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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险 银行信用贷款合同

时间:2023-01-17 19: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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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险 银行信用贷款合同

九江中院:重疾险投保时隐瞒自己“高血压、慢性肾功能不全”,两年后保险公司能否以此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认为:

6月12日罗卫国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人寿九江支公司签订“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涉及“健康告知及说明”一栏中,第6项“您是否现在患有或曾经患有(含怀疑患有)下列症状疾病,或因下列症状、疾病而接受治疗”中所列疾病,保险人提示投保人是否知晓其患有高血压、肾脏疾病,罗卫国填写“否”,而罗卫国早在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血压心脏病、左心肥大、心功能4级;慢性肾功能不全”。即罗卫国是在知晓自己患有相关疾病之后,于6月12日同人寿九江支公司签订了案涉保险保险合同,并隐瞒了相关病情,因此,罗卫国在投保时并未尽到如实告之义务,且该病情的有无和是否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那么人寿九江支公司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之规定解除合同呢?

本院认为不能。

从6月12日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罗卫国分别在、、按合同约定向人寿九江支公司支付了保险费,直到10月12日罗卫国突患疾病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诉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人寿九江支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后不能解除合同,应该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罗卫国保险金。

该法第三款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如果仅因为投保人在投保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且后果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后的任意时间段行使解除保险合同权利,将不利于保险合同稳定性和投保人的利益保护,同时也使得法律规定的两年后不可抗辩期限无适用空间,不符合新修改的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1月17日罗卫国向人寿九江支公司递交人身保险理赔申请。1月30日人寿九江支公司以保险合同存在隐瞒病情为由拒绝理赔,解除与罗卫国的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121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因双方对逾期支付保险金损失计算方式没有约定,本院以187805元(20万元保险金扣除已退还的保险费1219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人寿九江支公司拒绝支付之日的次日,即从1月31日开始计算罗卫国的损失数额。罗卫国提出的按银行利率6%计算自11月1日至3月5日止的计算标准和起止期间并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关于罗卫国在确诊的慢性肾功能不全是否必然发展为尿毒症的问题。本案二审期间人寿九江支公司提交一份关于慢性肾功能四期的医学说明(《实用内科学》2078页,人民卫生出版社,12月第12版),欲证明慢性肾功能不全在我国分为四个阶段,从肾功能不全发展到尿毒症是有必然性。但是该教科书并没有载明每位肾功能不全者后期必然会发展为尿毒症,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或许每位尿毒症患者都会经历慢性肾功能不全前几个阶段,但是不能反之得出每位肾功能不全者必然发展到尿毒症,这不只是基于逻辑,而是缺乏科学依据,即使从生活经验角度看,慢性肾功能不全能否从第一期发展到第四期——尿毒症晚期,与患者治疗、饮食、基因和生活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一审认定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是必然会发生并无事实依据。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赣04民终1884号

保险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法官裁判智慧丛书

保险也有不错的品种,但是很多的确是骗人,他们主要是抓住一个人性的弱点,那就是保险合同条款太过于繁杂,就是把合同给你,再给你几天时间充分阅读,但是大部分人都不会去认真阅读研究的,这些个合同阅读最充分详细的只有专业律师。所以卖保险的人为了促成交易,更加容易把好处夸大,把不利部分隐藏起来,这就更加导致这个行业越来越像骗子行业。

家里没点实力还真不要买什么商业保险。

一,合同你根本就看不懂(甲方合同)

二,打官司你没钱

买保险能否避税和避债?

先说答案:是不能避债的,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保单的。

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有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的功能。

人寿保险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投资理财方式,投保的人不但可以获取利息,还能以保单的现金价值来质押贷款。

保单也有储蓄的功能,投保的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

对于保单的现金价值提取出来后一般是归投保人所有,而不是受益人。

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财产,该财产也没有人身依附性和专有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也不属于按照规定不得执行的财产。

因此保单可以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依法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之前一个离婚的案子,女方给女儿买了30万的保单,后来离婚的时候,男方要求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后来法院也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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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看合同,看合同,有很多人买了保险拿到合同不看细则就放起来了,怎么那么相信保险经纪人呢?当时的推销话术怎么能当真?

三二木

“销售人员简直就是个骗子”浙江杭州,金先生给未成年的女儿买保险,一年交92000,交满十年可以连本带息取出。结果交到第七年他发现自己被套路,气愤之下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但却遭到拒绝。据金先生讲述,七年前他为了能给女儿留下一笔保障,在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这份保险的名称叫做国寿美满人生至 尊版年金保险,括号里显示分红型,每年需要交92000元的标准费用,交十年,全部交完需要交92万元,保险的期限为终身。其实,说白了就是自己每年交92000,交满,交够92万以后,就可以连本带息一起取出来,跟在银行存钱一个道理。不得不说,每年能够拿出92000元买保险的,肯 定不是一个普通家庭。这份保险,金先生每年都按时交费,时间一晃到了,算起来自己足足 交了有七年了,目前已交的保险费已经高达644000元。可是就在前段时间,金先生去保险公司领 取生存金的时候,却发现了一个重大问题,就赶忙询问工作人员,得到的答案却直接就让他瞬间感觉被套路了,情绪激动的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有费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这份保险要等到他们的女儿去世后才能生效,否则是无法全部取出的。听到工作人员所说的话,金先生气的直发抖,自己的女儿现在还未成年,本身买这份保险就是为了给女儿一份保障,现在却告知要等女儿去世了才生效,才能取出全部金额,这不是拿自己当冤大头吗?金先生气不过,找来调解员进行调解,他告诉调解员,当时买这份保险的时候,销售人员是明确表示只要每年交92000元费用,交满十年就可以连本带息取出来的,并没有说明要等女儿去世。保险公司对此解释称,他们的合同上已经有写明规定了。听到这里,金先生更加疑惑,当时销售人员并没有拿合同给他们签,于是金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一下合同,看一下里面的规定。可保险公司却一直拒绝提供合同。如今这份保险已经交了七年了,眼看马上又到了交费时间,金先生想弄清楚这葫芦里卖的什么药,便来到了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客户体验中 心,而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也赶来了现场,可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出任何答复,只是说有任何疑问他们都会记录下来,然后再进行反馈,等有结果了会再通知给金先生。一个星期后,金先生终于等到了保险客服的电话,可客服给出的解释直接让金先生十分气愤。保险客服对这份保险规则进行了解释,表示这款产品目前已经停售,当初客户选择交十年,仅仅指的是交费时间,也就是说交满十年就不用再交了。但保险是保障被保人终身的。关于返还,说的是合同生效,第四个保单年度开始有返还,如果客户要交满,提前终止合同,是按照退保来处理的。听到保险客服给出的解释,金先生十分不解,因为客服说的跟当初买保险时介绍的根本不一样。随后调解员查询了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找到了这份和金先生买的险种一样的保险,在电子版的利益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内有两条规定,第 一个就是关爱年金的规定,也就是这份保险交了第四年开始,如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每年按公司规定的金额给付关爱年金。第 二个就是身故保险金,如果金先生的女儿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身故的,保险公司将退还所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费,没有利息的。对于合同,保险公司做出回复,称客户的保单是在代理渠道银行买的,可以直接下载电子合同,但表示,对于客户提出全额退保的要求,他们无法满足。樶后,金先生表示,他将会进行起 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这件事呢?1、金先生说自己没有签过合同,那合同内容能约束到他吗?答案是可以的。因为金先生夫妻已经交了七年保险,意味着他们肯定在保单上签了名,在保单上签了名就意味着他们是认可合同里的各项条款的。2、那金先生该怎么办呢?合同内容和当初销售人员说的根本不一致,说明保险公司错在欺诈的情况,金先生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金先生可以再向保险公司申请返还相关费用,而且,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自己由此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 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切不可马虎,以免上当受骗。那么,关于销售人员说的情况和合同内容不符,你有什么好办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呢?对于这件事情,你又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律师来帮忙#

买保险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确认品种是否适合自己,保险种类很多健康险、财产险、理财险、意外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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