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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会计师证书领取 福建中级会计证领取

时间:2022-03-07 15: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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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会计师证书领取 福建中级会计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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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卖家电“买一送一”搞促销,却被公安认定是非法经营,并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后来刑事案件不了了之,兄弟二人将公安局告上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却裁定驳回二人的起诉。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1998年的老案,一起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1997年9月,陈锥、陈彦两兄弟在陈彦开办的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诚信家用电器店开展促销活动,顾客购买一件商品,即可提供ip通话5分钟,按于香港、日本通话每分钟7元、与美国通话每分钟9元收费。

1997年12月21日,福州电信局发现二人上述活动,以函件向公安局举报,马尾公安分局就二人行为是否涉嫌《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否立案侦查向上级院请示,获批后刑事立案,对陈彦的住宅进行搜查,扣押陈彦用于网络通话的电脑及配件,并限制陈彦的人身自由。

陈彦家属缴纳了暂扣款2万元后被解除了人身自由的限制。

随后,陈锥又被公安传唤,在其家属缴纳3万元暂扣款后也被释放。

后,陈锥、陈彦以马尾公安局滥用职权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为由向马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公安局行使的是刑事侦查职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裁定驳回二人起诉。

二人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锥、陈彦认为,马尾区公安局在发现二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后,不依法撤销案件,却在立案八个月后未做任何处理,意思是为规避司法审查,因此请求确认公安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确认其扣押财物行为违法并予返还,并赔偿损失15000元。

马尾区公安局则认为,二人涉嫌刑事犯罪,对现场搜查 ,扣押二人用于经营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的设备 ,追缴非法所得5万元等行为是正常的刑事司法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福州市中院审查后认为,马尾区公安局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实施了不能被证明是刑事强制措施而明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扣押行为,因此其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陈锥、陈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裁判要点】

1、判断公安机关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关键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马尾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则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刑事司法行为,即使违法,也是国家赔偿的问题,而非行政诉讼中解决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是刑事司法行为,所以裁定驳回二人起诉,二审法院的认定则恰好相反。

判断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的关键,在于公安局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有《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 ,比如刑事拘留、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这些措施就是《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公安机关采取这些措施,实施的则是刑事司法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但如果公安局并非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行为,则并非刑事司法行为,可能是行政行为。

比如,本案中“暂扣”就是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陈氏兄弟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福州中院的裁定书中,对陈锥、陈彦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有所评述,虽然并非刑事判决中阐述罪与非罪,但意思其实就是非罪。

二人未经审核批准、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和公众媒体通信业务,但不能证明ip电话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电信部门统一经营的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

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范围应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只有行为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时,该罪的客观要件方可能成立。

3、公安的行为是典型的借刑事侦查为名,干预经济活动

马尾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暂扣了二人5万元,即解除对二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并未按照《刑事诉讼法》对认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一年多时间里也未进行处理,如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等,不应立案而立案,立案后压案不查,这都是问题。

判断是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除了看授权,还有看目的,若公安采取措施的目的并非惩罚犯罪,而是其他目的(比如经济干预,某茅酒千里拿人),则其行为性质也应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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