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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子牛育肥饲料配方 架子牛育肥的饲养管理要点

时间:2018-10-01 2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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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子牛育肥饲料配方 架子牛育肥的饲养管理要点

广东韶关,200多头240斤左右的育肥猪,一夜之间集体减肥成功,变成了180斤左右的架子猪。养猪场主人报警后,让猪减肥的两名高手被刑拘。#打卡挑战局# #韶关头条# #两百多头大猪被调包 民警火速破案#

原来,扶某和黄某很眼热这批育肥猪,就从外地购买了同等数量的180斤左右的架子猪,趁着晚上天黑,拔掉监控电源,然后人不知鬼不觉地将这批育肥猪调了包。

警方从二人口中得到了育肥猪的去向,马不停蹄地赶到藏匿地,将这批育肥猪全部“解救”回来,归还给了养猪场主人。

真是怪事年年有啊。扶黄二人即使不是养猪场的内部员工,也一定是对养猪场非常熟悉,或者是能够对养猪场施加影响的人。他们是想用“狸猫换太子”的把戏赚取育肥猪和架子猪的重量差,达到其盗窃目的,按照每头猪赚60斤计算,每斤10元计算,他们就会得到12万元的收入。

怎料人算不如天算,这么快就被养猪场主人发现并报了警,这一下可能真就“赔了夫人又折兵”,亏得一踏糊涂了。

首先,扶某和黄某购买的200头180斤重的架子猪,应当作为犯罪工具被没收。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因此,犯罪工具应当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本案中,扶某和黄某购买的架子猪,是其购买用于犯罪的工具,因此应当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第二,扶某和黄某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广东省的盗窃罪立案标准,韶关地区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2000元、6万元、40万元。

本案的盗窃金额该如何计算呢?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200头猪的重量差计算犯罪所得,即按照12万元计算,为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种,按照所盗窃的育肥猪的全部重量计算犯罪所得,即按照48万元计算,属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应当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以为,第一种观点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更容易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但在实践中,也可能采信第二种观点。

您认为该采用哪种观点计算扶黄二人的犯罪数额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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