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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及让行的变迁与启示

时间:2019-06-14 23: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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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及让行的变迁与启示

导语:本文继续围绕“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主题进行探讨。言究社邀请浙江交警程金良从多角度梳理斑马线及让行变迁历程,并对高度关注斑马线安全的当下还能做什么的问题进行了思考

道路人行横道线,又称斑马线,一直以来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新中国成立以来,斑马线的形态、通行规则几经修改完善,彰显着道路交通活动中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和谐共生的点滴进步。进入21世纪前后,以1999年沈阳率先出台的“撞了白撞”规定,杭州大学生“5.7”飙车肇事案为标志的行人过街安全问题,一度成为了社会关注焦点。尤其是“5.7”飙车案后,杭州率先发起其他城市效仿,开展了一场席卷全国、史无前列的斑马线“让行革命”,其中包括斑马线样式及配套工程改造,管理政策强化等方面,将斑马线安全管理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本文通过梳理斑马线及其管理规则的变迁,厘清一条主线,即不断改进机动车与行人路权分配规则,以路权的赋予体现对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的尊重,并进一步思考在高度关注斑马线安全的今天,我们还能做什么,如何深化演绎斑马线上的安全革命

斑马线的技术标准变迁

关于斑马线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最早应该是交通部于1982年8月12日公布的《公路标志及路面标线标准》(JTJ 072-82);相关国家标准,最早的是1986年《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经历了1999年修订版、~修订版,目前在用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三部分:标线》(GB5768.3 )为修订版(以下分别简称为JTJ 072-82、GB5768-86、GB5768-1999、GB5768.3-)。纵观标准的发展历程,对斑马线的几何形状、应用情形、功能定位等不断完善、逐渐成熟。近年来,在标准基础之上,又不断涌现出大量创新型斑马线。纵观标准修订过程、细数这些形态万千的创新斑马线,无不强烈体现着对保障行人、非机动车过街安全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重视。

01

斑马线的几何形状变迁

☞斑马线的条纹白实线由细趋宽、趋醒目。JTJ 072-82规定的斑马线条纹实线宽度为15~20cm,间距为1m,GB5768-86开始,条纹线宽度规定为40~45cm,间距60cm。

☞规定了斑马线与道路中心线的夹角。一方面,有利于以固定参数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全国统一的形制,另一方面,规定的内容符合行人“最短路径”过街,便于行人快速通过,也有利于驾驶人观察和及时对斑马线上动态情况作出合理判断。GB5768.3-与GB5768-1999、GB5768-86比较,增加了 “人行横道线一般与道路中心线垂直,特殊情况下,其与中心线夹角不宜小于60°(或大于120°),其条纹应与车道中心线平行”表述内容。

☞信号灯控制路口斑马线的施划方法更加合理。GB5768-1999规定“信号灯控制路口的人行横道线,采用两条平行粗实线划出人行横道线的范围,可不划斑马线(如图1)”,这种设计醒目、警示效果不佳,不利安全。GB5768.3-不再区分信号灯控与否,均使用白色平行粗实线。

图1:信号灯控制路口人行横道施划方法

☞增加了斑马线“Z”字设置法。GB5768.3- 4.9.5规定“在安全岛面积不能满足等候信号放行的行人停留需要、桥墩或其他构筑物遮挡驾驶人视线等情况下,人行横道线可错位设置”,前提是“路面宽度大于30m的道路”。但当前“Z”字斑马线的应用早已突破这一前提,在路面宽度大于或小于30m时,有视线遮挡或无视线遮挡的路段、路口,均得到广泛应用,因其有极大的事故预防作用。当行人在走“Z”字形过街线路时,进入道路另半幅路面之前必须有一个“面向来车”的过程,能清楚的观察到所要进入路面的来车情况,从而大大降低了事故的发生。

02

斑马线功能强化

GB5768.3-较GB5768-1999、GB5768-86增加了“……又警示机动车驾驶人注意行人及非机动车过街”内容,强调了斑马线的警示提示作用,丰富了斑马线作用的外延

03

明确了斑马线“应设”情形

GB5768.3- 4.9.2规定“道路交叉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中无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施划人行横道线”,与GB5768-1999、GB5768-86比较,属于新增内容,为老弱病残、幼儿学生等特殊群体过街提供了强制性保障

04

强化了“二次过街”保护

GB5768-86、GB5768-1999均对二次过街的安全岛设置要求作了规定:“横穿道路的行人较多,路面宽度超过30m时,可在适当地点设置安全岛”,GB5768.3- 4.9.5则规定:“路面宽度大于30m的道路上,应在中央分隔带或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处的人行横道上设置安全岛”,条文用词从“可”调整为“应”,取消了“横穿道路的行人较多”这一前提条件,体现了一定的强制性,强化对一个灯次无法通过全断面道路的行人,在道路中央驻足等候过程的安全保护

05

创新型斑马线

☞增加非机动车过街带(如图2),将行人与非机动车进行分离,提高斑马线过街效率。

图2:增加非机动车过街带

☞后撤机动车停止线,并在斑马线与停止线之间施划网状线(如图3)。GB5768.3- 5.5.4规定:“ 设有人行横道线时,停止线应距人行横道100cm~300cm”。以杭州为例,部分停止线后退6m至9m,单向三车道以上时停止线借位设置,属货运廊道的路段,停止线与斑马线之间还需设置网状线。后退停止线是为了让机动车提前停车,与人行横道保持更远的纵向距离,给冲出停止线的机动车更多的缓冲机会,避免机动车直接进入人行横道伤及行人;施划网状线是对确保车辆在停止线前停车的一种管理措施,在网状线区域停车的可以实施违法停车处罚。

图3:后撤机动车停止线

☞在停止线前后施划“车让人”地面文字标记,提示驾驶人让行。

☞在斑马线起始端增设行人等候区域,一般以彩色地面+文字提示,加以隔离栏强制诱导,使欲过马路的行人、非机动车“集中出发”,规范“出发”,避免零散“乱跑”。

☞对斑马线线形改造,有立体线型斑马线,爱心、脸谱等图案构成的斑马线,彩绘斑马线等不一而足,还有在斑马线适当位置增加“向左看”、“向右看”等文字标记的,深圳试点推出宽度为3cm的细线条新型斑马线等。

☞在斑马线区域应用光电设施,给驾驶人更强的视觉刺激,以提高其注意力。

斑马线让行的立法变迁

01

行人过街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至少颁布过六部,分别有:1951年5月5日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为《陆上规则》),1955年10月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城市交通规则》(简称为《城市规则》),1960年8月27日交通部颁布的《公路交通规则》(简称为《公路规则》),1972年3月24日公安部交通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简称为《道路规则》),1988年8月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简称为《条例》)和5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为《安全法》)及其下位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纵观所有交通法律法规,对行人过街(马路)都作了规定,法律法规的变迁也体现了对行人过街要求的不断提高(见表1)。一是几乎都强调了行人过街方式应当走人行横道,其中《陆上规则》强调要走“横断步道”,《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新增了“应当走过街设施”的规定;二是行人过街通行权规则逐步清晰,对行人过街的要求逐渐提高。如,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距离现在最近的《安全法》《条例》都规定了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路口或路段时,《陆上规则》《道路规则》规定了“(行人)应当注意避让来往车辆”,《公路规则》规定了“见有机动车驶来时,不得通过交叉路口或横穿公路”,《道路规则》《条例》规定了“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等规则,《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则规定了更高的要求——“确认安全后通过”。

表1:历次交通法规行人过街、机动车让行规定明细

02

机动车让行规则

对机动车让行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规则有着极大的变化,从《城市规则》《公路规则》的“非让车”、《道路规则》的“人车互让”,到《条例》的机动车“有条件让行”,再到《安全法》的机动车“绝对让行”(见表1),彰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巨大进步和对人的生命权的日益尊重,《安全法》的实施更是实现了斑马线上机动车让行的革命性进步。

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规则变迁

01

“撞了白撞”

曾几何时,在顶着巨大争议的背景下,“撞了白撞”首次以法规形式面世,在全国引起极大的轰动。1999年沈阳市率先出台了《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上海、深圳等十多个城市相继效仿,这表明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撞了白撞”确实有其存在的土壤:一方面行人随意横穿马路的现象普遍,老百姓对其“深恶痛绝”;另一方面集中反映了行人横穿马路与机动车通行权冲突的情况下,机动车对行人的让行规定“较为宽松”。

02

对“弱者”保护力度日渐增强

1991年国务院发布第89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这是我国最早规定的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责任”,也是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等“弱者”的首次具体体现。《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也是我国交通安全法律首次规定机动车的“超比例赔偿责任”。根据一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以同等责任为例,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最高可以承担至70%,进一步彰显了对“弱者”的保护力度。同时,“无过错赔偿责任”、“超比例赔偿责任”都在无形中体现了对机动车让行行人义务的要求提高。

思考与启示

01

“人行横道区域”及“未让行”的边界需进一步明确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244-)明确:“机动车违反人行横道让行规定”是指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车身任何部位没有进入人行横道区域,遇已进入人行横道且未闯经红灯的行人即将通过机动车前方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人行横道区域”包括人行横道以及人行横道与停止线(含)之间的区域。在道路使用实践中,大部分驾驶人认为,只要对行人实施了让行,不管车辆让行时停于斑马线区域的哪个位置都是可以的。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正是这样的错误认识才导致了一次次车辆与行人在斑马线区域的交通事故,也正因此,交警部门采取了前文所述的“车道停止线后撤”的做法,迫使车辆在进入斑马线区域前实施停车让行。至于“人行横道区域”,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扩充,如上文图2所示的非机动车过街带也应当包括在人行横道区域内,以解决它的法律地位问题

02

让行带来新问题的思考

☞交通信号控制情况下的让行,行人、机动车都还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一是部分行人误认为机动车“礼让班马线”是无条件的,也导致行人闯红灯情况较为普遍。笔者以为“礼让”一词表述有误导作用,网络词条中“礼让”之义为:“守礼仪,懂得谦让”,交通法律法规条文中规定的“让行”是一个法律概念,本义应为“依法让行斑马线”,毕竟“法”与“礼”还是要区分开来,先确保“守法”,再谈“礼让”,很明显,当前还是处于“先确保守法”的阶段。二是机动车在绿灯状态下一概不管斑马线上是否有行人通过,认为机动车在绿灯状态下就是有绝对的通行权。《实施条例》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可见,在机动车行驶方向亮启绿灯时,斑马线上很可能还有行人正在通过。上述两种情形其实为错误解读法律规定的两个极端,根本原因是信号控制情况下的让行规则概念不清。同样作为道路使用者,行人与机动车首先要遵守交通信号,“红灯停、绿灯行”对两者均同样适用;在现有通行规则下,机动车经过斑马线时的通行权不一定就是“独家”的,需要格外注意对同样具有通行权的行人的让行

人车互动不足,道路通行能力下降问题。随着机动车让行措施的不断深化,机动车在斑马线前让行的习惯已逐渐养成,行人被让行也逐渐深入人心。然而,随着“他不敢不停车”、“他不敢不避让”等思想成为主流观点后,部分行人在斑马线上慢慢吞吞的享受着他的“绝对路权大餐”的同时,道路通行能力因让行严重下降,就如许多城市提倡的“车让人、人快走”要成为“风景”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建立行人、非机动车过街状态评价机制;积极开展立法工作,明确行人过街使用手机等“不积极实施尽快过街”的行为为交通违法,进一步明确不文明过街行为的界限,用舆论推动“告别陋习”,以促使行人在斑马线区域与机动车的良性互动,提高道路的综合通行效率

“让行”执行不平衡,行人盲信、机动车不习惯于让行问题突出。笔者发现,同样的让行规则,在不同的区域(比如城市繁华区与郊区)因路口交通量、执法威慑力度等原因,机动车让行的执行是不平衡的,繁华区域执行的好,郊区执行的不够好。习惯于在繁华区横穿斑马线的行人去到郊区,由于惯性思维,盲信机动车会让行,往往导致机动车未让行的事故发生;同样,习惯于在郊区行驶的机动车去到繁华区域,由于不习惯于斑马线前让行,导致在斑马线上事故频发。对这类问题的解决,在于加大执法覆盖与宣传力度,努力解决法律规定的执行短板,积极消除“地区差异”,人车都要做到敬畏斑马线

☞自由右转车辆与直行行人的冲突问题。在当前通行规则下,自由右转机动车与右侧斑马线上直行的行人发生路权冲突的现场较为普遍,机动车在让行过程中还可能造成进口直行车辆受阻,机动车不让行,行人的“绝对通行权”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在自由右转机动车和直行行人交通量较大时,应考虑设置方向指示信号灯以控制自由右转车辆,对人行横道信号灯采用绿灯“早启”、“早断”等错时方式,减少与右转机动车的冲突

03

进一步提高斑马线的辨识度

前文列举了大量关于斑马线创新做法,绝大部分是为了提高斑马线辨识度,但仅仅以地面标线的方式作用有限,尤其是夜间、雨天效果差,雨夜更差。通过光电的方式提高斑马线的辨识度,看似效果也不错,但是这些光电效果斑马线五花八门、杂乱无章,有长明灯光、爆闪光,有单色光、多色霓虹灯……一方面,长明灯带来光污染问题,从地面发出的光容易形成对驾驶人的眩光,不统一的光电标识也很难给斑马线打上统一的、高辨识度的标签;另一方面,过于炫酷的光电效果,给路口驾驶任务本来就重的驾驶人又增加了对道路交通信号认读难度。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区域统一的斑马线光电标识的标准意义重大

04

优化交通信号灯配时

重点解决信号配时不合理、行人过街时间不足或过街等待时间过长等问题对行人过街距离较长的信号灯路口,可设置行人二次过街信号灯;为解决前文提到的机动车绿灯时斑马线上还有未清空的行人问题,建议将人行横道灯的绿闪时间设置成大于行人安全过街所需的时间。对行人流量较少的路段斑马线,可采取行人请求式按钮信号控制,有效平衡行人过街和车辆通行需求;路口信号灯与近距离下游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可设置为“子母灯”,减少机动车停车次数,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随着“安全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不断深入每一名道路使用者的头脑,斑马线上的安全受到越来越高的关注度,作为道路使用者和一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者,积极建言献策、摸索践行斑马线成为“安全线”、“生命线”,责任重大,意义非凡。回顾历史而知得失,立足当下而知进退,展望未来以明方向,斑马线安全问题的探索与思考永远“在路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

2.《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8月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发布国务院第89号令)

5.《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1972年3月24日公安部交通部颁布实施)

6.《公路交通规则》(1960年8月27日交通部颁布实施)

7.《城市交通规则》(公安部195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8.《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51年5月5日公安部颁布实施)

9.《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GBT 51439- )

10.《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244-)

1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86、1999、)

12.《公路标志及路面标线标准》(JTJ 072-82)

(文 /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民警 、警务技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四级主任、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程金良)

编校丨李芸玥 赵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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