

2、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的征地协议违法。(1)x年10月5日,县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在同一天与“申诉人”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不是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无村集体组织的印章,其中签字的:“吴土兴、天祯礼、康 瑞、康盛章”,实质是吴土兴和康 瑞两人冒该两人签了他人名字,是虚假行为。(2)签字的吴土兴是在时任塘尾镇委书记王旭的误导下,以及王旭等人推毁其在建房屋的欺压下,违背自己的意志不得已才签字的。(3)村民成员和村民小组事前、事后均不认可吴土兴、康 瑞的行为,且强烈反对征地(被申诉人也没实际进行征地)。(4)被申诉人先是在一个统证耕地49.27亩的“总征用土地协议书”基础上,又分别签订十七份《征用土地协议书》,无论是前者或是后者,都是违法的。这印证两个违法事实;一是将征地化整为零,规避征用耕地的审批权限,违反《国土管理法》(x年,下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是越权行为,也属欺骗组织审批行为,二是用途违法,《国土法》第二条规定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进行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才可以征地,而县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的征地行为,没有经过政府规划和批准,是没有效力的行为。

3、县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的征地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十七个单位既没有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申诉人更没有将土地交付征地单位。系争地一直由申诉人村民连续不断耕种管护使用收益。在取消农业税前,申诉人一直按系争地亩数交税。系争地由村民收益到x年6月份,《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no.10102099)是铁证。

根据《国土法》第四十三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可见,系争地依法属于申诉人所有。

五、被申诉人将权属申诉人的49.27亩土地使用权划拨给xx县工贸实业发展公司(下称工贸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是违法的,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诉人明知征地手续没有依法办理,诸多遗留问题没有处理,仍然强行划拨,是无效的。

1、被申诉人将地划拨给工贸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适用法律错误。

县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征地协议,既无合法性,又没有实际履行,土地使用权为申诉人拥有,所有权亦为申诉人,县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对系争地没有使用权,没有任何权利,不存在政府收回使用权。而且该地一如既往由申诉人耕种,不存在“闲置三年多”。退一步,即使收回,根据法律政策规定“该幅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何况,该地并不闲置,一直由申诉人村民耕种,政府收取农业税。可见,被申诉人收回地、安排给工贸公司,是极端错误的。

另外,被申诉人作出《关于收回工商局等十七个单位到村后背岭大坡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吴府[]73号)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x年5月19日施行)已施行,根据条例规定,xx县工贸实业发展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不属于划拨用地主体。

2、被申诉人作出73号文,程序违法。

从73号文内容即确认,系争地被征用仅是xx县国土局非法批复,没有xx县政府和湛江市政府依法批准,被申诉人就应当知道征地行为违法、无效;从文件内容对征地款的处理,即明知征地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土地权属仍为申诉人拥有。因此,被申诉人对地权的收回及处理,依法应告知申诉人,由申诉人行使相应的权利。但被申诉人没有这样做,既违反行政程序,又剥夺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六、被申诉人非法将权属于申诉人的集体所有耕地49.27亩,强行划拨给工贸公司,工贸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以划拨土地抵债给工商银行,是违法的。

姑且不论工贸公司对49.27亩土地权属来源的非法性。单评判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以划拨地抵债的非法行为,就可决定该宗地后续转让行为及变更登记的违法性。

1、抵债行为发生在x年10月18日,甲方工贸公司与乙方工商银行xx市支行(下称工行)签订《以场抵债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完全属于甲方所有的”,“甲方转让32.913平方米的地皮所有权、使用权、处理权全部转让给乙方”,这一约定违背了该地属于申诉人村集体所有(退一步说属于国家所有,绝不会属甲方所有)和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的规定,该协议是无效的。

2、根据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工贸公司以划拨地抵债的转让行为,既无国土部门批准,更无政府审批,是非法的。

3、国务院x年5月19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要“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而本案、工贸公司非法取得的划拨土地,是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无建筑物、附着物,未领土地使用证,更没有获得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以物抵债的转让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自始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明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可见,工贸公司无权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何况实质上该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属申诉人)抵债。

5、特别是,工贸公司与工商行明知该地有纠纷,明知该地的权属仍归申诉人拥有,在抵债协议书中约定“若纠纷无法解决,致使乙方无法对甲方转让的地皮进行使用和处理时,则作转让不成处理”。事实上,该地一直由申诉人耕种管护使用收益,也就是说,工贸公司和工商行的以地抵债转让协议没有成立。

七、被申诉人x年核发的吴府国用()字第特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不清,适法错误,程序违法,是无效的。

工商行x年12月4日申请登记,以《场地抵债协议书》为依据,而被申诉人在地籍调查表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是处分抵押,该地根本就无抵押;在国土部门审批表中对“土地权属界线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填写的“清楚无争议”,是违背事实的。一直以来,该地权属为申诉人所有,亦为申诉人实际管用、耕种。该表填写无附着物,是无视地上农作物的客观存在。x年12月4日界址调查时,无指界人在场亦无指界人签名,却由林明光在x年12月5日代签名,发证机关xx市府无负责人签章,仍由国土局张帝振盖章,行政程序违法。

八、被申诉人给广东上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景公司)所发的吴府国用()第0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亦是无效的。

工商银行非法从工贸公司取得所谓划拨土地使用权,也不能“打包”将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转给上景公司。工商行、华融公司将划拨地和债权捆绑转让,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划拨土地不得擅自转让”禁止性规定的。另外,被申诉人给上景公司发证将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当作“变更登记”,违反《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九、被申诉人给第三人核发的吴府国用[]第00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错误,适法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诉人核发系争国土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在《土地登记申请书》的“调查附记”栏,无调查员签字,更无调查意见,证明被申诉人对系争地未有调查,对是否存在纠纷等重要问题没有查明。在土地审批表“初审意见”栏,无直接调查单位公章;在“发证机关批准意见”栏,既无政府负责人签章,也无具体意见。有关审批程序是违法的。

另外,第三人申请登记存在虚假行为,被申诉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错误。被申诉人在原审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证据15)是x年1月15日签订的,而在x年12月22日存在了完税证明(证据14),而申请表(证据12)的卖方意见为x年12月24日签署,审批表(证据12)于x年11月6日就交易鉴证,这些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必有假证。

十、系争地登记时,第三人(包括其前手)未缴清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土地的权属争议未解决,依法不予登记。

由被申诉人的25号文和庭审中的证据表明,系争地应确认自申诉人村民始居以来,世属村民所有。若认为被申诉人地已征,则自征地以来,就对权属发生争议。村民一直反对征地,且连续不断地耕种管护这块土地,另外,若硬说已征地,则证地的有关费用未有支付或未付清。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税的,……”因此,被申诉人发系争证给第三人违法的,应予撤销。

十一、一、二审没有审理认定征地行为及其后的转让行为的违法性,既是认定事实错误,也是程序错误。

一、二审判决对申诉人提交的1至8证据,既没认定又没阐释,违反程序;而对相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没有查明认定,显为认定事实不清。

十二、一、二审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精神,对本案审理,应依法查明认定土地权属来源的非法性,适用《行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综上所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诉请求,保护农民集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还我们农民的一个公道。

此致

申请人:xx市xx街道塘尾居委会

到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李呈

x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诉讼再审审查申请书怎么写二

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_________________1、

2、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_________________1、

2、

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_________________1、罚款(大写)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户名:_________________东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东港市黄海大街148号邮编:_________________118300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东港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

东港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东环罚字号

: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_________________1、

2、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_________________1、

2、

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_________________1、罚款(大写)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户名:_________________东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地址大街148号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行政诉讼再审审查申请书怎么写三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林长镜

性别:男,籍贯:福建连江

身份证号码:3501221974*1614

申请设立:绍兴市秀斗城邦娱乐有限公司

申请经营项目:游艺娱乐场所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申请经营地址:绍兴市解放南路777号金帝银泰城1幢地下一层b区1号

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定于20xx年1月25日15时在本局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

请要求参加听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20xx年1月23日前(节假日除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绍兴市前观巷168号,联系电话:)报名申请。逾期未报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年1月9日

行政诉讼再审审查申请书怎么写四

x6年3月2日,x局长在局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党组行政扩大会议,研究领导班子分工等事宜。现将会议议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调整领导班子分工问题。①局长不直接分管财务(采购)、项目、人事工作。②财务和采购工作由副局长分管,项目工作由副局长分管,人事工作由黄显文主任分管。

二、关于同志擅离值班岗位如何处理问题。①向局党组行政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②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作出深刻的口头检讨。③扣发当天值班津贴。④由办公室向县委县府、县纪委、县监察局报告处理情况。

三、关于目标任务分解细化问题。由办公室汇总梳理所有目标任务,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初步分解,各分管领导按照分解表所列目标任务,召集有关股室和直属单位的人员进行集体研究,细化落实具体责任人、推进措施、完成步骤及时限。然后交予办公室汇总后发文件。

四、关于烈士陵园建设复工问题。由同志负责通知有关企业,尽快恢复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馆施工,通知烈士陵园施工企业按照有关程序马上购买合适的草种子,并尽快撒在墓碑之间。由同志拟出清明节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和烈士事迹展览馆开馆仪式方案,审定烈士事迹展览馆讲解词,落实讲解员,尽快启动讲解员培训工作。

五、关于民政资金到位情况清理整治工作。①由副局长牵头负责低保、五保资金到位情况清理。由低保股拟出五保资金和低保资金清理整治方案,设计一个表格(包含基本情况、监护人、住居条件?附照片、卡号、一卡通保管人等信息)。②由副局长牵头负责救灾救济资金清理。由救灾救济股和财务股拿出救灾救济资金清理整治方案。

六、关于公务接待管理问题。①由财务股和办公室制定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节。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先审批后接待、报账附原始菜单、每年上报备案、按规定确定陪餐人员。③局机关和下属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迅速搞好内审。

七、关于县项目工作会议贯彻落实问题。①积极向省厅争取敬老院建设资金。②财务股清理低保资金余额。③同志要主动争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八、关于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①由社会事务股拿出方案,主要考虑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来完成普查任务。②由副局长协调成立办公室和工作组。

九、关于庆祝“三八节”。由组长牵头负责组织。

十、关于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关问题。由同志负责向编办再打报告,通过编办文件明确该单位的性质、级别、领导职数、职责等。

十一、关于单位职权清理问题。各股室再次详细清理职权,不该行使的权力要清除,监察点位不要设得过多,年底必须进行网上审批。

十二、关于“吃空饷”问题。由办公室以短信形式通知赵勇同志和王定禄同志,要求他们在一周内返回本单位上班,逾期不返的,按照文件要求上报县委县府、组织部、人社局、纪委。

十三、关于新公墓运行问题。①由副局长牵头,由社会事务股和殡管所负责,仔细研究其他地方的运行模式,再提出更加详细的可以操作的方案。②公墓名称需要再斟酌,要取一个吉利、响亮、有特点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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