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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经济观察报》

时间:2020-10-25 1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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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汪青岁末年关,以往是银行揽储黄金期,但年末“揽储大战”则未再现。

“我记得很清楚,年底,我还接到某大行客户经理的推介电话,当时存款活动相当吸引人,不管是积分兑换的礼品还是存单利率都挺不错。”12月29日,上海地区储户江文文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但是年末没有接到类似的银行电话,然后自己主动去咨询了几家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的营业网点,都表示暂时没有特别的年末存款活动。”

经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咨询,江文文发现,目前有存款活动的银行主要聚焦在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银行,大型银行基本上都没有活动。

储户主动寻找存款活动

按照惯例,以往年末都会上演银行“揽储大战”,而江文文基本上都会接到银行客户经理的推介电话。

“近期正好有一笔银行理财产品要到期,所以我特意去了几家银行营业网点咨询是否有存款活动,得到的基本上都是否定的答案。并且大部分银行的大额存单已经被抢光了,下个月可能会有额度但是需要提前预约。”江文文说。

线下网点咨询未有所获,江文文开始在社交平台上主动出击。

“求助!集美们,年底都打算在哪家银行购买存款产品呀?银行理财产品亏到不忍直视,还是定期存款稳定,求推荐一款利率不错的定期存款”。

发帖后,有不少网友私信推介银行存款活动。江文文注意到,这些主动揽储的银行基本上都是农商行和村镇银行等中小银行。

“当时有一款某家村镇银行10万元起存,五年期利率可达4.025%的存款产品相当吸引我。不仅存款利率远远高过市面上大部分的银行,还可以赠送积分兑换礼品。但是考虑到之前村镇银行的风险事件,最终还是没敢下手。”江文文说,当下购买存款产品就是寻求稳健,在利率整体下行的情况下,找个口碑不错且利率稍高的就会下手。

实际上,近期如江文文这样主动寻找银行存款活动的储户并不在少数。

上海地区某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王楠表示,以往每年年底都会有很多储户来营业网点咨询存款活动,当时基本上都是了解清楚各家的活动然后在里面选择最优的。今年则大不一样,储户想找到有开展存款活动的银行都比较困难。“现在理财太难了,谁能想到银行理财产品也会亏损,村镇银行的存款还会有暗雷,还是选择存款最安心。”江文文告诉记者,自己通过发帖在互联网认识了不少寻求银行存款活动的网友,彼此间互相交流咨询到的信息,遇到不错的产品就会下手。

受国内受内外多重因素超预期影响,宏观经济和金融资产波动,国内出现一定预防性储蓄增加。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第四季度,居民收入信心指数为44.4%,比上季下降2.1个百分点;倾向于“更多储蓄”的居民占61.8%,比上季增加3.7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根据央行金融统计数据显示,11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257.78万亿元,同比增长11.6%,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8个和3个百分点;11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2.95万亿元,同比多增1.81万亿元。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分析称,未来随着国内经济活动回暖,消费活动和企业投资活动将逐步恢复正常,金融市场风险偏好回升,有助于降低预防性储蓄;但整体国内经济恢复有个过程,国内储蓄仍维持较高水平。

银行揽储分化

“我们行里今年没有做存款活动。实际上,的存款任务在上个月(11月)就已经完成了。根据我了解到的情况,今年上海地区大部分银行都不太缺存款。所以,年底基本上都没有推出特别的存款活动。”王楠告诉记者。

作为银行揽储“利器”的大额存单,尽管需要提前预约,并且利率处于不断下调的趋势,但在的市场环境下其销售仍十分紧俏。

王楠所在银行近期就推出了一款个人大额存单活动,新客、新晋专享30万元起售,三年期、五年期的年利率为3.30%。额度有限,售完即止。

“这款产品利率和平时差不多,也没有额外的福利,并且起存门槛也比较高。但是只要额度一放出来就会立马被抢空。毕竟在理财产品表现不佳,其他投资种类风险较高的情况下,风险偏好极低的储户基本上首选就是大额存单。”王楠表示,目前银行主要精力还是放在养老金开户上面,会有一些比如抽微信立减金的福利活动。

根据央行数据显示,及以前大额存单发行量较低,全年发行总额仅有6.2万亿元。此后则销售一路走俏,、、及发行总量分别为9.23万亿元、12万亿元、9.7万亿元及11.3万亿元。

上半年大额存单发行总量为7.5万亿元,同比增加1.3万亿元;前三个季度大额存单发行总量为10.2万亿元,同比增长18.6%,其中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大额存单发行量分别为4.5万亿元、3万亿元、2.7万亿元。

与大型银行整体揽储热情不高不同,中小银行则多渠道加足马力吸存。“3年定存利率3.5%,还享额外存款积分兑换礼品福利。”一位中部地区农商行的理财经理李强告诉记者,该行目前针对提前预约存款的客户有两个方案:第一个就是送礼品,主要是米、油和小家电,积分送礼存多少钱对应多少万积分;第二个则是返现方案,一万元返现二十元。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中小银行将扩客营销集中在线上。江文文告诉记者,在线上主动推介银行存款活动的人,大部分都是银行的存款中介,他们主要通过微信群、QQ群或者是发帖方式向储户推荐中小银行的存款活动。“在一些银行内藏的APP中,通过积分券加息券,利率可以达到4%以上。有些互联网银行利用阶梯奖励,利率甚至可以达到更高。”江文文说,近期就抢到了一款城商行发行的大额存单,起存20万元,利率可达到3.85%。

正是由于大型银行今年整体揽储意愿并不强,因此给中小银行留下不少空间。李强坦然,相对于以往,今年不论是线上还是营业网点的咨询量都比较大,银行给的指标基本上都可以完成。“前两年拉存款特别痛苦,特别是去年最终还是靠亲朋好友一起帮忙才勉勉强强完成。情况则大不同,大行们都不差存款,我们行的存款利率和福利又很给力,同事大多轻松完成指标。”李强说。

对于银行揽储意愿分化,周茂华认为,大型银行揽储意愿不强主要是年末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大环境持续,而中小银行融资渠道相对较窄,负债压力相对大一些,这就导致部分中小银行希望扩大负债,力争明年初增加信贷投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不得违规返利吸存,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周茂华认为,部分中小银行存款送礼品的行为存在违规之嫌。此外,少数中小银行存款利率维持高位也反映出这类银行负债压力大。

(应采访对象要求,江文文和李强为化名)

投资人李木白:

将要过去了,总体收益非常一般,4.21%。年初时收益一度达到20%多,但很快回落,直至亏损,年底略微回来些,才勉强保住击正收益。现在持股高度集中,主要就是三只银行股,兴业、南京、光大,兴业占65%,南京25%,光大及其它共占10%,今年能有正收益主要是南京银行贡献的。明年初可能会降低兴业银行的占比,提高光大银行占比。

银行股还是一如既往的低估,但市场还是一如既往的不看好银行股。对明年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期待,这种情形短期也不可能有什么大的改观,很无奈,但这就是现实。市场就是这样一年又一年的看空银行,不想说服别人,也不愿被市场说服。傻傻的持有,吃分红吧。

兴业银行(SH601166)南京银行(SH601009)光大银行(SH6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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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12月2日,银保监会制定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纳入统一监管。

《办法》将表外业务划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四大类,并要求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其中,在第十六条提出“风险限额”要求,第三十三条提出“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金”等要求。

相关分析人士指出,发展表外业务是银行改善资金和资本压力、资产质量压力,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的重要选择。但多数表外业务不像表内业务一样有风险限额、资本计提等要求,其风险隐蔽性更强,如果不加以约束,将有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因此,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制度,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表外业务快速发展客服电话:0431-8467-4989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业内普遍认为,表外业务种类多、范围广,不占用银行资本,比较容易形成客户粘性,比表内业务更能体现创新性,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因此,发展表外业务逐渐成为各家银行的战略制高点,随着各银行大力开拓布局,表外业务对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贡献度日益提升。

一般来讲,广义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表外业务,以中间业务收入的数据来看,据Wind数据统计,前三季度,42家A股上市银行合计实现中间业务收入8570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8.2%。

12月2日,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发展初期,以存贷业务为主的表内业务是商业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管制的放松,国内外商业银行逐步突破单一传统的表内业务模式,转向发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表外业务,更全面深入地参与金融市场。

“我国银行表外业务快速发展,是内外部因素‘双轮驱动’的结果。”董希淼表示。

从内部动因看,董希淼认为,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面临一定挑战,一方面资产质量压力激增,利差收入有所下降;一方面监管要求趋紧,资金和资本压力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以传统表内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难以独木支撑,发展表外业务成为商业银行走出困局的重要选择。

从外部环境看,董希淼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涌现,以表内业务为主的传统业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发展表外业务、创新金融服务,是客户需求变迁对银行提出的客观要求。

化解风险

“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各类新兴表外业务不断涌现,成为银行收益的重要来源。但部分表外业务管理与业务发展存在差距,积累了风险隐患。”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董希淼也指出,部分表外业务技术含量较低,管理不够规范;少数银行把表外业务视为规避监管的手段,借表外业务之形行表内业务之实;部分表外业务违规操作,实质上承担了较大的风险。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中风险相对小的中介服务业务,也有一些相对复杂的业务,其中有一些业务由于透明度低,但保类、或有债务、承诺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会有一定信用风险、高杠杆下的潜在流动性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并且由于表外业务不直接体现在表内,缺乏有效监管,这些都可能对个别金融机构稳定构成影响。”12月2日,光大银行(2.950, -0.03,-1.01%)金融市场部研究员周茂华对《华夏时报》记者坦言。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业务,并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

同时,《办法》强调,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地进行风险分类,并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结果,及时动态调整。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充足计提减值准备。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本监管相关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审慎计算表外业务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计提资本。商业银行应当依据相关监管规定,从表外业务收入中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办法》指出。

在监督管理层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表外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至少每年度一次,年度报告应当于年后三个月内报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表外业务规模、结构、发展趋势、风险状况、压力测试情况、已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潜在风险点和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多数表外业务不像表内业务一样有风险限额、资本计提等要求,其风险隐蔽性更强,如果不加以约束,将有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因此,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制度,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董希淼认为。

与时俱进

3月,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行了规范。《办法》在《指引》的基础上全面修订而成,自1月1日起实施。

周茂华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迅速,各种业务创新也较为活跃,但监管方面存在一定滞后,部分表外业务风险有所积累。国内监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变化,加快补齐制度短板,能够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与《指引》相比,《办法》将表外业务类型的分类进行了拓展,以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及承担信用风险的主体为依据,将表外业务划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四大类,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提出了差异化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同时,《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遵循管理全覆盖原则、分类管理原则、风险为本原则。

董希淼指出,此次公布的《办法》,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分类更加完整。二是原则更加明确。三是监管更加严格。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四是要求更加具体。如《办法》在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具体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

“总之,《办法》扩大表外业务监管范围,不留监管死角;同时增强信息披露力度,明确和提高了要求,贯彻了“穿透式”监管精神,有利于加强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引导银行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董希淼总结道。

企业上市:

刚刚!2名保代、2名律师及企业收到监管函!IPO企业2次申报两次终止! 科创板阶段还收到现场督导函!

1、关于对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12-30

2、关于对签字律师陆彤彤、董孝成的监管函-12-30

3、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章敬富、钟亚桢的监管函-12-30

4、关于对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程清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12-30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深证函〔〕891 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章敬富、钟亚桢的监管函

章敬富、钟亚桢:

年 6 月 15 日,本所受理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推荐的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科隆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你们为中天国富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明,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程清丰持有控股股东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集团)73.84%股权,通过科隆集团控制发行人 43.66%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程清丰于 年 9 月 22 日、27 日先后将其持有的科隆集团 37%股权进行质押,为科隆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河南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隆电器)在光大银行的综合授信及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增信。相关质押股权占程清丰所持科隆集团股权的比例为 50.1%,可能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发行人在更新财务数据、回复首轮审核问询时于 9 月 29 日、12 月 29 日两次更新并披露了招股说明书,均未对上述股权质押事项予以披露,直至回复本所第二轮审核问询时才予以披露,并相应更新了招股说明书。12 月 30 日,程清丰将所持科隆集团剩余 36.84%股权全部质押。你们未对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招股说明书相关事项披露不准确。

二、对股权质押解除相关事项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发行人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了上述股权质押事项,并称程清丰已于 年 2 月 18 日解除在光大银行质押的 37%科隆集团股权,不存在通过借新还旧等形式暂时缓解股权质押风险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本所现场督导发现, 年 2 月 10 日,程清丰与光大银行签订股权质押解除协议,同时科隆集团向光大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无论发行人能否上市, 年 12 月 31 日前程清丰需将其持有的科隆集团 37%股权质押给光大银行或将滁州电器公司 3 号厂房抵押给光大银行,程清丰、科隆集团在上述承诺书中签字、盖章。发行人未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如实披露相关承诺,所披露的“相关股权质押已解除,不存在暂时缓解股权质押风险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符。

经检查,你们就股权质押解除事项执行了查阅相关协议等文件、访谈光大银行及科隆集团经办人员等核查程序,但未访谈实际控制人程清丰,在对科隆集团经办人员的访谈中仅提及质押背景、资金用途、解除方案内容及实施进展等,未确认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是否系暂时缓解股权质押风险,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未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进行审慎核查

本所在第二轮审核问询中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进行了问询。发行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实际控制人程清丰的主要资产为控股股东科隆集团及其控制的新科隆电器、河南科隆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制冷)、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输送)、河南科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石化)等企业”,并在论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能力时引用了上述企业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认为科隆集团各项财务指标较为稳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清偿能力。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审核问询回复中引用的科隆石化、天隆输送、科隆制冷主要财务数据与其 SAP 财务系统中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SAP 财务系统中的财务数据显示其净资产为负。

你们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对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科隆集团的清偿能力发表了明确核查意见。经检查,你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采取了查阅征信报告、财务报表、担保文件、业务与客户情况等常规核查手段,但在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股权被高比例质押且本所明确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能力进行审核问询的情况下,你们仍未保持职业审慎、未采取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审慎核查,未充分关注到上述企业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其系统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相关核查工作不充分。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出现质押,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具有重大影响,涉及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你们作为科隆新能源首发项目保荐代表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9 的要求对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能结合审核问询对质押解除情况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开展更为审慎、全面的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内容及出具的核查意见不符合实际情况。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 12 月 30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10 号

关于对签字律师陆彤彤、董孝成的监管函

陆彤彤、董孝成:

6月15日,本所受理了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你们在担任项目签字律师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予以充分核实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程清丰持有控股股东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集团)73.84%股权,通过科隆集团控制发行人 43.66%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程清丰于 年 9 月 22 日、27 日先后将其持有的科隆集团 37%股权进行质押,为科隆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河南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隆电器)在光大银行的综合授信及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增信。相关质押股权占程清丰所持科隆集团股权的比例为50.1%,可能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发行人在更新财务数据、回复首轮审核问询时于 年 9 月 29 日、12 月 29 日两次更新并披露了招股说明书,均未对上述股权质押事项予以披露,直至回复本所第二轮审核问询时才予以披露,并相应更新了招股说明书。12 月 30 日,程清丰将所持科隆集团剩余 36.84%股权全部质押。你们未对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予以充分核实,招股说明书相关事项披露不准确。

二、对股权质押解除相关事项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发行人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了上述股权质押事项,并称程清丰已于 年 2 月 18 日解除在光大银行质押的 37%科隆集团股权,不存在通过借新还旧等形式暂时缓解股权质押风险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本所现场督导发现, 年 2 月 10 日,程清丰与光大银行签订股权质押解除协议,同时科隆集团向光大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无论发行人能否上市, 年 12 月 31 日前程清丰需将其持有的科隆集团 37%股权质押给光大银行或将滁州电器公司 3 号厂房抵押给光大银行,程清丰、科隆集团在上述承诺书中签字、盖章。发行人未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如实披露相关承诺,所披露的“相关股权质押已解除,不存在暂时缓解股权质押风险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符。

经检查,你们就股权质押解除事项执行了查阅相关协议等文件、访谈光大银行及科隆集团经办人员等核查程序,但未访谈实际控制人程清丰,在对科隆集团经办人员的访谈中仅提及质押背景、资金用途、解除方案内容及实施进展等,未确认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是否系暂时缓解股权质押风险,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未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进行审慎核查

本所在第二轮审核问询中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进行了问询。发行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实际控制人程清丰的主要资产为控股股东科隆集团及其控制的新科隆电器、河南科隆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制冷)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输送)、河南科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石化)等企业”,并在论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能力时引用了上述企业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认为科隆集团各项财务指标较为稳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清偿能力。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审核问询回复中引用的科隆石化、天隆输送、科隆制冷主要财务数据与其 SAP 财务系统中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SAP 财务系统中的财务数据显示其净资产为负。

你们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对控股股东科隆集团、实际控制人的清偿能力发表了明确核查意见。经检查,你们在核查过程中采取了查阅征信报告、财务报表、担保文件、业务与客户情况等常规核查手段。在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股权被高比例质押且本所明确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能力进行审核问询的情况下,你们仍未保持职业审慎、未采取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审慎核查,未充分关注到上述企业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其系统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相关核查工作不充分。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出现质押,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具有重大影响,涉及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你们作为项目签字律师,未对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9的要求对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予以充分核实,未能结合审核问询对质押解除情况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开展更为审慎、全面的核查验证,导致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内容及出具的核查意见不符合实际情况。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律师专业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年 12 月 30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11 号

关于对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6 月 15 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一、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股权被质押情况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程清丰持有控股股东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集团)73.84%股权,通过科隆集团控制你公司 43.66%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你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程清丰于 年 9 月 22 日、27 日先后将其持有的科隆集团 37%股权进行质押,为科隆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河南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隆电器)在光大银行的综合授信及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增信。相关质押股权占程清丰所持科隆集团股权的比例为50.1%,可能影响你公司控制权稳定。你公司在更新财务数据、回复首轮审核问询时于 年 9 月 29 日、12 月 29 日两次更新并披露了招股说明书,均未对上述股权质押事项予以披露,直至回复本所第二轮审核问询时才予以披露,并相应更新了招股说明书。12 月 30 日,程清丰将所持科隆集团剩余 36.84%股权全部质押。

二、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的股权质押解除相关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

你公司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了上述股权质押事项,并称程清丰已于 年 2 月 18 日解除在光大银行质押的 37%科隆集团股权,不存在通过借新还旧等形式暂时缓解股权质押风险的情形,不存在影响你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形。本所现场督导发现, 年 2 月 10 日,程清丰与光大银行签订股权质押解除协议,同时科隆集团向光大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无论你公司能否上市, 年 12 月 31 日前程清丰需将其持有的科隆集团 37%股权质押给光大银行或将滁州电器公司 3 号厂房抵押给光大银行,程清丰、科隆集团在上述承诺书中签字、盖章。你公司未在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相关承诺,所披露的“相关股权质押已解除,不存在暂时缓解股权质押风险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

本所在第二轮审核问询中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进行了问询。你公司在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实际控制人程清丰的主要资产为控股股东科隆集团及其控制的新科隆电器、河南科隆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制冷)、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输送)、河南科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石化)等企业”,并在论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能力时引用了上述企业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认为科隆集团各项财务指标较为稳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清偿能力。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审核问询回复中引用的科隆石化、天隆输送、科隆制冷主要财务数据与其 SAP 财务系统中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SAP 财务系统中的财务数据显示其净资产为负。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你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股权被质押情况,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的股权质押解除相关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年 12 月 30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6 号

关于对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程清丰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 18 号街坊;

程清丰,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年 6 月 15 日,本所受理了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控股股东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集团)、实际控制人程清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股权被质押情况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程清丰持有控股股东科隆集团 73.84%股权,通过科隆集团控制发行人43.66%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程清丰于 年 9 月 22 日、27 日先后将其持有的科隆集团 37%股权进行质押,为科隆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河南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隆电器)在光大银行的综合授信及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增信。相关质押股权占程清丰所持科隆集团股权的比例为 50.1%,可能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发行人在更新财务数据、回复首轮审核问询时于 9 月 29 日、12 月 29 日两次更新并披露了招股说明书,均未对上述股权质押事项予以披露,直至回复本所第二轮审核问询时才予以披露,并相应更新了招股说明书。12 月 30 日,程清丰将所持科隆集团剩余 36.84%股权全部质押。

二、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的股权质押解除相关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

发行人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了上述股权质押事项,并称程清丰已于 年 2 月 18 日解除在光大银行质押的 37%科隆集团股权,不存在通过借新还旧等形式暂时缓解股权质押风险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本所现场督导发现, 年 2 月 10 日,程清丰与光大银行签订股权质押解除协议,同时科隆集团向光大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无论发行人能否上市, 年 12 月 31 日前程清丰需将其持有的科隆集团 37%股权质押给光大银行或将滁州电器公司 3 号厂房抵押给光大银行,程清丰、科隆集团在上述承诺书中签字、盖章。发行人未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如实披露相关承诺,所披露的“相关股权质押已解除,不存在暂时缓解股权质押风险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未如实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本所在第二轮审核问询中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进行了问询。发行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实际控制人程清丰的主要资产为控股股东科隆集团及其控制的新科隆电器、河南科隆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制冷)、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输送)、河南科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石化)等企业”,并在论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能力时引用了上述企业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认为科隆集团各项财务指标较为稳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清偿能力。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审核问询回复中引用的科隆石化、天隆输送、科隆制冷主要财务数据与其 SAP 财务系统中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SAP 财务系统中的财务数据显示其净资产为负。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出现质押,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对发行人制权稳定具有重大影响,涉及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科隆集团、程清丰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股权被质押情况,且在本所审核问询重点关注解除质押的后续安排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仍隐瞒出具的股权质押后续安排承诺书,未准确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资产财务状况,导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科隆集团、程清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清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 12 月 30 日

7月11日,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本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审〔〕369 号

关于终止对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年 6 月 15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

年 7 月 11 日,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关于撤回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向本所提交了《关于撤回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 7 月 21 日

抄送: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年 7 月 21 日印发

IPO首次申报科创板撤回,曾收到现场督导函,变更券商后申报创业板!

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报科创板9月30日,10月22日已问询、5月18日:3轮问询与回复

存在收到现场督导函或现场检查通知书后撤回材料的情形

发行人存在收到现场督导函后撤回材料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保荐业务现场督导通知书》及发行人与民生证券提交撤回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材料,发行人于 年 5 月收到现场督导函,同时由于届时海外新冠疫情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已产生较大影响, 年经营业绩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并且因疫情造成的影响能否在短期内缓解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综合考虑审核情况,发行人决定撤回材料。

6月15日已受理、7月13日已问询,目前两轮问询与回复。

发行人名称: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年 3 月 2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年 8 月 19 日

注册资本:42,497.87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程迪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新乡市科隆大道 61 号

控股股东: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程清丰、程迪

行业分类: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电池正极材料及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电池正极材料产品主要包括三元前驱体、三元正极材料、氢氧化镍等电池正极材料,主要用于锂电池和镍系电池的制造;电池产品主要包括锌银电池、镍系电池、锂电池等二次电池和电池系统。公司电池正极材料及电池产品下游终端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3C 电子产品、军事装备、储能设备和轨道交通等领域。

(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三元正极材料是锂电池的核心关键材料,而三元前驱体的性能又决定了三元正极材料的综合性能,一般国内外大型电池或电池材料生产厂商对供应商的认证严格。公司的三元前驱体和三元正极材料主要面向优美科、国轩高科、宁德时代、L&F、LGC、特斯拉等国内外知名厂商,且合作稳定。

公司的二次电池和电池系统主要面对军事装备和轨道交通领域的客户,其对电池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一致性要求较高,进入其合格供应商名录门槛亦较高,公司在上述领域经营多年,积累了良好的品牌认可度。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7-566 号),公司 年、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755.95 万元、4,481.02 万元,两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 8,236.97 万元。

因此,发行人符合并选择《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创业板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元前驱体业务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业务前五大客户收入占三元前驱体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4.87%、96.88% 、96.24%和 98.01%,客户集中度较高。 年 1-6月,公司三元前驱体第一大客户收入占当期三元前驱体收入比例为 74.40%,公司存在三元前驱体业务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若未来公司与下游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客户流失,或者主要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变动导致采购量下滑,或者若未来行业格局发生变化,公司未能及时培育新的客户,均可能对公司的销售规模、回款速度、毛利率等造成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程清丰直接持有发行人 3.45%的股份,通过科隆集团控制发行人 43.66%的股份,程清丰实际控制发行人 47.11%的股份,报告期内程清丰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程迪直接持有发行人 4.24%的股份,通过瑞锂投资控制发行人 1.06%的股份,报告期内程迪一直担任公司总经理。程清丰与程迪系父子关系,二人合计控制公司 52.41%的股份,因此,程清丰、程迪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最近 2 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程清丰先生,1951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1968 年 7 月至 1971 年 10 月,任职于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小店预制厂,担任技术员;1971 年 10 月至 1993 年 12 月,任职于河南省新乡市电扇总厂,历任技术员、技术科长、技术厂长、厂长;1993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科隆电器,担任董事长; 年 3 月至 年 8 月,任职于科隆有限,担任董事长; 10 月至今,任职于科隆集团,担任董事长; 年 8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并兼任科隆集团董事长、新科隆电器董事长、太行电源董事等。1996年,程清丰先生带领科研团队研究国家“863”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高性能球形氢氧化镍”项目,并成功实现了该项目的产业化。 年 3 月,科隆电器投资设立发行人前身新飞科隆,由程清丰先生担任董事长,专注于从事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经营活动。

程迪先生,197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 年 5 月至 年 6 月,任职于科隆集团,历任技术部长助理、常务副总裁; 1月至今,任职于太行电源,担任董事长; 10月至 8 月,任职于科隆有限,历任总经理、董事; 年 8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程迪先生于 年 3 月取得日本名古屋大学工程学博士学位,并于 年 10 月入职发行人至今。

问题 12:关于前次申报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曾于 年 9 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并在科创板上市,并于 年 5 月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请发行人:

(1)说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撤回申请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收到现场督导函或现场检查通知书后撤回材料的情形,前述原因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2)说明前次 IPO 终止后股东变化情况,包括不限于股东退出情况及原因、股份交易作价及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与退出或转让股份的股东的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信托持股等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规避监管的情形。

(3)说明前次 IPO 申请文件以来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请说明变更原因。

(4)说明本次申请文件和前次申请文件信息说明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分类、应用领域、客户结构、供应商结构等。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撤回申请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收到现场督导函或现场检查通知书后撤回材料的情形,前述原因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二)前次申报并撤回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与发行人相关高管访谈,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撤回申请的具体原因系结合市场环境、疫情对业绩影响及项目审核情况,考虑长远发展需要,决定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三)存在收到现场督导函或现场检查通知书后撤回材料的情形

发行人存在收到现场督导函后撤回材料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保荐业务现场督导通知书》及发行人与民生证券提交撤回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材料,发行人于 年 5 月收到现场督导函,同时由于届时海外新冠疫情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已产生较大影响, 年经营业绩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并且因疫情造成的影响能否在短期内缓解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综合考虑审核情况,发行人决定撤回材料。

(四)前述原因未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受全球新冠疫情及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叠加影响,新能源汽车行业需求不足,电池材料行业竞争激烈,发行人 年上半年销售均价及盈利能力均出现下滑,同时发行人上半年部分生产线开工率不足,生产线产能利用率低。市场环境及新冠疫情对发行人 年销售业务的开展及生产排期造成一定影响。

随着疫情的逐步好转,发行人的订单或合同均已正常履行,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状态。 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155,517.81 万元,净利润 5,593.14 万元,营业收入与净利润较 年增长 7.91%与 3.04%,发行人在市场环境与全球疫情影响下,仍实现一定程度增长。

前述市场环境与疫情影响对发行人 年的业务开展及收入增长有一定影响,但未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年 1-6 月与 年相比,托克投资、COSMO、STX 进入前五大供应商,金川镍盐、通亮实业、万洋冶炼未进入前五大。具体如下:①托克投资为发行人 年新开发的镍粉贸易类供应商,随着发行人镍粉需求量的增加,采购额提升。②由于COSMO 供应的硫酸钴具备一定价格优势,发行人向其采购规模 年增加。③STX 为硫酸镍贸易类供应商,受上半年硫酸镍国内市场供应紧张影响,发行人加大境外渠道的采购量,发行人向其采购规模增加。④因金川镍盐自身三元前驱体项目于 年起投料生产,所生产硫酸镍优先满足其内部使用,对外供应减少,发行人向其采购规模减少。⑤发行人与万洋冶炼的采购规模较为稳定,未进入前五大主要系受其他供应商采购情况的影响。

综上所述,除以上情况外,发行人在科创板审核期间其他非财务相关披露信息与本次发行申报文件提供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实施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前次申报的相关文件、与《保荐业务现场督导通知书》,向发行人相关高管访谈,了解前次申报撤回的原因,分析上述原因是否构成发行障碍;

2、查阅科隆集团、科隆新能源与汉虎华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核查汉虎华金向科隆集团转账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查阅中介机构对科隆集团、汉虎华金的访谈记录,了解科隆集团、科隆新能源与汉虎华金的股份转让情况;

3、查阅程清丰、科隆集团与慧林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核查程清丰向慧林投资转账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查阅慧林投资出具《股权交割确认函》,查阅中介机构对慧林投资、程清丰的访谈记录,了解程清丰、科隆集团与慧林投资的股份转让情况;

4、核查前次申报与本次申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变化情况,并了解相关变更原因;

5、查阅发行人在科创板申报审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对比核查与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差异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前次科创板申报并撤回的具体原因系结合市场环境、疫情对业绩影响及项目审核情况,考虑长远发展需要,决定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存在收到《保荐业务现场督导通知书》后撤回材料的情形。发行人撤回申请文件的原因及情形不构成对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2、前次IPO 终止后共有 2 次股份转让情况,历次股份转让原因与定价合理,价格公允,股份受让方均已使用自有资金完成支付,转让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股权代持、信托持股等利益安排,不存在其他规避监管的情形;

3、前次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部分发生变化,变动具有合理性;

4、因披露方式、申报报告期由 年- 年调整为 年- 年、科创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相关规则等区别,本次申报材料主要根据发行人经营过程中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和修改,除因根据产品性质对产品进行重分类造成产品分类存在差异,应用领域、客户结构、供应商结构不存在差异。综上,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文件相比不存在相同事项描述前后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情形。

基本面力场:

12月30日也是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很多企业下午都提前放假了,但是中天国富证券在这最后一天却很郁闷,旗下两位保荐代表人章敬富、钟亚桢,因在保荐科隆新能IPO过程中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导致招股说明书相关事项披露不准确,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根据深交所公布的《监管函》详情,章敬富、钟亚桢两位保代犯错的主要情形,还是蛮严重的。

首先是未对科隆新能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科隆新能实际控制人之一程清丰持有控股股东河南科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集团)73.84%股权,通过科隆集团控制你公司 43.66%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你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但深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程清丰于9月22日、27日先后将其持有的科隆集团 37%股权进行质押,为科隆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河南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的综合授信及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增信,相关质押股权占程清丰所持科隆集团股权的比例为50.1%,可能影响控制权稳定。

科隆新能在更新财务数据、回复首轮审核问询时,于 年 9 月 29 日、12 月 29 日两次更新并披露了招股说明书,也均未对上述股权质押事项予以披露,直至回复本所第二轮审核问询时才予以披露,并相应更新了招股说明书。

其次是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的股权质押解除相关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科隆新能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了上述股权质押事项,并称程清丰已于2月18日解除在光大银行质押的37%科隆集团股权,不存在通过借新还旧等形式暂时缓解股权质押风险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形。

但经深交所现场督导发现,2月10日程清丰与光大银行签订股权质押解除协议,同时科隆集团向光大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无论科隆新能能否上市,12月31日前程清丰需将其持有的科隆集团37%股权质押给光大银行或将滁州电器公司3号厂房抵押给光大银行,程清丰、科隆集团在上述承诺书中签字、盖章。科隆新能未在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相关承诺,所披露的“相关股权质押已解除,不存在暂时缓解股权质押风险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符。

最后是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深交所在第二轮审核问询中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是否存在影响科隆新能控制权稳定的情形进行了问询。科隆新能在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实际控制人程清丰的主要资产为控股股东科隆集团及其控制的新科隆电器、河南科隆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制冷)、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输送)、河南科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石化)等企业”,并在论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能力时引用了上述企业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认为科隆集团各项财务指标较为稳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清偿能力。但经深交所现场督导发现,审核问询回复中引用的科隆石化、天隆输送、科隆制冷主要财务数据与其 SAP财务系统中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SAP财务系统中的财务数据显示其净资产为负。

说起科隆新能的IPO可谓坎坷,最早在9月就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当时的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为王旭、江李星,此后在5月撤回发行上市申请、终止上市进程。6月克隆新能重启上市进程,改道至深交所创业板,保荐机构也换成了中天国富证券,保荐代表人为章敬富、钟亚桢。

公开资料显示,中天国富成立于,前身为海际大和证券,是一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曾更名为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月,贵阳金控收购上海证券持有的公司66.67%股权,成为公司控股股股东,8月名称由“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目前从总资产规模、营收能经营指标来看,中天国富证券均处于行业中后段。

中天国富证券在IPO保荐业务也是失败案例频现,有统计显示截至11月底,中天国富证券凭借“审3否2”的成绩,以及高达66.67%的被否率,成为所有券商中年内被否率之最。

特别是在3月,深交所开出的对IPO企业首份罚单,就指鑫甬生物和中天国富证券,此案在年初被证监会认定中天国富在在保荐鑫甬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两名保荐代表人方蔚、赵亮也被出具了警示函。

这多有意思,来自于深交所的处罚,一头一尾都归属于中天国富证券,这倒是完美的首尾呼应。这到底是能力问题,还是态度问题?反正力场君觉得,日后再遇到中天国富证券保荐的IPO项目,还真得多留个心眼儿吧。

小黑小白与博格:

这一年股民,基民损失惨重。财经大V,公募,私募也跌成狗样。但是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财经大V,雪球大V,公募私募管理人……这些鸟人都已经赚的盆满钵满了,你们亏钱和他们又有什么关系。

反正展望,这些鸟人肯定都是看好。反正今天这些人也是赚的盆满钵满(股市外)

一些小散,还在那傻乎乎的跟风,什么展望……这些财经大V,雪球大V都已经赚了很多股市外的钱了,这些人就喜欢逼逼赖赖,说些有的没得。

,我也不知道,无所谓,反正无论股市涨跌,那些人都是赚。作为小散不要跟着他们瞎起哄,一副喜庆洋洋的样子,看的真是笑死个人。

你硬是要我说,看不看好,那我肯定看好,我满仓,我炒股的人,我会看空??

硬是要瞎分析也可以,我们观察到光大银行有笔240亿的债务要还,但是我们不相信他会还钱。加上M2泛滥+估值极低+经济复苏,所以我们非常看好的中国股市。

应该是银行股带头,拉动整个大盘上涨。牛市初期。你问我,我永远讲牛市。而且我这人本来也是个很乐观的人,什么大风大浪没见过?伊利股份(SH600887) 云南白药(SZ000538)

joy20999:

光大银行(SH601818) 国泰君安(SH601211) 浙江医药(SH600216) 收官,顺利又惊险的完成年度任务!已连续3年20%+!!!加油,,我来啦!

每日经济新闻:

划红线!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开通收费服务“滥收费”“霸王条款”“砍头息”等问题有望得到整治

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3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表示,将以《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好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

据悉,《管理办法》共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等内容。

相较以往,《管理办法》体现了四大方面新特点、新要求,分别为: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系统性提出体制机制建设要求;遵循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原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明确划定行为红线;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使行业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以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明确划定行为红线为例,《管理办法》积极回应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精准树立监管“高压线”。比如:针对“滥收费”“霸王条款”“砍头息”等问题,规定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在协议约定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通过格式合同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针对不当催收、暴力催收问题,规定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针对“核保空心化、理赔核保化”问题,规定保险公司及时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理赔难”,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银保监会表示,《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加强和完善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

据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管理工作政治性和人民性最直接的体现,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强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完善监督管理规则、及时惩处违法违规现象等方面,建立了行为监管框架,全方位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管理办法》加快补齐消保监管制度短板,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治理,规范开展金融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等,提升消费者获得感;《办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置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规范处理流程等,可以预见未来消费者投诉维权渠道更加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效率逐步提升等。”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对记者表示,一方面,监管部门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强化监管,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另一方面,推动金融机构加快完善内部治理,将消保融入业务全流程和发展战略等,从源头治理乱象。监管部门“标本兼治”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限制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行为。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院长助理王国军对记者表示,对于消费者而言,《管理办法》就是在总结若干年金融业保护消费者经验的基础上,把银行保险机构侵犯消费者的行为限制在公平公正的框架下。只要保护消费者这个大的方向是明确的,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就会收敛,就会更加规范。

每日经济新闻

胜为:

我是 @胜为,我刚刚撰写了 #投资总结#,欢迎点击网页链接,分享你的投资总结。

1.我的投资收益为 21%。

2.在 G17龙湖3(SH127470) 上赚的最多,在 光大银行(SH601818) 上亏的最大,现在我最看好无。

3.今年,我最想感谢的球友是 @胜和,@泡沫艺术家,不确定不交易。

今年我的投资操作和感悟是:

清仓次数120以上,然,卵用!

保底的钱:

今年快过完了,再次提醒一个跟钱有关的变动。

明年开始,所有T+0理财都会消失,变成T+1理财。

每只产品,每日快速赎回额度,只有1万。

超过1万的部分,只能走普通赎回,工作日15:00前申请,第二个工作日,钱才能到账。

所以有【大额快赎需求】的朋友,记得及时调整持仓。

现在已经有不少银行,开通了【智能转入】功能——

只要你本金超过1万,就自动买入【多个】现金类理财/货基。

比如招行app的朝朝盈2号,最多能买60万。

你存60万,它自动给你买60个货基,实现每日60万快赎的功能。

其他T+0理财的替代,我之前也扒拉过了,回看点这。

今天要讲一个更灵活的产品,T+0理财的进阶版——

【可直接消费支付】的T+0理财

这玩意你们不陌生,最经典的例子就是余额宝。它们比普通T+0理财,多了一个自动赎回功能。

平时不动的话,就放着吃利息。

要消费花钱了,余额宝能直接支付。

给我们省掉了 手动赎回-再支付 这一步。

仅仅去掉这一个步骤,就带来了体验感的指数级上升日积月累下来,不知节省了多少时间和精力。

私心认为,这是现代理财的伟大发明之一哈哈哈,让我能随时随地的赚到每一分利息钱,我超级钟爱。

这类产品,除了支付宝的余额宝、微信的零钱通以外,各大银行也有,我盘点了一些常用的,它们能直接用于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行卡支付等,不限消费场景。

1、招商银行app-朝朝宝,七日年化2.24%

朝朝宝是老熟人了,当红炸子鸡。

它底层产品是5个现金类理财。

每个理财,都有每日快赎额度1万,加起来就是5万。

我们购买上限也是5万。

5万放日常的买菜钱、紧急备用金足够了。

更多的、不常用的钱,比如投资子弹,比如买房款,比如房租等,放普通的T+0理财就行。

2、微众银行app-活期+,七日年化2.68%

活期+是一个统称,它里面有多个产品,包括现金类理财和货基。

目前产品有16个,每个快赎额度1万/天,加起来16万。

是我今天盘点的产品里,额度最高的了。

顺便说一下,活期+新推出了一个【早赎回】功能。

原本呢,本金超过16万的部分,工作日15:00赎回,第二个工作日下午,钱才能到账。

但有了早赎回,第二个工作日9:30前,钱就能到账了。

时间从下午提前到早上,对急用钱的人来说,非常实用,这一点目前很少有产品能做到。

3、兴业银行app-天天宝,七日年化2.76%

它底层产品是 6个现金类理财。

每个快赎额度1万/天,加起来6万。

4、平安银行app-灵活宝,七日年化2.39%

底层也是6个现金类理财,每个快赎额度1万/天,加起来6万。

5、交通银行app-活期盈,七日年化2.09%

底层是5只现金类理财,每个快赎额度1万/天,加起来5万。

6、光大银行app-掌鑫宝

这个掌鑫宝,是旧产品阳光钱包的升级版。

但因为我没有光大的银行卡,看不了更具体的信息只能跟你们说一声,自己去瞅瞅了。

7、京东金融app-小金库,七日年化2.32%

小金库跟上面的产品不太一样。

它底层产品是货基。

我们消费付款的钱,可能来自快速赎回的本金,也可能来自平台的垫资。

这一点我问了客服,说的挺不明确的。

而且它付款也有限制,不像上面的产品,能直接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支付,不限制消费场景,

小金库只能用于京东消费/还白条/金条/信用卡/购买app内的理财产品。

所以我不建议大家买这个,除非偶尔搞活动,小金库有优惠券啥的。

另外提醒一下,以上所有产品,都是工作日下午前买入(通常15:00),第二个工作日,才开始计算收益。

如果周四下午之后买入,周五-周日都是没有收益的,周一才开始计息。

现在已经没有 当天买入-当天开始计息 的理财了。

所以也出现了一个难题,如果我周四之后买,或者节假日前一天买,哪些产品有假期收益呢?还是只能错过了?

大家感兴趣的话,下次我再扒拉一下。

会有钱系列(精选低中高风险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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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R1银行理财

互联网常用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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