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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猎头灯 打猎头灯推荐

时间:2020-08-19 21: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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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猎头灯 打猎头灯推荐

【#4名男子猎杀18只野生鸟被刑拘#】近日,武汉东西湖民警夜晚巡逻至柏泉上湾附近时,发现树林中有灯光照射,疑似有人在非法狩猎。民警上前查看,迎面碰上4名提着野生鸟类的男子,立即将其控制,当场查获山斑鸠、珠颈斑鸠、灰背鸫、黑脸噪鹛等“三有”动物共18只、强力弹弓1把、钢珠弹110颗、头灯和手电筒各2个。目前,4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依法刑拘。(中国警察网)

#临沂头条#捕抓野兔也犯法?涉嫌非法狩猎罪!

11月18日,沂水县公安局森警大队在高桥派出所等相关警种的协助配合下,快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锋(男,36岁,沂水县人)。

11月17日,森警大队接一群众举报:有人在抖音发布非法猎捕野兔的视频,请求查处。接警后,森警大队立即与相关警种联系,经巡查发现,刘某锋有非法猎捕野兔嫌疑。民警随即对其进行依法传唤,并从其住处当场查获野兔4只,铁夹剪、头灯、电瓶等作案工具一宗。经查明,自今年10月份以来,刘某锋共非法猎捕野兔14只,其中卖掉10只,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锋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人红是非多,有人没等红,是非就找上门。

山东沂水县,一36岁男子,天天刷抖音,看着网红来钱快,也想成网红。

苦于没有题材,于是铤而走险,上山抓野兔,拍视频,并上传抖音,想着一定会红。

哪里能想到,抖音人才济济,懂法的也多,一看抓的是野兔,已经违法了。

于是,这个正义的小伙伴,决定举报。

11月17日,森警大队接一群众举报:有人在抖音发布非法猎捕野兔的视频,请求查处。

接警后,森警大队立即与相关警种联系,经巡查发现,刘某锋有非法猎捕野兔嫌疑。

第二天,沂水县公安局森警大队在高桥派出所等相关警种的协助配合下,就将嫌疑人抓获。从其家中查获野兔4只,铁夹剪、头灯、电瓶等作案工具。

证据确凿,铁证如山。

刘某开始坦白,他自今年10月份以来,刘某共非法猎捕野兔14只,其中卖掉10只,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锋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他将面临的,是法律严格制裁。

同样,在今年7月份,四川一个网红因为吃鲨鱼,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网红吸金能力确实令人羡慕,但毕竟是少数人能赚到钱。

但不能人人都模仿,为了红不择手段、不顾法律的红线。

社会需要各行各业的人才,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每一个行业做好了都赚钱。

理性选择职业,踏实努力奋斗,才是正道。

5月17日,江苏盐城响水一对夫妇在网上引发热议:

事情还得追溯到4月25日晚,响水黄海派出所民警在农场附近巡逻时,发现河道中有头灯照射的亮光,随即过去检查,发现村民祁某夫妇正在用电瓶麻鱼器进行非法电捕鱼。

电鱼本身已是违法,可是在这对夫妻的船上,民警还发现了大量的蟾蜍,共有53只。就是常说的癞蛤蟆。

祁某夫妇涉嫌非法狩猎犯罪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据悉捕捞癞蛤蟆是帮邻居的忙,据说可以治病。 夫妇俩于5月11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网友:吓得我赶紧把儿子捞的蝌蚪倒回河里。

@紫翘同城说:

想不到‘’一戳一蹦跶‘’的癞蛤蟆也是保护动物啊。

实际上,这件事也提醒了我们,随时都要提高意识,任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不管是帮忙还是出售,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并且警方还提醒:食用癞蛤蟆也并不能治病,反而会引起中毒,千万不要听信民间偏方。

你们怎么看?#捕53只癞蛤蟆夫妻俩被起诉##盐城头条#

盐城响水:夫妻捕53只癞蛤蟆被起诉 涉嫌“非法狩猎罪”

盐城响水:夫妻捕53只癞蛤蟆被起诉 涉嫌“非法狩猎罪”

江苏新闻

坐标山东德州某县,入冬以来,每当月黑风高夜深人静之时,有一伙人就全副武装开始行动。他们戴着大头灯,骑着摩托车,带着几只“细狗”,奔赴于田间地头,他们去干啥?是不是要盗墓寻宝?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出手抓捕了这伙人,也终于弄清楚了他们在干啥。原来是一群玩儿家!撵兔子,逮野鸡,就是喜欢狗逮兔子的感觉......

可是让他们想不到的是,公安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对他们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听说还要判刑。

他们及家属很多人都想不通,野兔子、野鸡都不是珍稀动物,怎么逮几只就犯法了?也没有使用猎枪和毒饵,没有给任何人造成损害!再说野兔糟蹋庄稼,逮几只是为民除害!

打猎是很多男人心底隐藏的爱好,“左牵黄,右擎苍”,现在我们打几只兔子也不行了吗?各位条友发表一下你的看法!

四川的两位农民怎么也想不明白,不就逮个癞蛤蟆,怎么还犯罪了?四川自贡市某村,4月7日晚上8点,姚某某、丁某某戴着头灯、背着背篓就出门了,沿途采用灯光照射的方式捕捉蟾蜍。一路走一路抓,不知不觉走到了村办公室旁的路边,还继续捕捉着,不料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一数,不一会儿功夫,两人已经捕获70只蟾蜍了。

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70只疑似蟾蜍进行物种、保护级别、价值进行鉴定,该70只疑似蟾蜍均为中华蟾蜍,属两栖纲无尾目物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涉案中华蟾蜍价值评估为100元/只,共计7000元。第二天傍晚,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然资源局对该70只中华蟾蜍进行野外放生。

癞蛤蟆被放生了,两位老农却被抓起来了。不久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二人提起了公诉。

@醒客说法

又一起【人被动物打败】的案例!癞蛤蟆虽丑,但也不是想逮就能逮的!可问题是,土生土长的老农民,怎么也想不到这么丑的玩意儿,法律地位居然比人还高?

【1、癞蛤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吗?】

值得提及的是,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于2月1日公布施行!

但是,中华蟾蜍(癞蛤蟆)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该保护名录中提及的"蟾蜍科"动物只有「鳞皮小蟾」「史氏蟾蜍」「乐东蟾蜍」「无棘溪蟾」四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见,中华蟾蜍(癞蛤蟆)并不在列!

那问题来了,本案中的两位农民到底是触犯什么了?

【2、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都受保护!】

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都受保护?是的!只不过是有条件地保护。

条件就是,在禁猎区、禁猎期不得狩猎,或使用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否则,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再加上情节严重的话,就构成【非法狩猎罪】了!

本案中的两位农民就是栽在这里!据悉,每年三、四、五、六月为四川省的禁猎期(说实话,我也不知道我所在省份的禁猎期是什么时候!大家可自问下),而两位农民的捕猎日期是4月7日,正好处于禁猎期,捕获的动物又是野生的蟾蜍。这一下子,癞蛤蟆就上天了!

【3、逮多少只癞蛤蟆就犯罪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20只算不算多?对于个头不大的癞蛤蟆来说,20只也不过是一眼都能扫得过来的数目。但对于体型较大的动物,比如野兔、野鸡、黄鼠狼等,20只也还是看起来很多的!

本案中,两位农民不一会儿就逮了70只,平均摊的话,每人也够得上35只,还是掉在了癞蛤蟆的坑里!

当然,检察院建议对二人只需判处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但毕竟,还是构成犯罪了!

【4、当地在宣传上该做些什么?】

对于生长、生活在乡下的农民来说,癞蛤蟆很常见,看起来也很讨厌,但谁也不曾想一年中的某些时候,这玩意儿真的比人还厉害,你捉它,国家就捉你!

醒客认为,村委会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就像每年清明时节大力宣传【禁止森林明火祭祀】一样。不然,农民朋友可真不知道哪些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哪些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什么时候是禁猎期、禁渔期。

从防止犯罪的角度来看,前期的宣传到位了,不小心误触、误犯的自然就少了,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司法资源。

看到此案,希望大家能够宣传开来,记住禁猎期、禁渔期这么回事,也记住超过20只就可立案追诉的标准!

看完本案,不知大家有何想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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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身边事# #自贡身边事#

“弹弓打鸟,被抓了,赔偿1.59万”

经湖北省石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10月,刘某在网上看到用弹弓打鸟的短视频,觉得十分好玩,于是从网上购买了弹弓和钢珠,开始苦练弹弓射击技术。十日后,刘某于深夜骑摩托车前往石首市某镇江滩树林,用弹弓猎杀了四只鸟,在他用强光灯再次寻找射击目标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其弹弓、钢珠和猎杀的四只鸟被扣押。

经司法鉴定,刘某猎杀的四只鸟分别为一只红角鸮(俗称“猫头鹰”)、一只池鹭、两只山斑鸠,其中,红角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池鹭和山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该案移送石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办案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刘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感到非常后悔,自愿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向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资金专户缴入1.59万元。

石首市检察院根据刘某认罪认罚、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量刑情节,向法院提出对刘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上述判决。

郁律说:弹弓大家都玩过,男孩子小时候比较活泼,很正常,拿着弹弓打这打那,但是文中这位兄弟你过分了啊,你打的是国家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有些读者可能不解,啥是国家保护动物,最近怎么只要是动物就是国家保护动物,郁律带你们科普一下。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郁律去国务院的官网查了一下,今年的好像并没有公布,大家可以看下去年的,由于内容过长,我只选择截图了一页放到了下面的图片里。

那么什么是三有动物呢?

郁律也上网查了一下,是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这里就不进行详细的科普,毕竟是法律栏目,下面介绍一下什么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大家可以看到,国家对这方面的管控还是很严格的,只要是你杀害就不可以,不要说你是为了尝尝野味,以吃为目的就是不行!家养的还可以继续繁殖,但是野生的动物本来就是稀缺,专家也说了需要利用它们研究,虽然不知道研究的是啥。但是咱们违法的事情还是别做了,想吃野味去农家乐等地方都会有的卖,那时候咱们变成了消费者,责任基本不会追究到你的头上。所以在这里奉劝各位,为了玩也好,为了吃也好,大家千万要注意法律的边界线。

作者:#郁律说法##湖北头条#

(今天法律科普就到这里,喜欢作者的点一下右上角的关注,关注我让你得到更多的法律知识。您的关注就是我创作的动力。本文章如有侵权部分,请联系作者,作者将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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