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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制度(精选11篇)

时间:2021-11-23 2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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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制度(精选11篇)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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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制度篇一

各乡镇按照本方案组织制定乡镇《“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安置点详细规划》《搬迁户安置脱贫计划》。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的相关资料编制完成《巴东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巴东县易地扶贫搬迁20实施计划》。

5.明确实施主体。

按照市场运作原则,明确巴东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和贷款承接主体,做好相关承接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年5月)。

1.完善前期。

按照分期分批、统筹推进的原则,做好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计划下达即可开工。

2.筹措资金。

县城投公司加强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联系,及时接受资金转贷(支付)。

(三)第三阶段(6月—11月)。

项目实施。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建设条件,推进搬迁项目建设,圆满完成搬迁任务。

(四)第四阶段(月—1月)。

检查考核并验收销号。

建立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销号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长为成员的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办公,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改局分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副局长和县扶贫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专人组建工作专班。

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每个安置点、每个迁出村、每个农户都有县级领导、乡镇领导、村干部对应负责,既要搬得出,又要稳得住、能脱贫,全程负责,不脱贫、不脱钩。

(二)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县政府负总责、办公室统筹、乡镇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服务、监管、督导”的要求,主动作为、善于作为,将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同时按照“要件齐全、简化程序”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加强工作统筹领导,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及政策宣讲等,负责协调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领导小组。

发改部门负责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和专项建设基金,下达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

会同扶贫部门拟订年度实施计划、开展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

会同财政部门监管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的使用。

扶贫部门负责提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搬迁规模及分布、精准确认年度搬迁对象,负责搬迁人口脱贫相关工作,并对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措方案,筹措、拨付、监管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的对接,落实地方债务额度,研究提出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方案,负责制定并落实《巴东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经常性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安排好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指标,组织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等政策措施,负责督促指导搬迁群众旧宅基地、旧村庄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住建、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规划审批、房型设计、垃圾污水设施的配套等,负责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规划,优先安排安置点中小学、幼儿园项目,保障搬迁户子女就近方便入学。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及社区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人社部门负责搬迁群众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安置点外道路配套建设,负责做好相关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搬迁群众饮水安全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负责相关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积极帮助和指导迁出区及安置区农林牧产业项目实施,扶持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

林业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中确需占用林地的负责优先办理林地手续,支持迁出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支持迁出区生态修复和林业产业发展。

卫计部门负责搬迁户基本公共服务、计生政策的转移接续工作,优先安排安置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人行巴东支行负责衔接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指导农发行巴东支行制订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措方案、信贷资金管理的相关办法,并组织落实。

农发行巴东支行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和政策性贷款相关工作。

县城投公司负责承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资金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台账管理、精细核算。

同时,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拨付到位,负责集中偿还银行贷款。

公安部门负责搬迁群众户籍迁移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研究落实县级权限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和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旅游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扶持旅游资源丰富、适宜发展旅游业的安置区发展旅游经济。

供电部门负责安置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推进实施情况及时做好供电服务。

县移民局、经信局、环保局、文新广局、民宗局、金融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各驻村帮扶单位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具体实施。

乡镇长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抽调3人以上组成工作专班。

要组织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组织编制乡镇《“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及每一个安置点的详细规划、每一个搬迁户的安置脱贫计划。

要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工程安全合规推进,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台账管理、精细核算。

要抓好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严格监督考核。

1.主管部门考核。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采取重点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确认、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精准脱贫责任制考核依据。

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建立月统计报告制度。

2.充分运用检查考核评估结果,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力的地方,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地方实行预警通知、约谈提醒和诫勉谈话;对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启动问责程序;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四)严肃工作纪律。

1.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从服务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遵守精准扶贫相关工作纪律。

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切实维护正常搬迁秩序,严防出现搬富扰迁、搬而不迁、搬后回迁现象。

搬迁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整改,获得不当得利的严格收回;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按照规定标准已搬迁安置,搬迁以后擅自返迁的;。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和《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5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区域和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规定贫困线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

易地搬迁应以整村、整社搬迁为主。

第三章。

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

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戈壁、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编报。1.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内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使用范围及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查、论证,并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并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分县市区实施方案。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转到各县市区,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州下转的计划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乡镇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有关前期工作。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

第二十条。

乡镇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各村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乡镇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展板广播等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每年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易地搬迁办公室。县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牧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主管必须在每月底前向县易地搬迁办公室上报本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牧民搬迁和安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按照《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县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该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内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和市州、县市区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三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补助标准:非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自主安置)45000元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自主安置)按户均80000元标准补助。国家相关补助标准调整后,以上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4.交通道路、农电线路建设;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各村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各村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县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各村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规划、方案评估、工程检查、费用开支。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制度篇三

丹凤县狠抓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以敬业、精业、乐业为出发点,以“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可融入”作为落脚点,有效提高了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归属感和满意度,极大的巩固了全县脱贫攻坚成果。

一是全面做好服务管理接续保障。加强搬迁群众户籍分类管理,按照自愿原则,能迁则迁,不愿迁入的及时发放“居住簿”。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各司其职做好搬迁群众的户籍、土地、林地权益、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就医就学、大病保险、低保救助供养等政策落实和权益接续保障。

二是积极争取项目补齐设施短板。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业对口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主动对接项目,统筹建设安置点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广场、文体活动中心、红白喜事场所、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服务配套,补齐安置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短板。

三是整合各类资源吸纳群众就业。精心谋划建设一批配套产业项目,加快推进扶贫园区建设,吸纳搬迁群众就近就业。持续加大安置点周边的社区工厂和扶贫车间的跟踪服务,引导经营主体实施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社区工厂和扶贫车间的运营效益,进一步提高带动搬迁群众就业的能力。利用苏陕协作项目、以工代赈、生态修复等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产业扶贫项目,为搬迁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适度开发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带动弱劳群众和就业困难群众就业。

四是加强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质量。围绕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强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物流配送等,加大对搬迁群众的就业创业培训力度,同时,加强对搬迁群众的动态监测,做好“就业”和“招工”双向对接和对搬迁群众的就业服务指导工作,送岗位、送信息、送服务、送政策上门,提升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质量。

五是公共文化倾斜促进融入融合。大力开展文明实践活动,推进公共文化资源向安置点倾斜,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扶志扶智活动,引导社会力量、慈善组织为搬迁群众提供文体活动、法律咨询、健康医疗等服务,增强搬迁群众“主人翁”意识,促进感情、生活融入。

六是党建引领治理完善长效机制。制定出台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1+7”长效机制,建立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镇办)工作职责。加强安置点组织建设,单独设立移民小区党组织,采取联合、挂靠等方式进行组织管理,社区管理服务正在逐步规范。对搬迁规模较大、基础较好的安置点,通过面向社会招聘的方式,引进物业公司进驻搬迁安置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进一步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长效管理机制。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振兴〔〕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13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条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安置点的后续管理。

第二章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2-5名组成,具体产生办法和任期由乡镇指导各安置点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委员会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指导和监督。

3户以上30户以下出组未出村统规自建的小集中安置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分散安置户实行“村干部包片,组长包点,党员包户”属地管理。

第六条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

精神文明建设。

等日常社会管理,配合做好搬迁群众户籍、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项协调服务,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

(二)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三)负责安置点物业管理。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公共卫生。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确保安置点文明、和谐、稳定、有序。

(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到户建档工作,建立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领导职责,协助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传引导。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在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推行楼栋长工作机制。根据安置点实际,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管理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推选产生楼栋长。楼栋长可优先选聘为保洁员。楼栋长职责为: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五)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引导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并保持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六)楼栋长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三章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安置户的权利:

(二)主动监督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人社、农村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

第十条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居)委会及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其他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后续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加强安置点后续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管理规范到位。

(一)户籍管理。尊重搬迁户意愿,妥善做好户口迁移登记。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迁入集镇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搬迁户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管理服务,在原居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进一步加大对无劳动力搬迁家庭的兜底保障力度。

(二)计生管理。计生管理服务按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搬迁对象要执行好计生政策,计生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计生人口的档案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治安管理。加强安置点治安管理,因地制宜设立警务室、执勤点等,加强治安综合防控。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点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安置点居民综合防控意识。

(四)土地山林权益管理。确保搬迁户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引导鼓励经营主体、农户开发经营搬迁户原有承包的土地(林地)等,乡镇可对流转土地(林地)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适当奖励。搬迁户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实行拆旧复垦或将产权收归集体。

(五)产权管理。依法依规及时做好搬迁对象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搬迁对象登记发证,并免收工本费用。易地搬迁安置住房内不得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六)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保修责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住房质量问题,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解决。积极探索设立易地搬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加强安置住房后期质量维护。加强安置点控建、控修管理。12月31日前,严禁任何搬迁对象以任何形式私自加建房屋;之后,搬迁对象加建房屋,需经县住建部门鉴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搬迁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七)物业管理。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点的物业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人员在安置户中优先推选产生。12月31日前,安置点的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解决;之后,实行市场化运作。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全过程公开、公示并接受监督。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小集中安置点,其保洁费由所在村(居)委会自行解决。物业管理内容如下:

1.公共部位、公用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3.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5.安置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

6.住房装饰装修管理;

7.物业各项费用的收支、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安置点管理委员会、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9.其他事务。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机构,并把本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搞好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落实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经费,为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相关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严格督查问责。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考评和责任追究。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帮扶、产业帮扶等后续帮扶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安置点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制度篇五

楠木府文〔〕42号签发人:张贡华楠木乡人民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度情况的自查报告我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于11月启动实施,在县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乡上紧紧围绕县上下达的目标任务,依托红旗村农民新村建设,广泛宣传发动,认真搞好农民新村规划,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现将工作进度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我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集中安置点位于红旗村1组,计划集中安置50户200人,新建住房4000平方米,开发和调整基本农田15亩,新修道路1公里,排水沟2000米,生态恢复15亩,架设输电线路1000米。该工程于月动工建设,预计12月完工。项目总投资316.2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120万元。

二、项目进展情况我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召开了干部会议、群众会议,传达县有关文件精神,学习有关的政策和要求,并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增加群众对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知晓度。同时成立了以政府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对高、偏、远的组、寨落安排专人进行政策宣传,目前集中安置点已有80户335人落实了地基,其中35户搬迁户房屋主体工程完工,42户搬迁户正在加紧建房;建成主道路2条并进行了硬化,总长800米,新建文化活动广场2500平方米,下水道和路灯安装完成。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制度篇六

简报一:

全市第一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新建58个集中安置点,并在全省率先100%开工。各(区)县均已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指挥部,设立作战室,实行挂图作战、挂牌督战,并层层立下“军令状”。

会议要求,各区县在下一步工作中要加快完成项目相关手续、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妥善解决工作中的资金问题,要在保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加快完成工程进度;要妥善解决好就业和搬迁入住问题,尽量把安置点放在城镇附近、园区旁边,以后要尽可能把产业规划在安置点附近;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面积不能超标,价格不能过高,尽可能降低建设搬迁成本,绝不能让群众因搬迁负债甚至返贫;相关区县要为迎接全省和全国易地扶贫现场观摩会认真做好筹备工作;要加快推进好第二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妥善处理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带来的各类问题,切实做好脱贫攻坚排头兵。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安波,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党组书记、局长黄洪州,市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各(区)县扶贫办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简报二:

7月6日,邵阳市召开20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开工推进工作会。会议分析了邵阳市易地扶贫搬迁的形势、任务,就加快推进邵阳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全年易地扶贫搬迁目标任务等问题进行探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蔡典维出席会议。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无水源等地区,人均纯收入2800元以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据悉,我市今年将实施18924人搬迁,相当于我市“十二五”期间的搬迁规模,最近省核定我市“十三五”期间应实施99026人搬迁,要在三年之内完成搬迁任务,工作任务重,工作难度大。

蔡典维指出,我市对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重视与上级支持力度前所未有,工作推进难度也是前所未有。目前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兄弟市州的工作进度相比,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上、建设进度上、工作作风上的差距。为此,蔡典维强调,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正视工作差距,着力破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难题;要采取超常措施,吃透上级精神,加强调度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全年易地扶贫搬迁目标任务。

简报三:。

15日,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在剑阁县召开。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邓光志出席会议。炎炎烈日下,与会人员实地察看了剑阁县北庙乡明兴村的易地扶贫搬迁情况,该村作为剑阁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试点村,44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已实现全面开工,主体完工26户,完工率达59%。

邓光志指出,明兴村搬迁安置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面积控制适度、质量安全有保障、综合配套较好,这些经验做法值得认真总结推广。会议通报了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情况和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我市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出台了市一级的《关于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指导意见》,对资金来源、面积控制、补助标准、拆旧复垦、安置方式等易地扶贫搬迁中的重要内容作了强调。今年以来,全市已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资金12.23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7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资金1.96亿元、专项建设基金1.07亿元、长期低息贷款规模7.5亿元,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发行提供的50.1亿元易地扶贫搬迁专项优惠贷款目前已经向7个县区发放16.48亿元,用于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邓光志指出,一定要充分认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咬定目标,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狠抓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据了解,我市年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为2.1万多人,“十三五”期间将全面完成99267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安置与脱贫任务,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的工作目标。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制度篇七

根据《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湘发改西开﹝﹞39号)文件及《湘阴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村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国家扶持与村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循政策法规,规范执行项目管理办法。

2、甲方根据乙方选择 安置的方式(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政府保障房),(分散安置:自建新房、购新房、购二手房),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补助标准向乙方发放建(购)房补助资金,金额以建档立卡认定人数为准。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自愿选择 的方式(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政府保障房)、(分散安置:自建新房、购新房、购二手房),从 搬迁到 ,计划从 年 月开始实施搬迁,年月完成搬迁 。

2、乙方在自愿选址原则的基础上需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确定安置地点。

3、乙方在房屋建设过程中所需工、料、机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涉及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纳。

4、乙方原有房屋属于分散安置对象的,须在领取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费的70%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属于集中安置对象的须先拆后搬,逾期不予拆除的,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扣发余下的.30%建房补助款,原有宅基地必须交(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不得再建房屋,也不得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山林、田土等生产资源仍按原承包方式不变。

5、乙方在项目竣工(购房)后,须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新房照片,购房的须提供购房房产证),以便项目验收。

三、其他事项

1、项目实施后,甲方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付款给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其它诉求或经济补偿。

2、乙方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后,不得返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所新建的住房(或城镇所购置商品房)十年内不得转让或出售,否则须全额退还该项目补助资金。

3、乙方须按进度计划开工、完工。如因乙方原因影响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进度和验收,将取消分配到户的建房(购房)补助资金。

4、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议解决。 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扶贫开发办、易地扶贫搬迁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协议:

1、安置地点:安置地位于村,该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2、安置方式:采用集中安置,户型设计图纸如下(按乙方实际家庭人数进行设计),实行统规统建。

3、补助标准:根据乙方家庭实际人口数计算,每人补助不超过平方米,补助标准为不低于元/平方米,实行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配套搞好。

4、搬迁时间:新房建成交付时间为 年 月 前,乙方应在交付后内迁入新居。

5、原住房处置要求:乙方应在自新房交付日起 内,对原住房进行拆除并交出宅基地。

6、资金筹集责任:乙方应按元/人,将自筹资金在协议签订时交给甲方,其他工程建设资金来源由甲方协调。

7、甲乙双方其他义务:乙方要求集中安置的,由

甲方统一安排用地,要求分散安置的,自行与村组协商用地,村组应提供帮助,乙方自协议签订日起,不得反悔,不得违背协议拒不拆除旧房,不得占用原宅基地,甲方对安置工程建设进度,房屋质量监管负有业主责任,如因工程质量,建设进度产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日生效。

甲方: 法人签字: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国债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强化监督手段,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要求,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1]104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以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项目发挥作用。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完成后,应能正常使用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可研。

报告。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土地用地审批文件及投资安排计划等。

二、有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合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协议文本。

四、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工作,由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各有关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环保、土地等部门参加,负责协调组织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合技术要求,针对工程性质,组成竣工验收专家组或技术组、负责竣工验收具体工作。

第四章竣工验收方式。

第八条竣工验收实行单项工程初步验收与总体项目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第九条单项工程初验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初验。

报告。

报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总体项目验收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抽验。

第十条单项工程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具备搬迁条件及使用功能,方能进行单项工程的初验。

第十一条各类单项工程全部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建成投入使用,经初验通过,农户搬迁完毕,方能进行总体项目验收。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程序按验收准备、现场检查、综合评价三个步骤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工程项目和工程资料两方面。

一、验收准备。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祥见附表一),提交竣工验收方案、以及相关资料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开展验收准备工作。

二、现场检查。由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三、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相关内容作出评价,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祥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主要对工程实物进行现场查验。工程资料的验收主要查验工程相关资料,包括综合资料、技术资料、财务资料等。

一、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一揽表,工程技术文件,建材合格证明,质检报告,工程检验、验收与鉴定记录,工程会审、变更记录,工程图表及工程竣工图等。

二、财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投资计划文件,竣工结算、财务审计、资金拨付等。

三、综合资料: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资产管护等。

第六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项目实施情况三个方面。

一、工程完成情况主要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工程质量验收,主要查验各类单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对工程作质量评定。

三、项目实施的验收,主要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系统的检验,对实施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及后续管理、对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产业后续发展等作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出具竣工验收证明,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总体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须报省备案。

工程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

第七章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易地。

扶贫。

工程必须建立工程档案,办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作为工程项目的永久性文件及复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易地。

扶贫。

工程应设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不得丢失或损坏档案资料。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振兴〔〕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13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条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安置点的后续管理。

第二章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2-5名组成,具体产生办法和任期由乡镇指导各安置点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委员会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指导和监督。

3户以上30户以下出组未出村统规自建的小集中安置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分散安置户实行“村干部包片,组长包点,党员包户”属地管理。

第六条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日常社会管理,配合做好搬迁群众户籍、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项协调服务,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

(二)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三)负责安置点物业管理。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公共卫生。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确保安置点文明、和谐、稳定、有序。

(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到户建档工作,建立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领导职责,协助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传引导。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在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推行楼栋长工作机制。根据安置点实际,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管理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推选产生楼栋长。楼栋长可优先选聘为保洁员。楼栋长职责为: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五)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引导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并保持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六)楼栋长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三章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安置户的权利:

(二)主动监督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人社、农村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

第十条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居)委会及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其他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后续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加强安置点后续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管理规范到位。

(一)户籍管理。尊重搬迁户意愿,妥善做好户口迁移登记。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迁入集镇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搬迁户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管理服务,在原居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进一步加大对无劳动力搬迁家庭的兜底保障力度。

(二)计生管理。计生管理服务按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搬迁对象要执行好计生政策,计生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计生人口的档案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治安管理。加强安置点治安管理,因地制宜设立警务室、执勤点等,加强治安综合防控。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点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安置点居民综合防控意识。

(四)土地山林权益管理。确保搬迁户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引导鼓励经营主体、农户开发经营搬迁户原有承包的土地(林地)等,乡镇可对流转土地(林地)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适当奖励。搬迁户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实行拆旧复垦或将产权收归集体。

(五)产权管理。依法依规及时做好搬迁对象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搬迁对象登记发证,并免收工本费用。易地搬迁安置住房内不得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六)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保修责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住房质量问题,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解决。积极探索设立易地搬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加强安置住房后期质量维护。加强安置点控建、控修管理。12月31日前,严禁任何搬迁对象以任何形式私自加建房屋;之后,搬迁对象加建房屋,需经县住建部门鉴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搬迁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七)物业管理。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点的物业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人员在安置户中优先推选产生。12月31日前,安置点的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解决;之后,实行市场化运作。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全过程公开、公示并接受监督。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小集中安置点,其保洁费由所在村(居)委会自行解决。物业管理内容如下:

1.公共部位、公用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3.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5.安置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

6.住房装饰装修管理;

7.物业各项费用的收支、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安置点管理委员会、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9.其他事务。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机构,并把本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工作。

方案。

第十三条搞好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落实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经费,为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相关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严格督查问责。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考评和责任追究。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帮扶、产业帮扶等后续帮扶。

方案。

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安置点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制度篇十

简报一:

9月23日,新田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作推进会在行政中心召开,会议总结前期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候选人王名扬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办主要负责人汇报了全县扶贫搬迁工作的进展情况、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与会单位负责人就相关工作发表了意见。

据介绍,“十三五”期间省下达新田县易地扶贫搬迁总任务18839人,其中搬迁任务6326人。截至8月底,龙泉、金陵、枧头、金盆、门楼下五个乡镇群众自愿申请搬迁并签订安置协议1698户7000人。安置方式为县城集中安置366户1523人,插花分散安置655户、2785人,小城镇集中安置238户、960人,旅游集中安置38户、125人,新村集中安置322户1270人。

就如何围绕目标任务和上级要求扎实推进下一步的工作,王名扬指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振信心,充分认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要性,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当作政治任务来抓;要高度重视,正视问题,着力解决异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要精准把握搬迁对象、选址、规模等环节工作,提高异地扶贫搬迁工作水平,确保全县异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力推进。

县发改委、工业园、财政局、扶贫办、财政局、以工代赈办,以及12个乡镇党委书记、分管领导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简报二:

8月30日下午,辰溪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在县财政局三楼会议室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委书记杨一中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县委副书记、县长周详,县委副书记万里,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提名人选刘向阳,县委常委、副县长杨恩勋,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张万旭,副县长提名人选谭子勤出席会议。会议由万里主持。

会上,就下一阶段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周详提出四点意见:一要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深化对异地扶贫搬迁重要性、对如期完成今年异地扶贫搬迁任务紧迫性、对易地扶贫搬迁是助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机遇的认识,切实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二要正视问题,坚决如期完成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要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加快推进工程进度、抓紧完善项目手续、切实强化项目监管,确保如期如质如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三要提前谋划,扎实推进“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要坚持精准识别、精准规划、精准建设、精准扶持,解决好“搬迁谁”、“搬到哪”、“怎么建”、“搬后怎么办”的问题,打好提前量,掌握主动权,确保“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四要强化保障,确保易地扶贫搬迁顺利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督查力度、严格问责追责,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最后,杨一中做了重要讲话。就如何抓好落实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杨一中提出五点要求: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县上下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易地扶贫搬迁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发展任务和民生任务,摆在脱贫攻坚的首要任务位置上来抓,坚决打赢易地扶贫搬迁这场硬仗;二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各级各相关部门务必要抓好时间节点,各项工作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绝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三要进一步摸清工作底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务必要把精准识别搬迁对象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的“第一道关口”,要把对象把准、把严,确保符合搬迁条件、有搬迁意愿的一个不落,不符合搬迁条件的一个不进,决不能在精准对象这个环节上出任何问题;四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要倒排工期、加强调度、加大督查,确保各项工作形成合力,不断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序进行、圆满完成;五要进一步压实压紧责任。要严格执行“一把手”问责制,一把手不尽职履责、造成工作失误的,县委、县政府将予以严厉追责。

杨一中最后强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是帮助群众彻底摆脱贫困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务实创新、主动作为、扎实工作,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顺利进行,为加快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上,万里就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提出了四点要求: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全力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要严格建房标准和质量安全监管;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

简报三:

9月22日,湖南省邵阳市召开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场推进会,观摩集中安置点,交流工作措施,总结经验做法,对相关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再落实。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把易地扶贫搬迁作为脱贫攻坚的重中之重来抓,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特别是武冈采取“四区六难”识别标准、五步认定程序、八类集中安置,做到了精准识别、不落一人。同时,武冈市整合扶贫、农村危房改造、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等各类资金,组建扶贫开发公司多方筹措资金并减轻贫困户负担。此外,武冈按照“造价不高质量高、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的理念进行选址规划,推行联席会议和三级联动工作制度,“六个统一”的建设模式获得广泛好评。

就如何推进下阶段工作,顺利完成年度任务,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务必认真思考、总结经验,全面提升工作水平。武冈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显著,分类实施提高识别精准度、整合资源提高工作认可度和创新管理提高工作推进度是主要“法宝”,要真正学到手、用到实处,下工夫找差距,把问题解决到位;务必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要坚持攻坚克难,不折不扣地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力争做到建设进度、政策落实、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后续生活质量和安全稳定等六个“确保”;务必狠抓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建设任务、政策保障和工作措施,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加强项目调度,坚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了深入落实坝心村扶贫攻坚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坝心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情况,坝心驻村工作队通过走访、入户座谈等形式对坝心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阿舍乡坝心易地搬迁安置点,总投资1218万,占地面积37.8亩,计划安置坝心村黑西村小组、豆渣坪村小组搬迁56户284人,目前主体工程建设已经竣工。

(一)搬迁入住情况。坝心安置点截止6月30日,已实际入住18户86人,其中黑西7户38人,豆渣坪11户46人。

(二)资金结算及科目验收情况。按照人畜分离的要求,安置点将要建设牛舍、猪舍等,除人居房屋建好并做好初步验收并确保质量达标外,其余的待项目实施单位完善后再行验收。

三、存在的.问题。

(一)搬迁入住率低,部分搬迁人员存在两头居住现象。由于农户在原居住地种了庄稼,要回去管理,加上未拆除旧房。

(二)是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工作还未落实,有工作实施方案,旧房拆除复垦复绿还未实质性启动。无工作开展印证材料,盘活率较低。

(三)外出就业务工的人数较少,因为很大部分青年思想懒散,对外出物攻的认识不高。

四、几点建议。

(一)建议乡党委政府明确专人,按要求及时做好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工作;

(二)建议县、乡两级政府加大外出就业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外出务工就业思想意识,确保搬得出,能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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