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
川建函[]96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更好的配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试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标准,现颁布总承包服务费标准,请遵照执行。
总承包服务费标准
四川省建设厅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录:
定额相关解释条款
4.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总承包服务费。
1.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按
下列规定计算。
(1)当招标人仅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服务时,总包服务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左右计算。
(2)当招标人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既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又要求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时,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价值的1%计算。
2.编制投标报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内容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3.编制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