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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优质19篇)

时间:2020-07-12 16: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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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优质19篇)

合同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助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在合同草拟和撰写过程中,可以参考这些范本,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修改和自定义,以制定出适合双方需求的合同。请注意,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的签署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双方应该慎重对待,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一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物高度:

第一条:租赁机械及附件的名称、型号、数量。

名称:qtz40型号:4807数量2台出厂日期:20xx年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暂定4个月,出租方自(具体以启用单时间为准)起将机械交付承租方使用。

第三条:进出场费、租金及交纳期限。

1、进出场费人民币12000元/台(不含税价),机械进场前先支付6000元,余款退场后一次结清。

2、按月结算租金,每月租金人民币12000元(不含税价),一次包死不作调整。

3、每月机械运转签证单经承租方签认后,承租方在次月二十日前将租金支付给出租方。

4、机械退场后承租方应支付所有租费。

5、出租方在机械设备装拆前应提供装拆方案和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并将安装资质证书与特种工操作人员岗位证书提供给承租方。

6、出租方设备安装完毕,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将验收手续交承租方后,出租方凭甲方启用通知书日起开始计收租赁费。如遇特殊情况,工地确实难以开始作业时,出租方应等待,如何计算租赁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人员管理及安全责任。

1、机械安装、预升、拆除及维修保养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技术力量和人员以完成安装或拆除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装拆,遵章守纪,严禁违章作业指挥安装。机械由于产品质量或在安装、顶升、拆除、维修保养中发生一切机械及人身安全事故所造成的费用与有关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

2、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承租方负责安排操作人员的食宿(费用由出租方自理)。

3、乙方必须组织人员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为10天。

4、乙方必须保证塔吊24时小时施工需要,司机不服从甲方安排消极怠工,上班迟到,甲方有权按《项目部塔吊司机管理制度》对其罚款,并扣除塔吊误工费。

第五条:场地。

承租方负责设备进场道路的清理及障碍物的排除,提供设备料具用房,确保机械及附件免遭损坏和丢失。

第六条:双方对租赁设备所需地基与基础的处理。

出租方:

1、向承租方提供有关地基处理要求及基础图纸等有关技术资料并进行书面交底。

2、负责技术监督及隐蔽验收。

3、对设备进场的道路及安装环境提出要求。

4、提供机械附墙预埋件及附墙标准撑杆。

5、出租方应根据安全使用的原则安排定期、不定期的检修保养时间。保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24小时,并累计利用休息时间完成。

承租方:

1、根据出租方所提供的地基、基础资料及交底要求,完成地基与基础处理、施工工作。

2、填写、整理好有关技术资料,通知出租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3、按出租方的要求,保证设备安装环境及进出场道路的畅通;。

第七条:租赁期间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故障排除。

1、租赁期间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及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

2、故障排除:出租方应使用机械设备随时保持良好运转状态。若设备发生的故障现场人员不能排除时,出租方应在2小时内派人员赴现场排除,设备故障及维修期不计算租费。累计每超过24小时承租方可扣除两天的租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国家法定节假日、气候条件月租金不变,春节放假期间承租方应书面通知出租方停机时间,出租方免收放假期间租费,假期结束,出租方正常计算租期,收取租费。如遇地质灾害造成的停机或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负。

2、机械退场,承租方以书面形式于报停前一周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接到承租方报停通知后15日内退场,报停后到退场期间不计算租费,承租方机械退场后及时与出租方结算并支付所有租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交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延期或补充条款。

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10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限,应重新续签合同或签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事同具的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二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今天本站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工程设备租赁相关合同纠纷。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上诉人{公司10}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xx)东经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黄1x}、{巩2x}、被上诉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20xx年6月6日,曹际样以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各种建筑设备,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工程建设律师发现,合同上租用方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万杰集团为被告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出具。

担保书。

约定所租物品的价值及租赁费由其担保承付在工程造价费中代扣。

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xx年5月24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曹际样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用方虽然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对该印章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证明曹际样经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授权的证据,故原告主张与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应向有关直接责任人主张权利,{公司3}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责任,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以{公司6}为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保证为由而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公司10}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司10}负担。

上诉人{公司10}在二审中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公司3}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公司6}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司10}以万杰集团为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书为由,起诉{公司6}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

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

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

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

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

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

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

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

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

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

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

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

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

综上所述:

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杜正武付贤禹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三

上诉人{公司10}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经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黄1x}、{巩2x}、被上诉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6月6日,曹际样以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各种建筑设备,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工程建设律师发现,合同上租用方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万杰集团为被告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出具担保书,约定所租物品的价值及租赁费由其担保承付,在工程造价费中代扣。

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5月24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曹际样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用方虽然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对该印章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证明曹际样经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授权的证据,故原告主张与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应向有关直接责任人主张权利,{公司3}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责任,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以{公司6}为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保证为由而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公司10}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司10}负担。

上诉人{公司10}在二审中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公司3}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公司6}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司10}以万杰集团为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书为由,起诉{公司6}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四

租赁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工程需要,向甲方租赁建筑施工机械。

一、乙方租用下列建筑机械(见明细表),表中标明了各项费用(其中不含地方。

二、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塔吊全套图纸一份,以便乙方送设计院后浇筑塔机基础,塔吊机基础必须按图纸要求施工,设计费用及设计部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提供塔吊技术参数,以确保塔吊安全安装和使用。

四、塔机由乙方向甲方租用,如因工程发生债务,不得拿甲方塔机扣押,如有后果由乙方负责(租金结算至拆除为止,如乙方将塔机抵押,塔机在本工程施工至报停租金照结算,同时付塔机购买价)。

五、甲方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操作中必须保证安全,出现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六、在甲方进场操作时,乙方应派专人在现场负责,与甲方配合,在甲方施工期间保证除甲方施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甲方规定的施工范围内,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在操作时,必须服从乙方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八、拆装时,乙方保证“三通一平”,确保设备顺利进退场,如因场地不符合要求、地方矛盾、帐目不清等因素,日期顺延,租金照算。

九、为了保证设备的安全,工程施工的安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检查与保养,不得使设备处于“疲劳”状态,否则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

十、塔机一次性修理费在200元以内由乙方负责,200元以上由甲方负责,所有修理甲方必须按排专业机修工在三小时内到场,修理到位(正常换钢丝绳)大型修理不得超过三天。如因电压问题造成电器损坏,由乙方负责按价赔偿。

十一、每台塔机进场时,甲方提供一套新的钢丝绳(由乙方购买费用扣甲方600元),中途使用到报废标准由乙方负责更换,乙方负责全部费用。甲方必须提供塔吊的电缆线完整,如烂线、坏线必须更换新的。

十二、塔吊进场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十三、如因塔吊发生故障或急需换配件时,甲方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施工现场。

十四、安装塔吊日期自塔机基础浇筑完毕后,符合要求7天内安装结束,拆卸日期为该塔机报停后场地符合要求15天内拆运完毕(塔机报停时间提前15天内通知甲方)。

十五、未尽事项双方共同协商:

十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五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所有的系列生产设备租赁事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公司下列资产租给乙方使用:

1、七车间、八车间厂房、造纸设备及附属设施;。

2、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如下设施:

(1)水处理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

(2)成品库及配件库;。

(3)原材料储存场地;。

(4)办公用房、职工宿舍;。

二、租赁期限:

上述生产设备租赁期限为5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如乙方因生产需要延长租赁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日内,与甲方商议另行签订合同。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六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公司原则上对使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不租赁。承租人凡低于一个月的租赁期,又急需使用的设备,租赁费按整月计算。

第二条:收取各种设备租金的计价标准:

物品名称。

规格。

单位。

价格。

备注。

第三条:押金。

原则上按所租设备成本收取,押金不得低于成本价15%、押金待租赁物全部送还验收抵作租金或作为赔偿结算,先交押金后提货。

第四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由承租人出具设备使用清单。由出租人负责运送,运费由工地直接结算。提取租赁物时当场验收,并办理机械完好手续,送还时应清刷干净,否则应加收清除费用。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保管维护与使用。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承租人应按赔偿价格表向出租人赔偿。

二,承租方所租的物资不得调换,否则按租赁物价格表赔偿。

三,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品上打眼焊接,握弯,否则按本条第一款赔偿方式赔偿。

第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出租方在合同期内,不得要求承租方提前交回租赁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赁费,应向出租人缴付租赁费日5%的违约金,如超过30天不能缴付租赁费,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如承租人不能及时按合同支付租金,造成设备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及时,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2、如承租人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还全部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3、工程完工结算时,对丢失的设备,可暂按赔偿结算,对赔偿金不能在一个月内付清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权对丢失的设备连续计收租赁费。直至赔偿金和连续计收的租赁费还清为止。

第九条:租赁物价格。

钢模板丢失每平方160元,模板堵头丢失每个1、5元,模板卡丢失每个0、4元,钢架板丢失每块150元,钢架管丢失每米12元,底座丢失每个5元,扣件丢失每3、80元,螺丝丢失每套0、4元,其他酌情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本合同附件或附注都属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七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00元。

3、立即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6月8日,原被告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通州区场地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租金为6万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逾期违约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约定履行了场地交付等合同义务;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却实施了擅自建房,不维修房屋设施等一系列违约行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租金;7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建造厂房、不维修房屋设施、拒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某王某。

(二)被告委托王少明律师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北京***公司,住通州区**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何某、王某与北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三)被告证据目录。

一、证据名称:《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证明目的: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时间为206月8日。

2、《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之约定:“乙方(被告)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见甲方(原告)委托书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但是原告20并未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交过委托书或告知,也没有委托相关人员来被告处收取租金。

3、《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1款第4项:“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协调周边关系,使乙方新建5000㎡厂房顺利进行。”因此原告有义务配合被告进行厂房新建、扩建。

二、证据名称:被告股东名录及公司章程。

证明目的:

1、***为被告股东,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2、股东出资时间、提交公司章程时间为年6月29日。

三、证据名称:租金收条。

证明目的:

1、原告收取了被告.7.15-.7.15共四年租金,已实际履行了双方于6月8日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2、原告代理人***于6月8日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后即日就收取了被告(.7.15-.7.15)租金18万元。

3、6月17日,原告亲自收取了(.7.16-.7.15)租金并书写了收条。

4、7月19日,原告来被告处收取了被告.7.15-.7.15租金书写了收条。

四、证据名称:照片。

证明目的: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对厂房进行了维修和保护,此照片为租赁期间所做的防水工程图片。

五、证据名称:收条(防水维修费用)。

证明目的:被告于208月27日和203月7日委托施工方对厂房进行了防水维护,并且独自承担了相关施工费用18000元。

六、证据名称:证人证言。

证明目的:被告按照约定对承租厂房进行了维修、保养,履行了承租人的相关义务。

七、证据名称:新建厂房示意图。

证明目的:

1、经过原告的同意和协助,通州区村民委员会许可被告新建、扩建厂房。

2、新建厂房的面积为3988㎡,没有超过《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1款第4项约定的5000㎡。

八、证据名称:《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明目的:

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确认了6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九、证据名称:证人证言。

证明目的:原告没有按照通话约定于6月23日来被告公司收取.7.15-.7.15租金,为拒绝受领租金。

十、证据名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及邮件详情单。

证明目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于7月22日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邮寄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要求原告遵守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四)王少明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调查及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签订的合同的时间为6月8日。

二、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

2、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进行维修、保养,并新做了防水工程,完全符合承租人的相关法律义务。

在被告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合同生效、履行已超四年之久,原告却因为自身的利益而非法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三、原告怠于收受租金及提起诉讼主观上为恶意。

1、原告往年收取租金都是其本人或委托相关人员来被告处收取租金并签写收条,但6月15日至今,原告都未曾提及收取租金一事,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提交委托书,而是直接于7月向我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这是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的。其主观上就是不愿意接收租金,故意拖延时间,并以此为借口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2、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为其虚构,并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

(1)在该《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中,只有出租人(甲方)的信息,承租人(乙方)的信息为空白,合同中租赁面积和新建厂房面积都为空白,在最后的盖章处也没有乙方的相关人员签字,签订时间也没有,仅有一个公司印章,完全不符合合同订立的基本构成部分,也不符合实践当中签订合同的惯例,为其单方虚构。(注明:原告曾经以办理其他手续借用过被告公司印章)。

(2)原告都在起诉书中写到:“6月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以甲、乙方身份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而且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也确认了6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但原告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最后的印章是“北京***有限公司”,而事实上,被告公司营业执照是在7月才下发,印章也是在7月后期才刻制出来。怎么会在原告提交的6月8日《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上出现公司印章呢?因此,可以判定原告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是虚假的,该份《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书我方不予认可。

基于原告在起诉书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确认“6月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以甲、乙方身份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这一说法,正好说明了我方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的真实性,而且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收条”也印证了我方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即在签订本合同后,时间上是可以相互佐证的,也符合逻辑。

四、关于付款方式: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所有合同当中未曾提到被告公司账号,也未约定原告必须将转让款项汇入被告公司账号。合同都已经履行了四年之久,为什么被告却迟迟拖延不来受领租金呢?理由就是“被告欲想通过拒绝受领租金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继而获得拆迁补偿款。”完全违背了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为典型的见利忘义,有失诚实信用的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接受租金为恶意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请法院综合以上情况给予考虑,依法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王少明。

20xx年8月21日。

(五)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作为承租人,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和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法院认为:本案中如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会导致被告利益失衡,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宣判后,原告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六)案件诉前签发的律师函。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

王某、何某:

本公司于7月10日收到你方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对于该通知书的内容我方不予认可,我司是完全按照6月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履行相关合同内容的。现针对你方在《解除合同通知书》称我司存在所谓的“违约行为”作出如下答辩:

一、我司新建房屋施工建设是按照《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约定进行,是在经过你方同意并经你方同***村民委员会协调后,取得了该村民委员会的盖章许可。

二、根据《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四条专用设施与场地的维修、保养的规定,我司已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了维修和保养,并独自承担了相关费用。

三、关于你方在通知书中称我司“拒付租金”更是无中生有。6月22日,一位自称是你方“股东”人员给我司负责人电话联系租金一事,并告诉他第二天来公司领取现金或提供账号都可,但此后该“股东”一直没来,给其打电话一直都未接通或处于停机状态。随后你方就向我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根据《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之约定:“乙方(我司)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见甲方(你方)委托书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但至今你方都未按照合同约定事先书面提交委托书,也未指派相关人员来我司收取租金或提供账号。按照至收取租金的惯例,每次都是你方安排相关授权人员来我司亲自领取租金并书写收据,因此你方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我司正式通知你方:我们要求你方按照《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继续履行,否则将依法追究你方违约责任。

通知人:北京***有限公司。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八

出租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名称、租赁价格及赔偿标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租金的支付。

1、发放材料按材料单计算;

2、押金数额由双方自行商定;

3、租赁设备返还时结清所有租赁费用。

第四条:租赁机械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租赁设备的交货和验收。

1、由甲方向乙方(或其代理人)在交货地点交货。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设备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设备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设备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设备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三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设备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六条: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设备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维修一次使用的配件__________元以下由乙方负责承担,在_______元以上由甲方负责承担。

2、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三天,如超过三天,每超一天,应免收乙方相应天数租金。

3、租赁设备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租赁机械运费的承担。

租赁设备进场费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____%的违约金。

2、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附属合同。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预付定金后生效,至租赁设备全部返还、租金等费用全部结清之日终止。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九

甲方(出租房)。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如下: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租赁甲方质量合格、证件齐全,型号为塔机升降机,高度为米,共台,每天每台租赁费元(不含税价),施工地点:。

二、结算方式:租赁费每个月结清一次,如超过10日不付清,甲方有权停机,停机期间所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停机后租费照收,并加30%的违约费。

三、本机租赁一次性租赁时间不少于个月,不足个月,按个月计算。

四、甲方提供基础图,乙方负责基础制作,乙方提供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标准,因电压不稳定造成该机电器损坏由乙方自己承担,该机报验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报检资料。

五、本机安装完毕开始计费,自年月日开始计费。乙方付给甲方押金每台元。

六、该机乙方付甲方进出场费每台元。(包括安装、加节、拆除、运输)该机进场后,乙方付给甲方进出场费元,金额元,退场前全部付清。(注:非正常安装、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更换一次钢丝绳)。

若乙方丢失甲方本机部件,按相应价赔偿,并保证本机电盘线路整齐、清洁。

七、本机运转正常使用后,该机维修及费用由负责。(注:维修时间早7点前晚6点后不属维修时间)。

八、春节报停(40)天不收费,报停前必须付清所有租赁费及费用,否则按使用计费。

九、乙方在本机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操作,司机及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生事故,查明原因,甲乙双方各负其责。

十、使用结束后,由甲方到使用现场试车,试车合格后,方能拆卸送回。

十一、租赁期内,乙方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转租给另一方使用或转移工地,更不能转借、抵押、查封等,否则,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必须按本机使用说明进行日常保养、维护。若保养、维修不当或私自拆除限位器及其它部件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三、本机用完拆除前,乙方提前15天通知甲方,如不通知按使用计费。

十四、拆卸前必须付清租赁费,否则按日计费。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如甲乙双方产生合同纠纷,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十

各区、县人民法院:

近来,对因公房租赁发生纠纷的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各院作法不一。为此,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房管所与公民在履行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所产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除上述情况外,公民与房管所之间因公房租赁产生的其他争议,凡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特此通知。

1.为什么要实行房地产租赁管理?

房地产租赁市场成为特区整体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一部分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逃避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或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出租人偷税漏税,随意提高租金;承租人逃租、擅自转租、故意破坏房地产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政府于1990年3月成立了“深圳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同年12月制定颁发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深府[1990]402号文)。1992年市人大获得立法权后于12月26日讨论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于次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市人大颁布的第一个房地产法规,标志着深圳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开始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宗旨就是要维护深圳经济特区的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所有进入市场的出租房地产,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指深圳特区内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均属《条例》的适用范围。

2.房地产租赁为什么要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出租,须持有《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房地产不得出租。《许可证》由市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区主管机关发放,但市主管机关规定由其发放的除外。

实行许可制度,一方面规定出租房地产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另一方面为承租人租用合法的出租屋提供了保障。

3.如何申领《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有哪些具体规定?

申领《许可证》,房地产所有人首先须到出租屋所在地管理机关领取《房地产出租申请书》,填好后向租赁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出租申请书》;。

(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3)申请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管或共有的房地产出租,可由代管人或共有人申领《许可证》,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同意书必须依法经过公证或认证。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房地产出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租赁管理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4.房地产租赁为什么要办理登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地产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区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实行登记制度,一方面对房地产租赁双方的合法关系予以保障,另一方面租赁过程中双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调解和跟踪管理;第三,便于有关部门介入出租屋的整治,利于出租屋的综合环境改善和提高。

5.如何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理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出租屋所在租赁管理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3)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租赁所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租赁所逾期不作出答复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所办理登记手续。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十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租用甲方的钢管、扣件、顶丝等建筑机械设备,甲方同意有偿出租给乙方使用。

特别说明:

1、以上租赁物的种类、详细的规格、数量以乙方签字确认的提货单(租赁单)为准。

2、每租赁一万个扣件甲方免费送1000套扣件螺丝。

3、甲方所提供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满足乙方的质量要求。

三、租赁物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乙方应将租赁物用于承建的工程,并保证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正确使用。乙方不得超负荷使用和违规使用租赁物。

四、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应提前五天向甲方提交租赁的机械设备计划单,以便甲方按时、按量的供应。

五、租赁期限:以实际进场时间开始计算,归还时截止。冬季报停时间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时,超过时间租赁费按50%计取。

六、甲方材料进场三个月后,乙方开始支付租赁费。之后的支付方式为:每月25日前,乙方做出当月的租赁费结算单,下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租赁费的70%。甲方不出具税票,所收租赁费不含税金。

七、乙方可根据工地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他租赁公司合作,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八、甲方将货物送到工地,运费及装卸费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垫付,每月结算租赁费时乙方将此费用支付给甲方。交货时双方当场清点数量并验收质量,乙方指派为验货人,验货后乙方应给甲方签订提货单(租赁单),乙方或者提货人在提货单(租赁单)上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视为租赁物已验收且质量合格、完好无损。乙方提货后对租赁物的数量、质量负责,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九、租赁物返还时的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费、装卸费由乙方承担。

十、租赁期间,租赁物资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十二、乙方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租赁期间届满,乙方应当返还全部的租赁物,按时将租赁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本市内)并整理堆放。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应按照合同第二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钢管截断使用。否则按照钢管缺损处理。

十三、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份。

十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十二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今天本站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是:生产设备租赁相关合同纠纷。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人造金刚石厂。

法定代表人:张晓溪,厂长。

诉讼代理人:张耀东,厂办主任。

诉讼代理人:赵杰,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

年10月19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人造金刚石厂(以下简称,天津方)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北京方租赁天津方的分厂(含19台压机),期限三年,年租金30万元。年10月19日合同期满后,因部分设备损坏后双方产生矛盾,未能交接天津方诉至天津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方支付租赁费121250元,附属设备,电费46932.37元,水费3341.74元,取暖费45770.40元,合计217294.51元。

北京方提起反诉要求租赁费(含租赁19台压机费用)应按11台压机计算、收取租赁费,并要求退还租赁费351118元;并要求扣除变损电量和变压器损耗即要求返还电费118954.39元;退还设备维修费135873.73元、给付货款9833.40元,总计615779.52元。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于年4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人造金刚石厂电费31299.77元、水费3181.74元、取暖费44197.40元,三项合计78678.91元。判令天津人造金刚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北京增方源金刚石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费180065.55元。

三、驳回天津人造金刚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4599元;反诉受理费11296元,其他费用5648元计16944元,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11944元。

北京方、天津方均不服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02)×经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先后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鼎律师事务所赵杰、刘秀香律师担任天津方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天津方其主要上诉理由:原审法院以天津方违反《劳务合同》为由判定天津方承担《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判天津方退给对方已交付的部分租赁费,显然无道理。原审混淆《劳务合同》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认定错误。《租赁合同》中约定按租赁物整体计租,年租金为30万元。租赁物包括压机及辅助设备、设施、厂房配套生产线。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一方面却抛开《租赁合同》规定,仅认定以租赁物中的压机数量分摊租赁费,损坏的压机不计租金,违反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根据。显然原审法院按14台压机数量计算租赁费的结论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租金180065.55元又无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中第二、三项,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2002年5月19日至2002年10月19日的租赁费121250元。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电费中的基本电费,是国家规定的工业用电的必备项目,不是天津方转嫁负担。原审对电费的判决是正确的。

7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电费、水费、取暖费依法所做判决是正确的,北京方就此上诉,未能提交新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对于租赁费是否应予以返还的问题,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对租赁物进行了交接,并依约签订租赁物交接清单,应认定北北京方即对租赁物完好工作状态的认可,对设备接收后,其即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并应依约支付相应的租金。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目的在于“为解决天津人造金刚石厂职工待岗问题…”,同时并未限制北京方对外用工的权利。即《租赁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份相互独立的合同。虽然《租赁合同》约定“如乙方终止劳务合同,此合同一并终止”;《劳务合同》约定“本合同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或终止”,但并不能因此而将两份合同互为条件,而应以合同中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作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因此,北京方主张天津人造金刚石厂未能完全履行《劳务合同》,致使只使用部分机器,所以应按实际使用机器的数量计付租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8台4400型压机未实际使用问题,由于双方并未就该设备的处理达成任何协议,因此双方应依《租赁协议》的约定履行。故北京方应对该设备妥善保管,待租赁期满后,交还该设备,并支付相应的租赁费。北京方未能就租赁物交接时并非处于完好工作状态提交相应证据,故其主张返还租金,给付维修费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对租赁费返还问题的处理不妥,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02)×经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撤销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02)×经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北京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人造金刚石厂租赁费12125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769元,其他费用4830元,合计10599元,由天津人造金刚石厂承担848元,北京方承担97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296元,其他费用5648元,合计16944元,由北京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4130元,由北京方承担。

天津方胜诉。本案是一起运用法律关系理论,论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从而纠正一审法院错误判决的典型案例。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十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双方务必自觉遵照本合同执行。

一、施工地点:由乙方指定施工作业现场。

二、机械类型及价格:

三、租赁方式及条款:

1、乙方以月租的形式租赁甲方机械,机械预热、修理和移动都由甲方负责,每月工作27天,3天为维修机械时间,每天工作9小时,如机械工作时间不能正常工作,扣除修理时间。

2、因下雨条件不利于施工,或施工过程中不需要机械作业,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的情况下机械停机,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租用期间,如下雨达到50mm以上按实际时间计算;因自然天气、气候(如北方的冷空气、沙尘暴、下雪结冰)等情况,期间按实际时间计算;在后期收尾阶段,机械工作不到15天(含15天,9小时/天)的按实际时间计算工作时间,达到15天的(9小时/天)按包月计算。

3、付款方式:每月一结。

4、进场费:一台共计3000元。

5、机械的看护、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

6、由乙方提供机械作业所需的柴油,其它油料由甲方负责。机械进场时需由甲乙双方确认机械内存柴油量。退场时需甲乙双方重新确认机械内存柴油量,以确保机械进场、退场时机械内存柴油量一致。

7、甲方应提供性能良好的机械,并配备合格的机械操作人员,甲方的机械操作人员应听从乙方现场人员的指挥。按时按线路到达指定地点,按乙方现场人员的要求作业,乙方的机械操作人员可随时调运和操作机械。如甲方的机械性能不好和操作人员不听从乙方人员指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操作人员或机械退场,中止合同,并从台班中扣除甲方的机械进场费。

8、甲乙双方以机械具体工作时间的形式确定机械实际作业时间,双方都必须掌握和记录,并到月底核对。乙方付甲方的机械租赁费,若有拖欠,甲方有权停机停工。

9、机械的进场费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由甲方承担,若乙方的租赁期小于二个月(含二个月),则进场费和退场费均由乙方负责。

10、甲方所派的机械操方作人员的吃住由甲负方责。

11、以上租赁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如乙方需要发票,则多租赁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

四、安全要求。

1、甲方(包括机械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施工技术规程进行作业,机械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械的操作和维修保养规程安全作业,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工地。

2、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工地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现场人员的指挥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机械必须停方在乙方指定的位置,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移动和操作机械。

3、甲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凡是违反上述条款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乙方概不负责,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机械操作人员或机械退场,中止合同,并从台班费中扣除甲方的机械进场费。

五、仲裁与调解。

如发生合同争议或经济纠纷,双方本着合作、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由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进行仲裁裁决。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到工程款结清后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三页),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帐号:帐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十四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200000元。

3、立即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6月8日,原被告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通州区场地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租金为6万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逾期违约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约定履行了场地交付等合同义务;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却实施了擅自建房,不维修房屋设施等一系列违约行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度租金;7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建造厂房、不维修房屋设施、拒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某王某。

(二)被告委托王少明律师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北京***公司,住通州区**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何某、王某与北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三)被告证据目录。

一、证据名称:《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证明目的: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时间为6月8日。

2、《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之约定:“乙方(被告)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见甲方(原告)委托书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但是原告度并未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交过委托书或告知,也没有委托相关人员来被告处收取租金。

3、《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1款第4项:“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协调周边关系,使乙方新建5000㎡厂房顺利进行。”因此原告有义务配合被告进行厂房新建、扩建。

二、证据名称:被告股东名录及公司章程。

证明目的:

1、***为被告股东,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2、股东出资时间、提交公司章程时间为6月29日。

三、证据名称:租金收条。

证明目的:

2、原告代理人***于6月8日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后即日就收取了被告度(.7.15-.7.15)租金18万元。

四、证据名称:照片。

证明目的: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对厂房进行了维修和保护,此照片为租赁期间所做的防水工程图片。

五、证据名称:收条(防水维修费用)。

证明目的:被告于8月27日和3月7日委托施工方对厂房进行了防水维护,并且独自承担了相关施工费用18000元。

六、证据名称:证人证言。

证明目的:被告按照约定对承租厂房进行了维修、保养,履行了承租人的相关义务。

七、证据名称:新建厂房示意图。

证明目的:

1、经过原告的同意和协助,通州区村民委员会许可被告新建、扩建厂房。

2、新建厂房的面积为3988㎡,没有超过《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1款第4项约定的5000㎡。

八、证据名称:《解除合同通知书》。

证明目的:

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确认了6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

九、证据名称:证人证言。

十、证据名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及邮件详情单。

证明目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于7月22日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邮寄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要求原告遵守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四)王少明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调查及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签订的合同的时间为6月8日。

二、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

2、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进行维修、保养,并新做了防水工程,完全符合承租人的相关法律义务。

在被告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合同生效、履行已超四年之久,原告却因为自身的利益而非法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三、原告怠于收受租金及提起诉讼主观上为恶意。

1、原告往年收取租金都是其本人或委托相关人员来被告处收取租金并签写收条,但6月15日至今,原告都未曾提及收取租金一事,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提交委托书,而是直接于7月向我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这是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的。其主观上就是不愿意接收租金,故意拖延时间,并以此为借口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2、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为其虚构,并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

(1)在该《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中,只有出租人(甲方)的信息,承租人(乙方)的信息为空白,合同中租赁面积和新建厂房面积都为空白,在最后的盖章处也没有乙方的相关人员签字,签订时间也没有,仅有一个公司印章,完全不符合合同订立的基本构成部分,也不符合实践当中签订合同的惯例,为其单方虚构。(注明:原告曾经以办理其他手续借用过被告公司印章)。

(2)原告都在起诉书中写到:“6月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以甲、乙方身份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而且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也确认了6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但原告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最后的印章是“北京***有限公司”,而事实上,被告公司营业执照是在7月才下发,印章也是在7月后期才刻制出来。怎么会在原告提交的6月8日《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上出现公司印章呢?因此,可以判定原告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是虚假的,该份《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书我方不予认可。

基于原告在起诉书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确认“6月8日,原告与被告分别以甲、乙方身份签订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这一说法,正好说明了我方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的真实性,而且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收条”也印证了我方提交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即在签订本合同后,时间上是可以相互佐证的,也符合逻辑。

四、关于付款方式: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所有合同当中未曾提到被告公司账号,也未约定原告必须将转让款项汇入被告公司账号。合同都已经履行了四年之久,为什么被告却迟迟拖延不来受领租金呢?理由就是“被告欲想通过拒绝受领租金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继而获得拆迁补偿款。”完全违背了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为典型的见利忘义,有失诚实信用的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接受租金为恶意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请法院综合以上情况给予考虑,依法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王少明。

20xx年8月21日。

(五)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作为承租人,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和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法院认为:本案中如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会导致被告利益失衡,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宣判后,原告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六)案件诉前签发的律师函。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

王某、何某:

本公司于7月10日收到你方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对于该通知书的内容我方不予认可,我司是完全按照6月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履行相关合同内容的。现针对你方在《解除合同通知书》称我司存在所谓的“违约行为”作出如下答辩:

一、我司新建房屋施工建设是按照《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约定进行,是在经过你方同意并经你方同***村民委员会协调后,取得了该村民委员会的盖章许可。

二、根据《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四条专用设施与场地的维修、保养的规定,我司已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了维修和保养,并独自承担了相关费用。

三、关于你方在通知书中称我司“拒付租金”更是无中生有。6月22日,一位自称是你方“股东”人员给我司负责人电话联系租金一事,并告诉他第二天来公司领取现金或提供账号都可,但此后该“股东”一直没来,给其打电话一直都未接通或处于停机状态。随后你方就向我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根据《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之约定:“乙方(我司)于每年的6月15日前见甲方(你方)委托书后,一次性向甲方交付租金。”但至今你方都未按照合同约定事先书面提交委托书,也未指派相关人员来我司收取租金或提供账号。按照至收取租金的惯例,每次都是你方安排相关授权人员来我司亲自领取租金并书写收据,因此你方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我司正式通知你方:我们要求你方按照《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继续履行,否则将依法追究你方违约责任。

通知人:北京***有限公司。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十五

原告:xxxxx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省xxxx市开发区xxx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x,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289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4月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协议建仓合同(编号为accx11024x)一份。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建仓,方式为原告预付360万给被告,由被告在xxxxx市西果园镇柴家河村兴建物流中心给原告使用;双方发生争议,交xxxxxxx物流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截止201月13日,原告陆续支付被告349万元整。从209月起,被告也陆续将建设仓库交付原告,但原告在使用仓库时发现仓库存在大面积地陷、漏雨、墙体开裂等不能使用的情况。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修缮义务。无奈,原告于年3月28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时,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告停止用了涉案仓库。后经了解,被告建设的仓库无任何建设报批手续,属违法建筑,上述仓库也未通过消防验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外,原告已多次接到当地安监部门的通知,通知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违法建设仓库。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充分诚信履行合同约定,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x省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四日。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十六

合同编号:

出租人:xx公司。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公司原则上对使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不租赁。承租人凡低于一个月的租赁期,又急需使用的设备,租赁费按整月计算。

第二条:收取各种设备租金的计价标准:

物品名称。

规格。

单位。

价格。

备注。

第三条:押金。

原则上按所租设备成本收取,押金不得低于成本价15%,押金待租赁物全部送还验收抵作租金或作为赔偿结算,先交押金后提货。

第四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由承租人出具设备使用清单。由出租人负责运送,运费由工地直接结算。提取租赁物时当场验收,并办理机械完好手续,送还时应清刷干净,否则应加收清除费用。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保管维护与使用。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承租人应按赔偿价格表向出租人赔偿。

二,承租方所租的物资不得调换,否则按租赁物价格表赔偿。

三,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品上打眼焊接,握弯,否则按本条第一款赔偿方式赔偿。

第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出租方在合同期内,不得要求承租方提前交回租赁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赁费,应向出租人缴付租赁费日5‰的违约金,如超过30天不能缴付租赁费,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如承租人不能及时按合同支付租金,造成设备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及时,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2,如承租人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还全部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3,工程完工结算时,对丢失的设备,可暂按赔偿结算,对赔偿金不能在一个月内付清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权对丢失的设备连续计收租赁费。直至赔偿金和连续计收的租赁费还清为止。

第九条:租赁物价格。

钢模板丢失每平方160元,模板堵头丢失每个1.5元,模板卡丢失每个0.4元,钢架板丢失每块150元,钢架管丢失每米12元,底座丢失每个5元,扣件丢失每3.80元,螺丝丢失每套0.4元,其他酌情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本合同附件或附注都属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承租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十七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关于生产运行:

甲方负责运行公司所属电厂,供给乙方造纸用汽和用电;乙方负责运行造纸车间及水处理车间,并达标排放,对于各级环保部门的协调工作由甲方负责。

2、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造纸所需的各种证、照及许可资质,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的关系,负责厂区内行政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乙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3、甲方拥有良好的包装纸客户资源,如乙方需要,甲方可无偿提供,以利乙方开拓市场。

4、乙方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甲方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不得干涉乙方的各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甲方对政府各部门承担责任,乙方需确保合法、合规经营,不给甲方增添麻烦。

5、乙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改造租赁设备,对生产及其他用房作一般性维护和改造可自主进行,但如果对房屋结构作改动时,须双方协商解决。

四、关于租金、电价、汽价:

甲乙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吨纸100元,租金交纳时间的计算:自乙方进厂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开始交付租金。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供给乙方的电价为每度电0.73元,即每度电以低于电业公司电价(0.83元)0.1元的价格供给,以后如果电业公司的电价调整,则甲乙双方的供电价格随之调整,始终以低于电业公司电价0.1元的价格供给。

在现在的电煤价格为每吨元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供给乙方使用的蒸汽价格为每吨180元,如果以后电煤价格调整,则供汽价格按每吨电煤产汽6吨作相应调整。

五、其他约定:

对于甲方所有的厂区内乙方未租用的闲置资产,如乙方在设备维修、生产过程中需要,乙方可以优先使用,其使用的期限及资产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租赁设备的维修:

乙方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及操作规范使用上述设备,上述所有生产设备自乙方开始生产使用后发生的一切维修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未经双方一致协商,任何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2、如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延迟支付租金达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租赁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九、合同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名称、数量、价值。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选定以下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具体报价见附件一、二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价值:

数量:

附件:

状况:运转正常。

使用地点: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月日至月日止合计天,如需要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15日内,重新签订合同。若乙方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但超过了15天(含15天),按照一个月计算租金,15天以内按照月租金的50%计算。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而乙方又不购买本合同设备而继续使用本合同设备的,自租赁期满之日起,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第三条:租金及结算。

设备租赁费用:/月.套,天.套。

租金支付:本合同签订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第一期租金/月.套,共计租金元整,以便甲方准备相关租赁工作。此后乙方务必在每月的10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租期(或下一个月)的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条: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每套设备万元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乙方交纳保证金及第一期租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为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设备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应退还乙方。

第五条:双方责任和权力。

在设备租赁期间,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设备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收到设备后,应以甲方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保险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投保合同交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因乙方未按规定投保造成设备财产损失而无法得到赔付的,应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1、甲方责任和义务。

甲方确保租赁给乙方的设备质量合格,出厂时运行正常、机件齐全。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设备转租给第三人,亦不得在设备上改善、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随时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配合。

(2)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3)租赁期内发生和各类机械事故,乙方均应及时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并通知甲方,对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租用权。

(4)使用结束后,乙方一次结清费用并且必须做好设备的退场工作,完好退还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六条:租赁设备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设备交货地点为甲方,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设备延迟交货,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设备,同时将将收盖章后的租赁设备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设备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设备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三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设备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七条:租赁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设备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机油、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维修的,由甲方负责维修费用,但因乙方操作不当而引起的维修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更换易损件,应按照本合同附件《设备清单和价格表》中所列清单和价格,提前一天向甲方提出购买清单,购买费用从保证金扣除。

3、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甲方维修设备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三天,如超过三天,每超一天,应免收乙方相应天数租金;若是乙方操作不当原因造成设备故障的,乙方租金不能免除。

4、租赁设备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5、租赁设备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金,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租赁设备运费的承担。

租赁设备进场退场的费用,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租赁设备的损毁和灭失。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租赁设备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列)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设备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租赁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设备损毁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设备租赁报价单》中所列的售价赔偿甲方。

第十条:特别约定。

1、在租赁期内或期满后,若乙方要求购买本合同设备的,甲方同意按本合同附件《设备租赁报价单》规定的优惠价格将设备所有权转给乙方。乙方保证金可转化为购买设备款,已支付的租金则不予以退还。

2、若乙方按照本条约定愿意购买本合同设备的,需提前7天告知甲方,而设备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可双方协商确定,但最迟应在自原租赁期满之日起不超过15天内付清全部设备转让款。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的%的违约金。

2、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除按照本条第一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外,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没收乙方保证金,要求乙方及时付清全部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设备,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完毕的预期全部租金利润。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约定应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费用及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十八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不能要求追究发包人为被告。因为合同纠纷,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被告,不能将合同外人列为共同被告。

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起诉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同理,合同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说还是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进行起诉的。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双方务必自觉遵照本合同执行。

由乙方指定施工作业现场。

________。

1、乙方以月租的形式租赁甲方机械,机械预热、修理和移动都由甲方负责,每月工作27天,3天为维修机械时间,每天工作9小时,如机械工作时间不能正常工作,扣除修理时间。

2、因下雨条件不利于施工,或施工过程中不需要机械作业,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的情况下机械停机,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租用期间,如下雨达到50mm以上按实际时间计算;因自然天气、气候(如北方的冷空气、沙尘暴、下雪结冰)等情况,期间按实际时间计算;在后期收尾阶段,机械工作不到15天(含15天,9小时/天)的按实际时间计算工作时间,达到15天的(9小时/天)按包月计算。

3、付款方式:每月一结。

4、进场费:一台共计3000元。

5、机械的看护、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

6、由乙方提供机械作业所需的柴油,其它油料由甲方负责。机械进场时需由甲乙双方确认机械内存柴油量。退场时需甲乙双方重新确认机械内存柴油量,以确保机械进场、退场时机械内存柴油量一致。

7、甲方应提供性能良好的机械,并配备合格的机械操作人员,甲方的机械操作人员应听从乙方现场人员的指挥。按时按线路到达指定地点,按乙方现场人员的要求作业,乙方的机械操作人员可随时调运和操作机械。如甲方的机械性能不好和操作人员不听从乙方人员指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操作人员或机械退场,中止合同,并从台班中扣除甲方的机械进场费。

8、甲乙双方以机械具体工作时间的形式确定机械实际作业时间,双方都必须掌握和记录,并到月底核对。乙方付甲方的机械租赁费,若有拖欠,甲方有权停机停工。

9、机械的进场费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由甲方承担,若乙方的租赁期小于二个月(含二个月),则进场费和退场费均由乙方负责。

10、甲方所派的机械操方作人员的吃住由甲负方责。

11、以上租赁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如乙方需要发票,则多租赁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

1、甲方(包括机械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施工技术规程进行作业,机械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械的操作和维修保养规程安全作业,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工地。

2、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工地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现场人员的指挥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机械必须停方在乙方指定的位置,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移动和操作机械。

3、甲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凡是违反上述条款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乙方概不负责,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机械操作人员或机械退场,中止合同,并从台班费中扣除甲方的机械进场费。

如发生合同争议或经济纠纷,双方本着合作、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由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进行仲裁裁决。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帐号:帐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篇十九

租赁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乙方租用下列建筑机械(见明细表),表中标明了各项费用。

二、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塔吊全套图纸一份,以便乙方送设计院后浇筑塔机基础,塔吊机基础必须按图纸要求施工,设计费用及设计部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提供塔吊技术参数,以确保塔吊安全安装和使用。

三、甲方塔机进场使用前乙方必须每台预付中途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租金。

四、塔机由乙方向甲方租用,如因工程发生债务,不得拿甲方塔机扣押,如有后果由乙方负责(租金结算至拆除为止,如乙方将塔机抵押,塔机在本工程施工至报停租金照结算,同时付塔机购买价)。

五、甲方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操作中必须保证安全,出现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六、在甲方进场操作时,乙方应派专人在现场负责,与甲方配合,在甲方施工期间保证除甲方施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甲方规定的施工范围内,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在操作时,必须服从乙方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八、拆装时,乙方保证“三通一平”,确保设备顺利进退场,如因场地不符合要求、地方矛盾、帐目不清等因素,日期顺延,租金照算。

九、为了保证设备的安全,工程施工的安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检查与保养,不得使设备处于“疲劳”状态,否则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

十、塔机一次性修理费在200元以内由乙方负责,200元以上由甲方负责,所有修理甲方必须按排专业机修工在三小时内到场,修理到位(正常换钢丝绳)大型修理不得超过三天。如因电压问题造成电器损坏,由乙方负责按价赔偿。

十一、每台塔机进场时,甲方提供一套新的钢丝绳(由乙方购买费用扣甲方600元),中途使用到报废标准由乙方负责更换,乙方负责全部费用。甲方必须提供塔吊的电缆线完整,如烂线、坏线必须更换新的。

十二、塔吊进场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十三、如因塔吊发生故障或急需换配件时,甲方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施工现场。

十四、安装塔吊日期自塔机基础浇筑完毕后,符合要求7天内安装结束,拆卸日期为该塔机报停后场地符合要求15天内拆运完毕(塔机报停时间提前15天内通知甲方)。

十五、未尽事项双方共同协商:

十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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