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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政局公函范文模板通用(汇总16篇)

时间:2022-01-11 04: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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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政局公函范文模板通用(汇总16篇)

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6.17)。

4、《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5.12.20)。

5、《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5.15)。

6、《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施行时间:1996.11.25)。

7、《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施行时间:1996.10.25)。

8、《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施行时间:1996.12.30)。

9、《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施行时间:.2.23)。

10、《规范公证执业活动的重大举措》(司法部施行时间:.3.1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施行时间:.2.23)《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施行时间:.5.18)。

11、《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施行时间:2002.11.i)。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1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应当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行政处罚(11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开展服务时,持失效执业证,无所在法律服务所的介绍信,未亮证服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开展服务时,须持当年有效执业证和所在法律服务所的介绍信,实行亮证服务。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其暂停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执业证。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案、收费和接受当事人的财物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和接受当事人的财物;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压制、侮辱、刁难当事人损害当事人或者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压制、侮辱、刁难当事人损害当事人或者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其暂停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执业证。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指使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作虚假陈述,不得参与或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其暂停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执业证。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其暂停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执业证。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接受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其暂停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执业证。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六)对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其暂停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执业证。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经核准或年检注册面向社会开展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核准或年检注册面向社会开展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或进行转委托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的,或进行转委托鉴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理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未取得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或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非法执业。

法律依据: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取得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或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的,失、损毁鉴定材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的,或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以及丢失、损毁鉴定材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无)。

民政局公函范文模板通用篇十六

市民政局是市*管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层民-主政治和社区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以及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四方面的基本职责。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抚州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落实民生政策,关爱困难群体,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将以躬行为民之政、构建和-谐之基为己任。全面落实民政民生指标,加大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力度;用足用活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优惠政策,做好民政跑项争资工作;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形成;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维护和保障涉军群体基本利益;改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基础服务设施条件,提高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提升基层民-主管理和城乡社区服务水*。

二、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服务“三大战役”。严格执行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继续加强局机关便民接待室的接访和服务工作;大力开展领导包案和干部下访活动;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推进机关规范化、精细化、高效化、人性化管理,促进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局面。

三、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抓班子、带队伍、树形象。按照项目化、时间表、责任人的要求,推进工作落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民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加大民政资金的监管,确保正确使用。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努力树立亲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民政干部形象。

以上承诺,敬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8236976)。

签名: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着力解决全区民政系统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履职不力、效能不高、作风不正、行为不廉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做细做实民政服务,建好建强民政队伍,加快打造创新务实现代民政,我们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法行政。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依法履行民政职责,依法管理民政事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打造阳光低保。建立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行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政策全面实行备案制,所有低保对象在村(居)务公示栏常年公示,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坚决查处“关系保”、“人情保”和“骗保”,及时纠正“错保”、“漏保”。

三、完善救灾机制。坚持“未灾先防、闻灾先动、受灾先救”工作原则,认真落实,确保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赶赴灾区查灾核灾和指导救灾,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基本生活。严肃查处涉及救灾资金发放中的优亲厚友等不正之风。

四、办好惠民实事。办好区*20____年承诺的“十件实事”涉及民政部门落实事项,按部省标准抓好15个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五、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价格,杜绝行政执法中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行为。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收取工本费9元,出具无婚姻状况证明,严禁搭车收费,及时查处乱收费。

六、强化纪律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区委实施意见,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升民政队伍综合素质和整体形象。畅通监督诉求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迅速整改。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签名: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工作制度。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民政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加强对民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认真践行三个服务:满腔热忱地为困难群众服务,热情受理广大群众的咨询、申诉,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廉洁从政、秉公执法,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乱摊派、乱收费,谋取团体和个人利益。

民政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审批许可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公开,执法人员工作纪律、守则公开。

民政工作坚决按政策、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证,人情案,不收人情费,不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礼品。

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优待抚恤款、救灾救济款、“星光计划”项目款和低保资金等民政专项款。

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评残批烈,安置退役士兵、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手续。

民政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封建迷信、修炼法-轮-功等有损民政工作形象的活动。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民政工作,监督电话:_________6889369。

二.工作职责。

根据上级批示和本乡实际制定部署双扶、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基层*建设、优抚、婚姻、地名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全乡社会特困户的救济工作。负责五保户的审定落实情况。

助乡人大搞好乡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两委搞好组织建设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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