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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数不对 银行贷款合约号与贷款合同编号不一样

时间:2019-01-12 00: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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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数不对 银行贷款合约号与贷款合同编号不一样

浙江杭州,男子为讨女友欢心,就想去花店买33朵玫瑰花。但买之前老板告诉他一朵花20元,可包装好之后老板却让他付3000元!男子傻眼,问老板怎么算的?老板说包装纸和配花要额外2000多!男子觉得被坑就说不要了,但老板说包装好不能不要!

方先生为了给女友一个惊喜,就想给女友买33朵玫瑰花,寓意三生三世!按照他的想法,一朵花20块钱,33朵怎么算也就660元?

可现在老板说,包装纸是爱马仕的,55元一张,他还用了72支幸福草和76支满天星,总的实际上要3600元,她还好心给方先生打折,只收3000元!

方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这价格!他认为包装纸和配花比主花还要贵,而且事先老板也没告知要这么多钱,所以这花他不要了!

但老板说花都包好了,哪有不要的道理,今天要是不给钱,你就别走了!

因为急着赶去和女友约会,方先生无奈付了钱!但他事后和女友仔细数了数配花,发现根本没有老板说的76朵,于是越想越气,第 二天找来记者帮忙!

后来方先生和记者来到店里,质问幸福草和满天星分别少了38支和52支,为什么要按76朵收费呢?这个数量起码要退自己2000元吧?

可这个时候老板却耍无赖,说自己给方先生包装的时候就是用了76朵,肯定是方先生自己把花抽走了,然后来冤枉自己!

而且每朵玫瑰花都要单独用包装纸额外包装,一张包装纸55元,总的就是这么多钱!

方先生没想到老板如此厚颜无耻,他气炸了!于是向市监局举报了这家花店!

后来经过调查,更是让人大跌眼镜!老板所谓的爱马仕包装纸,根本是子虚乌有。人家爱马仕,根本就没有这种包装纸!

而且同样的包装纸,别的花店只卖几十块钱一打,而33朵玫瑰加配花,也就卖500左右,所以方先生确实被老板给宰了!

1、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老板包装纸和配花额外收2000多元,是否合理?

花店的花价和包装老板可以自主定价,遵循自愿原则,但前提是老板要明码标价!

也就是说,老板可以一朵配花卖10000元也没问题,只要顾客愿意买都没事。但前提是他要提前告知顾客,让顾客知道一束花包装好后总的要多少钱,而不是在包装好之后跟客户去说!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买、使用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所以,老板不告知一束花的真实的价格,就是侵犯了方先生的知情权!

另外,方先生作为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如果他发现老板故意报天价宰他,他有权拒绝交易,哪怕这花已经包装好,老板也不能强制交易,因为这笔交易是不公平的!

如果方先生买之前,老板主动告知玫瑰花加包装和配花要3000元,而包装好方先生嫌贵不要,那是方先生的问题,因为双方是买卖合同的关系,方先生同意老板包装就意味着双方合同成立!

而现在老板用欺诈的手段,先是隐瞒包装和配花的价格,然后在数量上货不对板!所以说老板有错在先!

通过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一方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另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也就是说,方先生可以不要这束花!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有欺诈⾏为的,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所以,方先生不仅可以要求老板退回买花的3000元,还可以要求老板赔偿自己9000元!

另外老板欺诈消费者,没有明码标价,还要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执法部门可以没收花店老板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花店停业整顿或直接吊销花店老板的营业执照。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遇到这种事情不要慌,手机转账再让他开个收据,然后拍视频保存好花包装好的样子,接着去举报,一报一个准!

也有网友说,光凭爱马仕包装纸的说法,就可以投诉老板卖假货欺诈消费者权益!这就是一家黑 店,但凡想做生意的,都不可能这样!

还有网友说,违法成本太低,应该挂上欺诈客户的贴牌警告一年,提醒其他消费者!

我认为,做生意靠诚信才能长久地经营,老板这种行为就是杀鸡取卵,自取灭亡!

通过这个事情提醒大家,要学会拿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人人懂法,一旦发现被欺诈,那就要求退一赔三,哪个老板还敢乱坑人?

对于今天央行贷款利率的调整,有以下几点请注意:首先,上海的具体通知暂时还未知。其次,如果Lpr加减点下限有变化,也是针对还未发放的首套新增住房贷款。‼️‼️请大家分清楚Lpr利率调整与加减点调整的不同,Lpr利率在对应的利率调整日(每年的贷款发放日或者1月1日,每个借款人不一样,贷款合同里都有写)会根据市场Lpr报价变化。而Lpr加减点数在放款后则不会再变化。大家可以把Lpr加减点数理解为Lpr利率改革前的房贷折扣,一旦放款,折扣就不会变化。

业主断供,银行起诉,法院判决业主不需要继续还贷。

最近烂尾楼集体断供频发,那么断供后遭到银行起诉需不需要继续还贷,这是目前很多断供人关心话题。

在嘉兴就发生过一件这样的案例,上海的许先生在嘉兴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别墅,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在支付首付款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开发商,后开发商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别墅烂尾。

时间走到,别墅开发商因为经营不善宣布破产。法院经过调查后,许先生的别墅没有达到竣工标准,宣布许先生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解除,不需要再继续月供。

贷款银行觉得不对,几百万已经给到开发商,许先生不还贷款,岂不是一笔坏账,就起诉许先生。

,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法院判决因为开发商无法交付,购房合同不成立,许先生不需要继续还贷。

许先生这个例子不适用全部房地产开发商,但透露出意思是业主不需要还贷,需要证明开发商无法交房,例如破产,已经烂尾楼盘达不到交付标准等。

今天刷抖音看到有人说提前还房贷银行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文章,想起之前自己的经历也需要吐槽下,我之前和的时候再乌鲁木齐的工商银行办理了两次房贷,当时都是找的卖房子的中介代办的,当时为了贷款,中介说啥就是啥,也没在意,当时办理的时候说利率上浮10%,结果下来以后两笔贷款都是上浮20%,问中介当时推搡说我是从地州过来的,贷款不好办什么的,想想办事不容易也就没管了。

结果后面的时候准备把第一笔贷款提前结清的时候,就带了钱请了假直接去了,以为挺好办的,结果北门的工商银行说提前还款需要收取还款额1%或者六个月利息的违约金,当时和他们理论了半天,并且咨询了其他银行说是正常还款1年以上就不收任何费用,工行解释他们提前还款无论何时还款都需要收取违约金,除非是对他们有贡献的大额存款客户。后来给他们反应办理贷款的时候从来没有人说过这个情况,人家说合同上有相关条款的约定,这才想起来从来还没拿到过合同,结果工作人员从档案柜里面找到了我的贷款合同,里面确实有收入违约金的条款,还是标粗的,真是无言以对。

就要准备掏钱的时候突然发现合同里面收取违约金条款的两页字体和其他页不一样,尤其是办理的那笔直接字体颜色和其他页不一样,是蓝色复写纸套打印上去的,思来想去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以此为突破口找了工行工作人员才确定因为他们的合同是制式的,里面没有违约金的内容,相关的条款是后期加上去的,据我了解也就是在当时那几年,后面他们再办理贷款的时候要让客户签署一个知情同意书,在这样的情况下和他们协商才免了违约金,想想当时给他们总行,分行打电话投诉居然没人管,后面还是因为发现合同的问题他们才给解决,其实作为银行来说客户提前还款是很正常的一件事,而且客户愿意还款为什么还要收取什么违约金。在这个过程中了解到,办理房贷过程中的很多费用,比如什么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国家都有免除,但是部分中介在办理的过程中还是会收取,我当时就是的,其实这个费用都被中介拿走了

偷梁换柱?浙江杭州,一女子两年前买了一套房,购房合同上约定小区电梯品牌为“西子奥的斯”,可交房后,女子却发现小区67部电梯全部更换为“西奥电梯”,和合同约定不符,每部电梯价格相差8-10万!

女子所购小区的房子是两年前开始销售的,购房合同上的电梯品牌写的是“西子奥的斯”,产地:中国。但实际她们乘坐的电梯却变成了西奥电梯。

她们网上查了一下西子奥电梯和西奥电梯的市场价格相差了8-10万,小区业主认为开发商偷梁换柱,未按合同要求安装电梯,要求将小区电梯全部更换为合同上的品牌。

对此,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合同上约定的是西子奥电梯,但实际当时市场上已经没有西子奥电梯了,合同上的品牌是笔误造成的。

对此,小区业主不认同也不接受,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清清楚楚,你一句笔误就想概括所有问题,未免太天真了!

奥的斯电梯客服表示,他们前叫西子奥电梯,之后就改名为奥的斯机电,更换了品牌名,是同一厂家,但与西奥电梯是两家不同的公司。

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合同上笔误的事她们已经在做内部彻查和处理,具体情况还没有出来,出来后会同步大家说。至于问题怎么解决,相关部门已经介入了,也正在和业主代表沟通中。

说合同是笔误,更像是在和业主玩文字游戏,市场上带西和奥的品牌太多了:奥的斯、西子、西奥、西子奥的斯、奥的斯机电、西子重工,消费者很容易混淆,不仔细看还真发现不了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即使品牌再相近,问题也会被眼尖的消费者发现,作为专业的房产开发商,和电梯品牌合作多,且电梯由专业人员采购,就算合同出现笔误,责任也应由开发商承担。

不同品牌的电梯,电梯质量和维保服务都大不一样,我们小区的电梯质量就比较差,隔三差五坏掉,住高楼层的业主上下楼极不方便。

电梯属于住宅配套设备,电梯品牌合同上有明确注明,实际品牌与合同不符又未加以说明的,违反了合同,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电梯是一个小区重要的配套设施,质量必须过关,安装的电梯品牌需要与合同一致,有时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故意以次充好,导致后续电梯使用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维修次数多,维修一次上万元且需要动用业主的公共维修资金。

既然发现了问题,就要要求开发商整改到位。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头条创作挑战赛# #杭州头条#

#多家银行回应烂尾楼停贷:风险可控#【预售制不能取消,但不能交房的烂尾楼,应该让开发商承担一切购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银行说的对,目前风险可控。

银行是信用经济,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由于某种原因不还钱的也经常发生,或者客观原因,处于无奈,或者是为了维权,没有拿到自己应得的房子。但总体来看。银行的风险是可控的。房地产贷款在银行来看,是优质资产,中国老百姓也是最守信用的。

当前,有些烂尾盘业主义愤填膺,要停贷不偿还贷款,还有人归罪于预售制,说应该取消预售制。

我认为,预售制不能取消。预售制下,买房人用较低的房价买到了心仪的住房,比买现房便宜。预售也给开发商提供了低成本融资方式,有利于房价稳定。当前,有些楼盘出现烂尾,很多业主想停贷,还把原因归因于预售制,是不对的。

烂尾的原因很多,比如受疫情影响、调控从严等,对烂尾的原因要仔细分析。不是简单停贷就能解决问题的。

业主停贷行为可以理解,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凡事还得依法办事儿,依合同办事儿。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要依据购房合同、购房人与银行的纠纷依据的是贷款合同。业主单方停贷对购房人不利,会影响其信用。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应该依据购房合同的违约条款论处。

当然购房人的权益也需要保护,如果能做到购房人要求的,提前进行风险排查,防患于未然就更好了。

按揭贷款确实涉及三方关系,比较复杂。从购房人角度而言,贷款是为了买房,房子拿不到,就有理由不还贷款,但是目前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合同上也没有写明,希望相关部门对此事引起高度关注,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如果开发商不能交房,开发商应该承担一切购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欢迎大家讨论

开发商无法按约定交房超90天,可按合同约定取消合同,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

那么问题

1、购房合同无效后,贷款合同是否同步失效?

2、开发商如退还首付款,银行贷款部分是退还给贷款人还是退还给银行,如退还给贷款人,贷款人每个月继续还贷?

3、开发商退还首付款给购房人,贷款部分退还给银行,合同解约,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那么就不用还贷了。

不知道思路对不对[灵光一闪]

贵州贵阳,男子看到一家酒店门口写着订10桌送1桌,就订了10桌!可摆酒当天实际才坐满9桌,酒店就说还有一桌不能送了,因为要坐满10桌才能赠送一桌!于是男子就想付9桌的钱,可酒店却要求他买10桌的单,理由是合同上预订了10桌!男子气炸,更离谱的是酒店还改了合同!

罗先生要给孩子办百日宴,看到酒店的活动觉得很合算,因为他预算刚好是10桌左右,于是就进店确认活动是否是真的。经理告诉他预订10桌送1桌,送的一桌可以当天摆,也可以放到以后来消费!

于是罗先生就订了10桌,每桌999元,并给了定金!然后罗先生就把摆酒的消息通知了亲朋好友,大家都向他表示了祝贺,并说当天一定会赴约!

可是人算不如天算,罗先生虽然算得很好,但有些亲朋好友临时有事情说不能来,结果9桌都绰绰有余。于是罗先生就提前一天跟酒店说只要9桌就够了,剩下的2桌先不要摆了!

但经理就跟他说没坐满10桌还有一桌就不能送了, 罗先生觉得合理,毕竟自己只要9桌,想着到时候按9桌买单就行了!

可万万没想到,当天酒席结束以后罗先生去买单,经理却让他按照10桌买单,理由是合同上写了10桌,他们备了11桌的菜,都是海鲜,现在这2桌多出的菜就没人要了,所以罗先生要按10桌买单!

罗先生傻眼了,这话之前怎么不说清楚呢?后来罗先生想想,就说你按10桌买单也行,那就按之前的约定来,我明天把今天没来的亲戚叫过来,把剩下的两桌吃掉!

可经理却告诉罗先生,自己已经告诉过罗先生坐满10桌才能送一桌,不是满10桌送一桌,这前面还有一个“坐”字!意思是完全不一样的,现在罗先生只坐满9桌,所以按照规定不能送,酒店只能给他把剩下的一桌留到第二天!

罗先生没想到酒店玩文字游戏,他认为我付10桌的钱,你管我有没有坐满?而且之前他记得很清楚,就是预订10桌送1桌,而不是坐满10桌送一桌!

可是经理就是死咬坐满10桌才能送一桌,罗先生没办法,他还要送客人,只能先把单买了,想着第二天过来再说!

第二天,罗先生友把昨天没来的亲戚请到酒店里来,经理还是不同意再送一桌,没办法,两桌人马菜不够吃,罗先生又加了一桌1500元的菜!

可是吃着吃着罗先生的姐姐发现不对劲,她觉得菜比昨天少了?后来想起来少了一个鱼,于是就喊服务员菜是不是上齐了,服务员说齐了!

罗先生的姐姐就问鱼呢?服务员说自己再看下,后来把鱼端上来了说忘记上了!看到酒店这样的服务,罗先生的姐姐就仔细核对菜单和桌上的菜,发现还有个菜少上了!

这下罗先生控制不住情绪了,昨天少送自己一桌,现在还把自己的菜少上了,这口气憋不下去了!

于是罗先生喊来记者,还把经理喊来,双方又因为满10桌送一桌还是坐满10桌送一桌吵得不可开交!

后来经理说别吵了,我把合同拿来看,上面果然写着是坐满10桌送一桌,这下白纸黑字罗先生也没办法了!

可是罗先生心里很郁闷,自己订的时候经理明明说说满10桌送一桌啊,为什么会变成了坐满10桌送一桌呢?

这时候罗先生的姐姐想起来自己和弟弟来订酒席的时候拍了一张合同,于是就看自己手机里的照片,上面写着的是“满10桌送一桌!”

这下罗先生气炸了,也就是说合同后来被酒店改了!酒店在合同前面加了一个坐字,导致合同的意思完全变了!罗先生要求经理给个解释?

经理说这是员工的失误,至于是谁在合同上加的字,她也不清楚!面对这样的说法,罗先生当然不能同意了,他认为酒店就是欺诈,要求酒店退回自己4500元!

后来酒店负责人出面,他承认这件事情酒店确实有责任,他愿意让全体员工向罗先生道歉,同时把那一桌送给罗先生,然后今天加的菜免单,送的那一桌罗先生可以下次来吃,如果不喜欢酒席的菜,也可以换成999元内的其他菜!

但罗先生不同意,他只要酒店退钱,说自己不想再来这酒店吃饭了!而酒店不同意!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酒店的行为构成什么性质呢?

《民法典》第136条规定:合同成立后生效,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酒店在未经罗先生的同意,是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

另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现在是酒店违约,罗先生的酒席也已经办完,当然有权要求酒店退款!

只能说酒店不会做事,客户付了10桌的钱,答应送的那桌就该送,而不是玩文字游戏!如果罗先生他们没有拍合同的照片,那罗先生就吃哑巴亏了!

现在酒店硬生生把问题闹大,先不说把客户得罪了,今后处理起来,赔客户多少钱是小事,口碑坏了才是大!

国家立法重拳出击打击老赖,是为了全民信用体系建设。对此,非常正确,也应坚决支持。不管是民间借贷还是网络借贷,不管是非法借贷还是银行合法借贷,他们都有一个合同,叫贷款合同,有的有实物抵押,有的用信用抵押,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现在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不还,他们双方理应按他们的合同处理就是,这是公平又合法的。借钱有风险,三岁小孩都知道。借贷关系,本身就是生意关系,你出本我出力,你收息,我盈利。你不管我盈亏,我都要按期还你本息。我亏掉裤子还不起了,账还在。我不能有钱不还,你不能明知我没有暴力逼债。这部即将审议的法律,怎么看,都缺点什么,是为保护债主制订?还是为保护人民大众保护经济正常发展制订?还没看懂。当前,欠债的是什么人?在“大““万”鼓励下的创业者!如果创业只允许成功,不允许失败,失败轻则打成老赖全世界公示,大头像马塞克都没有。重则坐牢,家产赔光。这样的法律存在,还有人敢创业,敢贷款吗?四大行不对创业者贷款,民营银行民间借贷利息又高,好不容易成长起来,不敢再贷款经营,只有关闭了。更重要的是,限高后,老赖们都还款了吗?或者他们更有条件还款了吗?没有!打成了老赖,老不能享低保,自己无法打工、做生意,小不能考公。已走投无路,不可能再还款。那么,立这么部法,意义是什么?这将会有两个影响大国前途的结果:一创业的人会大大减少,就业将成大问题;二中小微将大批关闭,不敢借贷,无法运营。专家们是否已想好怎么处置这些严重影响信心的事?到时,你们又将说什?

约定一个月薪4万,干了5天不干了,想要8000,还是按照月4万计算,这是不对的,批发零售不一样,打包散卖不一样。所以,合同很重要,违约责任很重要,约定好日薪很重要。

合同无效是对的,但处理结果不对。

既然合同无效,卖家有失诚信。处理如下:卖方退还购房款,这事跟买方无关了(以绝还有城里人去农村买房)。拆迁款上缴国库(卖家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留一个同等价值的房子给他,绝不多给。

#提前还房贷需要付多少违约金#买房子是老百姓的大事,房贷成为很多人最主要的债务,前些年大家办房贷都希望贷的时间越长越好,但现在人们的想法发生了改变,不再想贷那么长的时间,而且不少人都在开始提前还房贷,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提前还房贷又要交多少违约金呢?

以前大家贷款就希望贷个30年,期限越长越好,首付交得越少越好,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贷款时间长,每个月还贷压力会小一些,二是把钱留在自己手里可以投资理财,只要收益超过房贷,就可以获得息差,等于是用银行的钱为自己生利,擅长投资理财的人自然会合理使用债务。

但现在情况不一样了,理财收益越来越低,前几年不少信托、智能存款年收益可以达到6%,高于银行贷款,但是这两年理财收益普遍已经降到了3.5%的水平,把现金留在手里做理财的收益,根本就不够还房贷利息,再加上股市一跌再跌,权益类资产还出现负收益,使得很多人选择提前还房贷。

对于提前还房贷的违约金,需要根据签订贷款合同时的规定,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还贷不足一年的,会罚息三至六个月,不足三年的会罚息一至三个月,满三年以上的,很多银行都是不需要付违约金的,到银行填申请,大概一个月左右就会扣款提前还贷。头条热榜

【什么是 TLS 安全传输层协议】传统环境有丰富的工具和既定的安全最佳实践,但对于云原生应用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云原生应用往往采取几个小的、往往是短暂的微服务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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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通知工资发放到账,于是李某就去ATM机准备取款,取款时发现余额为0。于是就跑到银行的网点进行查询。银行给出的答复:这些钱被银行给直接扣了。没有得到储户的授权,银行凭什么把钱给扣除了,经过一审二审银行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四川达州,李某接到公司财务的通知,工资已经发放到账。于是就准备去取点钱,可是将卡插入ATM机查询之后发现,银行卡里面竟然没有半分钱,甚至连自己之前的存款都没有了。

起初,李某以为公司财务漏发了自己的工资,还打电话询问了一下公司,财务直接将打款的记录发给了李某,李某这才意识到问题不对,因为就算工资没有自己银行卡上还有一点存款,不可能余额是0。

于是李某就跑到银行的网点进行查询,可是工作人员却直接告知,这些钱被银行直接给划扣了。

原来在10来年前,李某在银行曾经有一笔3万元的贷款,期限为三年。可是贷款到期之后,李某由于经济原因一直没有能力给银行还款,也不知道为什么银行也没有找李某催要。

直到两年前,银行突然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3万元贷款及罚息和借款本金和罚息产生的利息。

李某在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对贷款的金额这些都没有提出异议,本来准备和银行商量商量,看看能不能减少一点利息和罚金,到时候就直接把这些钱给银行还了。

在这之前,李某还去咨询了一下做律师的朋友,而那个做律师的朋友告知李某从银行贷款至今已有10多年了,在这个期间内银行从来没有向你催过款。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就意味着,银行从未和你主张过债权,银行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于是在做律师的朋友帮助下,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答辩,经过审理后,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呢也没有选择继续上诉。

李某就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以为银行真的放弃了,向自己索要贷款。就这么过去了几年,由于工作的原因,公司要求办理该银行的银行卡。

在工作的这几年内,这张银行卡也能够正常使用,无论是存款还是取款,都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自己在银行里差不多存了两三万元之后,却没想到这些钱被银行一次性划扣了。

得知是银行在没有得到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存款划扣。李某找到银行要求归还划扣的钱,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李某认为:

自己确实在该银行有一笔贷款没有偿还,但是事情已经过去了10多年,并且在上一次银行起诉的案件中,法院也驳回了银行的诉求。这笔贷款由于银行怠于行使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银行在没有得到自己的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存款划扣,银行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虽然之前自己确实欠银行的钱,但已超过诉讼时效银行则无权主张其权利。

银行辩称:

根据《贷款通则》第22条规定:“贷款人有权利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李某当初在银行借款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贷款合同,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债权。

银行再根据贷款合同依法扣除李某的贷款,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只是在行使自己的债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消;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虽然银行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向李某进行起诉要求偿还贷款。但是根据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可以知道银行和李某之间还是存在债权关系。

上述规定也并没有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消权作出禁止性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然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但是相应的债权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话,也是可以的,不能在履行完毕后再以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权利人返还。

而本案中银行是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直接划扣李某的存款,用于偿还之前欠银行的贷款,并没有通过法院的诉讼来行使自己的债权,所以也不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的相应费用。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

李某认为:

自己的钱存在银行,就与银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存款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就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在没有得到自己授权,自己也没有出示银行的取款密码的情况下,银行擅自将自己的存款华蔻是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私自划扣自己的存款,就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该条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消权,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图文无关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坐了两年柜台,现金柜,-。遇到投诉的倒是不多,就一次。不过这次投诉是真的让我感觉到了柜台才是弱势群体。或者放大一点,银行的基层网点厅堂吧。

时隔多年,那次投诉的具体事由我已经忘了,不过我敢很肯定的说不是我的问题,是某个制度规定客户不理解,当时他在我的柜台前办业务,对我的解释不满意,然后把我投诉了。

然后我的领导告诉我,投诉对柜台或者说厅堂影响很大,要扣钱吧啦吧啦的,喊我给客户道歉解释,请他把投诉撤回。我当时一听很紧张啊,白天都无心上班了,晚上下了班,我给这人打电话,给他又解释了一遍,请他理解,好像还说如果他同意我可以上门给他处理还是啥的?反正态度是相当良好了,说是卑躬屈膝都不为过。

结果人家不撤,坚持要投诉。最后这锅还是背在了我头上。至于最后扣没扣钱,扣了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

然后我就下决心不在柜台待了,经过半年多准备和努力,终于转岗到了客户经理,一直干到现在。

当客户经理时有没有接到投诉呢?也有。不过不是直接投诉到我,而是投诉到网点,网点查询客户的管户人员发现是我,然后就让我去处理。

作为客户经理,我想说处理投诉或者说是跟客户交流的底气跟在柜台完全不一样。举一个最近的例子吧。

某客户在我行贷款,因为搞忘还款导致逾期,客户表示非主观恶意逾期,要求消除征信逾期记录。电话先是打到大堂经理那里,大堂说这个不行,然后就打了客服电话投诉,最后转到了我这里。

我看了系统问了大堂,搞清楚了咋回事之后,就给客户回电话,大概对话如下:

我:X老师你好,你是打了个客服电话要求消除征信逾期记录吗?

客:是的,你们银行太不人性化了,逾期一天就要上征信。我信用记录可好了,收入也高,我那天是因为XXX所以没有及时还款,这个完全是无意的,你们必须要给我处理巴拉巴拉……

我:老师你好,征信记录是一个客观的数据,我们根据你的履约记录按时上报人民银行,至于你是主观的不想还钱,还是真的忘记了,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导致没有按时还款,银行是无法提前知晓的,我们只是根据你的还款记录客观上报而已。

客:我不管,那个XX银行都有X天宽限期,凭什么你们没有?你们提醒我要还钱了吗?你们没有履行你们的义务和责任!我就是要消除记录巴拉巴拉……

我:老师你好,我们每个月都会提前X天给贷款客户发送还款提示短信,还不止发一次,你看下你的手机短信,肯定是有提示记录的。

客:我不管,我没有看短信,我短信被防火墙屏蔽了,你们咋不打电话提醒我呢?我问了人民银行跟银保监会,都说这种情况是可以消除的巴拉巴拉……

我(开始进入怼人模式):我跟你说,贷款合同上白纸黑字写了,你也签字按指印了,上面写了你应该于XX时间之前存入足额款项,你可以回去翻合同;你说你问了监管部门说可以消除,那没问题,但你问的谁我不知道,你让人行或者银保监出个盖章说明给我们,我们拿到了马上给你处理;最后我问一句,钱是不是你借的?借钱该不该还?是不是银行不提醒你你就不还钱了?

客:…………………………

我:还有什么事吗?

客:…………………………

我:好的,再见。

对比一下柜员跟客户经理,真的差别太大了。一是因为柜员确实权限太小,几乎完全没有对政策规定的解释权;二是柜员基本都是新人,心理上对投诉就有一种畏惧感。

其实绝大部分客户的投诉,不说完全合理,但起码提的问题对银行是有一定建议作用的。也有极个别客户真的会无理取闹,这种就要直接怼回去,只要你没错就不要怕。

当然也有极个别的银行工作人员,确实态度恶劣,或者言辞不善,或者各种诱导哄骗,这种我也不否认,如果是遇到这种,该投诉就投诉。投诉存在的意义,就是让客户的问题或者说意见建议有一个反馈的通道。这个通道是有它存在的价值的,不然你指望大领导能第一时间知道某个基层网点发生的这些鸡毛蒜皮的事?

多说一句,还有就是有些银行的客服中心,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也堪忧,明明人家客户就是打个客服热线咨询个问题,或者很客气的说提个建议,客服中心非要认定成是个投诉,发个工单给网点喊去处理…………

综上,银行的柜员和大堂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是弱势群体,现在提得很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某种意义上又助长了这一趋势。只能说如果能调岗就调岗,确实走不了的,调整心态,努力适应吧。

这些关于个税的节税小技巧,哪些是坑!哪些是正解!我们用真实的案例说话!

在此,“不会游泳的鱼”有话想说: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期。纳税人可以自主通过手机上的个人所得税APP,填写、修改个人专项扣除的信息及进行汇算清缴。方便又快捷,但也正因为如此,很多纳税人容易轻信网络上一些不合规的所谓节税小技巧,或者对政策了解不透彻,不经意间就犯下了错误。在这里,归纳了几个常被问到的问题:

情景一:我自己父母还未满60岁呢,那就填上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吧。

答:不对,赡养老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情景二:虽然我是非独生子女,但我们都协商好了,其他兄弟姐妹不扣,赡养老人的那2000元全让我扣。

答:不对,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情景三:今年父母住院了,花费已远超15000元了,医药费都是我出的,必须填上大病医疗。

答:不对,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这里并不包含父母的名字。

情景四:社保和公积金我虽然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交的,但都是真金白银呀,那必须填上。

答:可以,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情景五:手机上已填报了数据,该退的税也到手了,一年的任务完成了。

答:不对。还需要资料留存备查,并且留存期为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需留存的资料如下:

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子女教育: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大病医疗: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住房租金: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最后,想说:现在是征信时代,失信者将寸步难行,我们切记不要因小失大。

西安出台规定,对于烂尾楼盘。要求违反监管要求给开发商划账付款的银行,负责追回监管资金,追不回的,依法赔偿监管资金。这非常好,谁的责任谁负责,监管资金没有,不是业主的责任,而是开发商和银行的责任,当然,就应该有开发商和银行负责,由银行去向开发商追要,追不回了,就应该由银行赔偿,谁叫银行违规给开发商划款的呢?

各地应该学习西安,对于烂尾楼盘,要为人民服务。

银行想的美,反正业主会还贷,所以就敢于违规给开发商划账,自己稳赚。既然违规造成了监管资金了,肯定有责任,所以就要赔偿。不能让银行只赚钱,不承担责任。

这样,以后银行才不敢违规,违规要赔偿。违规不赔偿,下次还会违规。这个对银行的要求,只能政府去做。

沧州也出台要求,在按揭买房的贷款合同中,增加一条,银行违规划拨监管资金给开发商,那么买房人和银行可以解除贷款合同。这样条款也不错,可以让买房人遇见烂尾房,合法的不再继续还贷。由银行去承担责任,向开发商追要资金。

这两个要求,都利于压实银行的责任,改变过去银行只赚钱不承担违规责任的情况。

烂尾的危险不能转移给业主百姓,他们没有违规违法的责任,谁的责任谁负责,这是基本的原则。银行想挣钱,但把风险转移给业主,肯定不对,需要法律去纠正。

违规划账风险大,那么出事了,就应该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对于开发商,西安和沧州政府也规定,出现了烂尾风险的企业,都进入不良名单。

其实,还可以要求开发商缴纳一定的保险金,预防烂尾。

对于,企图用项目公司,独立公司破产形式,来逃避烂尾造成的资金挪用,应该依法追讨。

对于开发商挪用资金的追讨,不仅银行去做,政府也应该参与。开发商关联公司得到了违规挪用的资金,就应该依法追回来。

虽然,实际追回来的钱可能不多,但是,这对于开发商会有比较大的制约,而不是开发商的项目公司破产就算了。

农村院子要租给北京城里人怎么定价才合理?通州的租户给打个样

随着越来越多城里人想下乡租房生活,农村的院子的需求大增,美丽新乡村这样的农村房屋出租信息网站上虽有数以几万计的农村房子对外出租,但是真正符合城里人需求的也是需要精挑细选。有的房主对房子的预期过高,或者对自己房源的优势认识过高都会造成出租困难。那么如何定价比较合适呢?我们来看看通州这户农民房主是如何定价的。

通州于家务这个院子以年租35000元的价格在美丽新乡村网上对外出租,房主认为支撑其实价的因素有装修好是一方面,其次是交通很方便,国贸开车到院子40分钟,三是周边环境很好,有公园和河流,最后就是院子280多平米,居住功能和休闲功能兼具。

农村院子出租给城里人这么定价,有一定依据,而不是因为邻居租了一年3万,自己的就一定能租这么多钱,房跟房真的不一样。#农村租房上美丽新乡村网##农村房子出租上美丽新乡村网##农村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可以美丽新乡村网下载#

河南高院判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能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参考同样区域其他被拆迁人的赔偿标准,确定每平方米16000元的赔偿标准并无不当

1.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因被告原因导致履行不能,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诉请解除协议相关条款的应予支持。

解除后,如何合理适当处理损失赔偿,彻底化解行政纠纷,需要人民法院及法官发挥裁判智慧,积极寻找和设计争议解决方案,反复比较,优中选优,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类似争议解决办法等各种因素,充分进行利益权衡,努力实现各方利益衡平。

2.

基本案情:

王某某和某街道办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中第二条第四项第二目约定“按1:1比例置换营业性安置房104.5515平方米,位于某西路北侧第一排一层,并约定了交付期限。

安置房建成后和协议约定的不一样,一层和二层系连体设计,二层须通过一层室内楼梯才能进入,每层均为一大间通铺、面积较大、纵向太深,远超过涉案协议约定置换给原告的营业性安置房面积。

原告王某某也无力、也不愿购买一、二层连体商铺中超过协议约定置换面积的部分。

3.

佳案评析:

(1)行政协议客观上履行不能,构成根本性违约,应予解除

原被告都应当全面履约。而原告已经履行了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等全部义务,剩余就是被告依约履行上述条款,将约定的符合规格的营业性安置房交付给原告。

客观上,营业性安置房已经建好,但问题是营业性安置房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面积及规格等,且与之严重背离,原告也不愿意接受与其协议约定营业性安置房严重背离的已建成营业性安置房,引发纠纷产生。

(2)行政协议解除后,人民法院应积极寻找争议替代性解决方案,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类似争议解决办法等各种因素,努力实现各方利益的衡平

本案中协议被解除,可以说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履行完了自己全部的义务,协议被解除责任全在被告。争议结果的出现,是被告政府机关和第三人建设公司均未履行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来审核、设计安置房建设方案的原因所致。

4.

法院判决:

本案XX办事处签订涉案协议约定交付给一审原告的营业性安置房,因XX办事处未尽到对第三人XX置业有限公司的监管责任,致使实际建成房屋的面积、结构等与履行协议需交付给王某某的房屋出现实质性差异,且双方无法协商达成其他替代性方案,导致涉案协议第二条第四项第二目“按1:1比例置换营业性安置房104.5515平方米,位于XXX路北侧第一排一层,”的内容无法实际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XX办事处构成根本性违约。

一审法院从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公平性、纠纷解决的公平性以及有效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参考同样区域其他被拆迁人的赔偿标准,确定每平方米16000元的赔偿标准并无不当,也符合实质性化解争议的目标,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 #跟着判决学法律# @贾素飞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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