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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作柜员考注册会计师 律师证有好处吗

时间:2020-11-12 09: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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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女律师有什么好?下面是一位女律师妈妈的分享

作为女律师,我真的不如很多律师优秀,但我自认比大部分人生活幸福,如果你能读完全部内容,我有信心可以带给你对于幸福的启发。

先说下目前这种模式带给我们整个家庭和我们夫妻两各自的一些好处吧:

1、我不做市场营销,以后也不会做,我无所谓一年赚多少钱,甚至我会给自己定个上限,在律师费无法大幅提升的情况下,一年最好不要赚超过三十万,那样我就没法做到半全职太太了。我是个挑客户的女律师,不是因为我牛逼,而是因为我对自己的定位是半全职太太。我最喜欢服务的客户是高知中产,往往大家可以对案件目标达成共识,我能为他们做什么,他们也能理解律师真正的价值是什么。底层认知的人群我是不做的,年轻那会没选择的时候被坑过几次,太耽误时间,又很容易产生纠纷和投诉。土豪客户随缘,对于那种超级土豪而言,说实话律师就是服务人员,当然这并不表示他们不尊重律师,反而我接触下来不少资产上亿的客户对律师是很客气也很尊重的。只不过土豪客户他们有大把的金钱可以选到各种优秀律师,服务他们往往也需要投入非常多的时间。

2、我在前两年淘到了一套很便宜的学区房,我老公选房全程没有参与,他一个IT男也完全不懂这些,他只负责最后合同上签字上产证名字。因为这房子存在80%房屋价值的抵押权,大家应该都懂这意味着什么风险,所以这房子无人问津,价格也低于市场价10%,还是学区房。风险总是和收益并存的,这房子交易流程挺复杂,全程要十几个人参与,包括中介方、债权人、过桥方,过桥方的律师,产权人,我们买方,每方都一两个人以上。因为我有过两三年房地产法律服务经验,我了解其中每一个风险点,完全没风险意味着你要对房东提出很多要求,但上海的房东是不会理你的。我做了综合评估后,觉得风险可控,最后还是拿下了这套房子,富贵险中求么

3、我老公对于家庭可以说是甩手掌柜,他基本不操心柴米油盐,不操心孩子的日常,只需要安心做他的程序员,安心加班,把家庭交给我。而我还会时不时给他的同事们提供一些法律帮助,发两个律师函之类的,除非是诉讼,其他我一般不收费,让别人欠我们一个人情也好,毕竟我老公的同事都符合我喜欢的客户类群特点,就当蓄水池积累着

接下去我想谈谈为什么我和很多女性不一样,选择做一个半全职太太并以此为乐:

1、在中国大部分行业都充满内卷,法律行业因为轻资产投入重人力时间的特点,内卷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我老公身处的行业也具有轻资产投入重人力时间的特点,程序员。我们两在结婚前确实也是一起在社会上内卷的,当时我的收入还略高于他。当我们结婚之后,我意识到我需要改变工作方式了,因为很多内卷并不会增加人的能力,视野这些,只是消耗青春赚些辛苦费而已。刚开始我确实经历了收入大幅下滑且不稳定的情况,我老公给了我底气,他80%的收入都会给我管理,所以我的日子并不艰难,现在我是越来越轻松了

2、法律行业如今是供大于求的,能赚钱的一般是能找到一个还没有太多人做得细分领域,做精做深,积累起第一批客户,或者已经掌握了优质的客户人脉。但因为法律本身是不可复制的产品,收入和时间关系很大,而竞争又会压低市场价格,从而形成内卷。我其实很想呼吁广大律师朋友不要内卷,当然我很清楚这不可能。现在其实已经变成无律师证接案人员,IT人员也加入到律师行业分一杯羹了,各种高成本网络推广,应酬喝酒,回扣,都是内卷的方式而已。而我只能选择我自己退出。

3、随着我阅历的增加,我不希望在工作上把自己定位成一个服务提供者,哪怕法律听上去比较高级,依然逃不开一个服务者的角色。我希望主动管理我的时间,我希望用法律为我自己创造价值,为我的家庭创造价值,而不是由各种各样的客户管理我的时间,把自己搞的忙忙碌碌,只为赚那一点律师费。

4、娶个女律师的好处是需要夫妻双方合作去创造的,丈夫不能以收入高低衡量妻子的价值,需要尊重妻子的专业。作为妻子的律师也不要把工作不顺的压力带到家庭,或者因为律师接触到的人有些很有钱从而看不起丈夫。我们确实经常能接触到那种帮你开阔眼界的客户,但这就跟银行柜员天天数钱一样,那和你没关系。

5、所以我并不会担心所谓经济地位决定家庭地位,这是我自己的选择,何况我也完全具备养活自己的能力。我认为女性的独立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男性,而是我可以独立,但我依然愿意和你共存。我觉得我和我老公就是互相成就的关系,他成就了我工作方式的转型,我成就了他可以全身心投入工作,毕竟一个家里一件事并不需要两个人一起做,做的好的那个人做才是效率最高的,决策能力强的那个人决策才是最好的。

6、还有些人说找个女律师离婚被各种算计的问题,说实话这个确实技术上绝对是这么回事,我老公自然也是完全算不过我,我经常自己也不知道自己说了啥都让他极为震惊,感叹女人怎么可以这么阴险狡诈,其实不是女人狡诈,主要是他找了个女律师。但是对外狡诈难道不是对家庭的风险防范吗,哈哈。

法律应该是公平的,如果储户取钱遇到假币离开柜台才发现,“离柜概不负责”就很有可能会合法。//@聪明求索:银行柜员多给客户一万八,律师:“离柜概不负责”没有法律效力。 我在孝感问:为什么银行柜员少给客户钱,“离柜概不负责”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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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多给客户一万八,律师:“离柜概不负责”没有法律效力

有考生家长问,选法律还是选金融。这是让很多家长纠结的地方,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可以选择法律。见下面分析。

首先,很多金融机构都需要法学专业毕业生,而法律机构一般不需要金融专业的毕业生,就是说法律转金融比较容易,而金融转法律不容易。

其次,法律有专业门槛,金融专业本身的门槛就不高。

第三,有家长说,将来律师这样的职业可能会被人工智能取代。即使有这个趋势,现在金融行业很多岗位已经被取代了,比如很多股民炒股的对手可能就是软件,还有银行柜员减少了很多,越来越多的机器取代了人工。

第四,法律在考公时占优势。

在低分段,考生依然可以选法律,但尽量避免选金融。

大家怎么选择的?#我在大学等你##高考志愿填报#

上海,一律师在银行ATM机上取了500元,发现1张假钞,遂找银行退换,不料银行柜员态度蛮横,认为律师无理取闹,拒绝退换。律师一怒之下,认为受到了侮辱,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房先生是一名律师,事发当天,房先生在银行ATM机中取了500块钱,花了400元后,到一餐厅就餐,可到付款结账时,收银员却告诉这1张100元是假币。

房先生告诉收银员,这100元系从银行ATM机中取出,怎么会是假的呢?但收银员满面狐疑,语带嘲讽。当时就餐者甚多,众目睽睽之下,房先生只能使用微信支付。

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一下子变为一个道德败坏的假币使用者,房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侮辱。

事后,房先生即赴银行处交涉,但银行工作人员态度蛮横,不耐烦地告知房先生,每一张钞票均有唯一的冠字号,一查便知。

然而,查询结果再次让房先生大吃一惊!工作人员告知房先生,装进ATM机中的钞票上无此100元的冠字号,不予更换。

银行的查询结果,房先生不能认同。房先生清楚地记得以下事实:

1.从银行ATM机取出5张百元纸币后,最后一张100元一直放置在钱包里,在去就餐前,自己从未动过,断无被调包可能。

2.自己的钱包再无其他百元现金,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3.付款时,自己一直注视着收银员用验钞机验钞,收银员不存在调包的可能。

钱不钱的房先生无所谓,只是自己从事律师这么多年,最终却成了一个骗子。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房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决银行赔偿其1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房先生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银行流水清单;

2.假币照片、微信支付凭证截图、倾诉遭遇发朋友圈的微信截图;

3.与事实不符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

房先生认为,首先,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从ATM机取款后打印的客户凭条来看,银行仅提供了售后服务的信息,并未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信息。

其次,金融机构有其特殊性,内部系统如何运作外人无从得知。所以,房先生怀疑,银行有可能私自篡改冠字号码记录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金融机构自行或唆使现金处理设备供应商篡改冠字号码记录信息,使查询后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实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银行却不认可房先生的说法,银行辩称:

其一,银行已经向房先生提供了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服务,并且查询结果已经向相关部门公证,能够证明放进自助取款机的钱,并不包括房先生诉称的假币冠字号。

其二,在取款过程中,银行现场语音提示“进门请上锁”“请不要轻易将存款……”,并且在现场张贴标识,已经履行了风险警示和提示义务。

其三,房先生在事后以取证为目的,发生了第二次取款行为,故房先生的记忆有问题,或者其在刻意隐瞒事实。

基于这样的陈述,银行无法相信房先生所述的100元假币取自银行的机器上。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房先生申请的冠字号码查询,银行的查询过程是真实合法的。

也就是说,若房先生再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经过公证证明的查询结果,便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以房先生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并承担50元的案件受理费。

最后,笔者认为,银行有其特殊性,数据处理高科技化、行业术语复杂、内部系统如何运作外人无从得知,而大多数储户,比较信任银行,基本上不会取出钱后,再次确认钱的真假。

因此,本案也告诉我们,以后取款时,务必仔细核对纸币真假,否则出了门就说不清楚了。(转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冰娟)

关于高考志愿填报的一些随想

1.警察学院和军校依然值得填报!如果你身体符合,身世清白,报考警校和军校仍然是很好的出路!警官和军官收入不错,社会地位很高,下限不低,而上限更是相当高!

2.教师和医生这两个职业非常适合女生!工作稳定,收入不错,相亲市场更是香饽饽!根据高考成绩和自己的喜好来做出选择!

3.土木工程类专业虽然现在大多数孩子不喜欢,但是依然是最容易找工作的专业之一!而且职业生涯长,不用担心中年失业!穷人家孩子可以作为备选方案!

4.计算机大类专业依然出路很多!不要以为学计算机35岁就会找不到工作,实际上很多公司大龄IT人不少!而且不管是公务员、事业单位还是金融机构,每年招收计算机专业的学生都很多!

5.人工智能和微电子是现在的一个风口,理科学生注意这个机会。

6.材料专业现在读研芯片方向或者新能源电池方向的学生目前就业很好,年薪三四十万的大把,有望从天坑中爬出来。

7.机械工程、自动化、机器人工程这些专业目前找工作还是比较容易,当然收入上升没有码农那么快,不过职业生涯长。

8.金融类专业拼的是名校出身,这个专业上限很高,投行券商都是年收入百万的上层人生,但是下限也低,银行柜员离职率高得吓人!

9.法学专业和金融类似,上限高,下限低,上限可以混到年收入百万的律师,下限没有过司法考试可能工作难找。剩下的最大优势就是考公务员受限少。最后还要啰嗦一句,高分理科考生选择很多,选择法学要慎重!

以案普法

上海,一律师在银行ATM机上取了500元,发现1张假钞,遂找银行退换,不料银行柜员态度蛮横,认为律师无理取闹,拒绝退换。律师一怒之下,认为受到了侮辱,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房先生是一名律师,事发当天,房先生在银行ATM机中取了500块钱,花了400元后,到一餐厅就餐,可到付款结账时,收银员却告诉这1张100元是假币。

房先生告诉收银员,这100元系从银行ATM机中取出,怎么会是假的呢?但收银员满面狐疑,语带嘲讽。当时就餐者甚多,众目睽睽之下,房先生只能使用微信支付。

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一下子变为一个道德败坏的假币使用者,房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侮辱。

事后,房先生即赴银行处交涉,但银行工作人员态度蛮横,不耐烦地告知房先生,每一张钞票均有唯一的冠字号,一查便知。

然而,查询结果再次让房先生大吃一惊!工作人员告知房先生,装进ATM机中的钞票上无此100元的冠字号,不予更换。

银行的查询结果,房先生不能认同。房先生清楚地记得以下事实:

1.从银行ATM机取出5张百元纸币后,最后一张100元一直放置在钱包里,在去就餐前,自己从未动过,断无被调包可能。

2.自己的钱包再无其他百元现金,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3.付款时,自己一直注视着收银员用验钞机验钞,收银员不存在调包的可能。

钱不钱的房先生无所谓,只是自己从事律师这么多年,最终却成了一个骗子。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房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决银行赔偿其1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房先生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银行流水清单;

2.假币照片、微信支付凭证截图、倾诉遭遇发朋友圈的微信截图;

3.与事实不符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

房先生认为,首先,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从ATM机取款后打印的客户凭条来看,银行仅提供了售后服务的信息,并未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信息。

其次,金融机构有其特殊性,内部系统如何运作外人无从得知。所以,房先生怀疑,银行有可能私自篡改冠字号码记录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金融机构自行或唆使现金处理设备供应商篡改冠字号码记录信息,使查询后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实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银行却不认可房先生的说法,银行辩称:

其一,银行已经向房先生提供了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服务,并且查询结果已经向相关部门公证,能够证明放进自助取款机的钱,并不包括房先生诉称的假币冠字号。

其二,在取款过程中,银行现场语音提示“进门请上锁”“请不要轻易将存款……”,并且在现场张贴标识,已经履行了风险警示和提示义务。

其三,房先生在事后以取证为目的,发生了第二次取款行为,故房先生的记忆有问题,或者其在刻意隐瞒事实。

基于这样的陈述,银行无法相信房先生所述的100元假币取自银行的机器上。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房先生申请的冠字号码查询,银行的查询过程是真实合法的。

也就是说,若房先生再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经过公证证明的查询结果,便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以房先生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并承担50元的案件受理费。

最后,笔者认为,银行有其特殊性,数据处理高科技化、行业术语复杂、内部系统如何运作外人无从得知,而大多数储户,比较信任银行,基本上不会取出钱后,再次确认钱的真假。

因此,本案也告诉我们,以后取款时,务必仔细核对纸币真假,否则出了门就说不清楚了。

来源:以案普法

那么,大家认为,银行应不应该向房先生返还其受损的100元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315全民行动#

“银行柜员报警了!”安徽,铜陵。某银行女柜员因不熟悉业务,在一男子取2000元现金时,意外将20000元支付给了对方。对方离开后才发现弄错,无奈报警找回。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据媒体公布的视频显示:男子在柜台提交给女员工银行卡后,提出取现金2000元,柜员随后从柜台里面递给他4扎50元的钱。

男子看了看四扎钱后,又问了下女柜员:这是2000元吗?得到的回答:就是2000元!随后男子将钱带走离开。

银行发现问题后,很快报了案,警方根据提供的信息线索,联系上了取钱的王先生。

王先生害怕把事闹大,主动还给了银行多给的18000元,并解释很久没有用现金了,当时没注意多给了这么多钱。

银行的新员工小刘的解释是把50元当成了5元,才闹出了这件事。最后,进行了道歉。

对此,网友们纷纷热议起来。

有网友表示:银行里有过这样的告示:离柜概不负责。为什么要反悔呢?

也有律师表示:当银行主张返还操作失误多付的钱款时,储户有返还义务,如拒绝返还将构成不当得利,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还有网友表示:如果王先生失误将18000元多给了银行,银行也会退还吗?

首先,王先生主动退还18000元是正确的,既然警方已经介入,说明已经有了大量的证据证明银行多支付了钱,柜台附近是有监控的,视频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如果不及时归还多得的18000元,银行可以向法院起诉,其行为已经使得银行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到时候不仅要返还18000元,还要赔偿银行的利息损失。

针对银行告示的“离柜概不负责”,其属于单方条款,如果储户有证据证明银行给取的钱就是数额不足或有假币,这句的告示并不能减免自身责任,储户仍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

同样的,如果银行的确给储户多取了钱,储户即便单方声明“离柜概不负责”,也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银行仍有权主张返还。

对此,银行的一次小小的失误,却给储户开了个“玩笑”,如果不及时退还甚至还要摊上官司。虽然目前大多数人已经很少用现金了,大多人选择电子移动支付。

能够把50元当5元的事情,现实中确实不常见。当时办理现金业务的人并不多,银行的员工出现这种“低级错误”属实不应该,应该就此事加强业务管理。

同时,作为储户当发现取到的现金不对账时,也应及时反馈给柜员,免得出现在这种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双方都有责任,即使在柜台没有及时发现,回到家也应该发现取来的现金是多的,应主动归还才对。

对此,您怎么看?

#媒体人周刊#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银行柜员50当5元多给了客户1万8#

以案普法

江西,一大爷去银行存钱,却被银行柜员打发到ATM机,不料发生吞钞,大爷称吞了1100元,银行称吞了1000元,双方争执不下,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1100元。

(案例来源:萍乡湘东区法院)

事发当天,杨大爷拿着银行卡,去银行存1100元,不料银行柜员告诉杨大爷,2万元以下的现金存取业务,一律到自助ATM机器办理。

杨大爷解释称自己年老眼花,对ATM机器使用的不熟练,所以希望能让自己在柜台办理。

但银行柜员没有听杨大爷的解释,仍然把杨大爷打发到了自助ATM机器。

于是,杨大爷便按照之前银行教自己的方法操作起来,可万万没想到,操作的过程中,机器突然发生吞钞现象,自己的1100元一张也没有存进去。

杨大爷当即找到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自己操作无误,是ATM机器出现了故障,所以现在希望银行立即解决。

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杨大爷,必须隔日以后才能解决,并让杨大爷留下了手机号码。

杨大爷虽有不悦,但拗不过银行,只得回家等消息,隔了2日后,银行打电话告诉杨大爷,机器只吞了1000元,

杨大爷不服,认为自己存的就是1100元钱,并多次要求查看银行的存钱监控,但直至过了一个月,银行都未予解决。

于是,杨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杨大爷认为:

其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也就是说,客户怎么办理业务、去哪办理业务,是客户的自主选择,银行没有权利干涉,可在本案中,银行却称2万元以下的业务,一律到ATM机器办理,这是典型的将自己的规矩强加给储户。

如果不是银行柜员坚持让自己去ATM机器办理,就不会发生吞钞的事,所以银行应当赔偿自己。

其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自己在吞钞后,第一时间就告诉了银行工作人员,可银行工作人员却推诿扯皮,原本就能当场解决的,非得2日以后才解决,所以银行的工作人员存在明显的过错。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侵犯他人权益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自己100元的义务。

银行方面辩称:

其一,原告当时被吞没需要银行先做挂账再处理,一定需要隔日处理,被吞没的金额经过我方核实是1000元,根据我方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加钞是两人同时进行,不存在私吞原告存款的情况;

其二,ATM机并非经常故障,偶尔的故障不可避免,原告始终都没在摄像头下清点钞票数量,在原告都没有确定金额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吞款为1100元不合理;

其三,关于原告要求提供视频,因为提供完整视频是违反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所以我方不能提供完整视频,侵犯其他客户隐私;

其四、耽误的时间没有1天,银行处理以后才打电话告知原告,前后不过半个小时,所以不承担误工费。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

1、虽然本案是储户状告银行,但仍然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对于民事纠纷案件,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

也就是说,按照举证规则来讲,杨大爷是需要证明自己存了1100元的钱,但由于在储户与银行的案件中,证据多数掌握在银行中,所以银行就需要提供相应的监控视频。

这一方面,银行提供了监控视频,但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视频为ATM机后台操作间内截取的部分时间段视频及ATM机前方墙壁上摄像头的拍摄视频,无ATM机自带摄像头的视频资料。

也就是说,以上视频资料并未完整呈现故障发生后ATM机后台操作间的全部情况、也未清晰呈现原告的存钱过程,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所以法院不予采纳。

2、法院最终经过审查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作为储蓄服务方,应提供完好的设备供储户使用。

在存款设备发生故障,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存款设备提供者、存款录制视频资料的持有者,银行应提交完整、清晰、多角度的视频资料还原存款过程。

现杨大爷主张ATM机上自带的视频能清晰显示原告存款金额为1100元,但银行在法院对其多次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由其持有的,ATM机上自带摄像头的录像资料,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银行应当返还杨大爷1100元,至于杨大爷提出的误工费210元,因为没有证据,所以不予采纳。

3、杨大爷最终赢了官司,有网友可能会有疑问,本案明显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为何法院会判决杨大爷胜诉呢?

其实这是因为民事诉讼对证据讲究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在事实确实不清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根据举证责任进行判决。

所以在本案中,银行拒绝提供完整监控的情况下,也就可以解释杨大爷为何胜诉了,那么你们怎么看呢?

#记录每天发生的热点事件#

上海,一律师在银行ATM机上取了500元,发现1张假钞,遂找银行退换,不料银行柜员态度蛮横,认为律师无理取闹,拒绝退换。律师一怒之下,认为受到了侮辱,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房先生是一名律师,事发当天,房先生在银行ATM机中取了500块钱,花了400元后,到一餐厅就餐,可到付款结账时,收银员却告诉这1张100元是假币。

房先生告诉收银员,这100元系从银行ATM机中取出,怎么会是假的呢?但收银员满面狐疑,语带嘲讽。当时就餐者甚多,众目睽睽之下,房先生只能使用微信支付。

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一下子变为一个道德败坏的假币使用者,房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侮辱。

事后,房先生即赴银行处交涉,但银行工作人员态度蛮横,不耐烦地告知房先生,每一张钞票均有唯一的冠字号,一查便知。

然而,查询结果再次让房先生大吃一惊!工作人员告知房先生,装进ATM机中的钞票上无此100元的冠字号,不予更换。

银行的查询结果,房先生不能认同。房先生清楚地记得以下事实:

1.从银行ATM机取出5张百元纸币后,最后一张100元一直放置在钱包里,在去就餐前,自己从未动过,断无被调包可能。

2.自己的钱包再无其他百元现金,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3.付款时,自己一直注视着收银员用验钞机验钞,收银员不存在调包的可能。

钱不钱的房先生无所谓,只是自己从事律师这么多年,最终却成了一个骗子。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房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决银行赔偿其1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房先生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银行流水清单;

2.假币照片、微信支付凭证截图、倾诉遭遇发朋友圈的微信截图;

3.与事实不符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

房先生认为,首先,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从ATM机取款后打印的客户凭条来看,银行仅提供了售后服务的信息,并未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信息。

其次,金融机构有其特殊性,内部系统如何运作外人无从得知。所以,房先生怀疑,银行有可能私自篡改冠字号码记录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金融机构自行或唆使现金处理设备供应商篡改冠字号码记录信息,使查询后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实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银行却不认可房先生的说法,银行辩称:

其一,银行已经向房先生提供了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服务,并且查询结果已经向相关部门公证,能够证明放进自助取款机的钱,并不包括房先生诉称的假币冠字号。

其二,在取款过程中,银行现场语音提示“进门请上锁”“请不要轻易将存款……”,并且在现场张贴标识,已经履行了风险警示和提示义务。

其三,房先生在事后以取证为目的,发生了第二次取款行为,故房先生的记忆有问题,或者其在刻意隐瞒事实。

基于这样的陈述,银行无法相信房先生所述的100元假币取自银行的机器上。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房先生申请的冠字号码查询,银行的查询过程是真实合法的。

也就是说,若房先生再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经过公证证明的查询结果,便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以房先生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并承担50元的案件受理费。

最后,笔者认为,银行有其特殊性,数据处理高科技化、行业术语复杂、内部系统如何运作外人无从得知,而大多数储户,比较信任银行,基本上不会取出钱后,再次确认钱的真假。

因此,本案也告诉我们,以后取款时,务必仔细核对纸币真假,否则出了门就说不清楚了。

那么,大家认为,银行应不应该向房先生返还其受损的100元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315全民行动#

陕西,一81岁的大妈拿着前的存单,到银行取自己存的5万元钱,却被银行拒绝,大妈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裁判文书号:()陕0425民初579号)

庞大妈今年81岁,前,庞大妈先后在银行办理了两张存单,分别是3万元、2万元,由于前不需要实名认证,庞大妈遂用了高某和某江的名字存入,可万万没想到,这一存就是。

,庞大妈从家中翻出了2两张存单,遂到银行去取钱,银行柜员经过查验后,认可了两张存单的真实性,但同时告诉庞大妈,由于银行系统升级,现在需要实名认证才能够取钱。

银行的意思很简单,就是告诉庞大妈,这两张存单既然是用高某、某江的名字办的,那么现在就需要用高某、某江的身份证来认证,否则就无法取钱。

庞大妈听后傻了眼,便告诉银行工作人员,这两张存单的名字本来就是自己虚构的,当初银行也没有要求实名认证,所以现在根本无法进行实名认证,所以希望银行能够考虑一下实情。

但银行并未听从庞大妈的辩解,仍然拒绝为庞大妈取现,于是,庞大妈在与银行多番沟通未果后,请了一名律师,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法庭上,庞大妈及其辩护律师认为:

其一,两张存单的支取方式为凭折-凭密取款,也就是说,只要凭密码、存单就可以取钱,现在庞大妈能够准确提供存单、密码,银行方面就没有理由拒绝支付款项;

其二,案涉两份存单办理时,银行未规定必须实名制办理存单,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出台后,银行未通知庞大妈及时变更存单信息,故并非庞大妈不及时变更信息,而是银行没有尽到通知义务。

银行方面辩称:

其一,银行认可庞大妈持有的两份存单的真实性,但因该两份存单并非实名制登记的存单,银行系统升级后无法直接取款,需要先进行实名制登记,又因庞大妈自述其虚构姓名办理案涉存单,银行无法将案涉存单中姓名及身份号码信息同时变更,故无法给庞大妈办理业务;

其二,因庞大妈与银行均未保留原始存单,银行无法核实原告是否为该存单所有人;

综上,银行无法给原告办理取款业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庞大妈作为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和银行确实有储蓄合同关系,很显然,两份存单就已经证明了庞大妈确实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这时候有网友可能会问,在无法实名制的情况下,如何能够确认存单就是庞大妈所有呢?

其实这就涉及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虽然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银行账户必须实名制,但在前,确实没有相关的要求,所以不能以此苛刻的要求存款人。

此外,根据银行的质证意见来看,银行亦认可案涉存单的真实性,应当认定案涉存单能够作为庞大妈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凭证,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庞大妈办理支取业务。

银行虽辩称其无法确认庞大妈确为案涉存单所有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上述法条的意思就是说,在存单纠纷的案件中,只要存款人以真实的存单提起诉讼,那么银行就必须提供存单不真实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银行方面自始至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存款关系不真实,所以其辩称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在15日之内支付庞大妈5万元钱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银行承担。

最后,一起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典型案例,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头条创作挑战赛# #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守护最美夕阳红#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青海,一位老人在银行存了3万元。她因病去世后,其子女来到银行取款,却被告知这笔钱已被老人取走。子女们认为肯定有人冒领了这笔钱,就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前,身体尚且硬朗的刘某在某银行存下3万元,柜员给她出具了存单。7月,刘某因病去世。她去世前,特意把那本3万元的存折留给了儿子和女儿。

后来,刘某的子女咨询了律师,得知了要取回母亲存款的必要程序。两人便先到公证处办理了证明他们是刘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业务。接着,两人就持存折和公证文书来到该银行处来取母亲留下的这笔3万元存款。

不过,银行却告诉他们:这笔钱已经被他们的母亲取走。两人当然不信,便和银行理论,但均未得到让他们满意的答复。于是,两人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母亲的存款和对应的利息。

在诉讼中,原告刘某的子女主张:

1.母亲在临终前特意叮嘱他们要到银行把涉案存款取出来,这就意味着母亲生前绝对没到银行取款,银行的说法不成立;

2.在涉案存款被他人冒领的情况下,银行存在监管不严的过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银行承担,而不能转嫁给刘某及其子女。

对此,被告的银行则辩称:

1.银行和刘某建立了储蓄存款的合同关系。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合同双方,故刘某的子女没有起诉银行要求还款的资格;

2.刘某在去世前曾来到银行将涉案存款的存折挂失,而且有《挂失申请书》为证。随后,银行为刘某提出了涉案存款,故银行不用再对刘某的子女进行兑付。

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刘某的子女有权起诉银行

不得不说,本案被告陈述的第一点反驳理由的确是其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表现。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只要刘某的子女有理由确认涉案存款依旧存在于银行,那么在刘某去世后,这笔钱就成了刘某的遗产。

其次,由于刘某未立遗嘱,故涉案存款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继承,刘某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就是这笔钱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不过,由于刘某的父母和配偶早已离世,故这笔存款应由她的儿子和女儿全额继承。原则上,两人应当平均分配这笔钱。

在刘某的子女已按相应的程序办理了继承公证后,他们是刘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了铁证如山的事实。无论涉案存款被谁保管,两人都可以对他主张继承这笔存款的权利。

因此,银行的第一点抗辩理由并不能成立。

2.被告无法证明刘某挂失存折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庭审中,针对刘某挂失存折后已经取走涉案存款一事,除了陈述之外,银行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刘某签订的《挂失申请书》。

不过,在这份《申请书》的证件记录一栏,却并未显示刘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此外,银行也并未提交刘某办理挂失存折手续时向银行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人页复印件等附属材料。

对此,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不慎丢失存单、存折的,必须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向金融机构提供自己的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户名称及住址等有关情况,用以申请书面挂失。

根据上述规定来看,本案中的被告银行虽然提交了《挂失申请书》,但该书中未载有申请挂失者的身份信息,也未附有申请人的其余证明文件。这说明被告未对刘某挂失一事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

从法律后果上来讲,被告的上述举证就直接表明:他们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份《申请书》是针对刘某作出的。因此,被告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应当否认刘某曾挂失过涉案存款的存折。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应当向刘某的子女支付涉案存款及相应的利息。银行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总之,本案告诉我们:对于已发生很久的事而言,虽然它是真实的,但在法庭上,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那么法律就会认为这件事没发生过。所以,如果要对簿公堂,就一定要做好完全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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