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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苏州公务员职位表

时间:2024-05-04 08: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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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苏州公务员职位表

山东泰山就是足协杯杯赛之王!!!

山东泰山: 8次冠军

北京国安: 4次冠军

上海申花: 3次冠军

广州恒大: 2次冠军

大连实德: 2次冠军

江苏苏宁、天津泰达、贵州人和、青岛海牛、重庆力帆各有一次冠军。

1999年罗麦多帽子戏法,逆转大连实德,麦克格文读秒绝杀江苏舜天,都令人印象深刻。

出自北京的南京市长陈之常成江苏最年轻市长:刚满48周岁的他当年曾是北京最年轻区长,前途似锦但工作面临的诸多挑战也不小。1974年12月出生的陈之常是四川大竹人,199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然后留在北京市崇文区工作。,他担任崇文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援藏担任拉萨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三年援藏期满后,陈之常回到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工作,后于升任北京市东城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6月,他转往北京市石景山区工作,担任区委副书记、代区长,1月去代转正,成为当年北京市16区中最年轻的区长。在北京市三个区多个部门工作过,且具有援藏工作经历,是他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最大优势。

底,陈之常跨省交流任职,担任江苏省淮安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后任市长,6月出任淮安市委书记。1月8日他获提拔担任南京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同年1月13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之常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南京市是江苏省会城市和国家副省级城市,名牌高校重点大学云集,但近些年南京发展相比深圳、广州、杭州、武汉等同级别城市不尽如人意,经济总量和增速有待提升。希望有北京市工作经验的陈市长在推动南京高质量发展和争先进位方面综合施策,在主政特大城市方面创佳绩!#南京头条##北京头条#

中国足协杯,泰山八冠王。

中国足球1995年改制至今27年,总计23届足协杯,泰山队13次进决赛,8次夺冠!

8次夺冠分别是:

1995泰山2一0申花

1999泰山4一3万达

泰山2一1四川冠城

泰山2一0大连实德

泰山5一4江苏舜天

泰山2一0江苏苏宁

泰山1一0海港

泰山2一1浙江

江苏,无锡。唐某以238000元买了套明清式样的家具,材质均为红酸枝。到了,唐某发现家具可能是假的,通过鉴定确认除了顶箱柜以外,其他3件家具的材质确实阔变豆。

唐某将检测报告反馈至商家,商家随后派人核查,现场取样后,要进行2次检测,但没有再向唐某出具新的检测报告。

随后唐某以商家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主张退还货款238000元及“退一赔三”的赔偿款714000元。

但商家认为家具订购的时间为,距今久远,自己生产的明清家具并不具有独特标志,无法与市场上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相区分,唐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由其生产销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1、双方的订货单中明确约定材质是红酸枝,但与鉴定结论对比,商家实际提供的4件家具中,有3件以阔变豆冒充红酸枝,与合同约定不符。

2、唐某作为普通的、不具备木种专业知识的消费者,仅能对样品的纹理、颜色、款式等外观属性进行肉眼上的确认,但无法对木种等隐藏属性进行肉眼上的识别。

3、商家出售时称材质为红酸枝的行为,误导了唐某,致使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唐某支付货款,购买了家具,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

由于顶箱柜的材质属于红酸枝,该家具经双方确认价格为9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商家向唐某退还148000元,并支付相应的三倍赔偿款444000元。

商家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供了至采购红酸枝木材的进货单,并认为阔变豆的别名也叫红酸枝,拟证明自己不存在恶意隐瞒的行为。

但唐某认为商家的进货单不能证明用于自己购买的家具,而从专业角度来看,阔变豆与红酸枝也不是同一种木材。

二审法院认为:

经鉴定4件家具中有3件的材质为阔变豆,与合同约定的红酸枝材质不符,鉴于阔变豆与红酸枝市场价差距悬殊,商家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

商家作为专业从事红木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者,理应知晓阔变豆与红酸枝的区别,在约定材质为红酸枝的情况下,故意瞒家具材质的真实情况,其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商家构成欺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商家的上诉。

【荔枝看法】

一套明清式家具价值仅25万元,价值不菲,主要贵在了材质上。消费者想买到的是红酸枝的价值,但4件家具里,只有一件是真的,其余的却是阔变豆。

1、唐某买的家具,却到了才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作为消费者来说,尽管时隔八年多,但家具属于耐用品,材质也不会因为使用而发生变化,在发现存在冒充的情况下,依然有权利主张赔偿。

《民法典》实施之前,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如果仅计算时间的话,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但法律规定,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唐某确定知道家具材质存在欺诈,是从取得鉴定报告时才知道,因此以欺诈为由提起诉讼的时效,也应当从取得报告之日起计算,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2、商家以阔变豆冒充红酸枝,是否对唐某构成欺诈?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般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其一,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这里的故意包括隐瞒事实真相,也包括虚构事实,目的均是为了误导消费者;

其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在客观上是否隐瞒了真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在客观上属于存在欺诈的行为。

其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判断的标准,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在结果上构成欺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由此可见,商家以阔变豆的木材冒充红酸枝,并使唐某相信是红酸枝,而进行购买,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以规定“假一赔三”,主要考虑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应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遏制不法商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道德、不诚信行为。

法院基于存在假红酸枝的3件家具,判决商家进行赔偿支付三倍赔偿款,目的也是对商家欺诈经营行为进行惩戒,并威慑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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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娱乐圈你知哪些女明星至今未婚吗?

第一位:关晓彤关晓彤,1997年9月17日出生于北京市,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歌手,2001年,完成个人出道作品《烟海沉浮》,,凭借奇幻动作片《无极》被观众认识。,因在年代爱情剧《幸福还有多远》中饰演大丫而崭露头角。,凭借时尚情感剧《一仆二主》获国剧盛典观众喜爱的新人女演员奖。,发行个人音乐专辑《十八》…

第二位:迪丽热巴,1992年6月3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

,迪丽热巴因主演个人首部电视剧《阿娜尔罕》而出道。,主演奇幻剧《逆光之恋》。,凭借爱情剧《克拉恋人》赢得高人气,并获得国剧盛典最受欢迎新人女演员奖。

第三位:吴宣仪,1995年1月26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中国内地流行乐女歌手、演员,女子演唱组合宇宙少女成员。

2月,吴宣仪随宇宙少女发行首张迷你专辑《WOULD YOU LIKE?》,正式出道;5月,随宇宙少女获得亚洲强音盛典最佳新人奖…

第四位:谭松韵,1990年5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因拍摄电视剧《好好过日子》而开始接触表演。,因在清宫剧《甄嬛传》中扮演方淳意一角而受到关注…

第五位:白鹿,1994年9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国内地女演员、模特。

7月,白鹿在陆虎单曲《留言》MV里担任女主角;9月,出演个人首部电视剧《朝歌》,从而正式进入演艺圈。,白鹿在古装剧《凤囚凰》中一人分饰两角;12月,凭借爱情轻喜剧《大王不容易》获得腾讯视频星光大赏年度潜力电视剧女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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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因出演古装历史情感剧《孝庄秘史》开始崭露头角。,凭借青春校园喜剧片《女生日记》提名第12届中国电影童牛奖优秀儿童演员奖;随后,因主演情景喜剧《家有儿女》的夏雪被观众熟知。,凭借惊悚悬疑片《守株人》获得第14届中国电影表演艺术学会金凤凰奖新人奖…

她们经自己的努力,在事业上确实是很成功,但在婚姻方面也未能如愿,希望她们在近期内找到自己的归属,争取事业婚姻双丰收,大家祝福她们![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明星婚姻#

在我国开始实行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退休养老政策“并轨”改革,在政策生效后为了应对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而采用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设立了十年的过渡期,并在过渡期内为改革前入职、改革后退休的这部分“退休中人”提供起始10%,每年增加10%的养老金补发比例。到了,离十年过渡期结束仅剩最后一年,养老金补发比例也达到90%。例如江苏地区,今年给退休中人发放的职业年金11000元和63000元养老金,加在一起也就是74000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10月31日,为西圩片区安置房项目建设需要,江浦街道办与黎某签订的《安置协议》系行政协议。6月13日,黎某以签订《安置协议》系受到胁迫,江浦街道办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其补偿,诉请法院判决《安置协议》无效。首先,黎某提起本案判决行政协议无效之诉,但并未举证证明其签订《安置协议》系受到胁迫,亦未能证明已签订的《安置协议》有损国家利益。故黎某提起本案之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次,《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本法实施前已领取《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已开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尚未全部完成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直至完毕。案涉拆迁项目于已开始实施,因少数被征收人未能及时达成协议,拖延至。依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江浦街道办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确定的补偿标准对黎某进行补偿并无不当。再次,被申请人江浦街道办在原审中提交的由黎某签名的《安置协议》、补偿款发放表、购房结算单及证人证言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证明《安置协议》的签订系基于黎某真实意思表示,且黎某以自身的行为履行了《安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故黎某对涉案《安置协议》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已丧失请求权的基础。复次,黎某此次被拆除的有证房屋面积为80.21平方米,依照协议约定获得的补偿款共计33万余元,获得安置的房屋面积88.47平方米,需支付的购房款为14.4万余元。分析《安置协议》所约定的上述权利义务内容,黎某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并未受到损害,其诉讼主张亦缺乏事实基础。综上,黎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黎文萍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苏行申1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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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考数学试卷-

寒假逆袭好时机,大家一定要好好利用起来,多做些题,以便了解中考题型,而且还可以检测下自己掌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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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镇江市永X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法院判处给付420万元,()苏1191民初2877号】

2月24日,某公司和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某公司将位于镇江市镇江环保电镀专业区内的电镀专业厂房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若被告因使用不当造成厂房、附属设施损坏的,被告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给予某公司相应的经济赔偿。

6月20日,某公司向原告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单号:6610501020000024),被保险人为某公司,保险处所为镇江新区镇澄路198号,保险标的物为房屋建筑(包括装修)、装置、家具及办公设施或用品、机械设备;总保险金额为193300358.24元。

11月26日,被告公司发生火灾。12月21日,某公司向原告发出保险索赔通知书,载明:出险日期为11月26日,出险地点为镇江新区镇澄路198号某电镀园5号厂房;事故经过为11月26日5时30分,被告在早晨电镀槽预热时发生火灾,造成位于某公司5号楼2楼的被告生产车间起火,之后火势蔓延至5号楼1楼的镇江长鑫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和5号楼3楼江苏维恒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事故造成被告生产车间和维恒电镀公司全部被烧毁、长鑫电镀公司局部过火;损失金额为5868128.66元。

12月13日,原告就本案火灾事故损失委托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估算,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10月16日出具最终报告,认定保险责任成立,定损金额为4205496.54元,赔付金额为420万元。

1月11日,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11.26”火灾事故调查组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了案涉火灾事故基本情况、成因、经过、应急救援情况、对事故单位处理建议等。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镇新管复[]3号关于《镇江市永X表面技术有限公司“1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的意见。

1月17日,某公司向被告发出索赔函,载明:11月26日,被告承租某公司的5号建筑发生火灾,致使承租物严重受损,火灾原因初步认定为被告电加热引起;根据双方签订的入园合同,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立即负责修复损毁的租赁物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为配合估损,请被告于1月19日至某公司参与设计单位议标。被告法定代表人黄友生在该索赔函中签字。

某公司向原告出具赔偿确认书,确认以420万元作为涉案火灾事故向原告索赔的最终赔偿金额,原告划付赔款后,某公司确认对于本次事故保险赔偿责任全部终止。某公司另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已取得赔款部分的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含残值,若有残值委付时)转让给原告,并确认原告可直接使用自己的名义或使用某公司名义向责任方采取法律或其他措施以行使这些权利或获得相应补偿。

11月2日,原告已向某公司赔付保险金额42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镇江市永X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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