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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11-21 1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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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我区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近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表示,我区要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建立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培训和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鼓励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

《意见》要求各地(市)结合我区特色经济、优势产业,重点扶持发展旅游业、特色农牧业及农牧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业等民族特色经济,鼓励创业者进入自治区和地(市)优先和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农牧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创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创业愿望的我区登记失业人员、毕业一年以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可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凭《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个体经营可减免行政收费

我区鼓励创业者从事个体工商业、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创办公司制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可分三年到位。支持创业者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该负责人说,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另外,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了解,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级政府在新建扩建经营场地时,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场地(摊位),按35%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在三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将建立创业奖励制度

创业者创办企业,并带动三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者兴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吸纳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创业者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根据《意见》,我区将建立创业奖励制度。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并带动三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时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带动三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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