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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试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时间:2024-07-29 09: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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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试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吉林,长岭。一男子有一个恋人和一个情人,他多次提供毒品供恋人和情人吸食,并和她们多次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因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是一家快捷酒店的加盟商,。于某某有一个恋人是王某某,出生于1998年,确定关系一段时间之后,于某某就将其送到长春一家洗浴中心卖淫赚钱。过了几个月,于某某又认识了女子李某某,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李某某和于某某都知道对方的存在,三人保持着相安无事的和谐状态。后来,于某某也将李某某送到王某某所在的洗浴中心卖淫赚钱。

于某某享受着齐人之福,但是令人搞不懂的是,于某某自己本身开宾馆,手头应该也很宽裕,为什么要将恋人和情人先后送到那种场所做这种见不得光的事情呢?另外,她们又为什么会同意他的要求呢?

据王某某陈述,于某某在长岭县租了一个房子,她和李某某从长春回来之后就住在那里,三人在房子里多次一起发生性关系。

某年3月份的一天,于某某、王某某和李某某一起到李某某姐姐租住在长春的出租房做客,然后在李某某姐姐的房间卧室里,三人同时发生了性关系,于某某还将整个过程拍摄下来观看。

不久之后的一天,于某某将王某某、李某某叫到自己开的宾馆里,李某某拿着王某某的身份证去开了一个房间。到了房间里,于某某提供毒品供王某某、李某某吸食,然后三人一起进行了淫乱活动。

第二天,于某某带着王某某、李某某回到长岭县,在其租住的房子里,于某某先是提供毒品供王某某、李某某吸食,然后三人同时发生了淫乱活动。

于某某他们在长岭县的第二天,不知何故,于某某开始殴打李某某,李某某被打得急了,就发消息给其姐姐,说“打死我了,想办法让我出去”,并告诉了自己所在的位置。李某某的姐姐知道她跟于某某在一起,李某某一定是被于某某打了,于是就报警。随后,于某某被抓。

到案后,于某某交代了自己提供毒品供王某某、李某某吸食以及三人聚众淫乱的事实,不过他也承认,无论是吸毒,还是聚众淫乱,都是他主动提起的,他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一时兴起,想要满足自己的欲望。

于某某的供述得到了王某某、李某某二人的证言证实,同时三人的尿检也是呈阳性,确认三人存在吸毒的事实。对于王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因为吸食毒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公安机关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无论是于某某的供述,还是二人的证言,都能证实王某某、李某某多次参加于某某组织的聚众淫乱活动,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据此,应当追究王某某、李某某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她们的这一行为,却不知为何没有给予评价。

于某某被指控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聚众淫乱罪。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认为,于某某为了满足个人欲望,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多次同时与两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此外,于某某在宾馆房间内及家中两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考虑到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综上,法院以聚众淫乱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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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性质恶劣,必须严惩!”湖南,株洲。一中学男老师,利用其教师身份,多次在办公室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因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判决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案例来源于株洲法院网)

周某某是湖南攸县某中学老师,从上半年到5月份,周某某利用其教师身份,找借口让未成年女学生单独到其办公室,然后趁机猥亵女学生。迫于其教师身份,很多学生敢怒不敢言,最后很多女学生听到周某某叫其到办公室都很害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周某某的恶劣行径终究还是暴露,今年7月,他被抓捕归案。

@打虎拍蝇

1、古语有云,“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放在当下,这样说虽然有些夸张,但是“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这个职责一直都是没有改变过的。作为未成年学生,天然对老师有一种信任和依赖,作为老师,无论是对照职责,还是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要求,都应该有良好的道德素养,用高尚的情操去陶冶学生,用过硬的本领教书育人。

可是周某某却辜负了学生的信任和期待,反而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向未成年学生伸出罪恶的双手,其行为不仅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对其心理健康造成难以预料的危害。因此,对于这类人员的犯罪,必须要依法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根据该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特地将“猥亵儿童罪”单列出来,就是为了依法从严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该条规定,“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的多人指的是3人以上,多次指的是3次以上,而本案中周某某不仅符合猥亵多人的标准,也符合多次的标准,所以性质极其恶劣。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2、对于周某某这样的人,将来服刑结束,重新走入社会,肯定也是不能再从事跟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了,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另外,根据《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综合上述规定,法院判决周某某终身禁止从事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3、有人可能会问,假如周某某不履行法院关于从业禁止的决定怎么办?

对此,《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作出了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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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用担心!

【法律案例,躺在地上被车辆意外碾死】一位业主在进入小区地下车库时,碾压到了正躺在车库下坡路上的女清洁工,最终女清洁工经抢救无效死亡,而这位业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羁押了一年。近日,一审法院判决该业主无罪,但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律公开课上海大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律讲师

“这份判决不负众望!”河南安阳,一位业主在进入小区地下车库时,碾压到了正躺在车库下坡路上的女清洁工,最终女清洁工经抢救无效死亡,而这位业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羁押了一年。近日,一审法院判决该业主无罪,但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此案发生在去年9月30日的上午,当时有两名女清洁工被安排到某小区地下车库打扫卫生,68岁的张大妈就其中的一位。二人打扫了半天后,觉得有点累了,就在地下车库入口的斜坡上铺了张编织袋,躺下就睡了。可没过多久,该小区的业主张先生驾驶一辆大型SUV通过车牌识别后,进入了地下车库。结果车辆刚下斜坡,右侧车轮就轧到了张大妈的身上。张先生下车查看后,吓得立即叫了救护车并报了警。不幸的是,张大妈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事发当天,张先生就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了公诉。直到今年的9月30日,张先生才得以取保候审。前段时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法院认为张大妈睡在地下车库的入口斜坡上,已超出大众的可预见范围。再加上地下车库入口光线不足,使得张先生无法及时发现张大妈。也就是说,张先生对轧死张大妈的结果不具备可以预见的条件。因此,张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法院判决了张先生无罪。不过,张先生的行为仍属于民事侵权。因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9万余元。目前,张先生已准备申请国家赔偿。(来源:Star星视频)法院的判决一出,网友们纷纷拍手叫好,因为这件事确实怪不得张先生。谁能想到,会有人躺在地下车库的下坡口睡觉呢?这完全超出了正常人的理解范围呀。1、有网友表示,既然张先生都无罪了,那为什么还要赔偿?其实从法律上来讲,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构成犯罪并不代表完全没有民事上的过错。本次事件中,张先生虽然可以说是因为大车有盲区,但张大妈毕竟是被张先生的车给轧死的。也就是说,张大妈的死亡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张先生应当为轧死张大妈一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不过,由于张先生给车辆投了保险,所以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张先生承担。2、张先生能申请到国家赔偿吗?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逮捕措施后,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可依法行使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张先生拿到判决书后,就可以立即申请国家赔偿了。而应作出赔偿的机关,就是对张先生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也就是当地的检察院。另外,国家赔偿的标准为409.34元/日,而张先生共被羁押了365天。因此,张先生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数额为149,409.1元。值得注意的是,张先生申请国家赔偿后,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如果逾期不予赔偿的,张先生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3、最后,我们希望各位车主们在行车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在行驶至一些交叉口时,请尽量放慢速度,多观察四周。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如果有能力购买商业险的话,最好买上一份,毕竟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头条热榜#头号创作家##头条创作挑战赛##安阳头条#

“死在你车上,你就有责任!”江苏无锡,网约车司机陈某接到一女子的订单,让他去其父亲,可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女子父亲上了他的车没几分钟就突发疾病没了呼吸,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而女子随后要求其进行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和平台告上了法庭。

女子认为,她的父亲坐陈某的车途中突发疾病,如果陈某及时查看并及时采取救治措施,自己的父亲或许就不会死。

故而认为陈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陈某对其父亲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陈某是平台公司的司机,平台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网约车司机陈某觉得自己很冤,表示女子父亲刚上车就睡着了,他当时很纳闷,回头看发现女子父亲胳膊抽搐,随后便立即将车停了下来给女子打了电话。

女子当时表示她的父亲可能是起得早,睡着了,让他拍拍其父亲,而他随后拍其父亲时,才发现其父亲已经没有了呼吸,随后便告诉了女子并立即将其父亲送去了医院抢救。

从女子父亲上车到发现女子父亲没了呼吸总共用时5分钟左右,在发现女子父亲没了呼吸,他也没有丝毫拖延,立即将女子父亲送去医院就医。

他认为自己已经竭尽所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而他所说的一切,车载监控中都有记录。

平台公司同样辩解,陈某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女子父亲的死只能归结于自身的疾病,与自己和陈某无关,自己和陈某都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该怎么判?

首先,陈某和女子父亲之间系客运合同关系。《民法典》第822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也就是说,陈某作为承运人不仅要把女子父亲送到目的地,而且还对女子父亲承担着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何理解“尽力”?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尽力”?

但从“尽力”就是用尽全部力量、但从字面意思来看法律对于承运人救助责任的要求并不低。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承运人的救助义务就是无限制的。一般认为只要承运人在知晓旅客遇险的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且其所采取的救助措施是在当时情形下凭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所能尽到的最大努力,就可认为其已履行了救助义务。

鉴于很多救助措施需要由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人员进行,因此不能过分苛求承运人,对其救助义务的要求不能超过承运人合理履约能力,否则有悖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也是正是基于以上两点,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网约车陈某发现女子父亲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女子询问有无病史,女子明确表示其父身体健康,随后陈某在发现女子父亲没有了呼吸后,又立即拨打了120并快速送医救治,这种情况下,陈某没有耽误救治时间,已经尽力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最后,女子父亲死亡,令人同情,但是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同情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因为同情而折损法律的尊严。

法律不是谁闹谁有理,也不是谁死谁有理,法院拒绝“和稀泥”,又一次守护了人心公道,值得点赞!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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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条群星10月榜# #律师来帮忙##老人坐网约车猝死 家属索赔败诉# 头条热榜

有这样一个小案例。

最被执行人是承包人,执行法院给其发包人,发了一份的《协助执行通知》,在通知上要求冻结承包人的到期债权。

而发包人以为这不是他的债务就忽略了该通知书,把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给了他。最后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其结果就不言而明了,发包人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所以,在任何人情关系上,法律才是第一位的,不然最后会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就有点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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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不容侵犯!”湖南怀化,一女子嫁给军人后,仍与前任男友保持不正当关系,被男子妻子知晓后,不仅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最终怀孕生子。(案例来源:湖南省辰溪县检察院)

湖南怀化,已婚男子米某是某镇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单位新招考来的女子小芳年轻漂亮,被分配到米某的办公室。

二人工作期间朝夕相处,渐生情愫,很快便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米某和小芳长期的不正当恋情,渐渐露出破绽,并被米某的妻子察觉。

米某夫妻为此大吵一架,米某只得提出与小芳暂时分手。但私下二人仍然通过微信、电话联系。

后来,小芳经人介绍与现役军人朱某相识,没过多久双方便登记结婚了。米某得知后,也给小芳送上了祝福。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需长期在外驻守,朱某和小芳常常聚少离多。

这给了米某趁虚而入的机会,其明知小芳已经是军人的妻子,仍然多次给其发送暧昧信息,意图继续不正当交往。

就在小芳结婚还没有半年的时间内,其又和米某搅和在一起。二人多次去酒店开房,并发生关系。很快小芳怀孕了。

对此,二人不仅不知悔改,更是毫无愧疚之心,仍然继续约会,还多次外出旅游。

最终小芳生下孩子,军人朱某得知后忍无可忍,直接报案处理。经司法鉴定,小芳生下的男婴正是米某的孩子。

罪证确凿,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很快便将米某抓获归案。检方对其已提起公诉。

@普法学僧

米某和小芳做出这种事,真是毫无道德感和羞耻心,太恬不知耻了。尤其是米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军人的权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已经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亏得他们两个都还在镇政府工作,如此目无法纪,简直丢国家工作人员的脸。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1、毫无疑问米某已经构成破坏军婚罪。该罪构成比较简单,就是与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有人说,本案米某和小芳没有同居啊,二人只是经常开房而已,并未一起生活。

此处的同居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典型的共同居住生活,也应当包括有同居性质并产生结果的行为。

本案中,米某多次与小芳开房发生关系,最终导致小芳怀孕,小芳十月怀胎产子,期间少不了米某的陪伴照料,二人还共同旅行散心,虽然没有夫妻之名,却已有夫妻之实。

这种情况当然比典型的“同居”行为性质更恶劣,因此为充分保障军人的权益,应当宽泛掌握同居的内涵,以示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2、米某在某镇政府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按理说,应当比一般群众有更高的觉悟,以及更严格的法纪标准,然而其却知法犯法,故应考虑对其罪加一等,从重处罚。

再有就是,根据《刑法》259条关于破坏军婚罪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大家看后半句,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军嫂的可直接认定为强奸。本案中,米某和小芳是同事关系,且小芳是新来的,二人又在一个办公室朝夕相处,米某很大可能就是小芳的上级领导。如果小芳被其胁迫,则本案性质就大不同了。

当然本案并非如此,小芳完全是自愿的,也就不存在米某强奸的问题。

3、说到小芳,不得不提的是,她才是真正的始作俑者。其明知米某是有妇之夫,仍然继续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被米某妻子警告仍不知悔改,继续破坏他人家庭。

小芳在未与米某完全断绝关系的情况下,竟然与他人登记结婚,而且结婚的对象还是现役军人,从一开始就是在欺诈军人丈夫。婚后果然继续出轨米某,更可恨的是,竟然还怀孕生子,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军人的权益,一点不亚于米某的所作所为。

综上,笔者认为,作为军人妻子的小芳,其行为破坏作用更强,社会危害更严重,责任也应该更大才对。

可惜的是,军人的配偶并不能成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而且,就算是认定其为重婚罪,在实务上也存有较大争议。因为重婚罪要求的前提,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结婚,而不能仅仅是同居。

本案勉强可以扩大解释成“同居”,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确实从证据角度上不太好把握。

最后,建议对法律修改完善,加大对军人配偶出轨行为的惩治力度,否则违法成本太低,此类案件还会层出不穷,很难有效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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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自己看笑话死,写笑话者负法律责任吗】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自媒体作者发文,说“某场上队长接受记者采访”,另一读者认为此运动员不是“场上队长”因而称“笑不活了”,即“笑死了”。

这里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如果这位读者笑死了,那位自媒体作者对这“笑死者”负法律责任吗?

这里可以告诉死者及家属,自媒体作者不负法律责任。

理由如次:

一、目前我们国家《民法典》中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文,也无相关的法律可对比支撑。

二、自媒体发文只要不违犯法律,都可以有言论自由,即使文中有观点偏颇乃至严重问题,文责自负。而阅读者有自由选择阅读的权利,同时,有甄别的能力,有控制能力。当遇到可笑问题时,最起码有调节能力,一切后果与自媒体作者无关。

至于这位因笑话而不活的读者,自己承担责任。同时也忠告这位读者,都是成年人了,不需要家人监护了,有自制能力了,遇到可笑问题一定要自控,不能因小失大,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银行信贷员竟然干这种事?!”江苏无锡,某银行的信贷员黄某在得知自己的亲戚朱某某因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后,不但不吸取教训,反倒是为了所谓的“亲情”,竟然为了帮助朱某某转移财产而干起了“洗钱”的勾当!

(参考案例来源: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原来,早在,黄某的亲友朱某某就在无锡市开办了一家体育发展公司,该公司以合伙购买彩票为噱头,多次宣传高收益,高回报并承诺只赚不赔,这样的广告语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疯狂投资。

事实上,朱某某干的确是集资诈骗的勾当,群众的投资款一分钱都没有用来购买彩票,除了部分资金用于广告支出和员工工资之外,剩余的将近3亿元赃款全部落入了朱某某的腰包。

在朱某某案发后,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黄某不仅没有引以为戒,反倒是对朱某某账户内剩余的2000多万元赃款动起了歪脑筋!

黄某为了掩饰和转移这笔资金,通过多方联系,认识了境外的洗钱人员刘某,在刘某的指导安排下,黄某将这2000多万赃款分别转移到60多个账户当中,随后又将以上账户中的款项拆分到多个下级账户以逃避监管。

随后,黄某又将这些资金以“对敲”方式转移到境外,又将境外的资金采用“对敲”方式转移回国,并指派多人在境内取款后将现金交给自己的母亲。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银行工作人员黄某通过以上方式多次参与洗钱并从中获利60多万元。此外,公安机关还发现黄某在接到亲戚朱某某的求助后,还曾经帮助其联系偷渡蛇头,帮助朱某某畏罪潜逃。

【法律思维】

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协助资金转移等方法掩饰、隐瞒资金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本案中,黄某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帮助自己的亲友朱某某转移资金,企图将2000万元违法所得变成合法所得并用于挥霍使用,这不仅仅侵犯了受害群众的财产利益,也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应当按照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刑法规定,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黄某为了帮助朱某某潜逃,联系蛇头帮助朱某某私自出境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境管理法规,同时,黄某帮助的朱某某还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这比帮助普通人非法出境更加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违反相关国边境管理法规的规定,还涉嫌包庇罪犯等行为,因此黄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该追究其偷越国境的刑事责任。

另外。黄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大是大非面前竟然没有抵挡住金钱诱惑,不但自己做出了违法行为,还让自己的母亲作为收款人,如果事后证明其母亲对此事知情的话,他的母亲有可能会构成洗钱罪的帮助犯,真可谓是害人害己。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构成洗钱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有网友评论说:“银行信贷人员做这种事!真是不应该!”,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法律只是工具,关注@法律思维logic,一起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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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有正常的认知,自知醉酒后果而为之,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不可无边界延伸。//@娟姐看法:北京通州,一男子独自一人在餐厅大量喝酒导致醉酒后,在寒冷的天气下昏睡在餐厅门口。老板好意将其扶进餐厅休息并为其披上外套。可男子死亡后,男子家属却以存在过失责任为由,将餐厅老板及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男子小森独自一人到餐厅吃宵夜时,点了几个小吃和三瓶250毫升42度的白酒。在用餐时,小森将这三瓶白酒全部喝完。当天凌晨3时许,小森买单后,离开餐厅。对于酒量好的人来说,或许这750毫升的白酒不至于醉酒。但小森的酒量并不好,小森走出餐厅大门后,就醉酒倒在地上昏睡。餐厅老板发现后,因外面天气寒冷,出于好心,就将小森扶起来让他坐在餐厅的座位上休息。后来又怕其着凉,又找来外套,披在小森身上。可不曾想,几个小时后,餐厅老板准备去看看小森省酒没时却发现不对劲。随后老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但不幸的是,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小森已经没有了生命特征。后经鉴定,小森的死亡原因系乙醇中毒。小森的家属得知此事后,无法接受。家属认为,小森在餐厅用餐时连续点了三瓶酒,老板却没有提醒小森不要大量喝酒,且在小森醉酒昏睡后既没有及时通知家人,也没有为其实施救助。据此,家属将餐厅老板及餐厅老板的房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作为家属,自己家人出去吃个宵夜就死了,确实难以接受!这一点我们都能理解。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家属要想任何人承担责任,必须要有个“理由”!这里所说“理由”,是指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2、那么被告人餐厅老板及房东,存在过错行为吗?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相应义务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必须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小森到餐厅消费与老板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基于上述规定,餐厅一方确实有保障顾客小森安全的义务,但仅限于餐厅范围内的。也就是说,当小森买单离开餐厅后,就代表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结束。所以小森离开餐厅后的事,与餐厅老板已经没有关系了。其次,《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简而言之,小森离开餐厅后,餐厅老板对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因此,在餐厅老板发现小森倒在地上后,其对小森的紧急救助是属于自愿的善意救助行为,因此,对于善意救助行为不应该让其一方背负苛刻的义务。故餐厅老板无需承担责任。再次,房东与餐厅老板之间的租赁合同,完全是合法合规签订的,餐厅老板也没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且房东与小森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那房东自然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最后,小森作为完全民事能力的行为人,其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因此其自身应对其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餐厅老板及房东均没有任何过错,故驳回小森家属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宣判后,小森的家属还是不服,遂又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也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也就是说,家属两场官司下来,家属不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反而还搭上了两场官司的案件受理费。有网友表示,小森的家属是明知道这场官司很难打赢的,只不过其是受了“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念所影响,并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才告上法庭的。对此,您怎么看?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头号创作家#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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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一男子独自一人在餐厅大量喝酒导致醉酒后,在寒冷的天气下昏睡在餐厅门口。老板好意将其扶进餐厅休息并为其披上外套。可男子死亡后,男子家属却以存在过失责任为由,将餐厅老板及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男子小森独自一人到餐厅吃宵夜时,点了几个小吃和三瓶250毫升42度的白酒。在用餐时,小森将这三瓶白酒全部喝完。当天凌晨3时许,小森买单后,离开餐厅。对于酒量好的人来说,或许这750毫升的白酒不至于醉酒。但小森的酒量并不好,小森走出餐厅大门后,就醉酒倒在地上昏睡。餐厅老板发现后,因外面天气寒冷,出于好心,就将小森扶起来让他坐在餐厅的座位上休息。后来又怕其着凉,又找来外套,披在小森身上。可不曾想,几个小时后,餐厅老板准备去看看小森省酒没时却发现不对劲。随后老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但不幸的是,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小森已经没有了生命特征。后经鉴定,小森的死亡原因系乙醇中毒。小森的家属得知此事后,无法接受。家属认为,小森在餐厅用餐时连续点了三瓶酒,老板却没有提醒小森不要大量喝酒,且在小森醉酒昏睡后既没有及时通知家人,也没有为其实施救助。据此,家属将餐厅老板及餐厅老板的房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作为家属,自己家人出去吃个宵夜就死了,确实难以接受!这一点我们都能理解。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家属要想任何人承担责任,必须要有个“理由”!这里所说“理由”,是指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2、那么被告人餐厅老板及房东,存在过错行为吗?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相应义务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必须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小森到餐厅消费与老板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基于上述规定,餐厅一方确实有保障顾客小森安全的义务,但仅限于餐厅范围内的。也就是说,当小森买单离开餐厅后,就代表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结束。所以小森离开餐厅后的事,与餐厅老板已经没有关系了。其次,《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简而言之,小森离开餐厅后,餐厅老板对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因此,在餐厅老板发现小森倒在地上后,其对小森的紧急救助是属于自愿的善意救助行为,因此,对于善意救助行为不应该让其一方背负苛刻的义务。故餐厅老板无需承担责任。再次,房东与餐厅老板之间的租赁合同,完全是合法合规签订的,餐厅老板也没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且房东与小森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那房东自然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最后,小森作为完全民事能力的行为人,其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因此其自身应对其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餐厅老板及房东均没有任何过错,故驳回小森家属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宣判后,小森的家属还是不服,遂又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也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也就是说,家属两场官司下来,家属不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反而还搭上了两场官司的案件受理费。有网友表示,小森的家属是明知道这场官司很难打赢的,只不过其是受了“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念所影响,并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才告上法庭的。对此,您怎么看?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头号创作家# #律师来帮忙#

湖北黄冈,王某是一名汽修工,家里拆迁获得200多万的拆迁款,父母将近一半款项交给儿媳掌管,自己专职带孙子,不料,空闲之后的儿媳,迷恋上网上赌博,刚开始赢了几千块,随后,就把手中的130多万输光,儿媳认为自己运气不好,又借了500多万再次输光,直到债主上门后,才谎称欠了150多万,老两口为了儿子家庭,将全部的老本拿出来帮儿媳还债,没过多久,又有债主上门,儿媳才说出了全部负债事实。

#大吴的法律观察#案例来源:法制与新闻(当事人均为化名)

王某欲报案,正好遇到妻子堂弟和一个朋友,聊天得知这个朋友是电脑黑客,可以破解赌博网站,拿回输掉的钱,但是,提现的时候又要支付30万的手续费,王某认为这都是妻子惹出的祸事,坚决不肯借钱支付作罢,

后来,这个朋友又劝说合伙做金融APP以及投资理财,王某投了40多万,在其介绍下,王某的弟弟也投了近50万,可是,朋友承诺的收益迟迟没有兑现,王某恍然大悟报警,原来,这个朋友也在网上赌博,输钱后,就打起了歪主意,所谓的黑客,理财都是骗王某夫妻的,骗到的些钱已经被赌博挥霍干净,王某母亲闻之,喝了农药,父亲严令儿子离婚,而妻子也自愿净身离户,法院审理后判决这个所谓的朋友犯诈骗罪,判刑,罚金5万,责令退赔王某兄弟100余万。

1、公公交给儿媳一半家产,这笔钱归谁?

十赌九骗,不仅仅是赌局中有欺骗,而赌徒输红眼后,也可能会突破底线,欺骗最亲近的人,公婆决定将拆迁款交给儿媳保管,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父母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和儿媳对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这笔拆迁款也有儿子、儿媳的份额,那么,这笔财产就是王某夫妻的共同财产

不过,如果双方约定的是儿媳代管父母的财产,那么,这笔财产就不属于两人共同财产,而儿媳擅自用保管的财产赌博挥霍涉嫌侵权,被侵权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2、儿媳当家,欠下500万赌债,这是谁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可能被认为是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中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赌债是一种自然之债,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在本案中,妻子对外举债,虽然用于赌博,其借款理由未必是赌博,出借人不知道其用于非法活动时,该借贷行为仍受法律的保护,只是,夫妻之间没有借贷合意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前提下,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丈夫及婆家无需承担责任,

3、公公自愿偿还500万,得知没有还债义务后,能撤回吗?

公公为了儿子家庭,掏出所有家底,自愿承担债务,债务本身并非赌债,而是一般民间借贷,可是,父子之间是独立的法律个体,公公,公婆儿媳之间更是如此,儿媳欠债,公公没有还款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公公无论是出于道德责任还是出于明知无义务,仍清偿债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公事后也不能以儿媳不当得利等理由要回钱款。

一场拆迁已经改变了这个家庭的命运,如果踏踏实实工作,这辈子可能就衣食无忧,然而,赌博恶习,害得人家破人亡

广东潮州,一男子当街猥亵带娃宝妈,被热心市民暴揍打跑,很快警方将其抓获,但是,行为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引发网友担心,这样就没事了吗?

视频中,一名宝妈带着两个孩子,男子迎面走来,就在两人接近的时候,男子突然伸出咸猪手,宝妈极力挣扎,却被推倒在地,只能大喊救命,一旁的孩童被吓的哇哇大哭,

男子却没有停手的意思,还好路过一辆面包车,从司机和副驾果断下车,将男子打开,随后又来一名红衣男子助阵,宝妈趁机脱身。

有居民声称,在同路段男子还曾试图猥亵他人,被街坊阻止,目前,男子已经被警方控制,因怀疑有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

还好有热心大哥及时出手,否则事情的发展将难以预料,可是,本案中的嫌疑人可能有精神病,真的会没事吗?

1、精神病。

精神病人失去了辩识能力,也失去了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法律无法苛责一个精神病人做到守法律己,这种情况下的违法犯罪,确实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是需要加强看护治疗,或者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依然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精神病人也需要区分情况,比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就需要对未发病时的行为承担刑事负责,关键就是案发时嫌疑人的精神状态,这需要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2、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时,将其打伤,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视频中,柔弱的宝妈被行为人控制,3名男子拳打脚踢才将其打跑,面对不法侵害,又退无可退时,武力反击是唯一的选择,

精神病人可能因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无法成为犯罪的主体身份,从而不构成违法犯罪,是不是,这样的话,对无法对其反击。

但是,精神病人造成的侵害是客观的,该侵害也具有违法性,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他人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视频中,3名热心市民,路见不平一声吼,就是正当防卫行为,即便因此将行为人打伤,在不构成轻伤以上的情况下,不构成防卫过当,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损失是由违法人自己的行为引起饿应当由自己负责。

3、严惩不贷、5年以上?

猥亵行为,既可能导致治安处罚,也可能导致刑事处罚,只有强制性的猥亵行为,才需要刑罚处罚,一般而言,满足暴力和胁迫性,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就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但是,法律也不可能对暴力和胁迫行为,进行完全的描述,所以,很多时候我们也需要按照社会常识,结合案发时的时空环境,判断是否达到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入罪标准,

显然,将被害人按倒的行为已经符合了相关标准,而且事发路段又是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法定刑也会升格处罚,刑期再五年以上。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男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能力还需要司法鉴定,但是,所有人面对这样的情形,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百姓关注。#律师来帮忙# #大吴的法律观察#

实务案例|微软收购动视暴雪,动视暴雪大股东AP7公司为何起诉了自家CEO?

据新闻,Sjunde AP-Fonden(AP7)作为动视暴雪的大股东,起诉了动视暴雪公司首席执行官鲍比·科蒂克、暴雪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微软。AP7诉称“鲍比·科蒂克和微软就收购动视暴雪达成了默契,科蒂克通过与微软的交易获得好处,而微软也利用科蒂克的丑闻和动视暴雪的影响力压低收购价格;而动视暴雪的整个董事会蓄意起草交易条款,以帮助鲍比·科蒂克逃脱责任。”

微软随后否认了这些指控,并称“对动视暴雪的拟议收购是合法且公平的。”目前微软收购和这起诉讼会是什么结果,还未可知。

特律师简说:从我们的公司法来说,这就是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就是说AP7是动视暴雪的股东,科蒂克、微软以及董事会得做法损害了AP7作为股东的利益(串谋压低公司股价),故而AP7诉请赔偿。

以上仅供参考。#法律小讲堂# #以案说法# #特律师解说# #小特律师解说##张特律师##法律实务##公司股权##股权投资##案件播报##特匠律师##普法行动##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近日,一封怀孕即自动离职的公司承诺书登上了全网热搜,引起热议。

这个奇葩公司的承诺书是这么说的:XXX(女员工姓名)郑重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一旦怀孕,本人愿意自动自发离职,并且放弃追究本单位的任何经济补偿和相关法律责任。

其实,这种无良公司不是特例,小白的朋友就遇到过这种公司,可把朋友气坏了,立马跳槽走人,不给企业薅羊毛的机会。但更多的人选择得过且过,扛上这个公司,怎么保证下一个公司不会这样了,自己的时间成本跟公司耗不下去呀。有这个时间还不如好好休息养身子、养娃,再找下一个公司更好。于是这些公司就越发嚣张,不仅以不懂法为荣,还以懂法犯法为公司谋利益作为“己任”。

还有更奇葩的单位,什么怀孕得报备,排队等候批准,准了才能怀,否则就是“无效怀孕”、“违法怀孕”。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更可笑的是这还是某学校的规定。笑死人了,本应教书育人的地方,作出这种无效条例的规定,别说不懂法了,更是没人性。连自己都做不好,怎么让家长放心他们能够教授孩子正确的三观和为人处世的道理、知识呢?

有网友说,这公司光明正大的违法,要是我遇到这种情况我就直接签,怀孕了就上诉不怕没有赔偿。

还有的网友表示公司只会从这些歪门邪道上搞事情,是不会走长远的。

更有法律知识的网友表示, 虽然这是无效条款,当企业会以违背诚信原则反敲一笔,而法院是真的会支持这种诉求,案例很多,各位女员工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想清楚再做决定 。

对此事,你有什么不一样的观点和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

关注我@小白说趣闻 ,带你了解更多古今之事~

#我上头条# #广东头条#

南方人不讲理,做昧良心的事很多,否则经济怎么会那么好?//@安律说法:“死在你车上,你就有责任!”江苏无锡,网约车司机陈某接到一女子的订单,让他去其父亲,可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女子父亲上了他的车没几分钟就突发疾病没了呼吸,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而女子随后要求其进行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和平台告上了法庭。女子认为,她的父亲坐陈某的车途中突发疾病,如果陈某及时查看并及时采取救治措施,自己的父亲或许就不会死。故而认为陈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陈某对其父亲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陈某是平台公司的司机,平台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庭上,网约车司机陈某觉得自己很冤,表示女子父亲刚上车就睡着了,他当时很纳闷,回头看发现女子父亲胳膊抽搐,随后便立即将车停了下来给女子打了电话。女子当时表示她的父亲可能是起得早,睡着了,让他拍拍其父亲,而他随后拍其父亲时,才发现其父亲已经没有了呼吸,随后便告诉了女子并立即将其父亲送去了医院抢救。从女子父亲上车到发现女子父亲没了呼吸总共用时5分钟左右,在发现女子父亲没了呼吸,他也没有丝毫拖延,立即将女子父亲送去医院就医。他认为自己已经竭尽所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而他所说的一切,车载监控中都有记录。平台公司同样辩解,陈某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女子父亲的死只能归结于自身的疾病,与自己和陈某无关,自己和陈某都不该承担责任。法院该怎么判?首先,陈某和女子父亲之间系客运合同关系。《民法典》第822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也就是说,陈某作为承运人不仅要把女子父亲送到目的地,而且还对女子父亲承担着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如何理解“尽力”?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尽力”?但从“尽力”就是用尽全部力量、但从字面意思来看法律对于承运人救助责任的要求并不低。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承运人的救助义务就是无限制的。一般认为只要承运人在知晓旅客遇险的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且其所采取的救助措施是在当时情形下凭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所能尽到的最大努力,就可认为其已履行了救助义务。鉴于很多救助措施需要由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人员进行,因此不能过分苛求承运人,对其救助义务的要求不能超过承运人合理履约能力,否则有悖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也是正是基于以上两点,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网约车陈某发现女子父亲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女子询问有无病史,女子明确表示其父身体健康,随后陈某在发现女子父亲没有了呼吸后,又立即拨打了120并快速送医救治,这种情况下,陈某没有耽误救治时间,已经尽力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最后,女子父亲死亡,令人同情,但是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同情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因为同情而折损法律的尊严。法律不是谁闹谁有理,也不是谁死谁有理,法院拒绝“和稀泥”,又一次守护了人心公道,值得点赞!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条群星10月榜#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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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在你车上,你就有责任!”江苏无锡,网约车司机陈某接到一女子的订单,让他去其父亲,可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女子父亲上了他的车没几分钟就突发疾病没了呼吸,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而女子随后要求其进行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和平台告上了法庭。女子认为,她的父亲坐陈某的车途中突发疾病,如果陈某及时查看并及时采取救治措施,自己的父亲或许就不会死。故而认为陈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陈某对其父亲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陈某是平台公司的司机,平台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庭上,网约车司机陈某觉得自己很冤,表示女子父亲刚上车就睡着了,他当时很纳闷,回头看发现女子父亲胳膊抽搐,随后便立即将车停了下来给女子打了电话。女子当时表示她的父亲可能是起得早,睡着了,让他拍拍其父亲,而他随后拍其父亲时,才发现其父亲已经没有了呼吸,随后便告诉了女子并立即将其父亲送去了医院抢救。从女子父亲上车到发现女子父亲没了呼吸总共用时5分钟左右,在发现女子父亲没了呼吸,他也没有丝毫拖延,立即将女子父亲送去医院就医。他认为自己已经竭尽所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而他所说的一切,车载监控中都有记录。平台公司同样辩解,陈某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女子父亲的死只能归结于自身的疾病,与自己和陈某无关,自己和陈某都不该承担责任。法院该怎么判?首先,陈某和女子父亲之间系客运合同关系。《民法典》第822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也就是说,陈某作为承运人不仅要把女子父亲送到目的地,而且还对女子父亲承担着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如何理解“尽力”?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尽力”?但从“尽力”就是用尽全部力量、但从字面意思来看法律对于承运人救助责任的要求并不低。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承运人的救助义务就是无限制的。一般认为只要承运人在知晓旅客遇险的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且其所采取的救助措施是在当时情形下凭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所能尽到的最大努力,就可认为其已履行了救助义务。鉴于很多救助措施需要由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人员进行,因此不能过分苛求承运人,对其救助义务的要求不能超过承运人合理履约能力,否则有悖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也是正是基于以上两点,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网约车陈某发现女子父亲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女子询问有无病史,女子明确表示其父身体健康,随后陈某在发现女子父亲没有了呼吸后,又立即拨打了120并快速送医救治,这种情况下,陈某没有耽误救治时间,已经尽力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最后,女子父亲死亡,令人同情,但是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同情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因为同情而折损法律的尊严。法律不是谁闹谁有理,也不是谁死谁有理,法院拒绝“和稀泥”,又一次守护了人心公道,值得点赞!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条群星10月榜# #律师来帮忙##老人坐网约车猝死 家属索赔败诉# 头条热榜

丈夫出轨妻子表妹并生育一女,妻子离婚起诉要求表妹返还丈夫私自转账72万元,法院这样判!

10月30日,山东烟台,烟台市中院公布这样一起离婚财产纠纷:70后的女子李某与丈夫王某在1999年结婚,并育有两名子女。

开始,王某与李某的表妹纠缠到了一块,并婚外生了一女。在此期间,王某陆续转账给表妹72万元。

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但之后李某认为王某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表妹,故起诉要求确认王某私自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表妹返还72万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要求返还的诉求合理,应予支持。但表妹所生子女亦应享有被抚养的权利。最终确认王某赠与54万元,扣除抚养费11万元,表妹应返还李某43万元。

@法律有道

王某与妻妹发生不正当关系,还生育子女,着实让人唏嘘。但正如法院判决所说,妻子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但无辜的孩子亦需要受到保护。所以对于王某赠与欠款的处置,应该分几点考虑:

一、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赠与他人钱财,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双方的收益应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共同财产,应当经过共有人知晓和同意。拿着婚内财产赠与“第三者”,更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犯。

因此,王某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赠与,未经妻子李某同意,属于无效赠与。李某要求表妹返还财产的诉求合法合理。

二、非婚生孩子已经出生,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力。

王某与妻子表妹所生子女,虽然不是合法的婚生子女,但作为自然人的个体,出生便享有基本的权力,如生命权,亲生父母的抚养等权力。

对此,《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所以王某作为非婚生女的生物学父亲,即便他没有离婚,同样负有抚养该子女的法定义务。

三、要兼顾婚姻受害一方权益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衡。

王某作为丈夫,负有对合法婚姻家庭的责任义务,但非婚生女儿已经出生的情况下,又必须承担对非婚生女儿的抚养义务。

王某履行对非婚生女儿的抚养义务,涉及到财产支出问题,必然会使用到婚内共同财产。此时既要保护合法婚姻一方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非婚生子女的成长保护。在处理婚内财产时,就要进行一个兼顾:

首先,对于王某私自赠与他人婚内共同财产,必须按照共同财产返还李某和王某共有,即法院认定的54万元。

其次,在财产分割时,54万元案例应该平分给李某、王某。王某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应该从个人所有的一半中支出。

也就是说两人各27万,王某支付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11万,应从自己的份额中扣除。但最终法院判决剩余43万元全部返还给李某,可能是基于王某对离婚过错的责任承担。

对此,你怎么看呢?关注@法律有道一起析案说法。#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北京通州,一男子独自一人在餐厅大量喝酒导致醉酒后,在寒冷的天气下昏睡在餐厅门口。老板好意将其扶进餐厅休息并为其披上外套。可男子死亡后,男子家属却以存在过失责任为由,将餐厅老板及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男子小森独自一人到餐厅吃宵夜时,点了几个小吃和三瓶250毫升42度的白酒。在用餐时,小森将这三瓶白酒全部喝完。当天凌晨3时许,小森买单后,离开餐厅。

对于酒量好的人来说,或许这750毫升的白酒不至于醉酒。但小森的酒量并不好,小森走出餐厅大门后,就醉酒倒在地上昏睡。

餐厅老板发现后,因外面天气寒冷,出于好心,就将小森扶起来让他坐在餐厅的座位上休息。后来又怕其着凉,又找来外套,披在小森身上。

可不曾想,几个小时后,餐厅老板准备去看看小森省酒没时却发现不对劲。随后老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但不幸的是,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小森已经没有了生命特征。

后经鉴定,小森的死亡原因系乙醇中毒。小森的家属得知此事后,无法接受。家属认为,小森在餐厅用餐时连续点了三瓶酒,老板却没有提醒小森不要大量喝酒,且在小森醉酒昏睡后既没有及时通知家人,也没有为其实施救助。

据此,家属将餐厅老板及餐厅老板的房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作为家属,自己家人出去吃个宵夜就死了,确实难以接受!这一点我们都能理解。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家属要想任何人承担责任,必须要有个“理由”!

这里所说“理由”,是指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2、那么被告人餐厅老板及房东,存在过错行为吗?

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相应义务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必须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而言,小森到餐厅消费与老板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基于上述规定,餐厅一方确实有保障顾客小森安全的义务,但仅限于餐厅范围内的。

也就是说,当小森买单离开餐厅后,就代表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结束。所以小森离开餐厅后的事,与餐厅老板已经没有关系了。

其次,《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简而言之,小森离开餐厅后,餐厅老板对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因此,在餐厅老板发现小森倒在地上后,其对小森的紧急救助是属于自愿的善意救助行为,因此,对于善意救助行为不应该让其一方背负苛刻的义务。故餐厅老板无需承担责任。

再次,房东与餐厅老板之间的租赁合同,完全是合法合规签订的,餐厅老板也没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且房东与小森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那房东自然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小森作为完全民事能力的行为人,其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因此其自身应对其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餐厅老板及房东均没有任何过错,故驳回小森家属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小森的家属还是不服,遂又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也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

也就是说,家属两场官司下来,家属不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反而还搭上了两场官司的案件受理费。

有网友表示,小森的家属是明知道这场官司很难打赢的,只不过其是受了“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念所影响,并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才告上法庭的。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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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面前失去理智,求财也不应该如此。//@安律说法:“死在你车上,你就有责任!”江苏无锡,网约车司机陈某接到一女子的订单,让他去其父亲,可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女子父亲上了他的车没几分钟就突发疾病没了呼吸,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而女子随后要求其进行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和平台告上了法庭。女子认为,她的父亲坐陈某的车途中突发疾病,如果陈某及时查看并及时采取救治措施,自己的父亲或许就不会死。故而认为陈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陈某对其父亲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陈某是平台公司的司机,平台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庭上,网约车司机陈某觉得自己很冤,表示女子父亲刚上车就睡着了,他当时很纳闷,回头看发现女子父亲胳膊抽搐,随后便立即将车停了下来给女子打了电话。女子当时表示她的父亲可能是起得早,睡着了,让他拍拍其父亲,而他随后拍其父亲时,才发现其父亲已经没有了呼吸,随后便告诉了女子并立即将其父亲送去了医院抢救。从女子父亲上车到发现女子父亲没了呼吸总共用时5分钟左右,在发现女子父亲没了呼吸,他也没有丝毫拖延,立即将女子父亲送去医院就医。他认为自己已经竭尽所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而他所说的一切,车载监控中都有记录。平台公司同样辩解,陈某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女子父亲的死只能归结于自身的疾病,与自己和陈某无关,自己和陈某都不该承担责任。法院该怎么判?首先,陈某和女子父亲之间系客运合同关系。《民法典》第822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也就是说,陈某作为承运人不仅要把女子父亲送到目的地,而且还对女子父亲承担着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如何理解“尽力”?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尽力”?但从“尽力”就是用尽全部力量、但从字面意思来看法律对于承运人救助责任的要求并不低。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承运人的救助义务就是无限制的。一般认为只要承运人在知晓旅客遇险的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且其所采取的救助措施是在当时情形下凭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所能尽到的最大努力,就可认为其已履行了救助义务。鉴于很多救助措施需要由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人员进行,因此不能过分苛求承运人,对其救助义务的要求不能超过承运人合理履约能力,否则有悖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也是正是基于以上两点,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网约车陈某发现女子父亲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女子询问有无病史,女子明确表示其父身体健康,随后陈某在发现女子父亲没有了呼吸后,又立即拨打了120并快速送医救治,这种情况下,陈某没有耽误救治时间,已经尽力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最后,女子父亲死亡,令人同情,但是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同情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因为同情而折损法律的尊严。法律不是谁闹谁有理,也不是谁死谁有理,法院拒绝“和稀泥”,又一次守护了人心公道,值得点赞!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条群星10月榜#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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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在你车上,你就有责任!”江苏无锡,网约车司机陈某接到一女子的订单,让他去其父亲,可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女子父亲上了他的车没几分钟就突发疾病没了呼吸,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而女子随后要求其进行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和平台告上了法庭。女子认为,她的父亲坐陈某的车途中突发疾病,如果陈某及时查看并及时采取救治措施,自己的父亲或许就不会死。故而认为陈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陈某对其父亲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陈某是平台公司的司机,平台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庭上,网约车司机陈某觉得自己很冤,表示女子父亲刚上车就睡着了,他当时很纳闷,回头看发现女子父亲胳膊抽搐,随后便立即将车停了下来给女子打了电话。女子当时表示她的父亲可能是起得早,睡着了,让他拍拍其父亲,而他随后拍其父亲时,才发现其父亲已经没有了呼吸,随后便告诉了女子并立即将其父亲送去了医院抢救。从女子父亲上车到发现女子父亲没了呼吸总共用时5分钟左右,在发现女子父亲没了呼吸,他也没有丝毫拖延,立即将女子父亲送去医院就医。他认为自己已经竭尽所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而他所说的一切,车载监控中都有记录。平台公司同样辩解,陈某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女子父亲的死只能归结于自身的疾病,与自己和陈某无关,自己和陈某都不该承担责任。法院该怎么判?首先,陈某和女子父亲之间系客运合同关系。《民法典》第822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也就是说,陈某作为承运人不仅要把女子父亲送到目的地,而且还对女子父亲承担着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如何理解“尽力”?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尽力”?但从“尽力”就是用尽全部力量、但从字面意思来看法律对于承运人救助责任的要求并不低。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承运人的救助义务就是无限制的。一般认为只要承运人在知晓旅客遇险的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且其所采取的救助措施是在当时情形下凭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所能尽到的最大努力,就可认为其已履行了救助义务。鉴于很多救助措施需要由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人员进行,因此不能过分苛求承运人,对其救助义务的要求不能超过承运人合理履约能力,否则有悖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也是正是基于以上两点,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网约车陈某发现女子父亲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女子询问有无病史,女子明确表示其父身体健康,随后陈某在发现女子父亲没有了呼吸后,又立即拨打了120并快速送医救治,这种情况下,陈某没有耽误救治时间,已经尽力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最后,女子父亲死亡,令人同情,但是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同情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因为同情而折损法律的尊严。法律不是谁闹谁有理,也不是谁死谁有理,法院拒绝“和稀泥”,又一次守护了人心公道,值得点赞!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条群星10月榜# #律师来帮忙##老人坐网约车猝死 家属索赔败诉# 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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