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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时间:2018-09-22 18: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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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本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区是集喀斯特峰林、峰丛、峡谷、溶洞、湖泊及地下河系统等自然形态景观和洞寨、少数民族风情、民间艺术等人文景观为一体的重要风景名胜区,由穿洞景区、大河景区、黄家湾景区及相关景点组成。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风景区所辖的范围。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在风景区内进行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风景区保护、开发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和管理应遵循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永续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依法对风景区实施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做好工作。第七条对风景区保护、建设和开发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与开发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设置风景区永久性界桩,标明界区,设置与环境协调的入口标志。第九条各个景区的奇峰异石、古树名木、天然林区、重要地质构造、少数民族文化遗存和传统居民,应建立档案,悬挂保护标志,严格管理。第十条在风景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土地、违章建筑;

(二)毁林毁草开荒、乱砍滥伐;

(三)盗伐、毁损古树名木,采挖珍稀物种;

(四)污损、毁坏文物;

(五)敲毁喀斯特溶洞沉积物或毁损人文景观;

(六)猎捕、伤害野生动物和栖息动物;

(七)炸鱼、电鱼、毒鱼;

(八)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九)在景物上刻划、涂写;

(十)放火烧荒,乱丢烟头;

(十一)破坏、毁损风景区公共、安全设施或者擅自移动、毁坏风景区标志、界桩;

(十二)其他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十一条未经批准,在风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烧窑;

(二)围填堵塞水源、湖泊、河道、滩涂;

(三)采挖苗木、花草、药材;

(四)燃放篝火、野炊、野灶;

(五)设置、张贴广告;

(六)建造坟茔。第十二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盲谷景点的允许容量,额定游人规模,并予以监督。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盲谷景点。第十三条在穿洞景区和大河景区使用机动船只,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风景区内的工矿企业,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和村寨建设应服从总体规划。

对景区内已建的居民建筑,确有损害自然景观、妨碍风景区保护的,应予迁出。第十五条风景区的各类建筑和设施,应突出民族风格,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六条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带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有效措施,搞好格凸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

风景区25度以上的坡地以及分布在重要景点上的耕地应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和封山育林。

在风景区内推广沼气适用技术,采取综合节柴措施,解决风景区内居民的燃料问题。第十八条风景区应规划适当面积作为放牧用地,禁止在主要景点放牧。

风景区农田基本建设应推行生物梗梯化技术,减少对景区植被和景体的破坏。第十九条有关部门或乡(镇)应加强格凸河上游河段的水土保持治理和生态保护,安排建设项目不能影响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有利于风景区保护和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谁投资谁受益,并享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鼓励开发优秀民间工艺、民间文艺和风味食品;鼓励和支持风景区居民生产、经营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产品,从事民族风情服务活动。

对生产、加工民族工艺用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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