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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贷款营销 吉林市银行信用贷款公司

时间:2019-05-20 08: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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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贷款营销 吉林市银行信用贷款公司

在与“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者等金融流氓的斗争中,遇到挫折怎么办?不妨先看两个故事。

一个是吉林的东明君,他志存高远,意志坚定,因此当他在紧急关头要过河时,魚鳖为他架了桥,最终成就了一段东明建国的故事。一个是河南的愚公,他有移山的信念,结果感动了神仙,神仙为他开路。这两个故事都告诉我们,自助者天助,自助即是天助。

祸之福之所倚,福之祸之所伏。事情的好坏都不是绝对的,更不是对我们的人生起决定性作用的。最难过的坎其实是心坎,过了这道坎,一切艰难险阻就都不是什么大问题啦!

吉林的丁某种植人参,同时在网上销售自己调制的“长白山人参酒”。为吸引客户,丁某在宣传图片上注明配料包括人参、鹿鞭等大补之物。丁某没想到卖出10箱长白山人参酒没多久,就被客户王某起诉主张十倍赔偿36000元。

3月20日,王某从丁某的网店上一次性买了10箱长白山人参酒,每箱360元,一共支付了3600元。

王某收到人参酒后,立即询问丁某:“人参酒是你发给我的吗?是的话,我方便签收。”

丁某回复:“是的。”

王某又问:“你卖的人参酒酒瓶上是不是没有标注信息?”

丁某知道没有正规的手续,便没有回答。

王某试探着说:“我就是问清楚,没有别的意思。”

丁某只好回复:“没有”。

王某又继续询问:“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信息,对不对?”

丁某回复:“对。”

王某保存好聊天记录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退还购货款36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6000元。

丁某则认为,自己种植人参已经亏损,而王某一次性买10箱酒后,接着提起索赔,明显不是正常的消费需要,应认定为牟利性质职业索赔,不同意赔偿。

@荔枝看法

一、丁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王某在网上购买丁某的“长白山人参酒”并支付货款3600元,丁某向王某发送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二、丁某销售的“长白山人参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长白山人参酒”属于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包括生产厂家、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信息。无论是从王某收到的人参酒实物来看,还是从两人的聊天内容来看,都可以确定,丁某销售的“长白山人参酒”没有任何标签内容,是自己调制的养生酒。

2、国家卫生部第17号公告批准人参为新资源食品,同时也规定应当在标签上注明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像老年人及有糖尿病、热证的人群不宜饮用。显然丁某销售的“长白山人参酒”也没有注明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

由于丁某销售的“长白山人参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丁某是否应当向王某支付十倍赔偿金36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虽然丁某称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购买,系职业索赔行为。但是丁某并不能证明王某本次购买目的与消费无关,由于丁某销售的“长白山人参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退还货款3600元外,还应支付十倍赔偿金36000元。

(案例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荔枝看法

需要提醒爱喝酒的朋友们,购买人参酒一类的养生酒,一定要从正规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平台购买,不要为了便宜或者优惠,从小商小贩手里购买,毕竟是喝到肚子里,食品安全无小事。

对于卖酒的朋友们也务必谨慎,保证生产、销售手续的合规合法,否则一旦遇到索赔,承担的不止是退款,还有十倍赔偿金,甚还要承担消费者因喝坏身体产生的其他损失。

关注@荔枝看法一起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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