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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手机批发 翻新手机价格

时间:2019-04-28 1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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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手机批发 翻新手机价格

拼多多买的都是假货,和看到的不一样,这样坑害消费者,国家真应该管管。//@森林63z:拼多多网站购物没有一样货是真实的,假货点大部分,介绍实物时讲的比唱的还好听,货比画的还好看,发货时全部是假货,如果要退货时有是要拍照,又是要现有包装条码一类的给他,一直拖延时间不解决,也不退款,甚至还有的商家重复要你付款,把你的购物信息留存,随后向购货家发催欠款信息,拼多多网站大家都不信任了,良心太黑了。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山东日照,一男子花费2050元,从拼夕夕购物平台上,买了一部全新的华为手机,店家承诺“假一赔十”,万万没想到,竟然买到了翻新机,男子主张10倍赔偿,但店家表示10倍赔偿的是拼夕夕的现金券,不能等同于人民币,遂予以拒绝,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据悉,周某一直想买一部华为手机,看到拼夕夕有补贴活动,且假一赔十后,便从一家手机店花费205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当时店家承诺手机为原厂原封手机,可周某在收到货后发现,手机不仅没有耳机,连带充电器也是非原装的。察觉到事有异样后,周某找到店家索要赔偿,但店家拒不承认手机是假的,并要求周某去华为官方检测,于是,周某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了检测,果不其然,手机早在一年以前就激活,中途还维修过一次,是典型的翻修机,周某找店家赔偿未果后,将店家告上法院,要求店家退款2050元,并10被赔偿20500元。店家辩称:第一、被告的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手机是华为品牌手机并非假货,原告向被告购买的华为手机时,被告也已明确向原告说明了手机是库存的,也是已经激活的,原告对此也是知情的;第二、拼夕夕平台服务说明页面,假一赔十项下写的是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现金券的赔偿,根据该说明,被告不承担假一赔偿的责任:(1)被告销售的手机不是假冒的华为品牌手机;(2)拼夕夕的现金券与人民币是两个概念,现金券不能自由流通,不能将现金券等同是人民币;(3)被告同意原告将手机退货退款处理,原告并未因购买手机遭受到其他损失,其请求被告赔偿20500元,缺乏依据。【@以案普法 】1、《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这也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制度的体现。本案中,双方对周某购买手机时,店家是否明确告知为正品手机各执一词,这时候,就需要起诉方周某提交证据,法庭上,周某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显示周某问“确保手机是原厂原封对吗?”,对方称“正品华为支持实体店验货”。依据常人的认知来看,显然店家在周某购买时,确实承诺手机为原厂手机,所以应当采信周某的证言。2、事实上,双方通过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周某作为消费者支付相应对价,店家作为销售者,应当为原告提供符合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周某询问店家涉案手机是否确保原封,店家承诺为原封手机,但经华为客户服务中心检测店家销售给周某的手机已维修过一次,并非原封手机,且存在机身颜色不符,指纹标准不符等诸多问题。店家向周某销售涉案手机时,并未向周某如实告知上述信息,店家向周某销售手机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按照法律规定,店家应当退还周某手机款2050元,周某则应当退还店家手机。3、因店家在涉案商品页面承诺“假一赔十”,该约定应当视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店家提出的假一赔十是赔偿的十倍现金券的主张,涉案商品快照页面显示“顺丰包邮7天无理由退货假一赔十”,并未体现出十倍现金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店家主张的假一赔十赔偿的是十倍现金券,属于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既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又未向周某说明,应当属于无效条款。4、最终,法院判决店家退回周某手机款,并10倍赔偿周某。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山东日照,一男子花费2050元,从拼夕夕购物平台上,买了一部全新的华为手机,店家承诺“假一赔十”,万万没想到,竟然买到了翻新机,男子主张10倍赔偿,但店家表示10倍赔偿的是拼夕夕的现金券,不能等同于人民币,遂予以拒绝,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

据悉,周某一直想买一部华为手机,看到拼夕夕有补贴活动,且假一赔十后,便从一家手机店花费205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当时店家承诺手机为原厂原封手机,可周某在收到货后发现,手机不仅没有耳机,连带充电器也是非原装的。

察觉到事有异样后,周某找到店家索要赔偿,但店家拒不承认手机是假的,并要求周某去华为官方检测,于是,周某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了检测,果不其然,手机早在一年以前就激活,中途还维修过一次,是典型的翻修机,周某找店家赔偿未果后,将店家告上法院,要求店家退款2050元,并10被赔偿20500元。

店家辩称:

第一、被告的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手机是华为品牌手机并非假货,原告向被告购买的华为手机时,被告也已明确向原告说明了手机是库存的,也是已经激活的,原告对此也是知情的;

第二、拼夕夕平台服务说明页面,假一赔十项下写的是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现金券的赔偿,根据该说明,被告不承担假一赔偿的责任:

(1)被告销售的手机不是假冒的华为品牌手机;

(2)拼夕夕的现金券与人民币是两个概念,现金券不能自由流通,不能将现金券等同是人民币;

(3)被告同意原告将手机退货退款处理,原告并未因购买手机遭受到其他损失,其请求被告赔偿20500元,缺乏依据。

【@以案普法 】

1、《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这也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制度的体现。

本案中,双方对周某购买手机时,店家是否明确告知为正品手机各执一词,这时候,就需要起诉方周某提交证据,法庭上,周某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显示周某问“确保手机是原厂原封对吗?”,对方称“正品华为支持实体店验货”。

依据常人的认知来看,显然店家在周某购买时,确实承诺手机为原厂手机,所以应当采信周某的证言。

2、事实上,双方通过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周某作为消费者支付相应对价,店家作为销售者,应当为原告提供符合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本案中,周某询问店家涉案手机是否确保原封,店家承诺为原封手机,但经华为客户服务中心检测店家销售给周某的手机已维修过一次,并非原封手机,且存在机身颜色不符,指纹标准不符等诸多问题。

店家向周某销售涉案手机时,并未向周某如实告知上述信息,店家向周某销售手机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按照法律规定,店家应当退还周某手机款2050元,周某则应当退还店家手机。

3、因店家在涉案商品页面承诺“假一赔十”,该约定应当视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店家提出的假一赔十是赔偿的十倍现金券的主张,涉案商品快照页面显示“顺丰包邮7天无理由退货假一赔十”,并未体现出十倍现金券。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店家主张的假一赔十赔偿的是十倍现金券,属于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既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又未向周某说明,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4、最终,法院判决店家退回周某手机款,并10倍赔偿周某。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江苏南京,一女子花费1310元,在拼夕夕购物平台上,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店家称是全新官换机,万万没想到,买到手后才发现,手机是二手翻新的,女子要求10倍赔偿,但店家表示10倍赔偿的是“拼夕夕的现金券”,系女子理解错误。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许女士是拼夕夕平台的忠实粉丝,近日,许女士准备买一部手机,她看到一店铺正在宣传一部苹果手机,售价为1310元,而且店家承诺其所售手机是全新官换机。

许女士心想,买不到最新款的苹果手机,买一部过时的也行,并且店家还保证假一赔十,这样具有兜底的保证对许女士来说,无疑是打了一针安定剂,于是,许女士果断下单买下了案涉手机。

不料,许女士收到货后却发现手机始终不能注册ID,于是,许女士找了一家手机店去验证其收到的苹果手机是否为全新机,结果证明此手机曾被激活过,是一部二手翻新机。

当晚,许女士便梳理了所有证据,包括文字和图片上传给拼夕夕客服,要求退款和索赔,然而,经过长达半月的多次交涉,拼夕夕每次都是要求其退款退货,对赔偿一事只字不提!

许女士认为,店家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许女士将店家告上法院,请求假一赔十。

【@以案普法 】

1、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许女士与店家通过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意思就是说,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利益严重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双方对许女士购买手机时,店家是否明确告知为正品手机各执一词,这时候,就需要起诉方许女士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依据常人的认知来看,显然店家在许女士购买手机时,确实承诺手机为全新正品手机,所以应当采信许女士的证言。

除此之外,店家在宣传页面明确标明了商品品牌,并同时标明为“官换新机”的内容,并对“官换新机”进行了解释,但案涉手机经检测购买日期与全新手机的说明并不相符,店家显然构成欺诈。

因此,许女士依法有权要求店家按照购买手机价款的三倍即3930元对其进行赔偿。

3、另一边,因店家在涉案商品页面承诺“假一赔十”,该约定应当视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但是,关于店家提出的假一赔十的主张,首要因素是“假”。

虽然许女士依据店铺“服务说明”页面中商家“假一赔十”承诺,要求店家对其十倍赔偿,但此处的“假一赔十”系针对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而本案中许女士收到的手机并非假冒品牌,故许女士主张十倍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店家三倍赔偿许女士,即赔付许女士3930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胖嘟嘟噠妞醬_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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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次的官翻机和二手机还是有区别的,外观无划痕,可以说很完美了!

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关注一波,多少钱你会买呢?

【男子翻新品牌二手手机销售牟利数十万 石家庄新华警方远赴广东将其抓获】把低价购买回来的二手品牌手机,通过维修翻新后,再拿到网店冒充“新机”售卖,简单的几个步骤让几百元的二手手机摇身一变,身价暴涨。近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集贸市场派出所民警远赴广东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成功抓获,现场查获翻新手机550部,半成品手机995部。

去年8月,某品牌手机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先生在网商平台巡查时发现有一店铺销售的手机价格比官方价格便宜很多,怀疑该店铺销售的手机不是正品,在购买该店铺销售的手机并送至总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产品,田先生立即报警。

接到报警后,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集贸市场派出所联合分局食药大队立即对案件线索展开深入调查,分析研判,走访摸排,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最终确定该店铺经营者在广州某地,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办案民警立即赶赴广东,于3月16日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成功抓获。现场查获翻新手机550部,半成品手机995部,手机屏幕、后壳等配件2000多件,手机包装盒2000余盒,作案工具有屏幕粘合机2套、塑封机1台、电脑1台、吹风机1部、镙丝刀等微型工具若干,涉案金额达300万元。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在8月至3月期间,通过某网商平台及手机交易市场,大量收购某品牌二手手机,进一步维修翻新后假冒新机,再通过某平台网店销售从中获利,销售金额达60余万元。

目前,陈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燕都融媒体记者张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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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买官翻,也说明大家钱袋子没以前那么鼓了。因为官翻机比新款便宜不少,虽然配置是上一代或者上两代,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一般的需求也够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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