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共同犯罪数额认定——按参与的数额计算
案例: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粤0105刑初636号
法院认为,……(2)对于作为大团队经理的被告人王某应当按照其所领导的大团队或门店涉案全部数额认定。(3)对于被告人王某自己所投资的金额,以及记录在被告人王某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金额(即单纯“挂单”的情形),不计入该被告人的吸收金额。……
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12【数额计算】 ……对负责或从事行政管理、财务会计、技术服务等辅助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确定刑事责任范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第二款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者,应当按照其实际参与的非法集资活动计算犯罪数额;其离开单位后,下线人员独自实施的非法集资数额,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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