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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起诉没有贷款原件 信用社代款还不上被起诉开庭不去的后果

时间:2023-05-12 05: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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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起诉没有贷款原件 信用社代款还不上被起诉开庭不去的后果

#所谓暴雷无非是多重看似无关紧要小风险不断累积的结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同以往,这次被开发商起诉解除合同退房并赔偿违约金。当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不给原件,签订补充或装修协议,购房款以团购费等各种名义拆分打入不同收款账户,承诺按揭不了可办假流水规避贷款限制等,购房者就应当留心,一旦无法继续交易,钱房两空还要支付高额违约金。

被人欠钱不还,如何打官司呢?今天来给大家讲讲遇到对方欠钱不还,不想请律师,到底该如何打官司。一、打官司,前啊,准备一份起诉书,起诉书里面写清楚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二,准备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三,到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申请立案,缴纳规定的诉讼费,最后等待通知开庭。简单的经济纠纷,不需要向律师那么熟悉。如何打官司依照法官的审理流程走就行,官司流程完成之后啊,就会下达判决书。如果对方仍拒绝还款,当事人呢,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人欠钱不还,知道如何打官司,也能自己起诉他把钱要回。

年底了欠钱不还,教你起诉全流程

一、确定管辖法院

二、其次,写起诉状

三、准备立案材料

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诉状一份、借条、转账记录。(如还提供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微信截图,短信、录音等证据最好,没有也可以不提交)。

四、立案

五、开庭

六、执行

执行就简单了,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你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和起诉类似,需要准备执行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执行申请书的格式和起诉状类似,然后和立案一样去法院走流程,下面就等着法官通知你收钱就好。

如果被告转移财产恶意拒绝履行也没关系,让执行法官给他上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顺便司法拘留15天,让他爽一把!

#欠款不还起诉有用吗,怎么起诉#

首先,欠款不还起诉肯定是有用的,先不考虑执行问题,起诉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固定债权关系!

法宝律师告诉您应该怎么起诉--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大额债权请律师,官司不赢,不收钱!还帮垫诉讼费!申请入口:你可能还不知道,打官司其实可以垫资诉讼,先打官司后收费

“卡在你身上,钱少了,银行概不负责!”广东东莞,王某在银行办理15万国债定期,3年后取钱时发现利息少了4700元,而自己并未动过钱。王某要求查看取钱录像和取钱凭证,银行称需从总行调取,三个月后才有结果。三个月后,银行给出凭证复印件载明存在76次交易,但录像和原件都无法提供。王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索赔4700元利息及3000元精神损失费。(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仪律

王某认为,自己利息应当按照4.75计算,15万本金存3年共2.1万多元,而银行称按照当时王某购买的国债利息,15万本金购买3年,利息为3.73%,一共的利息为1.6万多元,国债的利息收入确实比普通的银行存款高。

王某认为自己缺少4700元利息的理由有二,一是因为自己本金中的4.7万元被人取走,而这4.7万的签名并不是自己所写。二是银行的利息给自己算低了。

银行也不傻,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提供了银行卡流水、银行卡取款凭条,当事人陈述及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而王某则以银行提供的都是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而且拒绝出示监控视频为由认为银行在故意推卸责任。

所以在这案件中,主要就有两个问题,一是利率究竟该按照多少计算。二是因为利息少了,王某主张各种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元是否存在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即是承担败诉的后果。

王某主张当时约定的每年利率为4.75%,但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而银行主张为每年3.73%,从王某自己提供的借记卡流水显示,王某每年收取的债券利息均为5595元,该利息数额与银行主张的利率相同。

也就是说,王某自己用自己提供的证据为银行带来了好处,自己被自己的证据给打败了。既然有利息给付记录,那王某自然是不能再来要求银行支付4700元的利息了。

针对王某所说的被取走4.7万,自己完全不知道。但是银行的凭证证明有王某签名的凭证上就是王某取走这笔钱,王某虽然说不是自己的签名,但也拒绝进行笔迹鉴定,他认为明显的伪造根本就不需要花钱去鉴定。

王某的这种想法真是天真,王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亦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加上王某收取第一次债券利息的时间,在取款47000元之前,其利息已经为5595元,所以他称其因被无故取款47000元导致其债券利息减少的主张更是不成立的。

银行在社会中的风评可能确实不是很好,但有些人想要打银行的主意,想从银行的身上薅羊毛,那可能就是瞎子打灯笼,白费劲了。

欢迎关注我,留下你对本案的看法。原创不易,抄袭必究!#东莞# (图文无关,仅配图使用)

支持你,和银行打官司,原件也需要多方面验证真假,银行就是明抢

芝士派讲解员

,江苏刘先生在整理母亲遗物时,竟发现一张600万元的存款单,就在他去银行准备兑现时,行长却称:假的!需当场销毁

别人欠我设备租赁费,有合同,有结算单,有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当时对方只让拍照没给我原件,所以我就打印出来了作为证据起诉对方,一审我也胜诉了!本来等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对方上诉了,说我没有结算单原件为由,请问大家,我该怎么办?

目前二审还没有开庭!

“我把钱存在银行,丢了你们为啥不负责?”江苏南京,王某在银行存了500万。两年后,其去取钱时,发现已被他人取走,和银行索赔未果后,将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银行承担30%责任;王某本人承担70%责任。(来源:秦淮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经张某介绍,在事发银行存了500万。双方约定,王某在该行最低存款1年,期间不得支取,张某在银行正常票面利息的基础上再补贴王某7%的利息,王某在一年之间有2次查询存单真伪的权利。

王某在银行存款一周后,就收到了张某的补贴利息35万元。快到一年时,其去银行查询了一下存单,结果发现存款已被他人取走,于是质问张某,张某告诉王某这是银行在操作一个项目,王某信以为真,随后又收到了张某的补贴利息67万元。

两年后,王某准备买房,去银行取钱,才发现钱真的被人取走了。

于是,立即找到银行,要求银行赔偿,但银行告诉王某,张某涉嫌诈骗罪已被法院判决,王某应该向张某索要,而不是银行。

原来,就在王某存款的当月,张某去银行进行了“双挂失”,既挂失存单,又挂失密密码,三日后补办存单并取走了500万存款。

王某和银行索赔未果后,将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换句话说,储户将存款合法存入银行后,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银行都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保护储户的安全。

具体到本案,银行工作人员未按照银行正常操作规定,在王某本人未到场且张某未提供王某本人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存单的挂失、新开、转账,存在过错,应当负有责任。

但认为王某本人在该案中也存在重大过错,其为追求高额收益,明知所谓的高息揽储并非正常的银行存款业务,忽略银行存款业务中的各种不合理现象,特别是第一次核实到存款被取,未告知银行,应对损失负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本人承担损失的70%,银行承担30%。

事实上,该案王某确实存在重大过错,在暴利面前失去理智,被金钱冲昏了头脑,否则正常的银行存单,怎么会有那么高的利息?怎么会限制查询次数?怎么会有特殊操作呢?

因此,该案再次告诉我们,天上不会掉免费掉馅饼,千万不要贪图小利,因此遭受损失,就后悔莫及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315全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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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浙江,金华。林女士寄了一只价值70000多元的包包,但是途中被烧毁,无法继续运输,林女士找到对方要说法。对方回答:无法提供证据,你起诉吧!

林女士要把包包送往外地,由于自己不方便,就选择了寄出去。可是没想到寄出几天后,对方通知他,途中出了车祸,她的包包被烧毁了。

林女士当时就很不敢相信,她花了7万块钱买的包包,就这样被烧毁了吗?林女士不相信,她要求出具车祸的证明。而对方称,接受他们的协商方案才可以提供。

林女士觉得不可思议,投诉了该店,投诉后有人告诉她。这件事会及时跟进,但是后续一直没有答复。

林女士在此期间曾多次联系对方,对方一直说,就是车子追尾,包包损毁,变成事故件,提供不了任何证据。如果林女士能接受他们的赔偿方案,他们才能提供证明。

@梅姐说法

林女士不能认可这种说法,林女士说,对方给出的方案比她的包包价值还要低两万块钱,她不能接受。

她必须拿到对方的事故的证据,才能知道具体是怎么一回事。现在包包下落不明,不能因为他们说烧毁就烧毁了。

而对方表示,那你就去起诉吧,你不相信我们,到时候我们会提供对应的证据。如果是我们的问题,我们一定会进行处理的。

而且对方还提及到,我们知道你在到处维权,把事情闹得很大,现在我们不可能给赔偿了。

林女士觉得非常无奈,她表示一定会维权到底。

这件事让很多人纷纷表示,对方态度太过于蛮横,既然消费者通过你们寄包包,那你们就有义务要将包包送到目的地。

还有人认为,不知道林女士是否保价,如果没有保价的话,那就是她自己的问题了。

一、林女士寄包包,对方是否有义务必须送到目的地呢?

林女士寄包包,也交了相应的运输费用,就等于双方签订了运输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林女士交了运输费用,那对方就有义务将包包从起运地点,运到约定地点。但是现在包包丢了,那么对方就已经违约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对方接了李女士的包包,就有义务将它送到目的地,将它保管好,现在包包损毁了就是对方违约。对方就必须要承担起违约的责任。

林女士可以继续投诉或者去起诉对方,要求对方给自己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有人认为林女士的包包不知道是否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是否可以赔偿呢?

没有保价的包包,要按照法律规定看是否需要赔偿。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如果林女士的包包没有保价,但是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方也需要赔偿。至于要怎么赔偿,那是协调过后的事情。

三、对方称林女士必须要接受他们的协商方案才能查看证据,这种说法是否可以?

在还未起诉的情况下,对方不提供证据,让林女士接受他们的赔偿金额,这种做法并没有法律做出规定,认定对方有什么过错。

但是林女士可以不接受他们的方案去起诉,如果林女士起诉,对方还是不提供证据的话,那就是对方的问题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原始证据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或者经过同意的复印件也可以。

有证据而拒绝举证的,要承担一定的后果,例如不采纳对方的诉讼主张,判决对方败诉。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具体而言,林女士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起诉对方。

而对方必须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林女士的包包确实是因为车祸着火损毁的。

口头说林女士因为维权闹得动静很大,不给赔偿,是没有用的。林女士也可以不接受他们的赔偿方案。

最终,是要确定林女士的包包是否保价,才能知道究竟是否能给林女士全额赔偿。

包包在运输途中被烧毁,您认为应该怎么赔偿?您对林女士的遭遇有什么看法呢?#法律热点解读#

母亲去世后留下的600万存折银行居然说是假的,这让江苏无锡的刘先生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

原来,刘先生在整理母亲遗物时意外发现母亲留下了一张金额为600万元的存单,刘先生委托其妻持此存单向某银行核验此存单的真假。银行查验后告诉告知该存单为假存单而予以没收,并由经办人员王某某在该存单的复印件上签字。后刘先生多次向银行方面要求返还存单原件,被银行以其系假存单为由拒绝返还并报警,警方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立案调查,4年后撤案。警方撤案后,刘先生起诉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一二审均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刘先生又起诉银行要求返还存单原件,一二审又以存单在公安机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无锡头条# #母亲留下600万存折银行认为是假的予以没收#

本案披露的存单是真是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个人还是倾向于这个存单的真实性存疑的结论。理由:一是要素不齐备,究竟是存款还是股金,存款时间为空白,经办人的印鉴无法辨认;二是与常理不符,存单载明的存期为一年,但为什么一年到期后没有人要求支付,而且存单持有者直到生命尽头都没有要求银行支付?三是形成方式有疑问,为什么在普遍推行电脑打印的情况下出现手写存单?为什么加盖的印章与档案文本的印章不是同一枚?

所有的答案都不是唯一的,因此本案存在着多种可能,但真相只有一个,可能因为老母亲的去世而成为永久的谜。

刘先生因为母亲留下的存单真假问题,被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后来刘先生干脆辞职和银行(刘先生原工作单位)打起了官司,是因为他相信自己的母亲不会留下虚假的存单,也相信自己的母亲当年能够为他留下这样一笔大的财产。但个人以为,他完全可以采取更为理智的方法处理这个问题。

一是关于存单真假的验证,刘先生既然本人对这个存单都非常吃惊,起初对其真假也持怀疑态度,就应当不动声色地调查存单的真伪和母亲当时的经济状况,待有肯定性的结论后再向银行提出兑付要求,而不应当由其妻持存单向银行提出验证存单真伪的要求。

二是提起诉讼的策略值得商榷。按常理讲,即使刘先生不能以自己的能力查验这个存折的真实性,也不宜在存单原件未在手中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其资金利息,而应当在公安机关撤案后要求公安机关退回存单原件,并申请对存单的真伪进行鉴定。因为如果刘先生母亲存款600万确有其事,也不排除此款被当时的银行工作人员占为己有,而向刘先生母亲开具了虚假存单的可能。如果是这种情况,则该银行工作人员完全有可能利用票证管理的漏洞,将存单的记账联、存根联全部毁掉,刘先生要求银行提供其余各联以便查证真相的想法根本不可能实现。

三是刘先生为此事专门辞职,同自己曾经工作的银行打官司的决定也很草率。毕竟600万不是小数目,银行不可能支付没有入账记录的真伪不明的存单,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在没有铁的证据证明存款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判决银行承担支付责任。

这注定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并且可能永远没有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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