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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汇总11篇)

时间:2023-06-15 10: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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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汇总11篇)

版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如今社会竞争激烈,人们焦虑的心情也愈发增加。结合个人经历,分享一些特定的学习方法和技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逻辑思维训练资料,希望能提高大家的思维能力。

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篇一

新产品开发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战略核心之一,也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经历许多阶段,涉及面广、科学性强,且持续时间很长。以下是新产品质量管理规范,欢迎阅读。

1.1 组织领导

1.1.1 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1.1.2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工作,且职权明确。

1.2 方针目标

1.2.1 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定量的质量目标。

1.2.2 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1.3 管理职责

1.3.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3.2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2.1 生产设备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的生产设施和工作场所,且维护完好。

(1). 生产企业原则上应设置原料间,制做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防治交叉污染。

(2). 制做、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车间净高不得小于2.5米。

(3). 生产车间四壁及天花板应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5米。工作人员和物料均须经缓冲区进入生产车间。

(4). 半成品储存间、罐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必须有空气净化或者空气消毒设施。

(5). 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10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离地2.0米吊装。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

(6). 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小于2201x,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401x。

2.2 设备工具

2.2.1 企业必须具有适合产品特定、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按六大类化妆品的生产应当必备的设备,并配备相应的`灌装、成型、包装设备。

液体类:混合机械 (气流、超声波) 搅拌设备;

膏霜乳化类:乳化均质设备;

粉类:混合搅粉设备;

气雾剂类:咬口及抛射剂充填设备;

蜡基类:融化及倒模设备;

染烫发类:染发剂混合搅拌设备,不产生铁离子的烫发混合搅拌设备。

2.2.2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应当彻底清洗、消毒。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质制作,内壁光滑无脱落,使于清洁和消毒。 企业的固定设备、电路管道和水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滴漏和冷凝物污染化妆品容器、设备及半成品、成品。应具备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日常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检修制度),并能得到认真的实施。

2.3 测量器具

2.3.1 企业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测仪器,并有明细表。企业生产中必须具备相关的计量器具,并在品种、数量上应满足生产及产品质量要求,并有计量器具明细表。

2.3.2 企业的检测仪器、计量器具的性能、精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和达到检定规程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应有周期性检定合格证。企业应当建立检测仪器、建立器具的管理制度,并有执行情况记录。企业有记录管理人员。

2.4 人员要求

2.4.1 企业质量负责人

(1). 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熟悉产品质量法规,明确所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2). 参加企业质量方针目标的制定及管理,定期向职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

(3). 有一定的化妆品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

2.4.2 企业技术人员

(1). 工程技术人员 (含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理工科毕业的)占企业职工数5% 以上。

(2). 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掌握分工范围内的 (如原料性质、配方设计、产品标准、工艺要求、检验方法等) 专业技术知识。可随机提2-3个问题。

2.4.3 生产操作工人

(1).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上岗前还应经过化妆品生产知识的培训。

(2). 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一定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清净、消毒双手。

(3). 直接与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4). 生产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

3.1 技术标准

3.1.1 化妆品企业应当具备所生产或外加工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规范或行业标准。

3.1.2 化妆品企业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国标、卫生规范或行标的要求,并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3.1.3 化妆品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过程中必需的相关原料标准及包装材料标准,并经企业认可批准。

3.2 工艺文件

3.2.1 化妆品企业应当具有所生产的各种产品工艺文件的明细表,并与实际工艺文件相符。

3.2.2 化妆品企业的工艺文件应正确、完整一致,且签署、更改手续正确完备。

3.3 文件管理

3.3.1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技术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技术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3.3.2 企业应有技术文件管理部门或人员。

3.3.3 企业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应为该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

4.1 采购制度

4.1.1 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通用包装的质量控制制度。

4.1.2 企业应制定委托加工的原辅材料、专用包装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4.2 供方评价

4.2.1 企业应制定供方评价准则,并对供方进行评价,以做到择优采购,满足产品质量需求。

4.2.2 企业应保存供方及委托加工单位的名单及供货、加工记录,并对供方进行质量控制。

4.3 采购文件

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如采购计划、采购合同、技术标准等采购文件。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或委托加工的原辅材料、包装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并有齐全的记录。

5.1 工艺管理

5.1.1 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5.1.2 企业职工应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操作。

5.2 质量控制

5.2.1 企业职工应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在工艺流程图上标出质量控制点。

5.2.2 企业根据所生产不同类别的产品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点的操作程序、方法及记录。

6.1 检验管理

6.1.1 企业应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并具有检验室及配备检验人员。企业应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6.1.2 相关产品中的甲醇、对苯二胺、铅、汞、砷、致病菌等物质含量的检测可委托有合法低位及能力的单位进行,并有相关委托证明。

6.2 过程管理

6.2.1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对半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及控制,认真做好检验记录。

6.2.2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可按规定进行返工,返工后要进行重新检验。

6.3 出厂检验

企业应按产品标准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此工作也可与半成品检验结合,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批量检验合格证。

7.1 文明生产

7.1.1 厂区、车间及库房布局合理、清洁、明亮,满足生产需求。

(1). 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生产车间距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并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2).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应当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3). 仓库要有通风、防鼠、防虫、防尘、防潮等设施,定期清扫整理,保持清洁。库存物品码放时应离地、离墙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留出通道。

7.1.2 生产场地应符合要求,适应生产需求,原材料、成品应按规定放置。

(1). 生产车间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生产车间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2). 生产车间地面应平坦、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车间设参观走廊的应以玻璃与生产区隔开,防止人为污染。

(3). 生产车间须设更衣室,室内配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4). 不得穿戴生产场所的工作服、帽、鞋进入非生产场所,不得将无关的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严禁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生产的活动。

(5). 生产车间内的物品应码放整齐,与生产线、通道之间应有明显的标记。

(6).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应当分库、分类存放,并有明确标识。危险品应隔离存放,严格管理。

7.2 安全防护

7.2.1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制度。

7.2.2 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要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要有防火、防爆措施。使用有害、易燃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以确保安全。

7.3 环卫要求

7.3.1 企业卫生状况良好,并能采取防粉尘、防有害气体等措施,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7.3.2 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达到国家有关环保要求方可排放。

7.3.3 生产中应防止噪声污染,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有适当的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

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篇二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企业药店已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筹建完毕,现按照该标准的要求自查,结果均符合规定,并达到了“七统一”的管理标准。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篇三

作为一个制药企业来说,对于其内部存在的管理措施落实不严格、员工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应重视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在药品的实际生产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应高度的重视其内部的管理工作。在药品的生产、配置和检测等工作要求的指引下,应严格的把控药品的生产质量,并且还应建立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督部门,在药品生产的全过程中,此部门应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当发现药品生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的处理以保证生产环节的有序进行。

2.2建立医药行业的健全的制度措施。

要想保证社会大众的用药安全,我们就必须充分的分析现阶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的相关问题,从而进一步的健全医药行业的相关制度措施,以规范制药企业的各类生产行为。首先,我们必须遵照现有《药品管理法》和《产品质量法》来开展质量管理活动,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而国家的药品管理部门则应对各类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确保其生产中的各个环节都是合法并且透明的。

2.3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的保证体系。

在对药品的生产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为保证监督和管理的质量,我们还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首先,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的实行药品生产的各项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符合质量规范中的具体要求的。其次,企业还应将安全生产的质量意识贯穿到药品生产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严格的落实各项药品生产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措施。接着,对药品的生产工作应进行动态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药品生产材料的采购、药品生产的具体方式、药品的配方以及药品的质量管理标准等问题都是在可控的范围内的,从而切实的提高药品的生产质量。最后,在生产药品的过程中,应准确的表明该药物的各类参数,如药瓶的价格、药物的用法用量、储藏方法、功能主治、药品成分、不良反应、性状以及使用期限等等。这样当患者购买了此药品时,才能清楚的了解药品的各项指标和参数,从而及时的采取相应的康复治疗活动。

我们应将药品生产风险管理的`理念贯彻到企业对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去,从最初的药品生产原材料的采购工作开始,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的各项要求采取各项管理活动,在管理原材料的供应商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审核和批准的制度,从而切实的保证药品的生产质量。要想做好药品生产质量的风险管理工作,应重点做好供应商变更和药品工艺变更两项工作,当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审计和验证工作,从而尽可能的降低其对药品生产质量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当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则应准确的预测药品生产质量方面存在的风险。

2.5重视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对于新员工和换岗的员工来说,企业必须为其安排相应的岗前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规范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内容,同时更应包括员工所在岗位的技术培训和知识培训等专业内容。在新员工上岗之前,应对其进行严格的上岗考核工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不同级别和不同岗位的员工,所安排的培训内容也是有所区别的,一线员工应重点培训其专业技能和基础知识,管理人员则应重点培训其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而无论是为哪一级别的员工安排培训课程时,在培训的过程中都应贯穿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从而真正的保证药品的生产质量。

3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文章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有效措施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必须对药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还应结合现阶段我国药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从而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有效措施,消除一切不利于药品安全的因素,保证药品的生产质量,促进我国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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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篇四

b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d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e对用户提出的药品质量问题和使用肿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做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

参考答案。

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文件编制的程序是。

a起草、审核、批准及修订。

b审核、起草、批准及会签。

c起草、修订、审核及批准。

d修订、起草、批准及下发。

e起草、批准、会审及颁布。

参考答案。

3生产文件的编制应注意以下内容。

a用词准确,通俗易懂。

b层次清楚。

c各类技术参数要求准确。

d用词准确,通俗易懂,层次清楚,各类技术参数要求准确。

e繁简适当。

参考答案。

4药品生产企业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应。

a按规定的质量标准采购。

b向经质量管理部门质量审计合格的供货单位采购。

c按计划采购。

d按需求量采购。

e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向经质量管理部门质量审计合格的供货单位采购。

参考答案。

a设专桂或专库储存。

b设专人管理。

c设专桂或专库储存,设专人管理。

d双人双锁管理。

e品种、规格、批号储存。

参考答案。

6药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发放原则是。

a先进先出。

b后进先出。

c先进后出。

d按批号发放。

e按品种发放。

参考答案。

7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一般应控制在。

a温度18~240c,相对湿度55%~75%。

b温度18~260c,相对湿度45%~65%。

c温度18~240c,相对湿度45%~65%。

d温度18~260c,相对湿度35%~55%。

e温度18~280c,相对湿度55%~75%。

参考答案。

8洁净室(区)内输送药液及注射用水的管道,储罐等的材质应选用。

a铸铁制作。

b竹木、腾等材质制造。

c优质不锈钢或其他优质耐腐蚀材料。

d不锈钢。

e优质低炭不锈钢。

参考答案。

9对无菌作业区洁净工作服的要求。

a选用防静电、耐消毒的长纤维材质。

b其式样能覆盖全部头发、胡须等。

c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d应选用防静电、物纤维脱落、耐消毒的长纤维材质制成,其式样能覆盖全部头发、

胡须与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e宜选用物纤维脱落的材质制作。

参考答案。

10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定期体检,时间为。

a轮流抽检,每两年一次。

b每年至少体检两次。

c一年一次。

d二年一次。

e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参考答案。

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篇五

为全面开展、实施gsp认证工作,药店首先结合企业实际和gsp要求,修订和完善了××项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质量职责,并及时对药店全体员工进行了学习和传达。为确保各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我店每(年、半年、季度、月)组织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考核结果与员工奖金挂钩。

(二)人员与培训。

药店目前共有人员×人,企业负责人为××学历,××职称,熟悉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质量负责人××学历,××职称(资格),质管部经理××学历,××职称(资格)。其他员工×名,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以上人员均持有健康证,并建立了健康档案。

药店自成立以来,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一年来,药店自行组织各类培训×次,其中药品管理法制培训×次,药店质量管理制度培训×次,药品专业知识培训×次,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gsp培训×次,我店的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省药监局组织的继续教育。

(三)设施与设备。

我店营业场所××m2,环境整洁。营业场所、办公、生活区分开。门窗结构严密,货架、柜台齐备。配备符合药品储存陈列的各项设施设备,主要有冰箱×台,地架×个,空调×台,温湿度计×只,鼠夹×个,避光用窗帘等。

(四)进货与验收。

我店购进药品严格按照药品购进制度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对供货单位、购入药品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性严格审核,与供货单位每年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并明确质量条款。购进药品均有合法票据,并建立了购进记录,票、帐、货相符。

对购进的药品,验收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批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验收中,按照要求对药品的外观性状以及药品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标识等内容进行详细检查,首营品种须有该批号药品的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

(五)陈列与储存。

陈列药品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拆零药品和易串味药品专柜陈列,商品摆放整齐美观,类别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对陈列药品按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我店每××对储存药品巡检一次,并建立养护记录,对有效期在×个月内的药品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温湿度进行监测并记录,发现超出规定范围,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对养护用仪器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建立设备档案。

仓库划分了合格区、待验区、退货区和不合格区。并按要求实行了色标管理。

(六)销售与服务。

我店在销售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营业员能正确介绍药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营业场所内设有咨询台,店堂内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设置了顾客意见簿。对顾客提出的批评或投诉能够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店堂内无非法药品广告。

我店于200×年××月份按照gsp条款进行了全面自查,认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落实到位,现提出认证申请,希望各位专家早日莅临检查指导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核查。

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篇六

c总工程师。

d经理。

e经理指派的负责人。

2质量管理机构的质量验收组应设在。

a仓储部门。

b销售部。

c供应部。

d中心化验室。

e质量检验科。

3药品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

a专业技术人员。

b执业药师。

c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e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并有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质量问题。

b负责领导质量验收组的业务工作。

c协助经理管理本企业经营商品的质量管理、验收和监测工作。

d执行质量否决权制度。

5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废药品处理监督工作的是。

c药品检验室。

d药品物理检测室。

e药品化验室。

6药品质量管理组指导按药品性能进行合理储存和运输的对象是。

a养护、保管、运输人员。

b运输、化验、宣传人员。

c采购、保管、销售人员。

d广告、养护、保管人员。

e验收、保管、运输人员。

a逐件验收。

b逐批验收。

c逐个验收。

d逐打验收。

e抽检验收。

8药品质量验收组在验收药品外包装的项目达。

a5项。

b8项。

c11项。

d13项。

e15项。

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篇七

5、企业无销售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行为,有关药学技术人员能按规定履行职责。

总之,经过此次自查自纠工作,督促了我店的经营行为及销售等工作,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职责人意识得到了加强,未出现任何违法行为。

特此报告。

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篇八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全文共四章八十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的审核;。

(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四)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九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

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第十八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十九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二十条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一)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二)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三)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第二十一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第二十二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第二十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第四节进货。

第二十四条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二十七条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节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条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

第三十一条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第三十二条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篇九

从思想意识的角度来看,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工作人员还未形成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他们认为质量管理工作与自己并没有太大的关系,质量管理工作应是质量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来负责的,所以,员工就不会积极的参与到质量管理工作中来。另外,药品生产企业的大部分员工都认为只要通过了认证就可以参与到行业的竞争中来了,之后就不再重视管理工作了,同时药品生产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投入也较少,没有引进专业化的技术人才,员工的综合素质偏低,质量负责人通常也都是专业不对口的,这都会降低药品的生产质量。

1.2国家的规范与现阶段的质量管理要求没有良好的适应。

现阶段,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工作时以及采取各项质量管理活动时,其所遵循的文件都是在1998进行最后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至今已经有的时间再没有进行修订了,与国际上所采用的同类文件相比,其管理要求以及标准是相对落后的,并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对软件的要求太过宽泛,并且对硬件也没有过高的要求,因此,是无法满足现阶段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的。

文档为doc格式。

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篇十

我药店成立于200×年×月×日,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为淮安市××区××路××号,注册资金为××万元。药店营业场所××平方米,仓库××平方米,办公及辅助区面积×平方米。目前共有人员×人,其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人,质量管理员(兼验收员)×人,××学历,职称为××,养护员×人,××学历。药店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经营药品品种达××个,200×年实现销售××万元。为确保gsp认证,公司花费近×万元对内部硬件进行了改造,添置了与门店要求相应的一系列硬件设施设备,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

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风险管理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法规规章规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企业提供的资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编造。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七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管理层人员担任,熟悉本企业所经营产品的质量特性及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八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负责指导、督促企业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

(七)组织相关部门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应当保存留档;。

(八)组织指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配合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三)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1、参与制定并落实企业有关协议格式样本中有关质量保障条款的制定和审核;。

2、指导并督促正确录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息追溯申报系统》,确保产品可追溯;。

3、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需参与制定并落实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质量管理的相关内容,医疗器械经营风险管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2、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修订、改版、分发或回收等规定;。

(四)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供货者随货同行单);。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不合格品确认、处理原则、销毁流程与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包括退、换货的原则、操作流程、记录);。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预案与实施、召回流程、责任人、召回记录档案管理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体检计划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计划、实施、记录、考试考核等);。

(十五)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需制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规定(包括使用权限分配及变更记录、网络安全、数据备份、责任人、版本升级记录等)。

第十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发现问题纠正措施和落实整改制度;于次年1月底前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包括以下记录:

(一)首营供货者、首营产品、首营购货者审核记录;。

(二)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

(三)入库记录;。

(四)在库养护检查记录、库存记录;。

(五)出库与复核记录、出库随货同行单、运输记录、销售记录;。

(六)售后服务记录;。

(七)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八)退货记录;。

(九)不合格品处置相关记录;。

(十)仓库(温、湿度等)等贮存条件监控记录;。

(十一)运输冷链/保温监测记录;。

(十二)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十三)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记录;。

(十四)不良事件监测调查报告记录;。

(十五)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十六)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

第十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设立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三个门类以上的批发企业、医疗器械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国家《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产品的批发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除上述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至少设一名质量负责人。

第十九条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角膜接触镜零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医学、护理学、光学、视光学、眼视光技术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二级技师以上)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角膜接触镜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关行业组织的培训合格证明。

助听器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兼营医疗器械的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可由药品质量负责人兼任。

其他兼营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当配备1名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培训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有资质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企业,验配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验光员资质或从事眼科初级以上医师职称人员;经营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规并接受角膜接触镜专业法规和技术知识培训。

(四)从事助听器验配企业,验配的人员应当具有听力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医师职称或具有经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培训合格的验配师资质人员。

(五)从事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器械物流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器械物流的运营管理;配备与所提供入库、验收、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物流、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器械贮存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经授权的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资质,熟悉所经营产品的相关知识。

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的,可以不配备从事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质量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岗位操作规程等。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批发或零售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批发兼零售的企业经营场地和库房面积应当分别符合要求。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应当设置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仓库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置(委托第三方物流储运的企业除外)。

(一)经营国家《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中的一次性使用输血、输液、注射用医疗器械企业,库房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置符合诊断试剂贮存要求的库房,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不含冷库)、冷库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

(三)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医疗器械库房使用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单一类别产品库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委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除外。

(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设有医疗器械专用仓库,具有与产品储运要求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设施设备。医疗器械专用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5000平方米,储运体外诊断试剂的,冷库容积应当不少于1000立方米。

(五)角膜接触镜零售企业的功能区域面积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使用面积应当不低于10平方米。有验配服务的应当具有独立验配区域,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同时经营上述所列产品类别的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设置应当满足所经营产品类别上述单项条件的最高要求。

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批发的经营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和产品陈列所需的设施设备。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与经营产品的展示需求相适应的专柜或经营区域。

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提供医疗器械体验服务的场所不得挤(占)用经核备的经营面积。

第二十六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库房设置应当符合消防的要求,不宜设置在不适合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库房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库房应当自行管理,独立设置,醒目位置悬挂企业名称标志牌及库房分区平面布局图。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储运的;。

(五)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企业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贮存作业区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分区标示。分区标示应当具有引导、指示、警告等说明,明显区分不同区域和功能(如分区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召回)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根据企业经营风险管理的措施,按照质量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合理分类贮存,有分类标示。

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库房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库房应当配置相应的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设备,满足库房管理的需要。

第三十条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无渗漏、霉变和墙面脱落痕迹、房屋结构严密;。

(四)库房设有门禁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第三十一条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尘、防污染、防虫、防鼠、防异物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安全防火要求的消防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库房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仪器。

第三十四条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独立冷库,有出入冷库的缓冲区域或有隔离设施;。

(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四)企业应当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冷藏车具有显示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保温箱具有良好的保温、防护性能,配置温度自动监测设备,可采集、显示并记录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监测数据。

(五)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医疗器械范围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二)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证照、监督电话;。

(三)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零售的医疗器械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三)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

第三十七条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并记录,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主要包括:产品包装、效期、拆零产品质量状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八条零售企业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建立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目录清单、维护记录和档案。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建立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目录清单,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档案。可自行进行校准或检定的应当有相关的制度、操作文件及记录。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对冷库及需冷藏、冷冻产品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和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验证记录和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四十二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满足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并具有以下功能:

(六)系统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七)系统具有网络信息安全和数据备份的功能,记录真实可靠。

3、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第四十三条从事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能够实施医疗器械现代物流作业,并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机械化装卸、传送设备和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分拣设备。除符合本实施细则中库房规定要求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拆零、拼箱发货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二)存放不合格医疗器械专用场所;。

(三)销后退(召)回产品的专用场所;。

(四)设置高货架的,应当具有适合医疗器械存储和实现产品入库、分拣、上架、出库等功能的装置和设备。

设置委托方贮存专区的,应当悬挂委托方企业名称标志牌、功能区域说明及平面图。

第四十四条从事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与物流业务规模相适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货运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运行的满足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作业全过程和质量控制等有关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要求外,还应当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医疗器械储运全过程实时数据交换和产品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交互平台和技术手段。

第四十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应当通过互联网技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实现实时监管的信息系统平台,信息系统平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包括:

(二)委托储运医疗器械产品名录;。

(三)医疗器械产品入库信息;。

(四)医疗器械产品库存信息;。

(五)医疗器械产品出库信息;。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章采购、收货与验收。

第四十七条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加盖供货者公章复印件,内容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含附件)。

(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货者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供货者变更信息、信用信息、质量信息、监督检查公告等信息,必要时,企业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企业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停止审核,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五十条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第五十一条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第五十二条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供货者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符合要求的货品、交运情况、收货时间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拒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供货者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发货日期、供货者、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或者失效期)、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第五十四条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置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第五十五条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五十六条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验收人员姓名、验收日期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五十八条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在做好收货要求的基础上,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运输过程温度及到货温度不符合产品储运要求的应当拒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企业委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储运时,委托方应当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明确质量管理要求及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按照协议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入库、贮存与检查。

第六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生产批号或序列号、有效期(或者失效期)、数量、货位号(或存放区域)、质量状态、库房管理人员交接时间及签字等。

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合格区;验收不合格的放置在不合格区,注明不合格事项并做好记录,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说明书或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二)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

(六)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

(八)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六十二条从事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自营与受托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分开存放或按照本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依据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特性由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合理贮存。

第六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库存产品检查记录。内容包括:

(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包括:日期、时间、标准值、实时测量值、超标措施和采取措施后测量值、记录人员签字等。

(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五)对冷库温度自动记录报警装置进行检查、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产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锁定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销毁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和附有原始资料等。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库存记录,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货物与账目相符。库存记录内容包括:入库时间、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企业名称、有效期(或者失效期)、库存数量、实际盘点数量、库存地点(货位号)、产品质量状态等。

第七章销售、出库、运输。

第六十七条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企业名称、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对发出的授权书,企业应当建立档案。

第六十八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销售前应当建立购货者首营审核,对购货者的证明文件、经营或使用范围进行核实,建立购货者档案,保证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

第六十九条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数量、单价、金额;。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或者失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第七十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许可证号或其他编号、购货者地址、联系方式。

第七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据,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零售单位、经营地址、电话、销售日期等,以方便顾客进行质量追溯。

第七十二条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根据出库单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一)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第七十三条医疗器械出库应当进行产品出库复核,并建立出库复核记录,内容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出库复核人员等。

第七十四条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拼箱标示,并附有拼箱产品目录清单。

第七十五条需要冷藏、冷冻运输的医疗器械装箱、装车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符合以下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第七十六条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签订质量保证书面协议,包含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货到签收、回执返回等内容,确保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

第七十七条运输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冷藏车、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

运输过程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冰袋、冰排等蓄冷剂不得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防止对医疗器械质量造成影响。

第八章售后服务。

第七十八条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第八十条企业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或者由约定的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以不设从事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者人员,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或者经过厂家培训的人员。

第八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退货产品应当填写退货申请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或者失效期)、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退货原因、原始凭证单号等,不合格品退货申请应当由质量管理人员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退货产品与原始发货信息一致方可收货,信息不符应当拒绝接收。退货产品验收合格的放置合格品区,验收不合格的放于不合格区,退货产品的收货、验收应当符合相关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公开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

第八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投诉记录内容包括:记录时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或者失效期)、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销售日期、生产企业名称、接待(记录)人员、投诉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投诉人对处理意见的反馈、投诉人联系电话和投诉人姓名等。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将产品售后服务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第八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投诉。

角膜接触镜验配企业,应当将合法经营承诺内容(详见《上海市角膜接触镜零售审批告知承诺书》)以醒目的方式公布在经营场所内。

第八十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及时注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并保存经营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的监测记录,形成档案。

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八十七条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八条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召回记录项目内容包括:时间、召回事由、召回计划编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者序列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召回数量、实际召回数量、差额数量原因等,并保存召回原始资料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实施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计算机、法律、管理等专业。

(二)在职: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三)在岗:相关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

(四)首营审核,包括产品、供货者、购货者合法性审核。

产品首营审核,即对本企业首次采购的医疗器械所进行的合法性审核。

供货者首营审核,即在发生医疗器械采购时,每位供货者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对供货者所必需的合法性审核。

购货者首营审核,即本企业首次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对该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所必需的合法性审核。

(五)待验:对到货、销后退回的医疗器械采用有效的方式进行隔离或者区分,在入库前等待质量验收的状态。

(六)零货:指拆除了用于运输、储藏包装的医疗器械。

(七)拼箱发货:将零货医疗器械集中拼装至同一包装箱内发货的方式。

(八)拆零销售:将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式。

第九十条医疗器械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零售企业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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