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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没给贷款合同原件 银行没有贷款合同给我们

时间:2019-08-13 00: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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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没给贷款合同原件 银行没有贷款合同给我们

追究中介方的责任,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看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业主身份证吗 ?//@老狗狗:我在头条帮忙太原站发布了一条经济财产纠纷求助:我在中介买了二手房 交了定金 签了合同 去房管局查不到买家名下得房产 能退吗@头条帮忙 @山西经济日报

老狗狗

我在头条帮忙太原站发布了一条经济财产纠纷求助:我在中介买了二手房 交了定金 签了合同 去房管局查不到买家名下得房产 能退吗@头条帮忙 @山西经济日报

劳动者入职必须知道的法律小知识(一)

签了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你原件怎么办?

专业劳动法律师给您支招儿,公司会立刻将劳动合同原件拿给你。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原件,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执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律师告诉你,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劳动合同一式贰份,单位和劳动者各一份;第二、注意劳动合同的空白条款,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当面将空白条款填上,最好是每一页末尾都签上名字和日期,防止用人单位偷梁换柱;

第三、劳动合同关键的条款,工资标准、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这几点非常重要,所约定的内容一定是双方已经协商好了的,不能相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

劳动合同签订后,之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补充协议、终止协议等都需要劳动者自己留一份原件,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过,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自己没有留原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劳动者按照人事的要求签了自愿离职申请书,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有疑问的小伙伴欢迎点赞评论,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徐律师谈劳动法

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拆迁户留原件会不会危及被征收人的利益?

经常有地方拆迁,在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签订协议之后,拆迁方会拿走双方的协议原件,一份协议都不会留给当事人。

那么,拆迁方这么做,到底有什么目的呢?很多被征收人并不清楚。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为什么在签订协议之后拆迁方会拿走双方的协议原件,一份协议都不留给当事人。这会不会危及咱们被征收人的利益呢?

第一,当遭遇征收方违约时,被征收人无法出示重要的证据

第二,协议不在手里,无法和其他拆迁户共享信息,形成争取补偿的合力

第三,协议违约时有发生。

第四,拆迁协议有被修改的风险。

因为微头条文章字数有限制,所以在此就不详细说明。如果您需要详细了解,或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您留言咨询。#拆迁补偿# #征地#

在京东白条和京东金条逾期后,逾期用户会收到京东快递函速达快递。

在收到了很多份函速达快递,主动签收了其中两份,其他都让拒签退回了。

快递里面是催缴函纸质原件,但文件原件并没有红色鲜章,等同于复印件,废纸一张。

文件署名是宿迁钧腾委托第三方,盖的章却是江苏润融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文件专用章”,插入的一张灰度贴图。

京东快递也是宿迁钧腾委托方之一,是京东金融的物流协催。

这些函速达快递,是由京东快递受京东金融委托,批量打印并高频寄送的。

京东快递函速达文件,寄送地址及收件联系人,包括但不仅限于用户的户籍地址、用户在京东金融平台主动填写的联系地址。

还有用户在京东商城的购物收件地址和收件人电话,京东快递寄件地址及联系人电话。

这些地址信息的时间跨度,至少在一年半左右。

因为其中一个地址,就是我在疫情前的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签收购买的办公用品和纸质发票,应该是被认为是真实的单位地址,于是该地址收到了多份函速达快递。

另一个地址,逾期前主要用于签收生活用品、贵重物品,包括计生用品的,应该是被认为是真实家庭地址,所以也收到了多份函速达快递。

在微信京东快递小程序上查询,这些函速达快递物流信息上,既没有寄件人,也没有寄送电话。

其中两条京东快递函速达快递物流信息,还涉嫌违规揽件和跨地区揽件,因为物流信息显示,寄件地址和实际揽件地址根本不在同一个地方,也没有落实寄件实名制。

纸质催缴函上留的联系人名字是虚构的,因为怕被投诉,所以是根本查不到寄件人和函件联系人的工号的。

但催缴函上的联系电话是可以打通的,打通后,问其要工号,然后投诉他即可。

但必须要注意的是,你的京东快递收件人可能会收到宿迁钧腾委托方的来电,遇到这种情况,必须立即投诉。

我在京东商城给异地他人代买的商品,京东快递收件人手机,也被宿迁钧腾委托方打了电话,进行了所谓的“通知提醒”。

用户的购物信息和快递信息,是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容不得任何形式的滥用。

京东金融客服是这么解释的:这符合用户协议和平台规则,是合规的,只要用户使用了京东的任意服务,京东金融就有权使用用户在京东平台的所有用户信息,包括用户的购物信息等,这些信息都是用户在京东平台的“预留用户信息”。

关于这点,和京东金融客服反复确认过,但客服只会照本宣科,机械式如此解释。

可是,用户的购物信息,就是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怎么可能是用户在平台的预留用户信息呢?用户的预留信息,难道不是在我在个人信息里面主动填写的那些信息吗?

他们怎么可以,如此明目张胆地把这些用户隐私信息,给到那些所谓的宿迁钧腾委托方公司及其催收人员手里呢?

这些催收,是如何从那么多收寄件地址中,分析判断出你的真实家庭地址和工作单位地址,并高频寄送函速达快递的?

根据购物内容分析判断的吗?

还是通过收件地址进行甄别的?

各位朋友可以自行思索,并做判断,如果有所怀疑,可以打京东金融官方客服去咨询确认一下。

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不可接受,这是赤裸裸地侵犯个人隐私信息,不可能是合理、合规、合法的。

上海徐汇,林某是一位台商,其在大陆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但是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功能。林某从台湾回到上海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先后被盗刷15.62万元。林某随即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赔偿其损失,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决。(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林某当时还在台湾,发现银行可被盗刷后,立即委托他人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林某称,根据调取的银行卡流水显示,他的钱都是在广东被盗刷的,而他当时还在台湾,可以证明钱不是他取的。为此,林某还提供了出入境记录,证明自己当时在台湾。

事发后,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向银行提起索赔,银行考虑到林某是银行的一个大客户,表示愿意给予林某一定赔偿,但是双方关于赔偿金额发生分歧。林某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

第一、他的的银行卡未开通短信通知功能,无从知晓银行卡异地被刷情况,故不可能在银行卡被盗刷的第一时间证明“人卡未分离”的事实;

第二、他在得知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与银行取得联系,在银行告知卡内资金已转给他人的情况下,他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亦以信用卡诈骗为由立案侦查,故他已完成证明伪卡盗刷的举证责任。

第三、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林某的银行卡是开通的磁条卡,该类磁条卡在社会上被大量盗刷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银行作为发卡行未向持卡人林震宙提示风险;另一方面,林某的银行卡连续三天,在深夜时分被以最高额度取款和转帐达19笔,所涉金额达15.62万元,银行行对此重大异常情况未向林震宙提出警示。

银行对此辩称:

第一、关于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应由持卡人林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林某仅举证证明银行卡交易时其本人不在交易地,之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并非本人所为,不能证明其对银行卡保管不善的责任;

第二、林某的银行卡被盗刷长达一年,林某没有及时发现,本身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作为涉案借记卡的发卡行,林某作为涉案借记卡的申请人及使用人,双方所订立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第二、按照双方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银行将其制作好的涉案借记卡交付林某使用后,林某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该借记卡及密码,银行亦应当保障该借记卡的交易安全。

具体到本案,林某的银行卡被盗刷后,林某仅能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时,他不在身边,他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一事,不排除林某委托他人取款,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银行卡交易是否构成伪卡盗刷交易的问题,对此持卡人林某和发银行应分别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首先,关于人卡未分离的证明责任承担问题。人卡未分离的举证责任是指持卡人应证明银行卡被刷时,其本人与银行卡因不在银行卡交易发生地,用以证明持卡人难以在同一时间内,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进行刷卡操作的事实。

对于银行卡被异地盗刷的事实,通常情况下,只要持卡人提供了人卡未分离且不在交易发生地的证据材料即可认定银行卡交易是伪卡盗刷交易。

本案中,林某的银行卡是一张未开通短信通知功能及异地转帐功能的磁条卡,涉案银行卡交易时,林某不在中国境内,故林某关于其无从得知涉案银行卡在异地交易信息致无法保全人卡未分离证据的理由具有合理性;

其次,作为持卡人的林某应向法院提供其银行卡被盗刷的初步证据。现林某已向法院提供了涉案银行卡交易时本人不在境内的证明材料、涉案银行卡原件、证明卡内资金减损的银行对账单、向银行查询银行卡异常的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为由立案侦查的证明材料。

再者,银行提交的开卡登记表显示,涉案银行卡未办理短信通知和异地转帐功能。银行行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对账单显示,涉案银行卡在广州的ATM机取款转账异地交易共十九笔,每笔取款转帐金额均为银行最高限额。

在林某银行卡未办理异地转帐功能的情况下,该卡连续三天在凌晨时分、异地频繁交易达十九笔应视为异常交易情形,银行未向林震宙进行安全警示,该行为有违开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

关于持卡人是否存在委托他人取款转款的事实,银行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提供取现转账的视频录像资料,对此银行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综合考量全案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充分注意到磁条银行卡的安全保障水平较低、存在易于被物理复制的技术漏洞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本案讼争的银行卡交易已达到伪卡盗刷交易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随判决银行赔偿林某15.62万元。

【问题】借款不还,怎么办?有借条图片,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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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咨询的属于目前较为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事宜。您所述的借条图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您需要合理说明没有借条原件的理由,否则对方很有可能以已经偿还借款为由答辩,您将面临巨大败诉风险。因此借条图片的法律效力需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您若想在诉讼中获得支持,希望您能搜集提供诸如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其他可以证明民间借贷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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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吗?[思考]合同房一般都是禁止交易的】

#太原头条# #太原爆料# 市民董先生于购买了位于太原市长治路文华苑小区的二手房,购买时是通过朋友介绍的,谈妥条件后,私底下写了一份交易合同,随后董先生就把钱转给了原房东。原房东收到房款后,由于整个小区还没有办理产权证,原房东就把当初的购买房屋的合同原件给了董先生。

董先生说:“我和原房东签订了购买合同后,我简单把房子收拾了一下,就入住了。前段时间,我从物业获知,我们的房子能办产权证了。像我这样私底下交易的房子如何办理产权证?我手里有购房原合同,也有和原房东的交易合同,产权证能否直接办到我的名下?”

对此,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任毅律师表示,没用产权证的房子,俗称合同房,合同房一般都是禁止交易的,因为风险很大,在没有下产权证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没什么用的,不受法律保护。

然而,很多人购买房屋的时候,没有注意房屋的产权问题,这就导致日后发生了很大的争议,实际上现实生活当中确实存在着很多产权不完整的情况,购买房屋的时候,私底下所签订的房屋过户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没有产权的话,自然会发生争议。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董先生购买的文华苑小区的房子是太原市的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经济适用房虽然是可以自由的买卖,但是也是需要等办理房产证以后的五年之后才可以自由的买卖。不满五年的话,是不能进行交易的。

那么,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该如何过户?产权证能否直接办到董先生的名下?

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太原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一样,都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权》,经济适用房办理产权证的流程与普通商品房的流程是一样的,五年之后交易卖方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它交易过户手续与商品房基本相同。如果是经济适用房,会在产权证上附注一栏写明是经济适用住房。

此外,太原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与同一区域里的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保持一定的差价。居住时间满五年后销售,除了商品房交易过户费用以外,出售人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当地住房保障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土地金,该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人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对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收取相应价款15%土地金,该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视为商品房。

(山西市场导报)

母亲去世后留下的600万存折银行居然说是假的,这让江苏无锡的刘先生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

原来,刘先生在整理母亲遗物时意外发现母亲留下了一张金额为600万元的存单,刘先生委托其妻持此存单向某银行核验此存单的真假。银行查验后告诉告知该存单为假存单而予以没收,并由经办人员王某某在该存单的复印件上签字。后刘先生多次向银行方面要求返还存单原件,被银行以其系假存单为由拒绝返还并报警,警方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立案调查,4年后撤案。警方撤案后,刘先生起诉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一二审均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刘先生又起诉银行要求返还存单原件,一二审又以存单在公安机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无锡头条# #母亲留下600万存折银行认为是假的予以没收#

本案披露的存单是真是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个人还是倾向于这个存单的真实性存疑的结论。理由:一是要素不齐备,究竟是存款还是股金,存款时间为空白,经办人的印鉴无法辨认;二是与常理不符,存单载明的存期为一年,但为什么一年到期后没有人要求支付,而且存单持有者直到生命尽头都没有要求银行支付?三是形成方式有疑问,为什么在普遍推行电脑打印的情况下出现手写存单?为什么加盖的印章与档案文本的印章不是同一枚?

所有的答案都不是唯一的,因此本案存在着多种可能,但真相只有一个,可能因为老母亲的去世而成为永久的谜。

刘先生因为母亲留下的存单真假问题,被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后来刘先生干脆辞职和银行(刘先生原工作单位)打起了官司,是因为他相信自己的母亲不会留下虚假的存单,也相信自己的母亲当年能够为他留下这样一笔大的财产。但个人以为,他完全可以采取更为理智的方法处理这个问题。

一是关于存单真假的验证,刘先生既然本人对这个存单都非常吃惊,起初对其真假也持怀疑态度,就应当不动声色地调查存单的真伪和母亲当时的经济状况,待有肯定性的结论后再向银行提出兑付要求,而不应当由其妻持存单向银行提出验证存单真伪的要求。

二是提起诉讼的策略值得商榷。按常理讲,即使刘先生不能以自己的能力查验这个存折的真实性,也不宜在存单原件未在手中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其资金利息,而应当在公安机关撤案后要求公安机关退回存单原件,并申请对存单的真伪进行鉴定。因为如果刘先生母亲存款600万确有其事,也不排除此款被当时的银行工作人员占为己有,而向刘先生母亲开具了虚假存单的可能。如果是这种情况,则该银行工作人员完全有可能利用票证管理的漏洞,将存单的记账联、存根联全部毁掉,刘先生要求银行提供其余各联以便查证真相的想法根本不可能实现。

三是刘先生为此事专门辞职,同自己曾经工作的银行打官司的决定也很草率。毕竟600万不是小数目,银行不可能支付没有入账记录的真伪不明的存单,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在没有铁的证据证明存款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判决银行承担支付责任。

这注定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并且可能永远没有赢家。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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