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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度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定结果的通报

时间:2024-03-07 09: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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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度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定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各有关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各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现将种牛、种猪精液质量抽检和种猪、种鸡生产性能测定结果通报如下。

我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认定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依据《牛冷冻精液》(GB4143-)、《种猪常温精液》(GB23238-)、《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程》(NY/T 822-)、《长白猪种猪》(GB 22283-)、《大约克夏猪种猪》(GB 22284-)、《杜洛克猪种猪》(GB 22285-)、《蛋鸡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 2123-)、《肉鸡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 828-)、《家禽生产性能名词术语和度量统计方法》(NY/T 823-)和《鸡饲养标准》(NY/T 33-),组织抽检了57家企业的756头种公牛冷冻精液产品,64家企业的1007头种公猪常温精液产品,对24家企业送检的685头种公猪进行了生产性能测定,对9家企业的9个品种肉种鸡商品代和4个品种蛋种鸡父母代、商品代进行了生产性能测定。

检测结果表明,精液产品质量安全总体较好,种公猪生产性能合格率不高,种鸡生产性能保持稳定。从精液产品来看,9家企业的15头种公牛的冷冻精液产品和23家企业的100头种猪常温精液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指标包括前进运动精子数、精子畸形率、细菌数、精子活力、有效期和剂量等。从种公猪生产性能测定结果来看,有23家种猪生产企业的110头种公猪不合格,不合格指标包括测定期死亡、180日龄体重未达85kg和不符合品种种用标准要求等。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通报结果,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牛冷冻精液产品,生产企业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牛冷冻精液和猪常温精液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7月底前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督促种畜禽生产企业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种畜禽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夯实育种选育基础工作,完善生产性能测定硬件和软件设施条件,稳步提升种畜禽质量水平。

附件: 农办牧〔〕24号.ceb

农业部办公厅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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