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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农业银行贷款利率 农业银行贷款利率最新利率

时间:2019-09-26 02: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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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农业银行贷款利率 农业银行贷款利率最新利率

“我存在银行的是英镑,不是美元!”江西鹰潭,一男子拿着一本存有6千元英镑的存折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其只能取6千元美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中院)

事情是这样,男子陈某与妻子是做外贸生意的,平时他们偶尔会收到一些外币,但一般都是由陈先生的妻子负责保管。

某天陈先生收到客户6千元英磅后,因妻子回娘家,因此其只能自己将钱存到个人名下的存折内。事后陈某将存折放到家中的抽屉处,便再也没动过。

三年多后,陈某因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于是想起家中抽屉处,还有一本存折。因此陈某准备到银行将英磅取出来后,换成人民币救急用。

可不曾想,当陈某拿着这本存折到银行取钱时,工作人员却和他说,查不到这笔存款记录。

随后工作人员又称,要再仔细核查一下。最终工作人员又和陈某说,由于当年经办人失误的原因,导致误将6千元美元的单位,填写成英磅。因此银行只能给陈某兑付6千美元。

陈某顿时气炸了,多次投诉与协商未果后,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必须按照英磅给其兑付。

本案属于是储户告银行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陈某作为原告,必须拿出证据来举证其一方的主张,否则法院会判定其败诉。

在法庭上,原告陈某率先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陈某䓥着手上那本存折质问银行,承认这本存折是银行一方出具的么?

银行回答称,承认!即其一方对陈某手上那本存折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随后陈某又称“那好!既然银行承认其手上的存折,那么双方实际上形成的就是储蓄合同关系,而合同就是这本存折”。

《商业银行法》33条明确规定,银行应当保证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据此,陈某主张银行必须按照合同(存折)给其兑付6000元英镑,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粗看之下,好像陈某说得很有道理!因为银行既然承认存折是真的,那还等什么?那就能按照存折支付啊!

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银行的律师也是有备而来的。银行一方随即拿出一张有陈某本人签名的存款单据称,这是就是当年的存根,这才是双方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银行的意思就是说,任何合同的成立都是必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当年陈某实际上只是拿了6千元美金到银行存款,因此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6千元美金,而非英磅。

银行还强调称,陈某本人签名的存根,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而存折只是工作人员失误打印出来的,因此银行认为,由于存折上的存款金额单位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存折)关系不能成立。

乍一看,局面马上就扭转了。就连银行自己都以为要胜诉时,法院当即给其泼了一盆冷水。

法官称,《民法典》第188条明确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变更为无效合同是有诉讼时效的。通俗一点来说就是,银行既然对这份合同(存折)有异议,根据《民法典》规定,理应在三年内提出其主张,否则就会因超出时效问题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因诉讼时效原因判定银行一方败诉。即银行需按照存折上的6千元英磅兑付给陈某,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银行换了一个律师,提出上诉。理由是,“时效”是从“知道”之日起三年内。即陈某不到银行取款,银行也不知道这个情况。因此“时效”应当从陈某到银行取款之日算起三年内。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时效”除了知道,还包括“应当知道”。二审法院的意思就是说,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其一方理应有一套完善的对账管理机制。即便当天对账不能发现,其年底审计时也应当发现(知道)。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银行的诉求,遂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认为,陈某当时存的是英磅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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