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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落:男子猥亵技师被刑拘

时间:2021-07-07 06: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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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落:男子猥亵技师被刑拘

“男子猥亵技师称叔叔是市长”

近日,湖南株洲一足疗店报警称有醉酒客人在店内闹事,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派警赶赴现场处置,最终,将涉事之人依法拘留。据相关媒体的报道我们了解到,案发当日,有6名男子在足浴店消费,其中一名董姓男子想猥亵一名女店员却遭到了抗拒,随即董某与刘某等三人殴打了该技师及其工作人员,并打砸店内的包厢物品,最终造成了足疗店的两名店员受伤及包厢设施损坏的后果。该案件因案涉人员中有一人自称“叔叔是市长”,另一人自称亲戚在当地公安上班而引发了社会的关注,现该案由株洲天元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办,株洲天元区公安分局于12月30日凌晨发布了关于该案的警情通报,通报中明确经调查,刘某称其叔叔为市长、董某称其老表为当地公安民警均为不实信息,同时犯罪嫌疑人董某、刘某、董某凯、林某骏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该案因为存在很多敏感字眼而引起诸多关注,但还是应该结合案件事实讨论分析,该案涉及了猥亵、殴打等行为,并且还造成了店员的伤害附带着打砸等行为,根据警方的通报,犯罪嫌疑人董某、刘某、董某凯、林某骏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那么猥亵、殴打造成伤害、打砸这些行为该如何看待呢?接下来我们就结合案情分开讨论。

首先是董某想猥亵女店员的行为,根据相关报道,董某是想要实施猥亵行为,却遭到了女店员的拒绝,那么这种情况下,刑法是不对其进行处罚的,理由在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且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本案,董某因遭到拒绝并未能实施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本罪。

其次是董某、刘某、董某凯、林某骏等4人殴打技师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我们了解到,案涉被害人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而刑法对轻微伤害的行为,是不处罚的。那被害人就不受保护了吗?当然不是的,轻微伤害的处罚规定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这里还有一点需注意,造成轻微伤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最后是打砸店内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造成财物损坏的价值来确定,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约束的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还需要结合具体事实才能确定。

虽然上述论述过程涉及到的罪名本案的这几名男子均不构成,而公安机关为什么会以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他们进行刑事拘留呢?理由在于,董某、刘某、董某凯、林某骏等4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并且还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造成足疗店的财产损害,他们的行为和社会影响力恶劣,因此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的罪名将他们拘留是合理合法的。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董某、刘某、董某凯、林某骏等4人无视公共秩序,肆意妄为的行为,最终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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