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17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成都市等14个市、州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439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33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4个市、州《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7月1日起与《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4个市、州《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