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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务稽查企业检讨书范文怎么写(优秀12篇)

时间:2020-08-05 08: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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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务稽查企业检讨书范文怎么写(优秀12篇)

税务涉税态度检讨书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一些规律和模式,从而更好地应对类似的情况和挑战。总结时要先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范围,这样有利于我们更有针对性地整理信息。请大家阅读以下的总结范文,相信对于写总结会有所帮助和启发。

税务稽查企业检讨书范文怎么写篇一

根据x地税直查(20xx)xx号文件要求,我企业高度重视x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本企业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企业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企业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企业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企业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企业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企业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企业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企业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xx年度。

我企业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企业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企业无需支付的应付莱思软件企业20.000.00元,软件企业现己合并,并且该企业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x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税务稽查企业检讨书范文怎么写篇二

在讲责任、讲奉献、讲纪律教育活动中,为推进教育活动落实到实处,促进各项管理工作上水平,专卖管理监督股结合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岗位职责、队伍管理、执法程序等重要环节,深入剖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只停留在一般水平上,没有进行深刻的研究和掌握;对烟草行业内政策、思路、方向比较迷惘,没有深入学习分析,认识比较肤浅,多凭自身经验;对先进文化的理解,不够深刻。

(二)员工自身建设要求不严。个人主义、享受主义、攀比思想在头脑中有一定的存在,艰苦作风和过去那种积极主动、不辞劳累的思想淡化,有个人名利思想。

1、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不严格要求自己,时间观念较为淡薄,在工作积压时,能拖就拖,领导讲什么就听什么,领导就做什么就做什么,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联系群众不够紧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做不够,没有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没有力尽所能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没有做到急群众所急。

(一)理论学习不够。不时学习只流于形式,不系统化、不全面、不扎实,掌握的也只是只言片语,学习缺乏深刻的思考,没有真正做到把学习来的东西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认为在现在的岗位工作多年,自己的理论知识够用了思想和工作存在主观性、局限性和片面性。

(二)原则意识不强。总是错误认识,只要自己做的工作对得起自己那份工资就行了,往往在做事的同时,没有多去考虑这件事会带来什么后果,思想比较单纯。在对待什么是好事、什么是坏事上,有时缺少原则性的思考,好人思想存在。

(三)工作标准有所降低。由于思想进取意识淡化,工作标准也随之降低,有时在工作中瞻前顾后、患得患失、得过且过,进取精神不强,满足于现状,缺乏钻研精神。对新形势下政治思想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使自己在某些方面的能力、水平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对照检查、剖析,我们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不足,增强自我改正问题、提高自己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要今后的工作中,将认真贯彻落实县局(营销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围绕局(营销部)的工作思路和工作中心,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整体素质有新的提升。

(一)进一步坚持政治信念。要通过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学习活动,系统地学习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思想精髓,明确思想要求,树立先进形象。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即要学习政治、学理论,又要学业务、法律、学科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振奋精神,务实创新。彻底改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积极主动的接受新思想,新信息;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章,一切以集体利益为出发,坚持原则,公正办事,服务和服从大局。

税务稽查企业检讨书范文怎么写篇三

管理是指某一组织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协调他人的活动,使他人与自己共同实现既定目标的过程。它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常见、最重要的活动。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是根据审理作出的各种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督促或强制其依法履行的活动。执行效率的高低,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稽查质量的高低,影响稽查的打击力度和稽查的社会形象。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相应的权力,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执行工作面临着很多困难,执行难成了制约稽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1、法律限制造成了事实上的一些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者的可逃空间与时间。

(1)一般税务执行中的问题。一般税务执行的具体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五种。实际工作中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可行性较强;留置送达关键是“见证人”谁来当,法律未明示到底什么身份可以做“见证人”,通常理解“一个执法行为的主体”不应成为“见证人”,故税务人员不应成为“见证人”,则事实无人愿做这招人仇恨的“见证人”;同样委托送达无人愿做“受托人”则就无法采取此办法;公告送达需要见诸适当的媒体,则将会需要相当的费用。所以一旦受送达人逃匿或拒绝、进而邮寄被诸如“查无此人、查无此单位”等理由退回,则相关法律文书就很难甚至无法送达受送达人,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是后续执法行为的首要条件。

(2)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中的问题。实际工作中,按法律规定被查对象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过期不缴,则税款可责令限期缴纳,限时一般为15日。如果仍然不缴,则对税款及其滞纳金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罚款则需稽查对象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方可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此时限为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3个月后。上述均必须按程序操作,否则将违法。这些前置条件与时限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约束了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实施,造成了事实上的一些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者的可逃空间与时间。

2、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1)对涉嫌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认定问题。实际中,由于在证据的时效性、合法性等问题上,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认识不同、角度不同、手段不同,因而对案件的取证要求也不一样,造成税务机关的取证材料不符合公安机关的立案要求和标准而影响了案件的移送。

(2)对涉税犯罪案件定性标准的认定问题。稽查执行环节主要移送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但目前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纳税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如何界定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取证非常困难,从而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移送。

(3)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数量问题。现行移送标准移送案件将是一个不少的数量,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造成一定的工作压力,公安机关也表示,就目前公安机关的人力、物力是难以承受的,这将影响到办案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在执行中造成案件移送难、结案难的问题。

3、银行、公、检、法等部门未完全履行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执行工作。

(1)纳税人的全部真实账户难以全面掌握。由于受客观因素影响,银行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银行账户不够全面,税务机关难以全部掌握纳税人真实的资金往来情况。而且有的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并不积极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对案件的查处。当税务机关要求查询、冻结欠税人银行账号时,采取拖延、包庇甚至通风报信的办法,以各种理由阻挠工作的开展,使稽查执行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2)税款优先原则未能完全体现。公、检、法部门在查处经济案件和处理经济纠纷时,往往偏重于债权人的利益。如欠税人财产被法院查封并处理时,法院往往没有按照《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欠税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也不会通知税务机关,待税务机关知道情况时再向法院提出行使税收优先权追缴税款时已为时已晚。同时,由于目前法院对税务案件的移送、税务机关申请行使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没有明确的工作指引,实际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4、其它执行无法到位的现象。

(1)小型个私企业、商贸企业检查后难以执行。这些企业规模小,基础管理薄弱,往往一查出问题就逃之夭夭,无法执行。

(2)无资产企业难以执行。有些企业资不抵债,或所拍卖财产不足以抵缴税款。

(3)有的企业在产生查补欠税后,在破产清算期间不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且清算机构也未能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征管法》中的税收优先原则不能得到很好体现,因而检查税款无法执行。

(4)一些疑难案件和大要案件,由于检查、审理的周期都较长,一般短的两三个月,长的有半年甚至一年,等到执行时,企业经营情况、资产情况都发生了改变,因而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5)转办案件难执行。一是内部转办案件。如一部分举报案件、纳税评估移送案件等,往往是经营不善、内部矛盾激化、难以为继的企业,由于执法责任,不查就是不作为,但查出来后执行又十分困难,有的甚至连送达都比较困难。二是由公、检、法、司等部门转办的案件。这些案件查处时间要求紧,绝大部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有的案件的侦查已经进入倒计时。而稽查部门在查处这些案件时仍必须按规定程序逐步进行,等到程序走完,再去执行时,司法部门早已审判终结,并已判处相关罚金,法人已判刑,企业很可能因此而倒闭。因此税款执行已十分困难。

(6)协查案件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有的案件时间跨度相当长。收到协查函进行检查或协查回复定性处理时,有些企业的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有的已变更,有的已注销,尽管案情明确,但税款入库已无法落实。

(7)企业采取转移资产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一些企业在被查处偷税行为后,面临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高额罚款等,采取转移(出售)资产、另起炉灶、假停业等方法,逃避纳税义务。上述行为进行十分隐蔽,无法跟踪与取证,使稽查执行工作十分被动。

(8)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税款执行困难。比如在查处和执行过程中企业法人或老板因突发事件死亡等情况。

1、法律授权为稽查执行工作松绑。修订相关法律条款,尽快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增强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的可操作性,不予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者的可逃空间与时间。积极考虑在税务部门内部成立自成体系的独立受理涉税案件的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当前应尽快降低法院对税款的执行费率。目前法院对税款的强制执行费率在2.5%左右,执行费在执行前都要有税务部门代付。如果提请法院执行的案件,连法院也执行不到位的话,执行费就得有税务部门开支,这无形中加大了税收成本和税务机关的执行风险,客观上增加了税务稽查执行的困难。

2、构筑严密的协税护税网络,保障稽查执行工作开展。一方面,银行、公、检、法等部门应切实贯彻落实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对不配合税务机关甚至干扰、阻挠税务机关查处案件、追缴税款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究和处罚。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税务机关必须尽快与工商、国土局、法院等政府部门、政法部门建立起纳税人守法经营与诚信纳税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能力评估体系,加强执行基础建设。纳税能力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营综合状况进行调查,确定纳税人实际偿付税款能力的一项专业化极强的工作。纳税能力评估结果,是税务机关实施法定追缴欠税措施的重要依据,在客观、充分的纳税能力评估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措施,保障税款的及时入库。

4、将执行工作前置,使执行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将执行环节的准备工作前移至稽查环节进行,确保执行工作有效地开展。如检查时一旦发现被查单位有偷税情况,即责令其在税款预储账户上备足相关存款,并复印其解款凭证,否则可通过停供发票等办法对其约束;又如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检查时,要求纳税人对其银行账号、存款金额和拥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极其抵押、质押、留置等状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确认,以便为执行环节依法实施各项法定措施提供客观的依据,特别是可作为确认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实施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依据。

5、税务报对“公告”免收费用。真正使“公告送达”发挥作用,让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者无理可逃、逃无可逃。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应运而生,成为新兴行业。物业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房地产公司设立的物业公司,法人代表与房地产公司相同,这类物业公司致力营造良好的楼盘形象,为房地产公司树立品牌,物业管理较为规范,工作人员及投入较多,每个楼盘开盘后逐步纳入物业管理,并为房地产公司管理楼盘售后的的后期事宜。另一类物业公司非房地产公司设立,而是为管理某些楼盘或单位物业而成立的物业公司,其管理物业规模大小不一,多则几千户,少则几百户。

(一)规模较大的物业公司的收入及代收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收入、租金收入、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公用设施收入、清理生活垃圾收入、物业大修收入、中介收入、广告收入、其他收入及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房租、维修基金、暖气报装费、排污费、宽带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一些规模较小的物业公司只有以上项目中的几种收入。

(二)物业管理行业企业收费及收入现状。

1、物业收费面对的是广大业主,个性千差万别,收取难度不一,部分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业主已入伙但未实际入住等因素拒交物业费。造成部分物业费收入不能到位。

2、部分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取未能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收取,在实际收取中采用低于批准的物业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再综合入伙率、入住率、物业费收取率几种因素,造成理论上的计算与收取到位的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大部分的物业费征收率在30%---80%之间。部分物业公司存在微利经营、艰难经营状态,少数物业公司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补贴收入才能略有赢利。

(一)收入不真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方式:

1、部分收入不入账。业户在缴纳物业费或租金时,未能索取发票,部分物业公司将这部分收入隐匿不入账,造成少计收入。

2、收入不确认,记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部分物业公司在取得物业管理费收入或租金收入时,暂挂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以收入不能确认为由,不计入收入,造成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较大,收入长期得不到确认,收入与其物业管理规模不相符。少数物业公司以住户装修保证金抵业主应缴的物业管理费时,不作收入处理。

3、减免收入。减免收入的情形有: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物业费少收两个月或几个月;对新入伙户一年收半年;为房地产公司介绍他人买房,减免当年物业管理费等方式,相应减少了公司应收物业管理费收入。形成应计收入而未计的情况。

4、应收取的物管费以“工资、费用”的形式减少收入,少数物业公司在收取单位物业管理费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而是以工资、日常发生的费用等方式,向对方取得该部分物业管理费,不入账或不作收入处理,从而少计收入。

5、补贴收入记往来账。少数物业公司对于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补贴收入,不作收入处理,长期挂其他应付款,以暂借款的名目,少计收入。

(二)纳税申报不规范。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变化形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造成营业税当期计税依据不准确。就一次性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或房屋租赁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6号)中第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发生在的上述业务可以按照财税[]16号文件规定执行。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了收付实现制的特点而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的性质,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按税法规定办理。物业公司应在收到款项时一次性申报营业税,而不需考虑所属期。部分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等款项时,采用预收款方式,一次收取半年或一年的物管费等,根据所属期按月分摊结转收入,按结转收入申报营业税,而不是一次性全额申报,按月分摊方式既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也很难把握,难以核对,会造成申报和税务管理的混乱,同时滞延了应纳税款。

2、代收费用扣除不规范。国税发[1998]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随着社会的发展,代收费用中的暖气报装费、排污费、宽带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代收费用政策上未明确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费用长期挂其他应付款,历年结转,既反映不出代收的手续费,也反映不出其余额中有多少是代收费用,长期挂账几年的其他应付款未结转收入申报税款。

3、跨年度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政策因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与第十九条第二款二者容易产生歧义,但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租金收入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次收取跨年度租金收入应一次结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按照以上规定,笔者认为,企业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在1月1日前可按年度分摊结转,度、度则应全部结转,1月1日后则可一次结转或按年分摊结转。在实际工作中,一次结转还是按年结转这两种观点一直存在,大部分企业的表现形式为按年分摊结转,主管税务管理部门予以默认,实际操作上两种情况都存在。

(三)发票使用不规范。部分物业公司在收取个人业主物业管理费时使用自制收据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在收取单位物业费或出租给单位使用的门面时才使用税务发票,从而造成未按规定向业主开具发票。一方面是业主索取税务发票的意识不强,按入伙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约定付了物业管理费或租金后,索取税务发票的意识不强,合法权益未能体现;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的意识不够,收取款项时未向业主开具税务发票,或出于某种目的,向个人业主收取款项不开具税务发票。部分物业公司申报营业税等税款后,未领购相对应的发票,造成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可以领购又未领购发票的现象。

(四)账务不健全或不建账。部分规模较小的物业公司人员少,收入成本核算简单,设立简易账或不建账,不能全面反映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税务机关不能掌握其真实的收入、费用等情况。

(五)税务管理部门收入难核实。采用自制收据收取的应税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核算方面同时也就相应地存在问题,税务部门在核实物业公司管理情况时,可能调查到物业公司管理了多少幢、多少套,但入住业户多少则较难掌握,已入伙业主也有长期不在的情况,已入住的业户物业管理费也存在征收率的问题,并不能100%到位。物业面积、入住率、征收率、物业收费标准与实际收费标准的差异,物业公司取得收入未全部入账等情况,造成税务机关核实收入难。

(一)宣传与辅导。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物业公司行业政策的宣传与业务培训,加强涉税辅导,向企业财会人员宣传行业最新政策,提升财会人员对政策的正确理解,准确、及时确定收入,诚信纳税,提高企业对税收的遵从度。另一方面要通过多途径向业主宣传,提高业主索取发票意识,把索取发票当作一种常态,形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习惯。

(二)规范使用发票,强化“以票控税”。1、物业公司使用税控机向业主开具机打发票,但大部份物业费需管理人员上门征收,适用于自行缴纳物业费率较高的单位,并且允许该部分企业领用定额发票,方便物业公司因业主未自行缴纳而需上门收取物业费。2、领取定额发票,但业务量较大的企业领用发票的数量较大,使用也不是很方便,适用于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3、领用裁剪式发票或允许企业自行印制专业发票,税务机关加强控管。4、建立发票违规举报制度,打击发票违章行为,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日常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明细台账,企业每半年报送一次纳入物业管理的楼盘、房屋、门面相应的入住、使用及收取物业管理费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后可建立相关动态台账,后期的每期数据应呈递增状态,如发现异常,及时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调查,实地调查、详细了解企业物业管理项目,各小区物业面积,入住情况、门面出租情况,物业费收费标准、其他经营项目等情况,与企业自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异常,加强巡管。

(四)规范纳税申报及账务管理。规范企业的纳税申报,企业应及时确入收入,明确应税收入、应税代收费用对应的应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引导企业规范建账,规范各科目收入、费用、成本的确认,如各项收入、发生的费用、各种代收费用的收取与支付的核算等。对无建账能力的规模较小的企业,根据物业面积,收费标准、入住率等各项指标核定应纳税额。加强评估管理,对零申报户、异常申报户,与掌握的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比对,及时评估,纠正企业不规范行为。

(五)部门协作。与房管、工商、公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加强协作,了解、掌握楼盘开盘、出售情况、物业公司登记及进入小区情况、物业收费标准情况、门面出租情况、业主入住情况,及时跟进管理。

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观念落后由于我国中小学校长期属于公益性质且校长基本都是教师出身。

学者型法人导致中小学校普遍存在重教学l而轻财务、重建设而轻管理的现象发生。往往认为只要把教学指标完成好就行了,财务管理可有可无。大部分学校领导认为,会计就算记账、报销,有没有财务管理对学校全面工作影响不大。从而导致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普遍薄弱、水平偏低。无法与当前的教育发展趋势相适应。另一方面。会计人员自身的素质水平不高,财务管理的主动性不足,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不完善。更加重了对中小学校财务工作的轻视程度。

2、财务管理缺位现象突出在资产管理中。学校普遍存在重钱轻物、重买轻管的现象。对购置教学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不严,往往存在不能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或账存实亡现象;对购置教学设备形成账外资产部分,管理更是流于形式:对社会捐赠的物资则不在账面傲任何反映。由于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造成资产不清、登记不全、保管不善。导致教学办公用具时有流失。在预算管理中,由于学校收入受政策性影响较大,很多是学校不可控因素,导致预算编制不实。在预算执行中,由于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开支随意性大,往往有“总盘子内随意花”

的思想这样就造成了资金占用、移用现象严重。在预算分析评价中,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难以有效的分析评价教育经费执行结果。

3、内部牵制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好坏。中小学校在经费使用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界定不清。往往专款不能专用,甚至用项目支出来弥补基本支出经费不足,以维持日常公用支出: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重拨款轻管理,审批报销手续不规范,超支浪费现象难以杜绝:究其原因主要是单位内部控制牵制制度设计不严格,或设计完备的内部控制得不到有效执行。这些管理中的漏洞不仅给腐败有可乘之机。而且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解决对策。

1、转变财务管理观念《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汁丁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校长掌管“一支笔”。虽然具有一定的权利,但也承担r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财务管理工作应该是学校领导的一项主要工作,应引起其足够的重视,要树立节约办学的思想,增强审批的责任感,严格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同时财务人员要主动参与学校财务管理行为。监督并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证中小学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对违反收支规定问题严重的财务行为不予办理并建议进行调查处理。

2、强化预算编制制度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校自主创收部分越来越小,对财政拨款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所以定期分析收支状况。编制好预算尤为重要。首先,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下一年度按照国家政策能获得哪些收入。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来合理规划来年的支出,确保经费不透支。以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其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确保预算执行的刚性,做到无预算的不办,超预算的不支,把预算工作全面落实到位。最后,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学校的财务分析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分析,重点应落实事前和事中分析,用客观详实的财务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学校加强财务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以防止乱收费、侵占挪用教育经费、资产流失等情况的发生。

3、严格财务管理行为首先,严格经费使用开支制度。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经费开支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财务会签制度。用完善的内部牵制制度来最大限度的堵塞费用开支中的漏洞。其次,要加强资产管理。规定购买有请购申请,避免盲目购买,造成浪费,对购人资产,要健全登记或入库签字手续。确保存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台账登记不遗漏。全面反映学校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存情况。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确保账实相符。最后,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从而达到杜绝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现象的发生,确保学校收入取得的正规性4、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一是,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之路。特别是2000年至是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快速发展的十年,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至全国物业服务企业总数达到5.8万家,物业管理已成为现代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物业管理行业入行门槛较低、专业管理人员匮乏、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以及税费负担较重,相关政策支持不足等等,物业服务行业整体经营效益不容乐观,我国物业管理行业面临较大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行业涉税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措施,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以此进一步推动中国城市的文明化进程。

我国现行税制中,物业管理服务业所要缴纳的各类税种一般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地对物业管理行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归类,行业内约定俗成地比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流转税,按收取的全部物业服务费5%的比例计算缴纳营业税,把服务费结余,按调整后应税所得额的25%税率作为企业经营成果计算缴纳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7%、3%分别缴纳,车船使用税则是以物业管理行业拥有的应税车船为征税对象实行定额征收。在实际工作中,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所涉及的业务不同,还可能涉及增值税及其他子税目营业税问题。物业管理行业由于国家税收扶持政策的缺失和物业收费水平的停滞,在税收成本和人工成本的双重压力下,已经举步维艰,部分城市已经出现了物业管理行业萎缩的情况,留下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1、物业管理业归属“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相对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3%的税率明显偏高。据北京市政府对本市行业平均利润率的调查显示,主要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水平呈现明显的两极化特征,其中文化体育业的平均利润率达到了24.7%,邮电通信业的平均利润率更是高达33.6%。作为建筑业的后续产业,物业管理业利润率与建筑业不可比,而行业利润率最低的物业服务业,却承受着高于其他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此外,与物业管理业同税率的金融保险业,享受着国家营业税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一项优惠政策惠及物业管理行业,明显存在着行业高低收入的差别和减免优惠政策的不同。

2、物业管理业的营业税是以企业营业额为依据计算征收,企业负担沉重。在酬金制收费模式下,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额为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酬金两部分构成,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用“以支定收”的方式确定的,具有明显的代理业性质,其中物业服务支出属代业主收取并用于支付维持清洁、维护秩序、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物业服务日常开支,具有代收代付的性质,不应作为税基。

3、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在保洁、设备维修等专项服务外包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随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日趋细化,物业服务企业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专业分包,相关工作必须由相应专业技术部门来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不可能拥有庞大的专业技术队伍。如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电梯维护等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专业外墙清洗、日常专业保洁、中央空调维保等专项服务,也应分包委托给其他专业公司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与专业分包公司之间存在收入共享问题,在申报本企业营业税时,应允许将外包服务的支出从物业服务资金收入中予以扣减,以余额作为计征营业税的依据。而目前税务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允许将各分包专业公司的收入扣减,而是按照收入全额计征,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4、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表》中,将物业管理这一特殊业态笼统并入“服务业”中的“其它行业”,此举有失偏颇。其一,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物业管理行业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规模偏小,创富能力差,多数企业生存状况困难,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40%以上物业服务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近20%的企业经营状况“持平”,物业服务行业的微利特征明显,而根据现行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对比,物业管理业被排除在外。其二,物业管理业更不符合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无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物业管理业在夹缝中求生存。

近年来,国家推出了住宅产业化的一系列政策,促进了我国住宅产业从粗放型、数量型向集约型、质量型转变;同样,物业管理行业也亟待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物管经验,探索符合国际惯例并适合中国国情的物管体系,建立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物管新路,以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在相关政策支持上,税收政策的扶持应为最直接、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1、独立税目、调整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税税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及城市现代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业将面对更加广阔领域和空间。随着各种现代管理措施、先进的服务理念及高科技的应用,物业管理服务将向高端化、技术化的方向发展,物业管理行业逐步成为一个集管理、经营、服务为一体的覆盖全社会的综合管理行业。鉴于此,建议在营业税税目中单独设立“物业管理业”子税目,比照邮电通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将物业管理企业营业税由现行5%的税率调低为3%的税率。

2、调整营业税税基,对物业服务业实现差额征收。其一,对代管代付性质的资金,采取以扣减代管代付资金后差额作为计税依据。其二,结合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在保洁、设备维修等专项服务外包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比照旅游业、交通运输业的征税方式,合理扣减外包服务的支出,将剩余的服务费收入作为计征营业税的依据。如:比照旅游业将全部的旅游收入扣减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比照广告代理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以体现合理税基,避免重复征税。

3、在所得税上,应尊重物业服务业利润率低的实事,实行适当的税收倾斜政策。因物业服务业既非小型微利企业,又非高新技术企业,在所得税上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项目,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自身而言,亦应加强管理人员素质,加强自身管理,进行相关税收政策筹划,如:在物业服务业有关所得税征收方式上,对于内部管理较为规范,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实力的企业,可申请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则较为有利;而对小规模且财务管理不健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议采取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的办法更为有利。

中小学财务管理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地方党委和政府对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也进行了治理整顿,收到了一定成效。但通过今年以来的几起人民教师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发现,虽然中小学在财务管理方面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了高素质的财会工作人员,加强了学校财务管理。但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私设“小金库”现象仍然存在。相关学校利用食堂账户多报支出、截留学生伙食费、虚报食堂菜款、截留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截留困难学生补助、虚报办公用品采购费、出售废旧物品及教辅资料费结余等多种资金私设“小金库”。

(二)存在学校经费“公款私存”情况。相关学校将私设的“小金库”和趁全省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债务化解之机,通过签定假合同,虚构工程,虚报债务,从而取得的债务化解资金,存放在校领导或财务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有的甚至将学校日常使用款项也存放在其个人银行账户,给个从挪用公款提供了方便。

(三)财务收支缺乏公开。学校在财务收支方面,理财不民主,开支不透明,除校长、财务人员知道学校财务情况外,其他人员对学校的财务状况基本不了解,往往是支出前不征求意见,支出后不公布账目,缺乏应有的财务公开。

(四)资金使用方面缺乏有效监管。在校园建设工程、校服采购、教辅资料采购、学生补助款发放等工作中,存在暗箱操作,校长“一言堂”现象较为普遍,缺乏监督,这样很容易就导致权利寻租。

二、对策建议。

(一)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排查中可以采取学校自查自纠与县区教育局组织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真正做到全方位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针对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强化财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民主理财制度。科学设置学校的内部岗位,明确责任和分工,进一步加强监督,真正达到互相制约,增强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坚决杜绝“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行为。

(三)要建立校长离任和任中审计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财务的监督管理,县区教育局要成立专门的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并建立有效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实行校长离任审计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净化财务环境。

(四)要加强对学校的重点事项的专项检查。针对易发生问题的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校服和教辅资料采购,学生补助,学生伙食等事项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防止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五)要进一步强化对校领导和财务人员的教育培训。首先要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严肃学校财经纪律,增强管财用财责任;其次要强化校领导和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责任心和监管意识;此外,还要强化廉政教育,用身边的案例,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使他们在工作中廉洁自律。

近年来,中小学财务管理越来越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解决中小学财务管理中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要针对中小学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学校财务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有效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小学校收入主要来源为义务教育经费拨款,从起,山东省将用2年时间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每生每年71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10元,自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如何管理好中小学公用经费也成为一项重要财务管理工作,现就本人所在的山东省临沂市地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现状做探讨分析。

根据《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第五条规定“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目前各县直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独立核算本单位会计业务和进行日常会计监督。各乡镇学校会计核算在县教体局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处理,学校原会计人员为报账员,每月到核算中心报账。各学校设立校产管理员岗位,并在山东省中小学教育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增减资产和盘查情况。

1.基建项目财政拨款不及时。

近两年,为实现教育均衡化发展,很多县城新建了新的学校,同时对于各乡镇中小学硬件不达标的学校配备了先进的教学教研设备和重建或改建了原有校舍。而地方财政因近两年房地产开发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等滑坡影响,县财政吃紧、出现资金链脱节现象,工程招标付款方式为四年支付完毕,导致工程、内配设备招标时投标方的报价皆包含了工程款利息,造价增加、成本增大,同时也因付款不及时而导致学校不能按照预定的时间正常使用校舍和教学设备。

2.公用经费收支预算差额较大。

进城化趋势形成了大部分乡镇学生涌入县城读书,导致各乡镇中学在校生少的可怜,某些乡镇中学全校不超过200人,新建或扩建的校舍也空着。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拨付数额按所在学校在学生数量确定的,学生少了,公用经费拨付也少,学校正常的办公开支也受到影响。

3.公用经费支出预算不科学。

财务预算制定的前提是以收定支,而中小学目前公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义务教育拨款,目前大部分学校对于公用经费支出预算都是根据以往年度平均支出额预计,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理性,部分中小学校长也忽略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超预算现象时有发生。

4.部分物资采购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根据各级政府采购部门的要求,各预算单位每年年初需要上报第二年的政府采购预算。每年政府采购部门官方网站也会公布当年的新政策和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按照要求凡是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需上报预算。每年政府采购部门和教育局主管业务部门也会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政府采购预算的填报和注意事项等。然而部分学校不够重视,粗略的根据以往的大额支出情况制定了下一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到财政部门,而没有深入细致的考虑学校未來财务支出项目,导致学校实际需要支出时,才发现年初没有报政府采购预算,无法申报支出,部分学校就开始寻求政策的擦边球到导致违规支出。

5.财务人员的财务监督不到位。

大部分学校的财务人员都不是学财会出身,而是专任教师转行或者是其他工勤人员半路出家从事财务工作,非财务专业人员对于财务知识的欠缺,加上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更新,好多财务人员只是局限于日常处理会计业务。甚至一部分财务人员对于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混为一谈,也没有认真学习《中小学校财务制度》,12月31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其一就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6.会计主管的任职资格不够。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中级资格,而实际大部分学校会计主管只是具有会计证,具备会计初级资格的人也不多。

7.财务公开流于形式。

尽管各学校也成立了理财小组,理财小组成员也是经职工大会选出的教师代表,学校大额支出也经过理财小组盖章或集体签字,但都是已经发生了支出,直接告诉理财小组签字或未做详细解释,理财小组成员的审核流于形式。

1.学校参与基建项目的全部过程。

学校制定基建项目预算上报教育局和财务部门后,针对于基建项目工程款的支付、预算的变更等情况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建议学校应积极提出作为校方的建议。

2.编制、执行科学的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预算的执行效果。每年年初学校应根据本年义务教育拨款和专项拨款的预算,制定财务预算,以收定支,财务支出预算应结合政府采购预算要求,即需要公开招标或可以自行采购的项目要明确,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的支出项目有哪些及数额是多少?财务支出的时间节点必须明确,因义务教育经费拨款按学期划拨,支出也应按学期细化。每年年初应由校长组织本校各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按学期拟定采购预算和费用支出预算,财务部门做审核,并与近3年历史各期实际发生额做对比,对于增减数额分析原因。同时,注重零基预算的编制,要求各部门拟定发生的超出常规以外的支出需要详细列明支出的必要性,经财务部门汇总后报校长审核定案。

日常财务预算的执行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避免超预算支出,财务部门应随时登记预算执行情况,按时间节点执行预算,及时堵塞漏洞。

每年年终财务部门汇总各项支出,对于超支和结余项目的原因做汇总分析报校长决策。

税务稽查企业检讨书范文怎么写篇四

xx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承担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自1994年9月设立以来,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税务队伍为目标,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职业道德、行风建设为重点,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现将情况汇报:

自地税局成立以来,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把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纳入单位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落实所领导、工会、共青团及各股室主任创建工作责任。坚持精神文明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环境面貌、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综合治理等十个方面的创建内容量化成27个项目,共100分进行考核,并与年终奖金、评优、晋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奖金挂钩,促进职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积极性。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党政工团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性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争创文明股室"、"两个效益劳动竞赛"、"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文明建设深入人心,文明风气日渐昌盛。连续两年开展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状况社会问卷调查,被监督单位对我局税收服务工作、行业作风、职业道德三方面综合满意度达95%以上。

我局领导班子以"四好"、"五强"要求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订立了《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关于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的规定》等内部规定,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坚持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建立所务公开制度和所务公开栏,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民主。班子团结进取,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的肯定和好评,机关党支部连续两年被评为市先进党组织。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顺利完成了两项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办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起"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管理靠合同"以及单位自主用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的人事管理体制,充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通过改革,理顺了单位税收稽查执法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为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寓教于乐,组织开展各种"思想道德建设"知识竞赛,运用生动活泼的组织形式,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取得的效果明显好于说教式、填鸭式的刻板的说理教育。

抓好职工青少年子女的教育工作,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所职工子女取得的政治、思想、学习方面的进步,均由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督促职工加强子女教育,以素质教育为本,培养下一代独立、进取、敢于竞争、意志坚定的`品质,培养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全所干部职工同心同德,真抓实干,上上下下一条心,在市地税局领导下,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重点,带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税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稽查覆盖率较往年有所提高,各项监督工作完成较好。全局对职工思想素质,业务工作水平非常重视,把xx年定为本单位"业务素质"提高年,千方百计促进职工素质提高,利用周末进行业务知识讲座,邀请各级专家授课,保证职工专业知识随时更新;掀起"学法日"活动,结合税收执法特点,举办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各股室制定了内部的值班、值日制度,节前、周末所行政领导、工会组织检查,并把股室清洁卫生、内务管理工作同月奖金挂钩。动员职工发挥聪明才智,自己动手美化绿化办公室。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为全所职工创建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坚持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努力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监督所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努力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业务和身体素质,组织各项文娱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增强单位凝聚力;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等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坚持常年评选优秀职工和颁发好人好事奖,职工热情参与,效果显著。通过一系列活动引导职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拒绝封建迷信,伪科学及"xx"xx的浸蚀,引导单位文化建设向科学、积极的方向发展。

税务稽查企业检讨书范文怎么写篇五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应运而生,成为新兴行业。物业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房地产公司设立的物业公司,法人代表与房地产公司相同,这类物业公司致力营造良好的楼盘形象,为房地产公司树立品牌,物业管理较为规范,工作人员及投入较多,每个楼盘开盘后逐步纳入物业管理,并为房地产公司管理楼盘售后的的后期事宜。另一类物业公司非房地产公司设立,而是为管理某些楼盘或单位物业而成立的物业公司,其管理物业规模大小不一,多则几千户,少则几百户。

(一)规模较大的物业公司的收入及代收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收入、租金收入、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公用设施收入、清理生活垃圾收入、物业大修收入、中介收入、广告收入、其他收入及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房租、维修基金、暖气报装费、排污费、宽带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一些规模较小的物业公司只有以上项目中的几种收入。

(二)物业管理行业企业收费及收入现状。

1、物业收费面对的是广大业主,个性千差万别,收取难度不一,部分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业主已入伙但未实际入住等因素拒交物业费。造成部分物业费收入不能到位。

2、部分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取未能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收取,在实际收取中采用低于批准的物业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再综合入伙率、入住率、物业费收取率几种因素,造成理论上的计算与收取到位的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大部分的物业费征收率在30%---80%之间。部分物业公司存在微利经营、艰难经营状态,少数物业公司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补贴收入才能略有赢利。

(一)收入不真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方式:

1、部分收入不入账。业户在缴纳物业费或租金时,未能索取发票,部分物业公司将这部分收入隐匿不入账,造成少计收入。

2、收入不确认,记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部分物业公司在取得物业管理费收入或租金收入时,暂挂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以收入不能确认为由,不计入收入,造成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较大,收入长期得不到确认,收入与其物业管理规模不相符。少数物业公司以住户装修保证金抵业主应缴的物业管理费时,不作收入处理。

3、减免收入。减免收入的情形有: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物业费少收两个月或几个月;对新入伙户一年收半年;为房地产公司介绍他人买房,减免当年物业管理费等方式,相应减少了公司应收物业管理费收入。形成应计收入而未计的情况。

4、应收取的物管费以“工资、费用”的形式减少收入,少数物业公司在收取单位物业管理费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而是以工资、日常发生的费用等方式,向对方取得该部分物业管理费,不入账或不作收入处理,从而少计收入。

5、补贴收入记往来账。少数物业公司对于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补贴收入,不作收入处理,长期挂其他应付款,以暂借款的名目,少计收入。

(二)纳税申报不规范。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变化形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造成营业税当期计税依据不准确。就一次性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或房屋租赁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6号)中第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发生在的上述业务可以按照财税[]16号文件规定执行。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了收付实现制的特点而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的性质,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按税法规定办理。物业公司应在收到款项时一次性申报营业税,而不需考虑所属期。部分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等款项时,采用预收款方式,一次收取半年或一年的物管费等,根据所属期按月分摊结转收入,按结转收入申报营业税,而不是一次性全额申报,按月分摊方式既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也很难把握,难以核对,会造成申报和税务管理的混乱,同时滞延了应纳税款。

2、代收费用扣除不规范。国税发[1998]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随着社会的发展,代收费用中的暖气报装费、排污费、宽带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代收费用政策上未明确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费用长期挂其他应付款,历年结转,既反映不出代收的手续费,也反映不出其余额中有多少是代收费用,长期挂账几年的其他应付款未结转收入申报税款。

3、跨年度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政策因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与第十九条第二款二者容易产生歧义,但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租金收入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次收取跨年度租金收入应一次结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按照以上规定,笔者认为,企业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在1月1日前可按年度分摊结转,度、度则应全部结转,1月1日后则可一次结转或按年分摊结转。在实际工作中,一次结转还是按年结转这两种观点一直存在,大部分企业的表现形式为按年分摊结转,主管税务管理部门予以默认,实际操作上两种情况都存在。

(三)发票使用不规范。部分物业公司在收取个人业主物业管理费时使用自制收据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在收取单位物业费或出租给单位使用的门面时才使用税务发票,从而造成未按规定向业主开具发票。一方面是业主索取税务发票的意识不强,按入伙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约定付了物业管理费或租金后,索取税务发票的意识不强,合法权益未能体现;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的意识不够,收取款项时未向业主开具税务发票,或出于某种目的,向个人业主收取款项不开具税务发票。部分物业公司申报营业税等税款后,未领购相对应的发票,造成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可以领购又未领购发票的现象。

(四)账务不健全或不建账。部分规模较小的物业公司人员少,收入成本核算简单,设立简易账或不建账,不能全面反映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税务机关不能掌握其真实的收入、费用等情况。

(五)税务管理部门收入难核实。采用自制收据收取的应税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核算方面同时也就相应地存在问题,税务部门在核实物业公司管理情况时,可能调查到物业公司管理了多少幢、多少套,但入住业户多少则较难掌握,已入伙业主也有长期不在的情况,已入住的业户物业管理费也存在征收率的问题,并不能100%到位。物业面积、入住率、征收率、物业收费标准与实际收费标准的差异,物业公司取得收入未全部入账等情况,造成税务机关核实收入难。

(一)宣传与辅导。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物业公司行业政策的宣传与业务培训,加强涉税辅导,向企业财会人员宣传行业最新政策,提升财会人员对政策的正确理解,准确、及时确定收入,诚信纳税,提高企业对税收的遵从度。另一方面要通过多途径向业主宣传,提高业主索取发票意识,把索取发票当作一种常态,形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习惯。

(二)规范使用发票,强化“以票控税”。1、物业公司使用税控机向业主开具机打发票,但大部份物业费需管理人员上门征收,适用于自行缴纳物业费率较高的单位,并且允许该部分企业领用定额发票,方便物业公司因业主未自行缴纳而需上门收取物业费。2、领取定额发票,但业务量较大的企业领用发票的数量较大,使用也不是很方便,适用于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3、领用裁剪式发票或允许企业自行印制专业发票,税务机关加强控管。4、建立发票违规举报制度,打击发票违章行为,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日常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明细台账,企业每半年报送一次纳入物业管理的楼盘、房屋、门面相应的入住、使用及收取物业管理费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后可建立相关动态台账,后期的每期数据应呈递增状态,如发现异常,及时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调查,实地调查、详细了解企业物业管理项目,各小区物业面积,入住情况、门面出租情况,物业费收费标准、其他经营项目等情况,与企业自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异常,加强巡管。

(四)规范纳税申报及账务管理。规范企业的纳税申报,企业应及时确入收入,明确应税收入、应税代收费用对应的应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引导企业规范建账,规范各科目收入、费用、成本的确认,如各项收入、发生的费用、各种代收费用的收取与支付的核算等。对无建账能力的规模较小的企业,根据物业面积,收费标准、入住率等各项指标核定应纳税额。加强评估管理,对零申报户、异常申报户,与掌握的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比对,及时评估,纠正企业不规范行为。

(五)部门协作。与房管、工商、公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加强协作,了解、掌握楼盘开盘、出售情况、物业公司登记及进入小区情况、物业收费标准情况、门面出租情况、业主入住情况,及时跟进管理。

税务稽查企业检讨书范文怎么写篇六

按照《林业局关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进行认真清理,现将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20xx-20xx年度,我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计划总投资185.62万元,其中森林抚育20xx年度计划投资60万元,20xx年度计划投资50万元;天然林停伐补助20xx年度计划投资75.62万元,实际到位185.62万元。

(二)天然林停伐补助由于资金到位迟,目前正在编制实施方案。

我局按照国家规定对林业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安排专人管理,严格遵守工程报帐程序,按进度、凭考核、依验收合格证报账,严格资金支出管理,做到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做到了资金管理规范有序,保障了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一)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一要加强项目建设指导,完善项目制度建设。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过程的监管和指导,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项目建设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培训工作。重点培训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基本建设财政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等内容。及时查找和发现在林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和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确保国家及各级部门的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又快又好地发展林业经济。

(二)强化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避免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二是对项目结余资金要及时进行清理。

(三)建立健全工程制度,确保林业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度建设是规范和加强林业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到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使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税务稽查企业检讨书范文怎么写篇七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是根据审理作出的各种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督促或强制其依法履行的活动。执行效率的高低,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稽查质量的高低,影响稽查的打击力度和稽查的社会形象。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相应的权力,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执行工作面临着很多困难,执行难成了制约稽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1、法律限制造成了事实上的一些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者的可逃空间与时间。

(1)一般税务执行中的问题。一般税务执行的具体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五种。实际工作中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可行性较强;留置送达关键是“见证人”谁来当,法律未明示到底什么身份可以做“见证人”,通常理解“一个执法行为的主体”不应成为“见证人”,故税务人员不应成为“见证人”,则事实无人愿做这招人仇恨的“见证人”;同样委托送达无人愿做“受托人”则就无法采取此办法;公告送达需要见诸适当的媒体,则将会需要相当的费用。所以一旦受送达人逃匿或拒绝、进而邮寄被诸如“查无此人、查无此单位”等理由退回,则相关法律文书就很难甚至无法送达受送达人,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是后续执法行为的首要条件。

(2)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中的问题。实际工作中,按法律规定被查对象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过期不缴,则税款可责令限期缴纳,限时一般为15日。如果仍然不缴,则对税款及其滞纳金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罚款则需稽查对象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方可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此时限为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3个月后。上述均必须按程序操作,否则将违法。这些前置条件与时限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约束了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实施,造成了事实上的一些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者的可逃空间与时间。

2、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1)对涉嫌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认定问题。实际中,由于在证据的时效性、合法性等问题上,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认识不同、角度不同、手段不同,因而对案件的取证要求也不一样,造成税务机关的取证材料不符合公安机关的立案要求和标准而影响了案件的移送。

(2)对涉税犯罪案件定性标准的认定问题。稽查执行环节主要移送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但目前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纳税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如何界定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取证非常困难,从而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移送。

(3)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数量问题。现行移送标准移送案件将是一个不少的数量,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造成一定的工作压力,公安机关也表示,就目前公安机关的人力、物力是难以承受的,这将影响到办案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在执行中造成案件移送难、结案难的问题。

3、银行、公、检、法等部门未完全履行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执行工作。

(1)纳税人的全部真实账户难以全面掌握。由于受客观因素影响,银行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银行账户不够全面,税务机关难以全部掌握纳税人真实的资金往来情况。而且有的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并不积极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对案件的查处。当税务机关要求查询、冻结欠税人银行账号时,采取拖延、包庇甚至通风报信的办法,以各种理由阻挠工作的开展,使稽查执行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2)税款优先原则未能完全体现。公、检、法部门在查处经济案件和处理经济纠纷时,往往偏重于债权人的利益。如欠税人财产被法院查封并处理时,法院往往没有按照《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欠税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也不会通知税务机关,待税务机关知道情况时再向法院提出行使税收优先权追缴税款时已为时已晚。同时,由于目前法院对税务案件的移送、税务机关申请行使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没有明确的工作指引,实际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4、其它执行无法到位的现象。

(1)小型个私企业、商贸企业检查后难以执行。这些企业规模小,基础管理薄弱,往往一查出问题就逃之夭夭,无法执行。

(2)无资产企业难以执行。有些企业资不抵债,或所拍卖财产不足以抵缴税款。

(3)有的企业在产生查补欠税后,在破产清算期间不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且清算机构也未能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征管法》中的税收优先原则不能得到很好体现,因而检查税款无法执行。

(4)一些疑难案件和大要案件,由于检查、审理的周期都较长,一般短的两三个月,长的有半年甚至一年,等到执行时,企业经营情况、资产情况都发生了改变,因而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5)转办案件难执行。一是内部转办案件。如一部分举报案件、纳税评估移送案件等,往往是经营不善、内部矛盾激化、难以为继的企业,由于执法责任,不查就是不作为,但查出来后执行又十分困难,有的甚至连送达都比较困难。二是由公、检、法、司等部门转办的案件。这些案件查处时间要求紧,绝大部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有的案件的侦查已经进入倒计时。而稽查部门在查处这些案件时仍必须按规定程序逐步进行,等到程序走完,再去执行时,司法部门早已审判终结,并已判处相关罚金,法人已判刑,企业很可能因此而倒闭。因此税款执行已十分困难。

(6)协查案件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有的案件时间跨度相当长。收到协查函进行检查或协查回复定性处理时,有些企业的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有的已变更,有的已注销,尽管案情明确,但税款入库已无法落实。

(7)企业采取转移资产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一些企业在被查处偷税行为后,面临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高额罚款等,采取转移(出售)资产、另起炉灶、假停业等方法,逃避纳税义务。上述行为进行十分隐蔽,无法跟踪与取证,使稽查执行工作十分被动。

(8)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税款执行困难。比如在查处和执行过程中企业法人或老板因突发事件死亡等情况。

1、法律授权为稽查执行工作松绑。修订相关法律条款,尽快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增强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的可操作性,不予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者的可逃空间与时间。积极考虑在税务部门内部成立自成体系的独立受理涉税案件的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当前应尽快降低法院对税款的执行费率。目前法院对税款的强制执行费率在2.5%左右,执行费在执行前都要有税务部门代付。如果提请法院执行的案件,连法院也执行不到位的话,执行费就得有税务部门开支,这无形中加大了税收成本和税务机关的执行风险,客观上增加了税务稽查执行的困难。

2、构筑严密的协税护税网络,保障稽查执行工作开展。一方面,银行、公、检、法等部门应切实贯彻落实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对不配合税务机关甚至干扰、阻挠税务机关查处案件、追缴税款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究和处罚。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税务机关必须尽快与工商、国土局、法院等政府部门、政法部门建立起纳税人守法经营与诚信纳税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能力评估体系,加强执行基础建设。纳税能力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营综合状况进行调查,确定纳税人实际偿付税款能力的一项专业化极强的工作。纳税能力评估结果,是税务机关实施法定追缴欠税措施的重要依据,在客观、充分的纳税能力评估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措施,保障税款的及时入库。

4、将执行工作前置,使执行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将执行环节的准备工作前移至稽查环节进行,确保执行工作有效地开展。如检查时一旦发现被查单位有偷税情况,即责令其在税款预储账户上备足相关存款,并复印其解款凭证,否则可通过停供发票等办法对其约束;又如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检查时,要求纳税人对其银行账号、存款金额和拥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极其抵押、质押、留置等状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确认,以便为执行环节依法实施各项法定措施提供客观的依据,特别是可作为确认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实施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依据。

5、税务报对“公告”免收费用。真正使“公告送达”发挥作用,让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者无理可逃、逃无可逃。

税务稽查企业检讨书范文怎么写篇八

根据市局党组的决定,从20xx年3月起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开展“爱岗位、强素质、正作风、做表率、树形象”为主题的“队伍建设年”活动,活动开展以来,使我们的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有了明显提高。根据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我队回顾一段时间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深刻反思,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稽查队现有工作人员6人,主要负责对假劣药品及医疗器械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全县药品及医疗器械抽验工作、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在这次活动中,我队坚持自查自纠与开门纳谏并举,虚心倾听、征求全队意见。归纳梳理问题如下:

1、自身建设方面。学习氛围不浓,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提高,工作中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存在被动应付思想。人才队伍结构不够合理,懂专业、会管理、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不多;同志之间思想交流、工作交流不够;个别同志缺少工作责任心,大局意识宗旨意识不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办理不及时;机关文化建设氛围不浓,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方法、新举措不多。

2、行政执法方面。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少数同志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文书书写潦草、不规范;执法行动不够规范,执法手段单一;对法律条规理解掌握的不全面,法律适用不够准确,定性不够科学;缺少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手段,有被动等待举报投诉的现象;极少数执法人员在工作时不够冷静,行为急躁;执法方法简单,有以罚代管的现象。

3、组织纪律观念不强。个别同志未按时上下班,有时有迟到早退现象,有时有事外出不履行请销假手续。

4、市场监管方面。药品市场监管仍有盲区和死角,网上销售假药,街头摆摊设点卖药,坑害群众的现象时有发生;药品、医疗器械虚假广告依然存在;食品药品举报投诉快速反应处置机制需要不断健全。

一是理论联系实际有差距。对如何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本部门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得不够。

二是推动科学发展的举措不多。如何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延伸监管做的不够。

税务稽查企业检讨书范文怎么写篇九

a公司名下持有三层的商厦房产一套,并进行对外出租经营。11月10日,a公司与乙方王某、李某签订一份《租赁协议》,约定乙方承租甲商厦一至三层进行商业零售,租期为十年,自3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前五年每年租金为60万元,后五年每年租金为70万元。王某、李某承租该商厦后将该商厦用于经营超市。11月22日,a公司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剩余租期内的房租的一半变更为物业管理费。

9月10日,稽查局接到他人举报认为a公司有税收违法嫌疑,决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10月22日,稽查局向a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a公司税务检查事宜,并要求a公司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其后,稽查局对a公司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10月28日,稽查局对a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a公司向王某、李某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实质上属于商厦租金,a公司、度房产税计税依据计算错误,应补缴房产税70052.45元,滞纳金14075.20元。

这件案例的重点在于a公司实际上并未对王某、李某所经营的超市提供任何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补充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费,仅在形式上属于物业管理费,在实质上仍属于租金。因此,稽查局调整a公司房产税的租金计税依据符合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

(1)不按规定开具物业管理发票,目前大部份物业公司采取使用自制收据方式收取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不申报或少申报经营业务收入。

(2)向业主或其他单位收取的场地使用费、空间使用费、车位服务费等未计入单位的业务收入,少申报应纳税款。

(3)将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或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租,将收取的“物业经营收入"归入到企业的“物业管理收入"中,仅缴纳营业税,不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4)将部分营业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不结转营业收入,少缴税款。如:新建小区预售阶段向开发公司收取的“前期物业费"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科目;收取的“垃圾清运费”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当实际支出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

(5)为房屋业主及租住户代收代付水、电、气、电话费及代收代付垃圾费等费用未采取开具发票的方式,缴付相关收费部门后代收代付所产生的结余款项及服务费、手续费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也未计入企业的收入,少申报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6)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经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代为房屋出租取得的收入,少申报或不申报缴纳税款。

(7)物业管理企业隐匿代为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房屋中介代理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将上述费用不入账或少入账,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8)有的物业公司的经营收入的会计核算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即只有实际收到物业费才计入收入;而费用的会计核算却往往是采用"权责发生制"来进行记账登记。由此导致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确,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

(9)混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多数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收取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租金外,还代收水电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项目。一些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将本身收取的费用与代收费用有意混淆统一收取,导致不能准确划分应税或非税项目,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款。

(10)物业管理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建筑安装合同等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其实,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不但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也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上述税务风险完全可以避免。

还有,采取“划整为零”和“代收剥离”的方法也可以非常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当然,税务筹划的前提是合理筹划业务,不考虑业务处理是否合法、不符合业务真实情况的节税,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正如本文开头的案例,拆分租金收入仅仅是筹划的一个点,节税效果有限。

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而言,税务筹划必须尽快进行。加强税务筹划意识,建立税务筹划团队,增强税务筹划能力,才是物业管理企业在巨大市场竞争压力下应该做的事。

税务稽查企业检讨书范文怎么写篇十

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被税务稽查原因及接待时技巧,欢迎阅读。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采用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并将评估情况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交由纳税评估委员会审理,并做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是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转评估部门存档,对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提出管理处罚的审理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审理认为纳税人有偷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查实后,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处理,并转税收征管部门组织税款入库,同时定期将处理结果向评估部门反馈。

一般会叫企业先自查(如附件4的广告业自查提纲),对自查阶段我们须注意的问题:稽查的另一目的也是收税,自查阶段先交多少会适应,没有标准,但一般不少于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如果公司是当地纳税大户或行业中做的较大的,很可能会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切不可轻视。同时,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另外,公司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如果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自查结果满意,企业就可以顺利过关。如果不满意,税务部门则会进行全面调查或者继续自查。通过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

如福州市国税稽查局《专项检查自查事项告知书》中对处理处罚原则是:对此次能积极自查的企业,由其自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于不进行自查和或自查不彻底,或情节特别恶劣隐瞒漏缴税款的,下一步将立案查处,从严处罚。

财务人员须加强税务政策的学习,资料应分门别类存档,不该对外的资料,不能放在一个档案室。上下班要清理好桌面、抽屉的文件,不要把重要的东西乱放。

如果受到稽查,不要紧张。首先,给他们嘘寒问暖、端茶倒水等等,这是起码的礼貌。如果叫不要动,把凭证等拿出来的话(针对不能对外资料没有收起来的情形,万一被他们搜查发现,如没有这方面问题,则无所谓了),这时告诉他,我们公司有规定,未经某领导同意,任何人不能调阅资料。东西都在这里,不能拿,如果我给你看了,公司会辞退我的。要不我马上打电话给某总请示一下,这时你打打打。。。就是打不通或是关机,给检查留点回旋余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检查、法院才有搜查权,并且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所以不给他看他也不能强求),特别注意,千万不要和他们争执、争吵,中国人嘛,以和为贵,人家也是奉命行事,让他们休息等等,通过其他方法说不定就有转机。同时要尊重税务稽查人员,这有利于建立互信互谅,使税务稽查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充分利用税务稽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因税务违法行为带来的巨额罚款。

了解原因,有的放矢(了解来者为什么性质而来),对方实力,心中有数(来者是什么来头,有什么喜好、家住那里、家庭情况、他与那些人有关系,就是“查户口”,平时也要多积累点,以便做出神速应对,必要时找好对应的关系),重大遗漏,补缺补差,准备材料,以备查询,相关文档,入屉入柜,接待地点,远离账册(接待地点要求干净、整洁,远离财务科、档案室),安排专人负责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如果企业时间上与税务稽查时间冲突,应当及时与税务机关协商,变更稽查时间。但不要频繁变更,否则,会引起税务稽查人员的怀疑。要有礼貌谦逊(懂财务而非主办会计接待,一般至少副总接待等),如果有税务代理机构或税务顾问的,须及时进行沟通,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先的处理。可以通过补签合同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补签。最好在税务稽查时,税务顾问能够在现场。

神态上不要紧张,要冷静对待。

有理有节地对待稽查人员,避免与稽查人员冲突。

遵循对等原则:税务稽查接待要按对等原则,公司负责人可礼节性出面应付,但对公司各项财务问题不作肯定性答复和介绍,由财务人员与稽查人员接待。执总要当作稽查人员对财务说:要全面配合稽查工作,要什么拿什么,然后说还有什么会议要开等等,离开一会儿!(执总要在背后周旋其他的东西,财务随时要告诉执总情况)。

税务稽查中,应当及时与税务稽查人员沟通。对税务稽查人员询问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回答,但自己不清楚的地方不要随意答复,应当找有关人员核实后再作解释。

陪同:税务稽查人员在公司经营场所走访,一定要有财务负责人陪同,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对税务机关人员的问题,先请财务人员解释,非财务人员只能含糊回答(这是因为财务负责人知道那些是有问题的,处罚力度如何等)。

有限配合(对检查权的正确理解,检查权不是搜查权);财务资料,有限提供(谨慎提供各项资料);非财务部门,适当规避(业务部门资料,不得适时提供)。

稽查底稿是税务稽查的依据,带走之前应复印一份留着分析,好作准备应对,核对要逐条逐句逐字认真核对应对要及时措施要得当对稽查底稿加以分析后如果发现与实际不符3天内应及时作出书面反馈,了解稽查进度现在到了那一步,便于好打点打点有关人员。如通过了解发现,稽查底稿还在稽查组长手中,稽查组长住在××别墅,爱好是名烟名酒名茶等等,用个适当的方法,买点大中华什么的,带点上等的普洱茶啊,如果还不够加点rmb,总之要找对人、送对路。临走的时候,把你写好的反馈报告交给他说:“大哥啊,稽查底稿有些与实际不相符,抽个时间看看”。让你走后,他抽着中华,喝着普洱茶,带着愉快的心情认真的看完,在他这一环节尽量减少对公司不利的,说不定重写稽查底稿,你重新签个字,然后流到下一环节。(使处罚在你撑控之内)

一定要了解稽查进程,快速做出反映,不然,再好的关系都没用,人家也是流程管理啊......平时多积累人脉关系,必需时须动用关系来处理稽查事项。

认真研究,逐条核对;协调配合,进退有序;有礼有节,有理有据

税务稽查企业检讨书范文怎么写篇十一

在现行的国家税收制度下,一个物业管理公司需要缴纳的税种包含:营业、城建、教育附加、企业所得、增值税、印花以及个人所得等多种费用类型。虽然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没有针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营业税税目进行细致归类,但物业管理行业已经形成了依照服务行业进行税务缴纳的传统,营业税缴纳比例为共收取的物业服务总费的5%计算,将服务费的结余依照调整后应税的所得额的1/4税率来作为营业成果,并以此缴纳所得税;教育费加以及城建这两类税务附加分别是营业税7%与3%,增值税是指收取水电费所缴纳税金,特别是水费在深圳按简易方式3%税率缴纳,无论水费是否产生增值。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性较强,涉税种类繁多,因此很容易出现如税务率偏高、重复征税等税务风险,严重影响公司效益,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物业的收费水平明显较低,同时国家也没有指定完善的扶持政策,从而造成了行业税收压力过大等一系列税务风险问题,对公司的经营与发展造成严重制约,总体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常见的税务风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物业管理行业现阶段仍归为服务行业,即5%的税率,但这就与其它行业普遍的3%税率高出两个百分点。但从物业管理业的利润来看,其经营利润远低于其它服务行业,因此将其税率设置为5%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过高的税率,却相对较低的利润显然是制约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税务风险问题,极大增强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生产压力。我国物业公司大多处在发展的初期起步阶段,利润空间也相对狭小,加上过高的税率,以及国家未制定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综合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我国超过40%的物业公司都处于非盈利的经营状态。

(二)物业管理收费模式所带来税务风险。

物业管理行业的营业税主要是根据企业营业额来进行计算征收的,营业额主要为管理收费模式下所取得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的支出与酬金两个部分,收费标准通过“支定收”模式进行设定,这都有显著的行业性质。物业服务支出也具有代收性质,同时还用在清洁维持、绿化、秩序维护以及房产设备维修养护等方面,所以这种性质较强的服务支出不应归于税基之中,但在实际中,却被归入于税基中,这无疑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税收负担。

(三)重复征税问题。

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的今天,很多物业管理公司都实施了专业分包制,很多技术性强的工作必须有专业人员完成,但很多物业公司往往不具有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例如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电梯、消防等工作必须委派专业单位进行操作。这样一来,就会出现物业公司与分包公司的利益分享,从而存在一定的重复征税风险。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开展营业税审报的过程中,先减去外包服务支出,以余额来计算营业税。但目前物业管理公司在计征营业税的过程中,并没有扣减外包服务这一环节,而是进行收费的全额计征,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严重的税务重复征收现象。

(一)优化公司内部环境除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税率、制度以及扶持政策外,为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物业公司应当不断优化自身的内部环境,强化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相关人员职业素质,能够充分且深入地研究国家税收政策,以过硬的财会管理能力,作为规避税务风险的有力支撑。

(二)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虽然目前我国税务部门没有专门针对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及制度,但我们可以利用现有制度实现合理避税、减税。例如国家规定如果服务型企业退役士兵占总就业人数的30%以上,并签署至少一年的劳动合同,经由县级以上政府认定,再由税务部门审核,企业可在三年期限内实现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教育附加以及所得税等税收项目的免征。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在人员录用时,尽量向这一指标靠拢。

(三)大程度分摊费用减税法。

费用的分摊指的是物业管理公司在能够保证必要费用正常支出的前提下,将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或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此外公司还可提升坏账准备金提取比率,因坏账准备金需要计入到管理费用中,减少利润,可缩减所得税。

(四)利用合同合理避税。

除利用现有制度与费用分摊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通过合同进行合理避税的办法。例如如果租赁合同的租金税率高,可以采用将合同分为租金与管理费的形式,那么税率会相对降低些。此外如果合同为场地使用费,那么也可以开服务发票,使税率降低。总之,利用合同进行合理避税也是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措施之一。

(五)转移定价避税。

这种方式指的是企业在利润的转移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交易的产品或服务没有根据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以企业间利益作为衡量自行定价的方法。通常使用在税率有差异且存在关联性的企业,例如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将小区绿化养护工作分包给其下设的分公司负责,这笔养护费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成本列支冲减利润后按25%的所得税率缴税,而分公司只按5%的营业税率缴纳营业税,由此可看出实际向分公司支付的绿化养护费标准越高,公司所上缴的所得税费用也会随之降低,物业管理公司可利用此种方式减少税负。

总而言之,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所存在的诸多涉税风险问题,严重制约了行业发展,因此为解决行业中税负大、重复征税等税务风险问题,除公司内部制定有效的纳税筹划办法之外,还需国家税收相关部门在充分结合我国国情、物业管理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科学的物业管理行业税收政策,通过公司内部科学筹划,与完善的外部政策环境双重作用的带动下,提升整个行业的经济效益,从而为社会大众提供更为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

税务稽查企业检讨书范文怎么写篇十二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之路。特别是2000年至是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快速发展的十年,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至全国物业服务企业总数达到5.8万家,物业管理已成为现代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物业管理行业入行门槛较低、专业管理人员匮乏、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以及税费负担较重,相关政策支持不足等等,物业服务行业整体经营效益不容乐观,我国物业管理行业面临较大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行业涉税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措施,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以此进一步推动中国城市的文明化进程。

我国现行税制中,物业管理服务业所要缴纳的各类税种一般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地对物业管理行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归类,行业内约定俗成地比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流转税,按收取的全部物业服务费5%的比例计算缴纳营业税,把服务费结余,按调整后应税所得额的25%税率作为企业经营成果计算缴纳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7%、3%分别缴纳,车船使用税则是以物业管理行业拥有的应税车船为征税对象实行定额征收。在实际工作中,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所涉及的业务不同,还可能涉及增值税及其他子税目营业税问题。物业管理行业由于国家税收扶持政策的缺失和物业收费水平的停滞,在税收成本和人工成本的双重压力下,已经举步维艰,部分城市已经出现了物业管理行业萎缩的情况,留下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1、物业管理业归属“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相对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3%的税率明显偏高。据北京市政府对本市行业平均利润率的调查显示,主要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水平呈现明显的两极化特征,其中文化体育业的平均利润率达到了24.7%,邮电通信业的平均利润率更是高达33.6%。作为建筑业的后续产业,物业管理业利润率与建筑业不可比,而行业利润率最低的物业服务业,却承受着高于其他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此外,与物业管理业同税率的金融保险业,享受着国家营业税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一项优惠政策惠及物业管理行业,明显存在着行业高低收入的差别和减免优惠政策的不同。

2、物业管理业的营业税是以企业营业额为依据计算征收,企业负担沉重。在酬金制收费模式下,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额为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酬金两部分构成,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用“以支定收”的方式确定的,具有明显的代理业性质,其中物业服务支出属代业主收取并用于支付维持清洁、维护秩序、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物业服务日常开支,具有代收代付的性质,不应作为税基。

3、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在保洁、设备维修等专项服务外包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随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日趋细化,物业服务企业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专业分包,相关工作必须由相应专业技术部门来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不可能拥有庞大的专业技术队伍。如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电梯维护等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专业外墙清洗、日常专业保洁、中央空调维保等专项服务,也应分包委托给其他专业公司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与专业分包公司之间存在收入共享问题,在申报本企业营业税时,应允许将外包服务的支出从物业服务资金收入中予以扣减,以余额作为计征营业税的依据。而目前税务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允许将各分包专业公司的收入扣减,而是按照收入全额计征,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显示,目前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规模偏小,创富能力差,多数企业生存状况困难,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40%以上物业服务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近20%的企业经营状况“持平”,物业服务行业的微利特征明显,而根据现行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对比,物业管理业被排除在外。其二,物业管理业更不符合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无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物业管理业在夹缝中求生存。

近年来,国家推出了住宅产业化的一系列政策,促进了我国住宅产业从粗放型、数量型向集约型、质量型转变;同样,物业管理行业也亟待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物管经验,探索符合国际惯例并适合中国国情的物管体系,建立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物管新路,以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在相关政策支持上,税收政策的扶持应为最直接、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1、独立税目、调整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税税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及城市现代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业将面对更加广阔领域和空间。随着各种现代管理措施、先进的服务理念及高科技的应用,物业管理服务将向高端化、技术化的方向发展,物业管理行业逐步成为一个集管理、经营、服务为一体的覆盖全社会的综合管理行业。鉴于此,建议在营业税税目中单独设立“物业管理业”子税目,比照邮电通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将物业管理企业营业税由现行5%的税率调低为3%的税率。

2、调整营业税税基,对物业服务业实现差额征收。其一,对代管代付性质的资金,采取以扣减代管代付资金后差额作为计税依据。其二,结合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在保洁、设备维修等专项服务外包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比照旅游业、交通运输业的征税方式,合理扣减外包服务的支出,将剩余的服务费收入作为计征营业税的依据。如:比照旅游业将全部的旅游收入扣减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比照广告代理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以体现合理税基,避免重复征税。

3、在所得税上,应尊重物业服务业利润率低的实事,实行适当的税收倾斜政策。因物业服务业既非小型微利企业,又非高新技术企业,在所得税上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项目,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自身而言,亦应加强管理人员素质,加强自身管理,进行相关税收政策筹划,如:在物业服务业有关所得税征收方式上,对于内部管理较为规范,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实力的企业,可申请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则较为有利;而对小规模且财务管理不健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议采取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的办法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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