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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务工承包协议书如何写 村民与村民承包土地合同怎么写(6篇)

时间:2024-03-23 23: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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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务工承包协议书如何写 村民与村民承包土地合同怎么写(6篇)

关于村民务工承包协议书如何写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精神,按照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xx年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东民领字〔20xx〕1号)文件要求,特制订20xx年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工作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地有关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拓展平台,创新载体,丰富内容,细化创建活动,切实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为创建活动的鲜明主题,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实际,以重大节庆、赛事、活动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为平台,以“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地方医药经济发展”为载体,突出民族团结宣传,不断推动各民族加强交流、增进了解、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一)组织开展民族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民族食品,特别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监督检查,保障清真食品的清真信誉,维护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完善清真食品的监管监制程序,做好全区清真食品和清真牛羊屠宰的监制工作;加大对《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

(二)开展少数民族聚集区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属地责任,恪尽职守。要依照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对农村食品药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进行全面彻底排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经营许可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件、肉食品等原辅料购进渠道、操作间、藏储间消毒、防鼠、防蝇、防尘设施设备及卫生条件、周围环境及污水排放、垃圾处理等,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出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法规教育。紧紧围绕全区食品药品监管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群众聚会、大型活动、农村赶集、穆斯林群众礼拜及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等时间,引导活佛、经师、阿訇等宗教教职人员结合讲经说法,采取“民族语言”、“宗教语言”等方式,向少数民族群众重点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饮食用药安全常识和打假治劣典型案例等。运用各种手段,创新宣传形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特别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服务群众的观念,维护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团结。

(四)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活动。本着主题鲜明、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全面推进“法律七进”活动,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场所活动真正进得去、见实效。采取张贴宣传画、制作墙体永久性标语、设置宣传橱窗、展示宣传板画、上街咨询、清理家庭小药箱、举办知识竞赛、发放知识读本、发送手机温馨短信提示、现场观摩执法、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寓教于乐,让各族群众在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中增加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职能的感性认识。重视发挥系统行风义务监督员、监管信息员、协管员的作用,通过他们的间接宣传增强宣传效果。

(五)开展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村”活动。本着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思路,开展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村”活动。力争利用3—5年的时间,在全区所有行政村建设食品药品安全村,做到各村有比较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建立村委会、小食品店或小餐饮店、村民共同参与的多方位宣传教育体系,饮食用药安全常识得到普及,村民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规范我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保障各族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联点帮扶活动。面向民族自治地方和散杂居地区民族乡村,整合各种资源,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和扶贫联点工作,把创建活动作为联点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帮扶力度,支持帮助建设“民族团结示范村”。

各单位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要把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与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关于村民务工承包协议书如何写四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居住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镇统筹资金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村级经济的发展方案及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村民承包经营方案;

8、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9、建议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10、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要求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联系户(或村民小组)过半数选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八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撤换,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代表,让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关于村民务工承包协议书如何写五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六条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六条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收支帐目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

第十八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十九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出席会议的时候,他们应当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实施的步骤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法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关于村民务工承包协议书如何写六

我村民政工作以党的十八精神为指导,为确保乡党委、乡政府确立的民政工作目标,村委会加强领导落实努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现将今年一季度民政工作总结如下:

为落实20xx年农村低保工作,我村成立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团及监督小组。并按照区、乡、村三级承担的比例承担(区政府承担50%、乡政府承担30%、村委会20%),按照低保的管理程序,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做到应保尽保。我村有低保户12户,享受低保人员22人。按时发放低保户粮油供应卷,汇同乡民政办完成低保人员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入户工作。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全国农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积极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根据xx区后巢乡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我村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认真在全村范围内全面开展村务公开工作及民主监督工作。使村务公开工作,实现透明公开,保障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做到村各项工作及村民组各项事务工作季度公示,村财务工作每月公示。

根据区、乡文件精神,结合实情在“元旦”、“春节”期间,后巢村两委汇同乡领导分别对我村军属、老复员军人、老土改干部、困难党员、困难优抚对象、驻地武警部队、参战人员进行入户慰问。

一、xx区政府慰问,因公牺牲一户慰问金额300元,老复员军人2名,每人慰问金额300元,军属23户,每户慰问金额100元,合计:3200元。参战人员17名,每人慰问金300元,合计:5100元。

区审计局慰问困难户4户,每户500元,合计:20xx元。

区农水局慰问低保户4户,每户300元,合计:1200元。

区红十字会慰问困难户4户,每户米、油各一份。

区政协慰问,低保户1户,物资1000元,现金1000元。

区统战部慰问,困难户1户,金额500元。

区残联慰问困难户3户,每户米两袋、油一桶。

区老龄委慰问老年人1户,现金200元。

区政府慰问低保户一户,现金300元,米两袋,油一桶。

区科技局慰问困难残疾人2户,每户200元,合计:400元。

以上金额合计:5600元+3200元+5100元(共计139000元)

二、后巢乡政府慰问,因公牺牲一户,慰问金额300元。老复员军人2名,每人300元,合计600元。老土改干部1名。现金100元。军属23名,每户100元,合计:2300元,共计:3400元。慰问困难党员、老党员6人,每人300元。合计1800元。

以上金额合计:5200元。

三、后巢村委会慰问、军属23户,每户100元,合计:2300元。老干部6人,每人500元,合计:3000元。老复员军人2人,每人200元,合计:400元。因公牺牲1人,现金200元。老土改干部2人,每人200元,合计:400元。以上金额合计:5200元。

武警南明中队:慰问金1000元。

以上金额合计:25300元。

我村义务兵优待金按20xx年人均纯收入10259的标准,按照3:3:2:的比例发放,全村7名现役军人共计发放优待金61554元。完成参战人员生活补助金两次发放工作,每月每人320元,合计发放:16320元。

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按区文件精神实施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方案,落实精防干部职责,做好神经病人工作。为搞好防汛工作,确保集体财产和村民生命安全,提高防汛救灾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组建抗洪抢险救灾队伍,在此期间要做好防汛抗洪宣传。并在汛期组织专人巡查各村组农房,做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我村为老年人办理了爱心卡服务 开展“爱心卡”志愿者“晚霞彩带”爱心服务活动,为我村老年人办理老年证3本。

后巢村20xx年一季度死亡7人,火化率100%。对本村死亡农业户60岁以上补助150元。60岁以下补助100元,60岁以上补助6人,补助款900元,60岁以下补助1人,补助款100元,共计补助1000元。

我村民族、宗教工作在乡党委、乡政府及乡民政办的指导帮助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的会议精神,村两委狠抓落实。完成少数民族登记工作摸底工作。

1、少数民族情况

我村现有常住人口4557人。少数民族人口363人,其中:蒙古族2人、布依族208/人、土家族10人、侗族17人、白族5人、苗族74人、水族3人、穿青族8人、彝族21人、仡佬族12人、壮族2人、回族1人。

平时做好少数民族的来信来访工作。

整理汇总完成残疾人统计表,村现有残疾人55人,占全村人口的1.2。其子有证残疾人42人,男18人,女25人。无证残疾人13人。开展20xx年残疾人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工作。

根据区、乡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情做好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调查审核公示工作,做到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申报医疗救助4户,审批救助3户,救助金额共计:55259元。

按照区合管中心要求,严格审核,做好外伤村民公示工作,一季度村民报销55起。落实贯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的实施方案及贵阳大病保险理赔补偿方案,耐心给村民宣传与讲解,发放资料500余份。村民享受二次补偿30人,金额共计:110462.763元。完成新农合住院,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情况每月公示一次。村两委研究决定为全村村民交纳新型合作医疗参保金318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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