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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银行如何审批过户 买车贷款怎么审批

时间:2023-09-22 2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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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银行如何审批过户 买车贷款怎么审批

那好说,收车得有人买车了在过户,收过来的车还在原车主名下,写个公正即可

我在头条帮忙上海站发布了一条个人消费维权求助:

6月5日,我在枣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以15.8万购买注册登记的宝马740轿车,在与车商商定车辆价格以及过户流程预付完购车定金后为该车过户选号为鲁D*****因资金原因想以分期购车的方式购买该车,在得到汽车分期办理人员告知分期购车需要先给该车投保商业保险,就通过联系保险业务员为该车投保商业保险(机动车三者险、车损险)于是就联系了保险业务员咨询并与6月8日在平安上海分公司

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浦支公司

承保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88号东方渔人码头国际中心8楼

为鲁D*****的注册登记的宝马740轿车购买车辆保险(车损险、三者险)。

投保方式是通过保险代理来给车辆进行投保,并通过手机微信扫描实名支付的12777.38元保费,并收到平安保险发来的该车辆电子保单,为确认保险保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通过平安好车主App实名认证登陆查询到该车电子保单,并核对投保人、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进行进一步确认,核对完该车辆保险无任何问题后联系汽车分期公司业务员并将电子保单以微信形式发送给分期公司业务员,后因汽车分期利率、收取相应手续费等一系列问题没有对该车进行分期购买,向亲戚借了部分钱全款购买。

投诉、维权事由:

1.12月6日凌晨两点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出险后我及时拨打电话给保险报案,在保险理赔员的指引下同时拨打了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保险理赔员、交通事故处理民警以及120急救相继到达现场,并在医院由保险公司理赔员和交警部门出警民警对我进行酒精检测(未检测出酒精)、出事后身体状况检查保险理赔员还对我进行简单的询问后离开,交警部门也对车辆进行施救和扣留车辆,两日后我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处理该事故,交警部门同时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车辆扣留放车单并交了1450元施救费后我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员将该车拖到宝马4S维修定损,后理赔员告知我可以回去等待理赔结果并电话联系。

2.。1月5日,在我多次拨打电话催促后终于得到回复。平安保险枣庄分公司理赔人员口述告知我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浦支公司)给出了处理意见,说该车在投保时因投保信息虚假拒绝理赔,我最大的疑问就是为什么会在车辆购买保险7个月后,后10月25日进行了一次理赔(理赔后左尾灯一个后通过APP查询理赔1746元,在平安保险公司枣庄分公司指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理赔),如果存在投保信息造假为什么要进行一次理赔,自12月6日出险一个月以后给出这样一个回复。难道平安保险公司在给我的车辆投保时就一直存在这种习惯性出错?一直对投保车辆信息真实性进行只要交保费就放宽审核力度?为何不是在投保当日发现这一系例问题并拒绝为我的车辆进行投保?为何在10月25日车辆出险时对我的车辆进行维修理赔?既然现在能发现问题问什么不从根源解决这个问题,直至我发生这次比较严重、车辆损毁较大事故后保险公司才拿出这种问题对此次事故进行拒绝理赔。同时在1月5日下午4时09分于平安保险枣庄分公司理赔员王某经理通话时得知现在还有一例和我遇到的情况相同的拒赔事件,看来平安保险公司出现此类状况并不是偶发事件。

3.直至发稿今日,也并未收到关于平安保险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拒绝理赔通知。

我并与今日也同时拨打:保监会12378的投诉热线!希望广大车友和媒体的关注!同时希望保监会对平安保险给予更严格的监管!@头条帮忙 @新民帮侬忙

【#以租车方式买车却被拖过户手续#,公司称要等春节后,但拒绝承诺办结时间】近日,福州的小谢向帮帮团反映,他在3月,与福建英驰汽车服务游戏公司鼓楼分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首付5.8万元,每月租金6090元,租期三年,期满后公司以1元的价格将车辆转到小谢名下,合约完成。8月,小谢提前把车款结清,公司也同意在两个月内给小谢办过户手续,可过去了5个多月却一直未办。小谢带记者到该公司的办公地点,但已搬空。之前该公司工作人员还给到另一个地址,是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上的盈顺车行。在这里记者遇到了该公司的郑总,郑总表示目前手续还没办好,公司、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有财务问题未理清,要等春节后才能办理,但拒绝介绍细节和承诺办结时间,之后便匆匆驾车离开。采访结束后,该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小谢表示,双方签的是租赁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如果把事情闹大,过户都成问题。律师认为,以租代售实质上是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小谢相关证据完备,如果对方一再食言,可用法律手段维权。#媒体微观##帮帮团快讯# Via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

湖南长沙,女子何某从公司离职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由公司出资的车直接开走了。不仅如此,在警方要求何某将车归还时,何某还嚣张称:“我开走的是自己的车,有本事就把我抓走,没本事哪来的滚回哪去。”

去年7月份,何某的老板打算买一辆公用车,给员工出门办事使用。可是整个公司就何某一人符合在长沙上牌的条件,所以老板便和何某商量,将车挂靠在何某名下,但由公司出钱,何某欣然同意。之后,老板花了28万元,购置了一台奔驰车。

今年7月份,何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于是老板便将奔驰车交由毛女士保管。今年8月份,老板达到了过户条件,但何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过户。今年11月份,何某突然向毛女士提出要借车一用,在遭到拒绝后,何某便报警称公司偷了她的车。

民警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告知何某这车是以借名方式购买的,所以车属于公司的,可是何某并不相信民警的话。何某与毛女士约定,将车辆停在派出所门口,钥匙由公司保管,在过户前谁也不能将车开走。

可万万没想到,毛女士倒是很自觉的遵守了这个约定,但何某却耍起了无赖。在11月30日,何某以车子产权人的身份,从4S店取得了授权,弄到了一把车钥匙,然后偷偷将车子开到了深圳。

事后,何某就玩起了消失,拒不接电话。毛女士将利害关系通过消息发给何某后,还遭到了何某的嘲讽。目前,公司已决定走法律程序起诉何某。

【@法律公开课】

1、这何某也真是的,明明知道自己没出一分钱,这车是公司的,却非要霸占此车,她到底是什么目的?何某居然还说毛女士是法盲,这到底谁是真正的法盲?

2、从法律上来讲,这辆车到底是谁的?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和复函,我们可以知道,机动车的所有权并不以登记证为准,而是以实际交付者为准。

本次事件中,在何某离职后,公司便与何某协商过,车辆交由毛女士保管,双方并无异议。另外,这辆车的购车款项是由公司支付的,车辆的实际使用也是由公司安排的,包括后期的保养维修,都是由公司负责。

因此,这辆车的实际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何某,而是属于公司。

3、何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有网友表示,何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虽然车辆登记的她的名字,但合同约定,车辆是归公司所有的。

这个说法确实有一定的道理。当初这辆奔驰是花了28万元买的,一年下来就算有贬损价格,也不会低太多。

现在湖南省盗窃公私财物在3万~10万以上的,属于盗窃数额巨大的情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警方立案的话,何某将面临3~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现在民警并没有对何某进行立案追诉,而是劝公司走诉讼程序,这又是怎么回事?

这是因为确定车辆的归属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只有法院确定了车辆是公司的,民警才能确认何某的盗窃行为。

既然如此,从民事角度来看,公司与何某约定了借名买车,这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在何某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属于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我们建议何某还是尽早将车还了,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同时,这种借名买车的事,还是尽量避免,弄不好就是一场官司,费时费力。

@法律公开课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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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竟把公司的车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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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老人都有驾照吗?//@低速飞行:过户给家里永不买车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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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20万订购豪车却拒绝提车,“订金”不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车辆的人也越来越多。一些车型可能会由于刚上市或较受欢迎因此没有现货,而购车者如果想要购买会向销售中心缴纳一部分订金。那交了订金车不想要了订金还能退吗?

案 情 回 顾

前段时间,市民王某在汽车销售公司乐享公司订购了一辆进口跑车,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车辆价格为400万元,还对车辆型号、付款方式、合同解除的情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王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购车订金,双方约定余款在提车前一次性付清。但车辆到店后,双方因为车辆更名问题产生了争议。

乐享公司先向王某邮寄了《付款及提车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后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王某签收后均未予回应。后王某诉至法院,以乐享公司逾期未交纳车辆为由,要求判令乐享公司退还订金。乐享公司辩称,由于王某的违约,已导致公司可得利益损失、融资成本约80万元,故公司不应当退还订金。

争 议 焦 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乐享公司是否违约,是否应当退还订金。

根据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槐荫法院在案件一审过程中,准确查明事实,对原被告的诉辩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对合同、聊天记录、EMS物流信息打印件、付款及提车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电话记录等证据,进行了综合的认定还原了案件的事实,正确认定了谁是违约方及其违约责任。

裁 判 结 果

法院认为王某与乐享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两次签收后均未按照约定付款提车,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虽然双方约定了买方交付的20万元系订金,但是双方又自愿约定了买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该订金转化为违约金,卖方有权不予退还。该合同条款实则是对违约金的一种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定金”与“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相应的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是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其履行规则法律有明确规定: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如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而“订金”并非法律概念,其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违约,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主张返还订金不代表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改变了大众对于凡订金皆可退的认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即使合同中写明的是“订金”,也不能主张返还:一种是双方自愿在合同中约定订金不可退;二是明确约定订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转化为违约金;三是在合同中将“订金”明确表述为“定金”性质,包括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内容等,即双方的真实意思约定是“定金”,仅是书写上写成了“订金”。

该案的审判,有助于引导合同主体提高法律意识,督促当事人全面审查合同内容,各方主体应当诚信履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体经济秩序。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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