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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

时间:2019-05-28 1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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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

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是指在履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根据中国法律对其进行处理的一种举措或处罚方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仅供大家参考。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三)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四)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七)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八)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2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104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105号),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69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68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处理办法

1.公职人员受降级、撤职等处分,降低工资待遇标准的,所在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按降低后标准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手续。公职人员受降级、撤职等处分,暂未明确新任职务或新聘(任)岗位,发放临时工资的,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待明确新任职务或新聘(任)岗位后,按新工资待遇标准办理续缴手续,对封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实办理补缴。

2.公职人员在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3.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经审查核实,免于刑事处罚且未受其他处分的,所在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续缴手续,并对停缴期间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

4.公职人员被采取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未被开除的,期满后按所受处分后明确的工资待遇标准办理住房公积金续缴手续,处罚期间停缴的住房公积金不予补缴。

二、办理流程

1.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单位填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2.公职人员受处分后,需降低缴存标准的,所在单位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工资待遇标准和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办法及缴交比例标准,正确填写《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实表》、《绍兴市市级机关单位工资津贴核定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办理;按原缴存标准办理续缴和补缴手续的,直接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 福建省公务员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 部委、 各人民团体干部 (人事 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 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 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 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 基本工资的 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 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 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 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 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 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 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 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 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 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 不再给予处分的, 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 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 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 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 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 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 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 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免予刑事处罚, 未被收容教育、 强制隔离戒毒、 劳动教养、 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三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 75%计 发生活费。 期满后, 按 2%降低基本退休费。 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 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四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 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 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 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 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 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 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 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 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 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 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七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 任的, 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 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八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 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 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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