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300字范文 > 代办房屋过户协议书如何写 代办房屋过户委托书怎么写(九篇)

代办房屋过户协议书如何写 代办房屋过户委托书怎么写(九篇)

时间:2018-11-06 00:59:41

相关推荐

代办房屋过户协议书如何写 代办房屋过户委托书怎么写(九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代办房屋过户协议书如何写一

联系方式:

租赁代理机构(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依据《_____》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

二、房屋租赁用途

(一)租赁用途:______。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不得多于______人。

三、出租代理权限及期限

(一)乙方出租代理权限为:______(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代甲方办理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代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出租代理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年____个月。出租代理期限可延长。

(三)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四)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

四、租金

(一)租金标准: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元整。

(二)租金收取方式:甲方在____银行开设账户,账号为____;乙方在____银行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账号为:____,乙方通过该账户收取租金并按约定划入甲方账户。

(三)乙方在收到租金后____天,应将收到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四)其他约定方式:____。

五、佣金及其他费用

(一)佣金

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乙方成功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____天后向乙方支付____元的佣金。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乙方没有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可以不用支付佣金。

(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在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该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故意或过失导致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活动费用。

六、押金

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垫付押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或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及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在代理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甲方中途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可以拒绝。

(二)1、甲方提供:

(1)产权证明;

(2)户口本;

(3)业主身份证(如代办需有代办人身份证);

(4)其它必备相关证明。

2、乙方出示:

(1)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

(三)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如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租材料不全或不实,而导致客户无_____常居住(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并有权终止合同;如因乙方提供虚_____件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甲方并有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在交房时,有义务对房内设施进行检查修缮,保证电器正常使用,乙方应积极配合。

(五)在代理期间,乙方应及时安排客户看房,保证客户合法守法。

(六)代理期间,房屋因自然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缮。

(七)代理期满,乙方交房时,结清房内各项费用及清点家具电器等设施。

(八)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承租人以任何理由私下成交,否则视为违约,如违约应赔偿____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九)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便乙方安排客户,并支付____个月房租作为赔偿。

八、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二)出现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划付租金达____日以上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乙方带客户看房的过程中造成房屋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九、违约责任

(一)出租代理期内甲方或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一)房屋如因不可抗拒力及不能预想之因素导致损毁或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房屋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三)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代办房屋过户协议书如何写二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毕节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见 证 方:鉴证机关: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人代表:

代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月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代办房屋过户协议书如何写三

委托方(甲方):

住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受托方(乙方):

住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第 项事项:

1.代订机票

出发地: ,目的地:

出发日期: 年 月 日

乘客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乘客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乘客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乘客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机票价格: 元/张,共 张;合计金额: 元。

2.代订住宿

宾馆所在地及名称: 标准:

数量: 间;入住时间: 年 月 日, 退房时间: 年 月 日 共 晚。

单价: 元/间, 合计金额: 元。

3.代送签证(签注)

目的地国家(地区): ;

代送服务费: 元/人,共 人;

合计金额: 元。

4.其他委托事项

单价: 元, 合计金额: 元。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向乙方支付上述全部费用。

2.甲方以下列 方式缴纳费用:

(1)现金缴纳方式;

(2)向乙方指定账号转账,帐号为: ;

(3)其他方式: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付款的,应承担需支付金额5%的违约金。如乙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2.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完成代办事项,或代办事项的完成不符约定,乙方应承担甲方所支付全部金额5%的违约金。如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3.因甲方提供的乘坐飞机、入住宾馆、进行签证签注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导致乙方无法完成代办事项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合同性质

1.本合同是委托合同,不属于旅游组团合同,不适用《旅行社条例》中有关《旅游合同》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相应服务供应商由甲方自行选择确定,乙方不存在选择或推荐的义务。因委托事项下的承运人、宾馆、签证(签注)部门等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给委托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直接与上述单位交涉,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代办房屋过户协议书如何写四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条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

第3条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市区(县) 路 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第4条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市区(县) 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市区(县) 路 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6条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月日刊登在 报第 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7条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 (商业或住宅)。

第8条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条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10条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11条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 ,建筑师姓名:,注册建筑师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

第12条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负责验收;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 房屋质量

第13条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应当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14条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条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条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条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8条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19条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条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条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22条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部分 户型空间

第23条商品房户型: 室厅卫浴厕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第24条起居室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5条书房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6条卧室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7条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8条厨房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29条阳台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0条过道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1条套内楼梯: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2条重要门窗: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3条贮藏空间: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第34条房屋层高: 毫米;室内净高:毫米。

第35条立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4部分 房屋面积

第36条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

第37条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 ,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38条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39条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40条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 平方米、书房面积 平方米,客厅面积: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 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1条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第42条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 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则出卖人应当根据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

第43条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4条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45条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

第46条面积自测: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受人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47条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48条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可以通知出卖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买受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出卖人不到场的,买受人即可自行进行测量。

第49条违约条件: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个尺寸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50条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部分 建筑设备

第51条用水供应: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 。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价格 。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2条排水设施: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 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3条管道密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买受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出卖人应当以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如液体或气体的泄露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出卖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54条管线安装: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视为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5条电梯使用:本单元共有电梯部且不得少于两部,型号为 ,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 公斤,每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不得超过 户,电梯终生保修,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等待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6条电梯安全: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当因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受到伤害,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57条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 ;并在交房时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部分 电气部分

第58条电力供应:负荷kva,计费设备为 ,插座位置 ,数量 ,供电平面图 ,可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9条通讯设施:线路数量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0条其他线路:有线电视数据线至少一条,出口位置在: ,使用时间:年 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61条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名称 型号为: 生产企业: :适用标准: 。

第62条设备安全:安全使用时间,出卖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出卖人承担质量无瑕疵的证明责任。

第63条技术指标:在封闭状态下的室温不低于20度时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温度: 湿度: 暖气片数量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4条暖气计费:暖气价格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计费方式 及价格 每月每平方米。

第65条使用时间: 出卖人承诺应当于年月 日开通暖气供应。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66条燃气品质:燃气设备: 计量设备: 计费方式及价格: ;燃气安全装置为 。

第67条使用时间: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 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8部分 装修标准

第68条室内装修标准为:见附件标准,出卖人提供的附标标准包括装修部位、工程量、装修标准。

第69条室内装修总价格为:见附件价格,出卖人提供的附件价格包括各工程部分的材料单价与总价。

第70条室内装修标准:室内经过装修不得低于或者超过下述标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标准。

第71条违约责任:装修交付使用时间为 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交付时间要求并符合前述质量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部分 室内环境

第72条日照时间:考虑到采光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房屋全年在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户能够接受的满窗日照时间为6小时,由出卖人提供具体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3条自然通风:考虑到室内通风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其自然通风性能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4条室内保温:考虑到房屋保温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室内保温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5条房屋隔热:考虑到房屋隔热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外墙隔热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6条噪声隔音:考虑到室内噪声隔音将对买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墙体隔声情况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7条电磁辐射:考虑到室内外电磁辐射可能严重影响买受人的身体健康,出卖人承诺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0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78条周边建筑:本商品房周围 米外无其他建筑物,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没有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有轨交通工具等其他设施。

第79条采光保障:出卖人应当知道在本楼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承诺此距离绝对不会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采光;其间距系数不得少于1.8,以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室内的采光。

第80条环境绿化:本商品房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1条绿地定义:所谓绿地是处于房屋以外,种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厘米,可以包括杨树、柳树、槐树、梧桐,其目的在于给买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适感觉,并且能够产生隔音、清洁空气的作用,绿化植物寿命不应低于。

第82条绿地面积:考虑到绿地面积将对买受人生活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本社区绿地面积为: 平方米,绿化率不应低于北京市标准,交付时绿化率的计算方法为地面绿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房屋交付时本社区的绿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3条气味条款: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3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最终结果;此三人的决定如果未被执行,其决定应当在诉讼中作为决定性证据。

第84条环保噪声: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85条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内及本商品房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如果有此设施,无论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买受人均有权退房,出卖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1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86条社区名称:本商品房所属社区经政府地名管理机构确定为: ,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考虑到社区名称的稳定性有利于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增值,因此出卖人承诺将在未来时间内始终使用的名称为 ;如此名称发生变化,出卖人承诺将赔偿给买受人总房价百分之三,作为因名称变更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87条自用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具体位置为: ,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需要支付费用则每月不超过元,且在买受人于年月日时即开始使用。

第88条用地面积: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 ,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 米,重要指标:容积率:。

第89条建筑总量:社区共有楼房 幢,其中一期工程幢,二期工程 幢,各期工程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分别为: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

第90条设施使用: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不应当向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设计及建筑标准均不低建设部相关技术标准。

第91条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

第92条公共设施:幼儿园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 月 日;学校个,其中小学个,中学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月日 ;医院( 级 等)个,面积为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年月 日 ;停车场 个,面积为 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 年月 日 ;邮局 个, 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日 ;娱乐设施: 交付使用时间:年月 日;邮政交付使用时间:年 月 日 ;电话接通时间: 年 月 日 。

第93条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 公路宽度: 道路质量:;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6米,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最高标准。

第94条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者车辆的坑、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95条商品房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

第96条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北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此规范,双方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有权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

第97条违约确定: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本合同争议解决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第98条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在宽限期( 日)内完成交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部分 价格付款

第99条公平价格:

(1)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 (大写:元);

(2)出卖人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歧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

第100条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第五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第101条工期证明:上述施工进度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且出卖人应当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由签字证明人承诺如果不能证明工期进度的,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承担连带欺诈赔偿责任。

第102条银行贷款: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03条买受人原因:出卖人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104条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权及使用权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交付。

第105条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 年月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年 月 日。

第106条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4)随附资料:出卖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

(5)其他条件: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6)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7条入住费用:入住前买受人应当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他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第108条强行入住: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出卖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强行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第109条交付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出卖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及有关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110条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卖人 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出卖人仍然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11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112条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13条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买受人无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对质量做出判断,因此双方共同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114条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卖人提供的内容。

第115条责任承担: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16条保修期间:年,从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不低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17条故障排除: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部分 权属证明

第118条房屋所有权:

(1)取得标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

(2)取得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最后期限为 年 月 日,如出卖人不能在此最后期限前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确认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出卖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产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退房,如果买受人同意延长,则可向出卖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

(5)所有权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6)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税款费用。

第119条所有权证的办理:

(1)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证书,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 年 月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年 月 日,出卖人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北京市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如果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认为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买受人可能无法就此取得证据,但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只有通过取得权属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卖人手续完备的证明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出卖人应当根据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0条转移效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即取得与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涉及房屋的风险同时发生转移,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121条土地使用权:考虑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保证上面载有买受人的姓名与权利,此项证明应当在年 月 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122条物管公司:

(1)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

(2)如果出卖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公司,则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正确选择,在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

第123条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124条物管费用: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 元/每吨;电费:元/每度;燃气费: 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 元。

第125条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如果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出卖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

第126条社区安静:出卖人应当承诺室外持续噪声不高于60分贝,每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每月仅能有1天可产生噪声,以保证买受人生活舒适不受影响。

第127条服务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年月 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128条新公司选择:当买受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重新选择物业公司,此等选择过程不应当受到出卖人及其所选择的初期物业公司的阻挠。

第129条交接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初期物业公司将如下物品交付给新物业公司:

(1)图纸:供水、排水、电信、暖通、建筑平面图、结构图、强电图、弱电图、电梯、消防、公供区域的照明装修卫生间、各门窗系统;

(2)大修基金:属于买受人所有的用于维护房屋的大修基金;

(3)保险单据:原始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各项财产、人身保险单据。

(4)预收费用:初期物业公司已经收取的但没有使用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

(5)对外合同:保安合同、户外绿地维护合同、保洁公司的合同、系统设备的维护合同等其他合同;

(6)保修单据:与初期物业公司购买的设备相关的全部保修单据,以使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能够有效地对上述设备进行维护。

第130条交接验收:

(1)中央空调:空调机组、水泵、配电柜、消防控制柜、烟感控制系统、喷洒系统、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避雷系统、电梯;

(2)故障记录:初期物业公司应当对设备或者其他部分存有的各项故障进行提示,没有提示的,则在业主选择物业公司进入后,三个月内发现的故障,均视为初期物业公司有维护义务,不能及时维护的,则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第131条交接责任:新物业公司及买受人组织有权对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的物品进行追偿,因为出卖人应当交付而没有交付,不仅需要交付外,还应当承担没有及时交付给设备维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将设备复原所支付的费用。

第132条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部分 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133条姓名知情:为方便买受人组织小区委员会或其他业主维权组织,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权利,他们书面拒绝的除外。

第134条知情权利:出卖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资料,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说明与事实不符,则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5条组织权利:买受人有权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业主委员会提供有利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评或登记。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6条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或者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管理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任何侵权责任要求。

第137条财物交付:出卖人应当将相关财产,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3日内开始办理交接手续,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且在30日将全部财产交付完毕,对于其中有损坏的财产应当修复或者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8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38条身份权利:买受人作为商品房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利及其他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买受人有权就组织业主维权机构在所居住区内或者新闻媒介发布维权信息,出卖人及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不应阻碍买受人行使上述权利。

第139条知情内容:买受人有权获知与房屋相关的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等信息,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商品房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并有权获得与房屋相关的诉讼信息。

第140条施工进度:出卖人将根据向有关机构提供的工期进行施工,现有的工期计划基础部分(地基土石方、结构、正负零)将于 年月 日完成;主体结构完工时间: 年月 日;楼外屋面装修完成时间: 年月 日;室内装修和设施安装:年月 日;交付使用:年月 日。

第141条工程监督:鉴于建筑工程完工后,房屋质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发现,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当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由 完成建筑工程时,或者承建人没有按照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时,或者监理人不能履行质量监督义务时,除非出卖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待最后交房日期;买受人暂时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42条参与争议:如出卖人可能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与其他第三方进入诉讼或者仲裁,例如设计施工监理担保抵押等争议,应当及时就法律文件、开庭等事项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对于此事情对未来权利的影响做出正确的判断,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第143条房屋验收:买受人有权就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环境质量、环境面积、水、电、暖、燃气等可能影响商品房质量及居住质量的全部方面进行单项或者综合验收。

第144条验收方式:买受人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原件,并有权复印;买受人有权聘请相关专家进入商品房内部进行鉴定;买受人进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安排人员协助鉴定,如出卖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买受人进行鉴定,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145条验收文件:出卖人应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90天内,提交市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6条欺诈责任: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向买受人提供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与真实的许可文件系相同内容的,视为对买受人的欺诈;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第147条撤销权: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及房屋质量瑕疵显示的长期性,及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可能将遭受来自各方的胁迫,因此双方均认为构成买受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签字或房屋所有权证取得3年后出现,买受人有权在取得相关机构提供的评估、评价或监测报告后1年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合同条款依法行使撤销请求权,买受人承诺不以时效作为责任免除的理由。

第148条消费者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即有权组织其他消费者对出卖人的施工或者管理进行监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此项权利。

第149条权利行使: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出卖人应当书面回答买受人提出的各项质询;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部分 抵押担保

第150条抵押登记:鉴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将支付大部分款项,而房屋在短期内尚不能交付,此等情况可能使买受人在未来面临巨大风险;为此出卖人承诺将与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买受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并且应当在30天内将此程序办理完毕,以使买受人在出卖人面临破产风险时能够优先得到受偿,从而减小买受人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不能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1条定金情况: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 年月 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元,如出卖人不能按时交房,则除承担买受人的延期交付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外,还承担不能交付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如无法同时取得定金与违约金,则买受人有权从中选择。

第152条土地抵押:出卖人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3条抵押知情:买受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出卖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卖人在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能提供的,则视为出卖人违约。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4条禁止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时保证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经过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5条权利担保:出卖人保证在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会对买受人所购的房屋提出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留置权等)要求,不会要求买受人支付任何价款以达到取得所有权的目的。如发生此等情况,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6条无效担保:出卖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无效则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由出卖人赔偿本合同所列的买受人之各项损失。

第20部分 合同变更

第157条基础变更:当出现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进行变更。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8条买受人变更:如果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离婚时,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或者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

第159条设计变更:考虑到本合同签订后,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间出卖人可能会对房屋的户型(包括门窗的位置与大小尺寸)、面积、质量、社区设施等进行变动性修改,为此出卖人承诺此等修改在设计完毕后首先应当征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及签字,未经过此等认可程序,即使变更设计经过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仍然视为违约;此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代办房屋过户协议书如何写五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___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______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1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1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1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1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1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 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七、丙方的责任及保证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经常指导教育,并对乙方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不得单独或者和乙方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声誉;

4、对聘用期间内因乙方违法、违规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利息,损害赔偿金,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案件代理费等。

九、丙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十、本合同保证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其他条款无效,保证条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证责任职期间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十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对乙方予以解聘:

1、在规定期限内存款余额达不到要求;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严重违反甲方及县联社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4、因负有重大债务到期 不能清偿;

5、被发现有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6、因业务需要对信用站进行整顿。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担保的各项规定。《____县社代办站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改内容,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经甲方审查同意,可以续签。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本着平等互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关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向乙、丙方做了详尽说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问做了详细解释,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甲、乙、丙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地址:

推荐代办房屋过户协议书如何写六

委 托 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

委托原因及事项:本人,现在户籍在海南省海口市,人在江西省南昌市,因为第一代身份证失效,现在要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但是因为户籍由江西迁往海南,行动不便,特委托弟弟为代办人,持本人()户口本、第一代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照片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前往贵办事处代办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日起委托书有效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代办房屋过户协议书如何写七

宝 信代( )第 号甲方: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_____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____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____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1

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1

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1

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1

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1

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1

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1

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1

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 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1

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七、丙方的责任及保证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经常性教育,并对乙方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不得单独或者和乙方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声誉;

4、对聘用期间内因乙方违法、违规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利息,损害赔偿金,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案件代理费等。

九、丙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十、本合同保证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其他条款无效,保证条款依然有效。十

一、丙方保证责任期间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后终止。十

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对乙方予以解聘;

1、在规定期限内存款余额达不到要求;

2、因违法违纪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严重违反甲方及县联社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4、因负有重大债务到期 不能清偿;

5、被发现有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6、因业务需要对信用站进行整顿。十

三、本合同适用《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担保的各项规定。《______县农村信用社代办站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改内容,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十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

五、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经甲方审查同意,可以续签。十

六、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

七、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本着平等互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宝____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特别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关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向乙、丙方做了详尽说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问做了详细解释,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甲、乙、丙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甲方: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代办房屋过户协议书如何写八

邮政业务委代办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邮政企业):

单位全称:中国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负责人姓名:

住所:省市县(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全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县(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为提高邮政服务水平,方便用户用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邮政业务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依据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依法建立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乙方因代办邮政业务招用的各类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代办网点地址、名称、营业时间、投递时间及频次。

代办网点的名称、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在设立。

营业时间:。

第三条代办邮政业务的项目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邮政业务:。

1.出售邮资票品及邮政出售品;

2.收寄国内、国际平常、给据函件;

3.收寄国内包裹、办理汇兑业务;

4.收寄特快专递邮件;

5.收订报刊;

6.零售报刊、图书(由甲方供货);

7.邮政分销业务;

8.代收代缴类业务:移动、电信、联通话费、电费、水费、数字电视等区域性业务。

9.代售类业务:机票、彩票、火车票、邮资票品、速递揽收、集邮预定、报刊收订等邮政代办的第三方业务。

10.其它业务:。

乙方开办上述业务,由甲方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甲方授权乙方办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符合委代办条件的网点,负责提供统一对外标识设计方案、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的业务处理流程、邮政用品用具和业务单册、统一的业务资费标准;

2.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接收乙方封发的邮件和取送款;

3.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送交由乙方投递的邮件、报刊;

4.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标准、相关规定发生变动时提前告知乙方;

5.对乙方代办的邮政业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接受乙方的业务咨询;

6.负责培训乙方代办人员的邮政业务、技能,使之达到甲方服务标准所要求的服务技能,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7.在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代办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2.负责提供符合委代办条件的营业场所(需提供产权或租赁凭证),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招用具有办理受托邮政业务基本技能的从业人员办理邮政业务;

3.遵守法律法规及邮政行业规定的禁限寄要求,并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和标准向邮政用户提供邮政服务,维护邮政信誉,保守通信秘密、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代理邮政业务资料和客户信息,并承担法律责任;

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交纳业务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圆)整。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给用户或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偿金;其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5.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代办邮政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区域经营甲方委托的邮政业务,也不得拒办应当办理的委托代办业务;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委托经营的业务再委托或转让他人经营;

7.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经营与甲方委托业务相同或存在竞争的业务;

8.代售的邮资票品和封装用品,必须到甲方指定的邮政局所购买,按邮政规定价格出售邮资票品;要节约使用各种业务单式和材料,并做好日常的保养工作,不得丢失和损坏;如所用单式超出甲方核定使用量,应按成本价购买,费用不得分摊在用户身上;

9.不准私刻代办章戳;不得外借、滥用戳记;相关戳记在合同终止时上缴甲方,并予以作废;

10.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邮政资费标准和物价部门规定的邮政业务代办服务费、延伸服务费标准,邮政出售品价格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其他种类业务;不得向用户提供记欠费或资费优惠服务,确需资费优惠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1.如实登记各项业务、质量统计报表、营业报表、现金日报表,并按甲方规定时限按时上报各类报表,上划各种款项;各项邮政业务档案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类、上缴;

1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邮政用品用具(见合同附件1),保障邮件、重要票据单册、款项的安全;

13.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14.依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限、频次、标准、封发交接邮件报刊;

15.依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见合同附件2)做好邮件报刊的投递服务;

16.本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订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交还有关邮政用品用具、票证单册以及甲方授权其使用的其他物品,双方约定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乙方应同时向甲方结清;

17.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代办担保人,如:在昆的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或昆明市邮政局在岗正式职工等做担保人,方可签订代办合同。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网点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违者由邮政管理局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邮件安全相关规定

1.邮政代办所要对外公示邮件禁限寄规定。用户交寄邮件时,营业员应告之用户有关禁限寄内容,对包裹、特快专递类邮件,应提示用户认真阅读详情单背面的“用邮须知”,并在详情单寄件人处签字确认。

2.收寄各类物品类邮件,代办人员必须与用户当面眼同无缝隙验视内件,防止出现夹带问题。要核实内件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与实物是否一致;对无法辨别内件性质的物品,应请用户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3.收寄各类信件类邮件,应注意内件是否有违章夹寄,如发现非纸质性物品,应验视内件,但不得验视信件内容。对用户拒绝验视的,一律不得收寄。

4.任何邮政代办所不得与用户签订自封免验协议,所有邮件必须进行验视后方可收寄。

5.邮政代办所一律不得收寄化工类产品,应引导用户到昆明市邮政分公司指定营业网点收寄,液体类化工产品一律严禁收寄,对无法确定安全的粉末状及液体类物品也不得收寄。

6.验视后的邮件,要使用带有昆明市邮政分公司标识的胶带牢固捆扎,封装好的邮件不得再交给用户,并必须在邮件实物及各类详情单的明显位置加盖“邮件验视章戳”,注明重量和验视人名。

7.邮政代办人员在接收邮件(袋)签收后,必须妥善保管,安全携带,否则;造成的邮件在存储、运输、投递途中丢失、损毁、延误、水湿、油污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代办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营收款的结算和交纳方式

乙方应依照规定时间报送业务报表,上交全部营收款。少收或欠费部分由乙方自己补齐,解缴款的频次和时限规定为当日。

第八条代办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按件计酬标准”:

(1)国内函件、包件按收入的5%支付;国际港澳台函件按收入的10%支付;

(2)特快专递按收入的10%支付;

(3)汇款按汇费收入的10%支付;

(4)报刊收订按当月流转额的3%支付。

(5)代收移动、联通话费按代收金额的0.7%支付,代收电信话费按代收金额1.75%支付,代收铁通话费按代收金额的2.1%支付。

(6)电费按0.35元/笔支付、水费按0.13元/笔支付。

(7)代售昆广网络续费卡按销售金额的1%支付;

(8)代售体育彩票按销售金额的4%支付;

(9)公交充值按销售金额的0.25%;

(10)机票按窗口出票数量核发代办费:2元/张;

(11)集邮:邮品销售按销售金额的5%支付。

20__年市公司对电商业务的支撑政策发生变化,以市公司新政策为准。

二、未经审批,代理手续费标准不得变更;

三、在乙方向甲方解缴全部款项后,甲方支付乙方代办费。每月结算一次,第一个月的代办费于次月25日前支付,从第二月起的代办费于当月28日前支付。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时支付代办费的,应从延迟支付之日起,按每月支付代办手续费金额承担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付代办费的1.5%。

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代办业务营收款项;少收、漏收部份由自已补齐,甲方不予核减,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缴纳营收款,乙方应按时延迟缴纳部份天数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扣减乙方的代办保证金,扣减代办业务,如仍不足弥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邮政营业服务标准和邮政业务资费标准,造成用户¥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用户投诉3次有理由投诉,查证属实的;

2、乙方代办人员贪污挪用票款的、故意积压、延误、丢失、损毁或私拆、隐匿邮件;

3、乙方不执行本协议确定的代办邮政业务范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超范围经营的;

4、乙方不执行邮政业务资费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费,引起投诉的。降低服务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各类邮件、报刊、票款、邮政公物丢失、损毁、被盗,造成邮件积压、阻断通信,给甲方和邮政用户造成较大损失的;

6、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各项代办营业款,累计时间达7天或金额达¥1000元的;

7、乙方不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和管理,故意阻挠甲方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藏匿重要单据凭证和物件的;

8、乙方不履行协议,未提前告之甲方,临时终止邮政营投服务的,可扣减代办保证金或代办手续费,直至解除合同终止协议。

9、出现上述八种情形中两种情形以上的,可以合并处罚。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上述违约情况单方解除合同,自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三)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的或者迟延支付代办费用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发出的书面解约通知或律师函送达甲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2.乙方因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自甲方发出的书面解约通知或律师函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3.发生国家主管部门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情形,甲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任何赔偿;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国家正式出台的新政策红头文件,方能行使本单方解除权。

4.如无上述原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须在选定接办单位(人)后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乙方应继续做好邮政服务工作,不得中断。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律师费及食宿交通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__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制定的与代办业务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定,在通知并送达乙方后即成为本合同的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当事人共同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代办房屋过户协议书如何写九

致:x有限公司(委托人填写)

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特委托________部门/班组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代办本人离职证明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敬请批准!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

组织劳资处(审批):

××年×月×日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