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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贷款法院传票 信用社贷款起诉到法院会拘留多长时间

时间:2023-09-28 05: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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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贷款法院传票 信用社贷款起诉到法院会拘留多长时间

儿子不孝惹祸端。

爱生活的宝儿姐

上海,一位在自家房子里住了8年的老人,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说是有一个叫季某的人起诉他,要求拍卖他的房子,以此来偿还季某400多万的欠款,老人说,“我都不认识他,我也不欠任何人的钱,他凭什么拍卖我的房子。”老人名叫王勇年,他的儿子因为欠竺某的钱还不起,竺某就给他儿子出主意,拿王勇年的房子去银行抵押贷款。于是,在的时候,王勇年的儿子偷走房本,按照竺某的指示,在王勇年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贷款了127万,后来又按照竺某的要求,把房子过户给了一个叫张某的人。这一段过程非常复杂,这里不作赘述,总之,房子成功过户到了张某名下,而竺某只给了王勇年的儿子6万,剩下的贷款都被竺某拿走了。接着,张某起诉王勇年,要求王勇年搬离房屋,然后,王勇年的儿子就说出了真相,接着,王勇年进行反诉,并在一审和二审全部胜诉。法院判决双方的购房合同无效,张某需要将房子归还王勇年,但前提是,王勇年的儿子必须将127万元贷款还给银行,才能办理过户。王勇年认为钱不是他借的,所以他就不还钱。接着,张某败诉后,他自己掏了127万还给银行,将房子解封,然后又将房子以410万的价格,抵押给了季某,季某接着再次起诉王勇年,要求对房子进行拍卖还钱,房子随即被查封。王勇年收到法院传票后,就找了个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但是因为王勇年无法证明,季某的行为是恶意的,所以王勇年的执行异议裁定被驳回了。据王勇年本人说,他找的律师有些不自信了,只是把裁定书给了他,而他也没有在15日内,再次提起上诉,等与是他默认了裁定书的内容。这时是,房子本身就只值400多万,如果房子拍卖成功,那就等于张某和季某拿出了127万,又收回了400多万,前后还是赚了300万。1,所以,事情发展到这里,王勇年就很着急,他即将面临房钱两空的局面。没办法,他只能再次找律师帮忙,律师给出了两个方案,一是让王勇年和儿子一起去报警,二是接着向法院申请再审,两个方案同时进行。不过,通过裁判文书网能查到的,关于王勇年的最后一次诉讼,是在的9月24日,他的律师要求对一审再审的申请,因为无法证明一审存在虚假诉讼,所以又被驳回了。不过,对王勇年来说,也不全是坏消息,因为他的律师已经通过裁判文书网查到,这个叫季某的人,在至间,同时起诉了六七个人,全都是民间借贷和房屋抵押,跟王勇年的遭遇,几乎一模一样。而且,其中有两起民事诉讼中,法院认为季某存在诈骗嫌疑,已经把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了,也就是说,王勇年还没有输。不过,王勇年的房产还是会被拍卖,这可如何是好?2,我认为,就王勇年而言,他唯一的破局方法,就是要证明季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是恶意的,两人是互相串通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抵押合同自然就是无效的了,房子也就不用被拍卖了。虽然从我们外人来看,这两人肯定是串通好的,毕竟一切都太可疑了。不过从王勇年要求再审申请被驳回来看,他依然没有破局。3,就笔者而言,从王勇年对整个事情的陈述,基本上可以断定,张某和竺某就是合伙诈骗,只要公安机关那边,能查出张某和竺某的诈骗事实,那么,作为团伙成员的季某,肯定也能被查到。这样,就可以证实季某与张某之间的行为是恶意的,而非善意的第三人。王勇年才能保住房子,而且,既然张某已经将银行的贷款还清了,王勇年还能趁机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在这里,也祝愿王勇年可以尽快拿回自己的房子,也希望他儿子能认清错误。

王女士网上开个微店,卖点自己家做的家常菜,好不容易接到一个150份的大单,几天后收到的竟然是法院的传票!最近法院二审判决出来了,王女士被判退回5000元货款并给与5万元赔偿!

这起重庆发生的案子其实很简单,就是一个农村小作坊遇到了一个职业打假的团队,被人抓住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提起诉讼以便获得巨额赔偿。

王女士和家人都是文化不高的农村人,而对方则是精通规则的专业人士,因此双方完全不是在一个段位上。

据传,这位自称打假专业户的消费者来自黑龙江,现在居住在重庆江北。他已经针对多个小型工商户发起起诉,内容都差不多。

记得去年四川也有类似案例,当时有外地消费购买了川味香肠,以没有标签为由要求10倍赔偿,而最终法院驳回了他的10倍赔偿要求。

作为普通人,我们表示尊重法律。但是对于那些钻法律空子,向普通民众进行索赔的专业团队,我们只能表示鄙视。

将来我身边的小辈们如果要做律师,我也一定会劝说他不要接下类似案件。诚然,律师只是一个工作,但是在工作中没有一点悲天悯人的情怀,那和诉棍有什么区别!

#重庆头条#

我是法盲,有个问题请教业内人士。

亲戚向我借了五万元,用于给大儿子做生意周转,并向两家银行贷款共计22万,两年后亲戚病逝,他大儿子生意失败而且他自身名下也负债累累,于是玩人间消失,法院传票无法送达。

亲戚死后半年老婆改嫁,改嫁到城里前与二儿子分家,二儿子才十六岁,留在村里自立门户。分家的目的是怕债务波及到二儿子。

讲真,我知道自己的钱肯定拿不回来了,也就不抱希望了,我只是好奇亲戚借银行的钱怎么办?亲戚的老婆改嫁后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借款时他二儿子才十三周岁肯定沒有还款义务吧?

故意的恶意吗?//@法律实务讲堂:湖北武汉,男子香肠店一次性购买近200斤灌肠,明确要求真空包装。第二天男子又来了,以包装上没有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老板赔偿2万块。老板当时就懵了,打包的外卖要什么证号?原来,胡女士经营的香肠店,这天来了一位不速之客,一口气要求购买30个礼盒,180斤,共计7100元。看大生意上门了,胡女士也不敢怠慢,赶忙安排员工按照男子的要求进行真空打包,男子正常付钱后将香肠都拿走了。第二天该男子又来了,胡女士以为继续来采购,没成想男子直接开口索赔,认为胡女士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赔两万块钱就不予追究,不然法庭上见。胡女士认为该男子明显就是讹人,压根没把他当回事儿,没成想真的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该男子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不仅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更让胡女士诧异的是要求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3400元。【讲堂说】: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国家对于食品类监管越来越严格,这也催生了一批“职业打假人”,以各类食品作为打假对象,其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严控制假、售假,而是为了自己能获取高额赔偿。很多网友表示,这赔偿官司要是成功了,对于市场上灌香肠的、卖熟食的、包括饭店打击很面太大了,后果不敢想象啊,男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敲诈勒索,打包的时候他就在旁边看着,觉得不放心可以不买。也有网友认为,职业打假者应该依法打假,主要目标是食品药品的假冒伪劣、制假售假,而不是打着“打假者”的旗号,去做“碰瓷”式的敲诈,毕竟后疫情时代谁都不容易。该男子在法庭上陈述,购买的香肠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该被认定为“三无”产品,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而被告胡女士则表示,自己出售的香肠是现场制作,跟饭店里现场炒菜是一个道理,你可以选择直接拎走,也可以让我们帮忙打包,量大还不收取你的打包费,而且我们的香肠都是优质原材料,根本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有本质的区别,预包装食品主要针对在工厂里工业化量产的产品,消费者很难看到生产过程和品质,因此需要在包装上标准清楚各类信息。而散装食品则不需要。本案中,胡女士手工制作的香肠属于武汉市冬季节令性食品,现场制作直接称重售卖,该种形式更像是散装食品范畴,因此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三无”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该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胡女士不用赔偿。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头条热榜##法律热点解读##我与宪法40年#—————欢迎关注我@法律实务讲堂 每天新内容,给你更多法律知识!

法律实务讲堂民商法律师

湖北武汉,男子香肠店一次性购买近200斤灌肠,明确要求真空包装。第二天男子又来了,以包装上没有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老板赔偿2万块。老板当时就懵了,打包的外卖要什么证号?原来,胡女士经营的香肠店,这天来了一位不速之客,一口气要求购买30个礼盒,180斤,共计7100元。看大生意上门了,胡女士也不敢怠慢,赶忙安排员工按照男子的要求进行真空打包,男子正常付钱后将香肠都拿走了。第二天该男子又来了,胡女士以为继续来采购,没成想男子直接开口索赔,认为胡女士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赔两万块钱就不予追究,不然法庭上见。胡女士认为该男子明显就是讹人,压根没把他当回事儿,没成想真的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该男子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不仅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更让胡女士诧异的是要求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3400元。【讲堂说】: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国家对于食品类监管越来越严格,这也催生了一批“职业打假人”,以各类食品作为打假对象,其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严控制假、售假,而是为了自己能获取高额赔偿。很多网友表示,这赔偿官司要是成功了,对于市场上灌香肠的、卖熟食的、包括饭店打击很面太大了,后果不敢想象啊,男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敲诈勒索,打包的时候他就在旁边看着,觉得不放心可以不买。也有网友认为,职业打假者应该依法打假,主要目标是食品药品的假冒伪劣、制假售假,而不是打着“打假者”的旗号,去做“碰瓷”式的敲诈,毕竟后疫情时代谁都不容易。该男子在法庭上陈述,购买的香肠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该被认定为“三无”产品,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而被告胡女士则表示,自己出售的香肠是现场制作,跟饭店里现场炒菜是一个道理,你可以选择直接拎走,也可以让我们帮忙打包,量大还不收取你的打包费,而且我们的香肠都是优质原材料,根本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有本质的区别,预包装食品主要针对在工厂里工业化量产的产品,消费者很难看到生产过程和品质,因此需要在包装上标准清楚各类信息。而散装食品则不需要。本案中,胡女士手工制作的香肠属于武汉市冬季节令性食品,现场制作直接称重售卖,该种形式更像是散装食品范畴,因此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三无”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该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胡女士不用赔偿。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头条热榜##法律热点解读##我与宪法40年#—————欢迎关注我@法律实务讲堂 每天新内容,给你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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