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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人变更申请怎么写 贷款变更申请书怎么写

时间:2019-05-26 19: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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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人变更申请怎么写 贷款变更申请书怎么写

#我要上微头条# #房贷# #二手房# 今天刷抖音刷到这样一条视频,如果是真的,简直就太巴适了。如果你有一套房贷款买的房,房贷没有还清,但是想要把房子卖了。原来的做法是需要把银行的贷款还清,才能解除抵押。现在不需要了。现在只需要通知银行办理贷款人变更,然后房屋买卖过户就可以了。这到底是不是真的!感觉有点太假了吧!有没有知道的大神指点一二呢!据说是根据这个规定来的!到底有没有这回事呢!民f典在物权编第406条做了重要变动,它是这么规定的:“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0504(752期)每天学一“典”

借款人能否提前偿还借款?

公号:法中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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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提前偿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法条解析:

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规定。

在借款合同中,一般对返还借款的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状况或者其他情况发生了变化,借款人有可能提前返还借款。

对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是:

一方面,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可以不经贷款人同意,并按实际借款期间支付利息,那么贷款人会无法收到预期该收的利息,进而损害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贷款人为了保障能够盈利,对贷款的收回和再发放都有时间上的安排。

如果借款人可以不经贷款人同意就提前还款,让贷款人自己承担因资金闲置造成的损失,既损害的贷款人的利益,对贷款人也不公平。

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可以不经贷款人同意,并按实际借款期间支付利息,也与民法典第530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民法典第530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该款规定的基本含义是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但被拒绝的,债务人依法可以采取提存等方式履行。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提前还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对提前还款问题作出约定,按照约定确定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实际履行中发生提前还款的,按照约定执行。

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的,提前还款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以不经贷款人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

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等于贷款人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期间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在以上前提下,要指出两点:

第一点,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行为。这是因为还款期限原则上属于借款人的利益,提前还款是借款人放弃自己部分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如果提前还款损害了贷款人的利益,该利益不应当仅仅是指剩余借款期间的利息,而主要是指对贷款人经营秩序破坏超过利息损失的内容。

剩余借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可以由提前还款的借款人进行适当赔偿,而赔偿利息的多少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公平原则确定。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十堰头条#事关住房公积金!十堰最新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心各办事处: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针对当前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实际情况,现就贷款业务具体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贷款偿还能力的核定

(一)个人缴存户贷款需提供养老保险缴存证明、银行流水(近6个月),偿还贷款本息工资收入标准以公积金缴交基数与养老保险基数综合核定。

(二)经审查认定无实际劳务关系代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按个人缴存户要求办理。

(三)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信息有贷款余额,其余额纳入还款能力核定贷款额度。

二、加强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审核

(一)对于个人信用报告婚姻状况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婚姻状况不一致,需变更婚姻信息或户籍登记地婚姻登记中心出具婚姻状况信息。

(二)申请人贷款前6个月变更婚姻关系的,由申请人对本婚姻状况的真实性作出书面保证,并授权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查询其婚姻状况。各办事处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申请人婚姻状况、房产信息核查,若经查证借款人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虚假承诺的,终止公积金贷款并依法追究贷款人的法律责任。

三、贷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房屋套数认定。在十堰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出具户籍所在地(十堰辖区外无需提供)和购房所在地房产套数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纳入房屋套数认定;有公积金购房使用记录,房产已转让、赠予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信息资料。

四、存量房抵押物单价高于同地段新房备案均价,按新房备案均价核定。

贷款人骗取银行借款,在刑法上,因其欺诈手段和非法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据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银行享有撤销权。银行未行使其撤销权撤销借款合同的,该借款合同仍为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法民终655号

#金昌# #了不起的金昌# #金昌头条# 6月7日,中共金昌市委督查室就放开商转公政策进行了回复!

网友留言:

我于11月在金昌市龙首壹号购买首套房,本人大学毕业4年,由于当时企业交的公积金较少,导致公积金账户余额过低,只能办理商业贷款,同年12月开始每月月供2500元贷款,对于一位刚大学毕业工作时间不长的大学生来说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去年11月初,咨询可以进行“商转公”,随即高兴万分准备材料,至今年4月却被告知政策有变没有了资格,说是找担保人且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达到贷款数额的50%,或者办理房本(期转现),但是现在由于开发商原因,那边根本不能办理房本,只能找担保人,请问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出生农村的大学生,找担保人难上加难,况且公积金账户怎么能达到贷款数额的50%,这不是难为人吗?试问,我们辛辛苦苦读大学,出来国家说是给交公积金,但是有啥用,在私企上班由于条件有限不能享受国家政策,买房子还不是商业贷款,压力超级大,能公积金贷款的只有你们公职人员可以满足条件,我们呢?是不是存在隐形的不公平呢。恳请政府“商转公”限制能否放开?也为我们这些极其普通的大学生给点出路,也能及时享受国家政策,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中共金昌市委督查室回复:

您好,5月20日您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放开商转公政策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对购买本市内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效的抵押等担保。第二十条规定,公积金贷款放款前无法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的,可采用质押或保证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有价证券交由管理中心保管。质物应为凭证式国债或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质物金额的90%。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必须是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法律允许提供保证担保的各类单位。保证人为缴存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以冻结,在未撤销保证责任前,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保证人为担保公司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为减轻缴存职工住房贷款成本压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商转公”住房贷款业务,贷款担保方式主要为顺位抵押(必须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方式。按有关政策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与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及市内各商业银行协商,贷款人以所购住房办理期转现后再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同时,商转公贷款职工贷款时也可采用本市内其他住房抵押、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等方式。

因网民所购自住住房目前按照不动产部门现行抵押政策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也无法办理“期转现”后再抵押担保,所以暂时无法办理“商转公”业务。鉴于此,为切实解决缴存职工贷款抵押难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不动产管理部门、商业银行就期房“商转公”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已达成了初步意见,待不动产部门和商业银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及时联系为网民办理“商转公”业务。

感谢您宝贵的留言,欢迎您继续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天齐锂业:已完成相关贷款人要求的未付利息支付事宜】财联社12月10日讯,天齐锂业披露并购贷款展期相关事项的进展,截至12月10 日,公司已按照《展期函》要求,完成相关贷款人要求的未付利息支付事宜;公司与银团正在就《修改及重述的贷款协议》文本进行积极磋商。

【案例721----刘某某集资诈骗罪二审改判案例,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二审对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就行了改判,一审判的是5年,二审改为4年】

【被告人二审上诉的理由如下】

刘某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不当,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关于信用卡透支,是由于资金紧张,并非故意有钱不还、欺骗银行,也没有逃避还款,不应认定为诈骗。

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上诉人刘某某定罪不当。上诉人刘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上诉人刘某某从P2P募集的资金主要是用于放贷、公司运营、平台开发、推广宣传促销等,最终因经营不善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在此过程中其没有将资金用于挥霍或者消费性用途,没有逃跑,且积极筹措资金减少损失,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条件,也就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上诉人刘某某主观上没有虚构虚假标的的故意,“虚假标”实际上是和投资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发布的周转标,不存在骗取投资者资金的行为。请求二审以刘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其自首情节,对其重新量刑。

刘某某陈述:4月,广州泰麟投资有限公司上线运营“泰麟资本P2P网贷平台”,通过发布“借贷标”,让投资人在网贷平台注册账号后以线下或线上的方式充值到平台账户中,后将资金借给需要融资的公司或个人。9月起,因公司资金紧张,我在泰麟资本P2P网贷平台上发布约十个虚假的“借款标”,对外吸收约1000万元,并使用上述虚假“借款标”资金池的1000万元资金归还投资者资金及公司运营。2月,公司没有资金继续运作,网贷平台无法提现。

我通过“泰麟资本P2P网贷平台”吸收的资金除了少部分资金用于“泰麟资本P2P网贷平台”的正常运营,就是在平台上由借款人、贷款人进行投资款借款,剩下的大部分资金都归集到我本人名下的各大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后,我将这些资金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私人放贷。

1、关于本案数额认定问题。

上诉人刘某某通过泰麟公司的P2P网贷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同时,也存在向部分亲属朋友募集资金的情况。其为了非法筹集资金而不顾资金来源于包括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即符合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面向公众”的客观要件。上诉人刘某某、黄某某提出部分资金并非来源于不特定对象,应当从犯罪数额中剔除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主观故意的问题。

上诉人刘某某以P2P的形式虚构资金需求,冒用他人名义发布虚假标,提供虚假担保,自己将款项用于集资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造成集资参与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方式必然导致集资参与人的投资处于无担保的高风险之中、正常情况下只会造成越来越大的损失而仍然故意为之,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辩解提出虚假标是经集资参与人同意之下的周转标等理由,与证人证言明显矛盾,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不予采纳。

3.关于刘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问题。

上诉人刘某某在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款项无法归还、应当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巨额的信用卡透支款的情况下,仍然大量恶意透支,经银行多次催收无法归还,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数额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对原判认定其属于“数额巨大”并判处的刑罚应予以相应改判。

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部分。

上诉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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