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裁判观点: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向银行债权人偿还借款,银行没有因债务人清偿债务提供新的贷款或授信而产生后位新价值,在银行不能举证证明该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下,该清偿行为属于偏颇性个别清偿,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8民终53号】
关注@司法非常道 ,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时间:2021-04-21 03:06:05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向银行债权人偿还借款,银行没有因债务人清偿债务提供新的贷款或授信而产生后位新价值,在银行不能举证证明该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下,该清偿行为属于偏颇性个别清偿,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8民终53号】
关注@司法非常道 ,分享更多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