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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教材有何变化

时间:2022-04-10 19: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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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教材有何变化

碧桂园集团公司,碧桂园湖南与碧桂园永州片区二执行总裁生财有道,篡改合同、挪用和侵占控股公司巨额资金有方你管吗

一、单方面篡改(修改)双方合作合同,损害合作方权益有法院判决和(撤稿函)的确认;

爆料者称:为了谋取不法利益,碧桂园湖南公司竟然篡改与永州合作公司的合作开发合同!湖南碧桂园公司与永州项目目标公司佳圆公司签订的《永州零陵南路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被碧桂园公司恣意篡改!这一篡改合同条款的事实,得到了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湘11民终民事判决书和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生效的案号为()湘1103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也得到该(撤稿函)的确认。

二、有证据证明两区域高管涉嫌挪用项目公司资金5300万到自己公司谋利;

碧桂园湖南及其永州城市公司还利用对佳圆公司进行控股管理的便利,大肆挪用合作公司资金;甚至将合作公司资金挪用到长沙腾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而通过企查猫发现,该公司的股东有碧桂园湖南公司的高管,而法人代表和最大的股东竟然是时任碧桂园湖南公司总裁、现碧桂园集团公司副总裁黎某林!(统计表明:长沙腾辉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从佳圆公司划走资金5300万!)这明显是利用管理之便,挪用资金。

三、有证据证明碧桂园集团永州区域高管利用职权涉嫌侵占目标公司资金98万;

根据爆料信息:永州碧桂园项目的人防报建在就已经办理,该楼盘6月30日就已经全面交付使用;但交付六个月后,碧桂园永州公司高管在12月24日以支出“人防工程异地建设咨询费”名义,从目标公司佳圆公司划走资金98万!(这份工工程咨询合同是永州碧桂园地下人防已经交付使用后签订的,明显是虚构开支,侵占佳圆公司资金,有关人员或已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四、有证据证明违反碧桂园严谨参与合作方滚投的禁令,违规投资宁远项目;

爆料者还称:在控股管理佳圆公司期间,永州城市公司某高管竟然违反碧桂园集团公司“严谨员工参与合作方滚投项目”的禁止性规定,借宁远碧桂园合作方滚投该项目之际,投资592万元,强占投资额为2.34亿元的宁远项目的10%股份!已经获利300多万。

就区域高管吃碧桂园的饭,又背后砸碧桂园的锅违规违法行为,此前,有人曾就上述问题向荣升为碧桂园集团副总裁黎某林求证,也向碧桂园监察中心进行了反映,但碧桂园副总裁黎某林以及碧桂园监察中心对此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4月9日应碧桂园公司请求,永州市有关部门也曾邀请相关人士就上述有关问题与碧桂园进行面对面沟通与解释,但由于湖南区公司、永州城市公司的傲慢,最终不欢而散!

然而上述四点都有事实证据支持的文章,依据我国以事实为依据的立法原则:文章并沒有侵犯名誉/商誉/隐私/肖像权,当事方碧桂园及二区域高管一不敢出来给公众一个合理合法的说法,也不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权益,反而是利用职权指使所控股的佳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撤稿函”来达到删除,于情、于理、于法都不相符合,这明显是对事实的封杀,对腐败行为的放纵与支持,也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

编语:古云“不义富多忧 家和贫也足”如果你家里钱再多属不义之财,日子过的也会不舒心,如果正当的收入家就算穷点,合合气气也过的很开心满足。这句古语告诉你:作为片区总裁更要严格的要求自已,不义之财彻莫取。作为集团公司要知道赢得公众的信任才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区域总裁违纪违法要及时成功的善后处理,为公司赢得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同情和认可,使公司在日后的市场中依然深得民心。因此,碧桂园要想维护品牌在公众中的形象,就应该做到如何在危机中获得公众的信任。遇到上述事件,碧桂园应该主动公布信息。而选择失语、回避只能招致公众更强烈的质疑和不信任,陷入备受指责的境地。要在第一时间建立权威的消息渠道,因为质疑声四起,足以让企业公信力降至冰点。谣言止于真相,同样,质疑也止于真相。如果能以坦诚、开放的姿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向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会消除质疑,终获得谅解,才赢得发展空间。希望碧桂园能以三鹿奶粉为警示,勿忘“得民心者得天下”的古训,珍惜企业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

证据如下:

【说法:保险不能赔付,怎么办?】

10月8日,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原告投保了人身保险。项目包括少儿重疾、附加险《少儿重疾基本》、附加险《少儿重疾可选》5份等,对应保金为41万、40万与每月每份给付2000元,最多给付6月。

1月29日,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针对原告张某某出具的《四川省产前诊断中心报告单》显示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改变。

9月,被告收到原告方的报案信息,事故经过为原告经医生确诊为地中海贫血。

10月10日,原告入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重庆新桥医院)行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术治疗。同日,投保人张某向被告申请理赔。

同年12月25日,被告做出理赔决定通知书退还1981.01元。

张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保险金46万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从医学意义上讲,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应当是一种现行的临床治疗方法,并非一种疾病,故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将其列为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存在理解上的歧义。据此,应当认定投保人投保这一险种可以视为是对一种疾病治疗手段的投保。在保险条款中对遗传性疾病的解释虽然符合医学术语的意义,但由于其解释内容“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中存在较多的专业术语,在没有证据证实原告的亲代中存在相关疾病垂直传递的特征表现的情况下,认定投保人对被告的解释内容已经明确理解事实上依据不足。保险人拒付保险金的理由实际是因为投保人投保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治疗方法被用于了治疗β型地中海贫血这一疾病,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保险人此前对免责条款的告知说明中含有“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如用于治疗属于责任免除情形的疾病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表意,所以,基于保险合同相关约定的特殊性,保险人有义务对此需作更为具体明确的解释说明。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江阳法院、长清法院

【在校生走失学校被判承担主要责任】在校中学生走失,谁之过?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鄢陵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某中学对在校某中学生的走失应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

秋季,原告韩某的女儿小韩进入被告某中学学习,韩某于每周星期一早上将小韩送到学校,星期五下午接回家中。11月9日(星期三)下午,某中学因考试需要给其他班级腾教室,小韩所在的班级放假。放假当天,学校通过发送“校信通”的形式,向学生家长发送了放假的消息,但因韩某未加入某中学的“校信通”业务,不知道学校提前放假的事情。直到两天后,韩某听到其亲戚的孩子给家人打电话让接其回家时,才得知女儿所在班级于星期三下午放假的消息。

韩某随即赶到学校,得知女儿已于放假当天下午离校,但一直未回到家。同日,韩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走访得知,小韩在放假后和同学一起离开学校去附近超市买了些物品,又到同学姥姥家玩了一会儿,后同学将小韩送到村西边的水泥路口,小韩独自顺着水泥路往西走了,至今不知去向。

9月,韩某向鄢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学赔偿其因寻找女儿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44.9万余元。4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中学补偿原告韩某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共计5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某中学履行了上述判决内容。

11月,韩某向鄢陵县法院申请宣告女儿小韩死亡。11月,法院依法宣告小韩死亡。之后,韩某以某中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女儿失踪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中学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学生平时在校住宿期间,学校应该对每个学生的家庭地址及其家长的主要联系方式予以统计建档,以便学生在有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本案中,被告某中学疏于管理、缺乏责任心,对如原告韩某这类没有开通“校信通”业务的家长未采取较合适的方式通知放假消息。

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安全保护,是家长和学校共同的责任,原告韩某作为小韩的父亲,在将小韩送入学校后,未主动与学校或班主任沟通将其主要联系方式提供给学校,也是其没有尽到责任的表现。同时,鉴于小韩走失时已年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其在学校提前放假时没有主动告知家长而是选择自己回家,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某中学对小韩的走失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韩某及小韩也有一定的责任,故酌定被告某中学承担70%的责任为宜,遂依法判决其赔偿51.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5万元。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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