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是担保权法。是用一个担保权来担保一个债权的实现。这个担保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
作为物权性质的担保权有三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叫做担保物权、也叫物保。
作为债权性质的担保分为两种:保证和定金,叫做担保债权。
保证。保证要以保证合同作为基础。保证人永远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国家机关不能当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当保证人(它们具有公益性质),如果它们从事经营活动,除外;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保证人,经法人授权后可以。
保证允诺的作出方式有两种:一是表明责任,二是表明身份。
保证人的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的抗辩权,保证人享有。如果债务人如果放弃,不影响保证人继续行使。
保证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限额的,一律按全额保证。当事人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一般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拒绝的权利叫做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人人财两空的前提下,一般保证人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一旦开展,法律的目标是为了公平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就不再强制执行,此时债务人不允许先诉抗辩;保证人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