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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版租房协议书如何写 深圳房租租赁合同范本(3篇)

时间:2018-08-22 08: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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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版租房协议书如何写 深圳房租租赁合同范本(3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深圳专业版租房协议书如何写一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 年龄:______ 工龄: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工种)

甲方根据生产 (工作) 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种)。

二、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一)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_________年,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

3.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完成止。

(二) 试用期限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_________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待遇

(一) 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___元 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_________元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或每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日为发薪日。

(三) 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六)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 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二) 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 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一)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三)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 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死亡;

(七) 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九) 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九、违约责任

(一) 甲方的法律责任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 %补偿员工。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 (一) 款未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乙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一次性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

a.由甲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b.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三) 款第 .2.3.4项和第 (五)款第2.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三) 款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6.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三) 款第3.4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支付乙方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二) 乙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 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小组) 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根据〈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或深圳户籍的员工,男职工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续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甲方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违约责任分法定违约责任和约定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种形式。双方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违约责任。若约定违约金,不能只约定一方承担违约金,应体现公平原则,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法一定要明确具体且切实可行。

6.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乙方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三) 款第3项.第九条第 (一) 款第4项a解除劳动合同,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8.本合同附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

9.未经书面授权,代签劳动合同一律无效。过错方将依《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0.宝安、龙岗区可参照采用本合同书。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签订合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选深圳专业版租房协议书如何写二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____性质:____

地址:____电话:____

法人代表: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

籍贯:____现住址:____

乙方属性:(在□打上√号)

原固定工□

合同制工□

临时工□

商品粮或农村粮:____身份证号码: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用工有关规定,考核后、同意招、聘、雇____为本公司员工。双方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同意签订本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岗位,承担____工作任务,为____工种,因生产情况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岗位工种,如乙方认为难于适应甲方调整的岗位、工种、可申请离职。

合同期从一九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熟练)期从一九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试用(熟练)期满,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进行考核,合格者定级定薪,不合格可延期或辞退(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过期不考核,视为合格,履行合同。合同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1、劳动时间:每周实行____日工作制,每日为____小时制,每月预计加班____小时,月加班时间超过48小时,必须经双方同意,不得强制。

2、劳动报酬:

(1)按规定甲方结汇后的职工工资部分、由甲方依照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办法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的岗位、责任、技术水平、工作(业务)性质,暂定为每日工资____元×25、5天=月工资____元。普级加薪每年的月工资增__元至____元不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可在本合同双方约订栏中约定,甲方因故停工连续____天以上,或月累计____天以上,每天发给乙方____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甲方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每月____日为发薪日,超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资的1%赔偿乙方损失。

(2)奖金。应按单位的经济效益和乙方的劳动贡献定,一般每月____元至____元;年终奖金每年视效益另定。

(3)加班工资:法定日节为____%。公休假日和平时为____%。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工作的,每班发给____元作为夜餐津贴。

3、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①甲方必须按规定办理为乙方的退休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金(临时工的社会保险每月自付____元,先由甲方支付,后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临时工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在未实行工伤保险前及甲方没有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时,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伤、残、亡的,按国家或市府现行规定、办法执行;

②乙方在合同期患疾病或合同期满但在治疗期内的,甲方应根据其工龄或累计投保工龄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____年以下的____%,____年至____年为____%;____年至____年为____%;____年以上为____%;其医药费报销____%,或每月发给乙方____元包干使用。需住院治疗的应经公司批准,其住院的医药费应实报实销。

③乙方是已婚女工的,产假期间甲方发给100%的月工资及生活补贴和全勤奖。

④在合同期内,乙方服务每满一年,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每年为其安排探亲假一次,共____天,夫妻生活在一地,与父母异地的,每满四年为其安排探亲假一次,共____天。临时工在甲方工作满一年以上再续签合同的可安排探亲假,其探亲假为:满一年以上的,每年探亲假为____天,在批准探亲期间,均发给月工资及各种补贴(不影响年终奖);路费按规定报销或实行包干制。

⑤法定节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假天数视为有薪假期;如有超过天数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4、政治待遇:乙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参加员工大会和经选举的员工代表大会,参加政治活动、技术文化学习、评选先进、晋级提拔及申请参加工会、党、团组织。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情况下,甲方应允许乙方参加上述组织的活动。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生产厂地和生产工具,如属乙方个人专用工具应妥善保管,丢失应按使用年限折旧赔偿。

2、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岗位工作需要发给劳动保护用品:____丢失不补;保健食品(费),____。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付。如房租按商品化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____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____元;

4、膳食: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____元。

乙方在合同期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爱护单位财产,不得无故损坏,不得贪污、盗窃单位财物;

4、上班工作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看无关书报;

5、保质保量(合理的)完成当班、当月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6、听从指挥、服从调配,不得打、骂、吵闹。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7、有事要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双方一致同意的;

②符合本合同本条下述第3和第5项规定的;

③乙方试用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本人不愿意供职的;

④乙方患病(不含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复工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⑤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重整(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

⑥甲方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市(特区)劳动局确认无法调剂的富余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期自行解除:

①甲方宣告破产;

②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3、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

①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③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甲方声誉的;

④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⑤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不得解除合同:

①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所列情形的;

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未能治愈恢复健康的;

③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

⑤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探亲在规定假期内的。

5、甲方有下列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辞职:

①调整工种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技术特长的;

②人格受到甲方负责人侮辱的;

③甲方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④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⑤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的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⑥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⑦经有关部门批准,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的。

6、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解除或续订合同手续。

7、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其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对方直接经济责任;如赔偿培训费或补偿给对方____个月工资。

8、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发给补助费:

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依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项和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拖欠工资的还应补发所欠工资及利息)。补助费标准按乙方在甲方服务的工龄计算:每满一年的,计发解除劳动合同当年本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工龄计发;不满半年的,计发半个月的平均工资。

(注: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的,其临时工工龄可连续计算,并按其在单位的累计工龄享受生活补助费。否则:不享受上述补助,而另谋工作;但乙方如要返回原籍地,应交回《临时工劳动手册》和《暂住证》,甲方可出具证明领回劳动保险金,并按实际需要发给遣散路费)。

9、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④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发给乙方____个月平均实发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政策规定有出入的,按特区现行劳动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合同从签订日起,经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鉴证人员签名:

鉴证机关盖章:__年__月__日

注:(1)常年性生产的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2)本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续订合同的,要重新办理合同签订、鉴证手续。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精选深圳专业版租房协议书如何写三

根据xx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第六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依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生产(工作)内容;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违约责任;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固定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员工又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由劳动部门按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下列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门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五条 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经双方协商修改后,双方当事人应予履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在原单位工作的;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离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

(三)员工死亡。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时,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第二十九条 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证明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职业种类、职务、工资及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员工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国家关于企业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居民在特区就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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