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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会计分录 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入什么科目

时间:2022-02-28 09: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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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会计分录 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入什么科目

【#地役权可随用益物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网页链接

#民法典微课堂# 【#地役权可随用益物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法制日报)

【房地产】一文看懂“土地增值税”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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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特 点

(一)已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二)征税面比较广

(三)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四)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五)实行按次征收,纳税时间、纳税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情况而定

征 税 范 围

(一)一般征税范围规定

1)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2) 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税权课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若干具体征税范围的规定

1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2交换房地产

3房地产抵押

4房地产出租

5房地产评估增值

6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7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8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

(三)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1) 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 房地产赠与(对象有限定,无收入)

3) 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 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 房地产评估增值

(四)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1)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2) 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投资联营,将房地产转让到被投资企业

4) 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7)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税 率

税率设计按照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的基本原则。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第138号文)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货币收入指: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卷、金融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实物收入指:房屋、土地、钢材等,实物的价值不太容易确定,一般需要评估。

共他收入指: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商誉权等。此类比较少见,其价值需要进得评估。

成 本 扣 除 项 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具体如下: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约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因此,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

【#地役权可随用益物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via.法治日报 网页链接

#刑法# #法考[超话]#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大连检察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笋“野(回本[爱慕]赚收益)

[玫瑰]里水(厂房27年使用权转让

[玫瑰]土地总占地1232方

[玫瑰]两层标准厂房面积1764㎡

[玫瑰]三层半办公楼789㎡

[玫瑰]共2553平方

[玫瑰]其中首层+夹层310平方为铺位,空地约300平方,电60千瓦

[玫瑰]现收益为54万/年,交地租为8万/年比村

[玫瑰]土地使用期至2047年 ,价格650万(回本)

我有一个问题不太明白,就是农村的土地到底是谁的?按照法律上来说,土地是属于生产队的,是集体的,农民只是承包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那么问题来了,当转让土地或者被征收所得的钱为什么不是给回集体呢?这些钱都是农民所得!按照法律上说,收益应该给集体啊!农民只是承包土地,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谁能说清楚呢?

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20%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20%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对于上面所说的情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进一步规定。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特别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所以,各位农民朋友,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千万别以自己承包的土地就可以随意处置,一不小心触犯法律,可能会承担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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