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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县出台农林产业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时间:2020-08-19 0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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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县出台农林产业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红河县为了加快农林产业建设步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出台了五项农林产业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加大农林产业专项扶持政策。鼓励大户积极主动、长期稳定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新增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含100亩、3年),用于粮食、蔬菜生产,年均亩产值在3000元以上,流转手续齐全,支付一年以上租金,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的,给予规模经营主每亩奖励50元(奖励资金按40%、30%、30%分三年兑现);鼓励大户通过土地流转发展林业,对新增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1000亩、5年),流转手续齐全,支付一年以上租金,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的,给予规模经营主每亩奖励25元(奖励资金按40%、30%、30%分三年兑现);鼓励积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凡在红河县新建投资养羊1000只以上、养猪1000头以上、养肉牛100头以上、养蛋鸡10000只以上、养肉鸡30000只以上、养鹅鸭5000只以上、其它特色养殖一次性投资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至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标准化示范区(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加大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对引进投资规模达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引进部门或乡镇一次性奖励5至10万元;对乡镇新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产业示范带动面积在1000亩以上,带动农户在300户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至5万元(不与企业重复计奖);对在红河县注册的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时获得农业、林业、畜牧业龙头企业的不予重复计奖);对在红河县注册的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成功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争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每件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给予每件奖励5万元;对获得州级名牌产品的,给予每件奖励2万元;对在红河县注册的企业,新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件认证产品5000元。

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对投资开发尚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采取承包方式取得使用权,其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建筑物,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可按农业用地管理;对企业利用国有土地从事种养业的,可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利用集体土地从事种养业的,可采取合作、联营等形式;对按照全县统一规划,建设农业园区、养殖场需要的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按农业生产用地管理,并简化手续。

加大金融政策扶持。要求县域金融机构把扶持农林产业发展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符合贷款条件、信用程度好的涉农企业、种植大户和专业合作组织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可以采取工薪担保、资产抵押、联户联保等方式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简化手续;凡在红河县新增投资农林业生产或办厂的企业或个人,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全部用于农林业生产或办厂的,可一次性给予3‰的扶贫贷款贴息;建立面向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的小额贷款和林业小企业贷款扶持机制。金融机构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开展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在内的符合林业产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模式融资业务。

加大对公司、企业、农村集体、单位干部职工参与发展农林产业政策扶持。对大力推进大规模土地流转,发展高附加值产品、现代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的项目,除享受县级有关奖励政策外,县政府视项目实施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并为项目业主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支持和贷款贴息;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农林业,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参与农林业开发,特别是有条件的木材加工企业,可通过股份合作、联营、租赁、承包、转让等形式营造原料林基地,从事林业产业建设。对完成年度农林产业发展目标任务且产业效益显著的,给予县级农林产业工作指导组奖励1-2万元;对完成年度下达农林产业发展面积、产量、产值以及苗圃基地建设任务的县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部门1万元,直接奖励部门主要领导3000元、分管领导2000元;对完成年度农林产业发展面积、产量、产值和农民增收指标的乡镇给予奖励乡镇党委、政府2万元,直接奖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3000元,奖励分管领导2000元;自起连续四年,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5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各乡镇的示范样板(场、区)建设奖励;自起连续四年,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50万元农林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政策、奖励资金兑现及其他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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