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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时间:2024-01-18 18: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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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出炉# 充电桩等车外设备纳入保障范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称,《条款》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开发《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既涵盖本车损失,又包含充电桩等辅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引起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集中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产生的风险。这是车险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是车险领域内的一次创新和探索。(央视新闻;贝塔)

山东日照,一男子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男子找到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案涉车辆超载为由拒绝理赔,于是,男子不得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来源:山东日照中院】

赵女士经营了一家物流公司,案发当日,员工李师傅开着赵女士公司名下的车辆去送货途中,不甚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严重。

相关机关经过现场勘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师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相对方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

随后,李师傅赶紧将这件事告诉了老板赵女士,赵女士称,车子买了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交强险等险种,完全不用担心理赔的事宜。

在赵女士看来,人安全才是她最欣慰的事,于是,赵女士让李师傅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

然而,当李师傅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却态度恶劣,拒绝赔付,理由是李师傅驾驶的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

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核定载重量为40000kg,但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案涉车辆实际载重量为65450kg,严重超载,违反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条第二项安全装载规定。

保险公司的意思是,在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完毕提示说明义务情况下,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协商未果后,赵女士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赵女士车辆损失费61237元,评估费3100元,道路救援费1500元;2.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以案普法 】

1、本案是一起财产险合同纠纷,物流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期间内按约承担保险责任。

现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2、本案得争议焦点是车辆是否超载,如果真的超载,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赔付?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一份,该说明书附随于投保单及投保告知书之后,证明保险公司已就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又提供了过磅称重单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净重为62450千克,已经严重超载。

但是,首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超载证据系打印件,证据来源不明确,于是,法官否定了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免责条款的生效以保险人履行完毕提示说明义务为前提,对于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可通过对相关条款加粗加黑特殊印刷等方式对投保人进行提示;

对于明确说明义务,需要投保人在保险单、投保单等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进行确认,投保人为法人的,其意志通过授权行为行使,故保险人除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文书外,还需证明有权代表投保人的人员受领了告知义务,即需经办人签字。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仅加盖公章,无经办人签字,不足以证实其已履行完毕明确说明义务。

故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版》第十条关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不得以涉案车辆超载拒赔。

3、车辆损失认定是否畸高?

保险公司主张涉案评估报告作出时,车辆已经修复完成,评估机构仅依据维修厂出具的拆检明细作出认定,无法反映车辆实际毁损情况,赵女士应提供车辆维修清单、发票等证实实际维修金额。

但修复费用加和法系价格评估方法之一,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时,涉案车辆已经修复,评估机构依据车辆拆检明细确定车损数额并无不妥。

4、施救费应否由涉案车辆和挂车按比例分担?

赵女士在一审中提交的施救费发票中载明施救车辆系两辆车,但是,保险公司赔付的施救费仅支持赵女士的这辆车,同时,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半挂车施救费分别为多少,最终,法院确认挂车分担比例为1:1,故保险公司应赔付施救费750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各种损失共65987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搞条创作第二期#

【财政部等三部门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保险#6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通知提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39号)“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中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具体产品类型以及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由银保监会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新的产品发布后,此前有关产品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详情:财政部等三部门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

好好看看条款,这个连商业保险都不如!

纵横千里999

我们大枣庄的枣惠保也是这样的,太骗人了,我们住院费用报销完自费了两万七千多也一分没给报,说的没达到报销门槛,大家买的时候掂量一下下吧!

赔偿都有严格的规定,一定要看清楚条款。保险是商业行为不是慈善机构。是按条款行事,不是按人情道德理赔。

大锤说险

#意外险 150万拒赔?暴露一个真相!#百万医疗 #保险知识

01:32

国家真的应该严格禁止向农村人销售商业保险!昨天看到一个大V说到买保险这个问题,说现在的保险内容条款,就连从事金融行业的他都看不懂了!

什么意思?

也就是说,如今一些商业保险,条款多,内容复杂,一个保险,光是协议就洋洋洒洒十几页!我就想知道,有多少买保险的人,是认真看完,而且把每一条内容都看懂了的?

更多的是不是还是听保险销售人员的一顿说辞后,稀里糊涂的就买了?而且现在的保险普遍不便宜,动辄几千块一年,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压力还是比较大。

而且最近,看到许多朋友留言说被卖保险的骗了,当初销售人员说的天花乱坠,可当真的生病去报销时,却被告知,不再报销范围。

所以人们常常调侃,说如今的商业保险,只有两种是不报的:“这不报,那不报!”

回到正题上,也就是微头条开始那句话,就连专门从事金融行业的人,都看不懂如今的商业保险协议条款了,农村人有几个能看懂的?

既然看不懂,盲目购买这些商业保险,最后,能不能真的派上用场,反正我是持怀疑态度的,如果仅仅是听销售人员的说辞,买一份几千块一年的保险,如果真的是一份保障也还好,就怕到时候又是“这不报,那不报!”

所以我个人认为,农村人,每年的新农合必须要买,这已经够用了,至于商业保险嘛,除非销售人员是自己很熟悉的朋友,或者是亲戚,否则,一定要慎之又慎!

至少我敢百分百保证的是,那十几页的协议,是没有谁能真正看完看懂的!#保险,那些糟糕的购买经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例】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得看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广东信宜,货车司机将车停在斜坡处,然后下车查看卸车情况时,车子溜车,司机被撞当场死亡。于是,司机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司机是货车的驾驶员,应属于车上人员,而非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不属于商业险的赔付范围。”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司机的家属表示无法接受,于是,便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至于判决结果如何,我们接着往下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也就是说,货车本身不属于第三者,车上的人也不属于第三者,除了货车整体以外的任何人都属于第三者,不管他是挂在天上的,还是躺在河里的。

而第三者责任险,也是有免责条款的,比如说,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赔。

这也意味着若你撞到自己的家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免责条款,也是为了防止出现骗保行为。

比如说,儿子开车“故意”撞年迈的父亲,以此来获得保险赔偿金,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偿的。

当然,免责条款不是这样用的,因为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意外事故”,不管是司机自己被撞,还是司机的家人被撞,只要能证明是“意外事故”,而非“故意”,就应该属于第三者责任险。

如果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条款”,不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来推翻“意外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货车司机被自己的车撞死,是“故意”还是“意外事故”?2,货车司机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属于第三者?

就像上文所说,既然保险的免责条款,是为了防止出现骗保行为,而本案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事故的发生是意外,所以基本可以排除骗保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货车司机已经由被保险人转化成了第三者,既然是第三者,就应该享受机动车第三者险的赔偿标准。

以上是我的个人分析,仅代表我个人意见。

而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决,包车司机下车后属于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司机家属95万元。

(内容来自,信宜市人民法院、南方工报)

江苏海安,一名女子倒车时敞开车门,将身体探出,把一旁指挥倒车的老公带倒压成重伤后,自己不幸被夹身亡。据说该女子是刚拿到驾照,真的太惨了。有网友好奇,这种罕见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根据我国国务院修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这起事故中,女司机作为驾驶员,属于本车人员,无论她是否为被保险人,其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交强险公司都不予赔付。如果这位丈夫是被保险人,也会被拒赔,挺可惜的。那么如果该车投保了商业险,是否赔付呢?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本车的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车上人员是指在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依照该条款关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的规定,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据视频资料显示,事故发生时,其丈夫的下车行为已经完成,不再属于车上人员,如果该车辆投保了三责险,理应对这位丈夫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事故车辆也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话,按照上述行业规定第三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的,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愿他们投保了这些商业险,也希望所有的新手司机们引以为戒,规范驾驶。因为拿到驾照不上路,永远都是个新手,而不规范的驾驶行为,比不会开车更可怕。您觉得呢?

报道和图片来源:青蜂侠。

我是@李律谈法 一个致力于传播温暖能量的妈妈和律师。喜欢本文的话欢迎点赞、关注和转发,您的每个举动都会为这个世界带来巨大的改变。

“你要是没借车就不会出事故,必须赔!”湖南张家界,男子李某将自己的越野车借给朋友张某,哪知张某又让一起饮酒的刘某开,最终出了车祸还撞死了人。事后,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诉,而死者家属认为车主李某和张某也应当承担责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李某、张某、刘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据悉,张某因要与同事刘某等人聚餐,为了方便去酒店,于是借了朋友李某的越野车,吃饭期间,几个人喝了点白酒,但是感觉没有尽兴,于是又到酒吧耍,几个人在酒吧期间都喝了大量的啤酒。

后来准备离开时,除了张某和刘某还清醒些,其他人都已经意识模糊,张某提出叫个代驾,但是刘某自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可以正常驾驶,张某听后也没再坚持,便把钥匙交给了刘某。

可是,令张某没有想到的是,刘某行至一个路口时,因为车速过快,没来得及刹车,直接撞上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等5辆机动车和2个路边摊位,酿成大祸!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抢救受伤人员,但田某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检测,刘某事发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90㎎/100ml,越野车行驶平均速度为53㎞/h,事故前该越野车状况良好。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应负全责。同时认为刘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随后移交公安处理。

后公安机关调查机关调查完毕将案件移交当地检察院,当地检察院审查后对刘某提起公诉。

而田某的家属,见刘某及其家属并没有积极赔偿。于是找李某、张某等人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车主李某、肇事车辆临时管理人张某、肇事者刘某、酒局参与人何某、胡某等4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2万余元。

肇事者刘某主责,且导致一人死亡,这种情况下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毫无疑问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车主李某、肇事车辆临时管理人张某以及酒局参与人何某、胡某等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判断,车主李某、肇事车辆临时管理人张某以及酒局参与人何某、胡某等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判断这些人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李某而言,李某虽然是车主,但是事发前车况良好,借车人张某也具有驾驶资质,李某对刘某醉酒驾车并不知情,因而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反观张某作为车辆临时管理人,与肇事者刘某一起喝酒也就罢了,明知道刘某已经喝酒的情况下,仍然让其酒后驾车,最终发生了事故,显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至于与张某、刘某共同饮酒的何某、胡某等人,虽然何某、胡某等人与张某、刘某共同饮酒,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对刘某有故意劝酒、灌酒行为,且在酒局结束时何某已喝醉,而胡某与刘某系初次相识,故何某、胡某劝阻刘某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可期待性,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还应当注意的是,醉酒驾驶行为是综合商业保险免赔条款,但是保险公司仍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害人。

也正是因此,法院最终判令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2年,承担70%的责任,赔偿田某家属55万余元,判令张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田某家属27万余元,判令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田某家属支付赔偿金19万余元。

事后,虽然该案进入了二审,但是二审法院并未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不妥,最终维持了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头号周刊#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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