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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建设银行贷款合同 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合同

时间:2022-08-19 2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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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建设银行贷款合同 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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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葡萄酒发布关于大连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11月12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中表示,公司专项工作小组查阅了公司印鉴使用记录、银行明细帐、合同档案、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录、信息披露文件,没有发现公司与大连鼎华存在业务、资金往来,也没有发现与大连鼎华相关的用印、合同等记录。#酒业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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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达地产(大连)有限公司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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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达地产(大连)有限公司成立于11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闵永利,注册资本为25973.05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路65号,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在大连开发区金石滩西部区A-6地块[建设用地编号为大金()-50号]从事度假村的开发、建设。创达地产(大连)有限公司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乐居财经

大连瓦房店市的XX租赁公司从事建筑设备租赁业务,公司经营人是赵总。至期间,赵总为了生产经营项目能顺利施工从多家银行和民间借贷公司借款。

本来正常情况下,这个借款本息和运营成本在项目完工后工程款完全可以覆盖。但是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没有按时给赵总和他的租赁公司结算工程款,造成赵总资金非常困难。

至期间,赵总为了偿还借款本息走了一条歪路。他利用租赁公司名义虚构工程项目,并以签订建材租赁合同的方式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经营建筑材料租赁站的三名被害人处取得了大量钢架管等建筑材料。

后赵总将上述建材的大部分通过被告曹某进行销赃套现,小部分出售给废品回收站或进行抵债。

案发后经鉴定确认,赵总骗取的建筑材料案值182万,案发前赵总已向受害人返还款项34万,曹某经手出售的建筑材料案值159万。后曹某自愿向被害人赔偿损失110万元。

这个案子如何处理涉及到如下的几个问题:

1、诈取财物的行为属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在处理上,认定单位犯罪的话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相对于个人犯罪,在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理会非常之轻。

本案中,基于签订合同的主体为租赁公司,履行合同也是以租赁公司名义进行,故应当以租赁公司作为犯罪主体进行认定。

2、罪名上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名,合同诈骗罪专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取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则泛指诈取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赵总利用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租赁设备,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曹某帮助销售赃物如何评价

被告人曹某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建筑材料并出售给他人(去向不明),造成三名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是,曹某自愿向被害人赔偿112万元且态度良好应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判令租赁公司犯合同诈骗罪,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赵总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生意人的法律经 评价: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发包单位“压款”间接引发的刑事案件,许多房地产行业的从业者都因为压款变成了“老赖”。

一般来说典型的模式,开发商借笔款拿地,拿到地之后用土地贷款把借的钱还个七七八八,然后少付点款把建筑工程发包给相熟的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拿到项目自己垫资建设同时进行转包,过程中头头脑脑们要向供货商赊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脚手架挖掘机的费用也都先欠着,砌墙抹灰的项目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找工人干活大都只给基本生活费其余工资仍旧是欠着。

中间头头脑脑们要用钱怎么办?借!银行要求高怎么办?上民间找高利贷抬!重重盘剥之下,如果项目顺利竣工且销售状况良好回款顺利,则大家都有财可发。

但如果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比如建筑公司扣押施工档案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销售出现问题,结算时间一旦拉长,那资金成本不是开玩笑的。拖个一年两年,就算把该结的款给结了这单子可能也是白做。

不论如何,资金困难不该病急乱投医,刑事案件一旦受理哪怕受害人不追究,那也只是减轻处罚的一个原由,该判还是要判的。

#大连头条#

#大连头条# 还有这样的好事?买房不用还贷款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今天在朋友圈里看有人发的,说是以后买期房,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的合同终止,就是俗称的烂尾楼,买房人不用还贷款了,刚开始看题目我还以为疫情期间国家给老百姓发的福利呢[偷笑],仔细一看,嗷,原来是这样滴[偷笑]

#遇见更美大连# 【300亿元金融“活水”助力我市水务发展】9月24日,大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作授信额度300亿元。双方将全面深化我市水务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包括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城乡供排水工程建设、河库治理、非常规水利用、高效节水、智慧水务建设等领域,加快推进引洋入连供水工程建设及供排水“一张网”项目等重大民生工程建设。#喜迎二十大 大连在行动#详情:300亿元金融“活水”助力我市水务发展_第A03版:综合新闻_09月25日_大连日报数字报_大连新闻网(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杜杨楠)

【平谷诺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系建设工程合同】

乐居财经日前获悉,平谷诺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新增开庭公告,案由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为()辽0291民初310号,原告为大连立通网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受理法院为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平谷诺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成立于11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陈启炎,注册资本为9081.26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填海区通港路216-45号2层1号,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在大连保税区IIIC-6地块上从事住宅及公建的建设经营;物业管理。平谷诺信置业(大连)有限公司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系建设工程合同 - 乐居财经

#大连头条# 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是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央企华润共同出资组建的,国有控股的燃气企业。9月成立,注册资本金9.577亿元人民币,央企华润持股60%、大连燃气集团持股40%。12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授权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连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主要担负大连市主城区管道燃气供应。

发展目标:自至,完成天然气置换,实现大连市天然气应用全覆盖。通过加速城市燃气管网投资、调整用气结构、整合大连市燃气市场等多种措施,实现大连城市燃气事业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努力实现“一张网、多气源”的发展战略总体目标,为大连市各类用户提供稳定、安全、高效的燃气供应服务,实现“城市智能燃气”的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全面提升城市燃气现代化管理水平,为大连市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多么响亮的一篇优质工程保证书啊!完成燃气工程所有项目,为大连市市民做好燃气改造优质工程?如何完成到位?如何做好现场接待联系,如何解决现场实际问题,让工程民怨降温到零点,大连华润燃气公司!千万树立好华润这个老品牌形象喽,真正的为大连市全体市民,办好优质工程、不遗失华润总公司形象喽。

#大连足改工作组接管大连人# 根据协议,万达集团将承担俱乐部全部历史债务及未来三年俱乐部运营等全部费用,将总成本约16亿元的大连足球青训基地捐赠给大连市。

历史倒退!职业化的倒退!市场经济的倒退!

【案例227---合同诈骗罪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辽刑终300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系大连永忠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11月17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8月18日被抓获并羁押,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

大连永忠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忠矿产公司)成立于8月,被告人吴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煤炭业务。经审计,截止到7月31日,永忠矿产公司负债已达4600余万元。

6月,永忠矿产公司向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大连青泥洼桥支行申请“国内订单融资贷款”3000万元。对此类型贷款,中国工商银行规定:不要求申请贷款企业(作为销货方)提供担保,但须与工商银行认定的核心企业(作为采购方)有2年以上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后,采购方须出具“到期付款确认书”,保证到期付款日无条件支付货款,以该订单项下的预期销货款设定抵押。

为申请贷款,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6月15日,永忠矿产公司通过关系和华电煤业集团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签订了不具有实际履行意义的煤炭购销框架协议,以应付银行审核。

7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指使公司员工伪造华电集团的“证明”和“到期付款确认书”,递交给银行通过审核。8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大连青泥洼桥支行审批通过3000万元贷款。

8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依照永忠矿产公司于8月9日和唐山海港鑫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贸易公司)签订的煤炭购买框架协议,将2500万元受托支付至鑫丰贸易公司,500万元支付到吴某某妻子张某1的账户。

鑫丰贸易公司扣除永忠矿产公司以前欠款后,于8月18日、19日、22日分三次将余款1422.17421万元退回到张某1账户。该款项连同500万元,除410余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外,其余均被用于偿还债务。

截止到4月27日,永忠矿产公司已偿还780万元本金。截止到5月,偿还利息共计1287230.38元,尚有20912769.62元未还。公安机关扣押永忠矿产公司支付出去的现金100万元。

【金石滩一建面超10万平项目招标建筑设计】

笔者从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悉,大连东方优山美地A区4#B项目三期正招标建筑设计,招标人为大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估算额约为310万元。据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金石滩,建筑面积约为105450平方米。金石滩一建面超10万平项目招标建筑设计-本地新闻-大连乐居网

中工国际:8月31日,公司与常州维尔利组成的联合体与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签署了大连市城市中心区餐厨垃圾处理厂工程PPP项目合同。该项目总投资为5.35亿元。公司将与常州维尔利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工作,并获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及相关收入。项目合作期限27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5年。

【合同诈骗罪改判案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6个月,由合同诈骗罪改为骗取贷款罪,一审被告人判处的刑期是?】

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根据庭审出示的证据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对上诉人吴某某贷款犯罪事实的理解

上诉人吴某某的上诉理由是:矿产公司负债4600万元不是事实,向工商银行贷款是为了履行煤炭购销合同,还不上贷款是受市场影响,其与工商银行协商先偿还利息并提供资产担保。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认定公司贷款时负债4600万元依据不足。2、上诉人吴某某向银行偿还了部分贷款,包括本金及利息,体现了归还贷款的意愿。3、贷款不能清偿的原因,主要是煤炭限价令引发价格暴跌,导致矿产公司资金链断裂,属于不能偿还,不是不想偿还。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是:1、永忠矿产公司自成立后以煤炭经营为主,经营状况良好,案发前有良好的纳税记录,此情况工商银行贷款材料中有所反映。2、贷款下发后,部分款项支付唐山海港鑫丰公司作为煤款,其余用于公司经营购买煤炭。同时吴某某意图收购内蒙古乌拉盖煤款,支付500万元作为前期订金,可以反映出吴某某希望继续经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判定标准,而被“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所替代。

本案中永忠矿产公司贷款时负债4600万余元,有证人吴某1、陈某2、黄某等人证言及大连科华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贷款时负债4600万余元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但负债经营不能成为诈骗类犯罪主观故意判定的依据,永忠矿产公司自成立后曾有过建设银行贷款记录,还贷状况良好。

关于贷款的去向,虽未全部按订单融资协议的规定使用及归还贷款,书证证据显示1100万用于偿还前期唐山海港鑫丰公司的煤炭款,193万余元用于偿还唐山海港恒源鑫公司的煤炭款,100万元用于支付长兴岛物流运费,将近15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另外已偿还银行780万元本金,偿还利息共计128万余元。

现无证据证实吴某某将所得贷款用于个人消费、肆意挥霍,亦没有携款潜逃行为。同时吴某某意图收购内蒙古乌拉盖煤款,已支付500万元作为前期订金,可以反映出吴某某希望继续经营,具有继续还款的意愿。对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对上诉人吴某某犯罪性质的认定

上诉人吴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吴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犯罪故意,一审判决认定非法占有证据不足。2、吴某某没有实施诈骗财物的犯罪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3、上诉人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特征。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是:1、本案现有材料认定吴某某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目的的证据不充分,不宜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2、对永忠矿产公司及其负责人吴某某行为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从上诉人吴某某办理贷款行为、用途及案件背景综合情况看,可以认定吴某某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目的的证据不充分,吴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宜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上诉人吴某某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文件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事实清楚,对辩护人及检察员双方均认为吴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某某作为大连永忠矿产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审认定上诉人吴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定性不准,应予纠正。

对上诉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吴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的定罪和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吴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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