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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没有真实交易

时间:2020-07-17 09: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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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没有真实交易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是法律术语,指的是参与背书的双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人背书,即为被背书人的债权上的本票提供其有限的质押,以便被背书人将债权收回。

背书人一般情况下是债权人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它必须是有质押能力或有权勒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机构或个人。它有责任保证在本票期满时,按债权规定完成偿还,或者支付给被背书人指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另外,背书人也会承担背书有系统性风险,万一债务人拖欠债务,背书人将承担损失。

被背书人是债权人,被背书人把账单背书给背书人,表示背书人承担以保障被背书人的债务完税责任,该责任以背书人的付款能力为基础,在本票到期之前仍属于被背书人的债权,一旦本票到期,债权就变成背书人的权利。

被背书人通常可以获得债务人的付款,因为背书人在本票期到期时向债务人发出催复付款的要求。然而,如果债务人仍未偿还,背书人将按照本票承担完全偿还责任,包括所担责任的利息和罚息。

综上所述,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是法律术语,指参与背书活动的双方。背书人代表被背书人,保证本票到期时完成偿还,而被背书人是发行本票的债权人,有责任保证本票的偿付能力,从而受益于背书人的质押。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没有真实交易

背书的本质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它不构成真实交易,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

一、背书人承担责任

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以其名义支付债务,而背书人作为债务真实存在的本人,负有实质上的支付义务和责任。 也就是说,背书人作为真实责任人支付债务,被背书人仅是为背书人支付债务提供一种可能性,但不一定要支付。由此可见,背书从本质上来说不构成真实交易。

二、背书人无需支付

背书的法律效力就在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背书人不需要支付或转让任何实质性财产,其背书行为只是表示对相应合同金额的担保,由此可以看出,背书人是背书行为的受益人,不需支付任何实质性价值财产或服务,只要被背书人履行支付义务即可。

三、被背书人可以履行

背书担保的效力依赖于背书人的能力,被背书人在背书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可由之间解决纠纷或履行其债务,但背书不构成真实的交易,因此,背书人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或财产,也不需要负有任何其他义务。

四、背书不能构成真实交易

背书人在承诺其债权转让时,仅负有责任,不需要实际支付任何财物,这就说明背书不构成真实交易,而仅仅表明背书人承担了责任。因此,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没有真实交易是背书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也是其特殊法律意义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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